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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培訓合作方案模版

發布時間:2022-04-22 12:47:59

⑴ 如何提高從業人員的稅收籌劃能力

(一)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稅收籌劃人員業務素質。稅收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是評價稅收籌劃執業風險的重要因素。注冊稅務師資格是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具備的執業資格。在此基礎上,稅收籌劃人員還必須具備較高的稅收政策水平和對稅收政策深層加工能力,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稅務代理機構當務之急是加強人員培訓,吸收和培養注冊稅務師,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訓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潛力。要使執業人員除了精通法律、稅收政策和會計外,還要通曉工商、金融、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能在短時間內掌握客戶的基本情況、涉稅事項,籌劃意圖等,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資料的基礎上,選准策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稅收籌劃系統。提高稅收籌劃水平,除了有優秀的人才外,還應有完善的稅收籌劃資料庫和信息收集傳遞系統,使之能及時收集到准確的籌劃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資料庫、人才庫、方案庫、客戶檔案等在內的完善的籌劃系統。
(三)及時、全面地掌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動。稅收政策在不同經濟發展時期總是處於調整變化之中,這不僅增加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難度,甚至可以使企業稅收籌劃的節稅目標招致失敗。稅收籌劃從某個角度講,就是利用稅收政策與經濟實際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尋找納稅人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稅務代理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就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受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政策,全面准確把握稅收政策及其變動,從而避免和減少因稅收政策把握不準而造成的籌劃風險。

⑵ 稅務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哪些涉稅事項

一、含義:

稅務代理人,是指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在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准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製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務培訓;

9.受聘稅務顧問;

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三、稅務代理的主要特點: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託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范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資源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並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范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託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⑶ 什麼是稅務籌劃該怎麼做

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1、直接利用籌劃法

國家為了實現總體經濟目標,從宏觀上調控經濟,引導資源流向,制定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納稅人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國家是支持與鼓勵的,因為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於國家特定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納稅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優惠政策為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服務。

2、地點流動籌劃法

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或者選擇在優惠地區注冊,或者將現時不太景氣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創造條件籌劃法

納稅人創造條件使自己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或者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使自己符合優惠條件,從而享受優惠待遇。



(3)稅務代理培訓合作方案模版擴展閱讀

任何納稅籌劃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中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願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

利潤等於收入減去成本(不包括稅收)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或個人的費用成本及稅收支出,可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很明顯,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越少越好,無論它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

⑷ 如何創建代理記賬機構的方案計劃書

以下模板 僅供參考:
前言 創業的過程就像在黑暗中摸索那條通往遠處明燈的道路,肯定避免不了的就是在黑暗中碰壁、摔跤,但是之前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創業人寫的一篇文章《二十幾歲規劃你的人生》,文章里有這樣一段話:「二十幾歲,要學會審視自己現有的一切。這一切,可能並不是那麼盡如人意。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的是,我們不是擁有多麼優越的條件,而是在現有的條件下,我們可以做什麼?可以怎樣做?只要我們把握住了現在,就可以創造我們的未來。」是的,一天會過去,一月會過去,一年過去又一年,歲月流逝,光陰不再,對於正直20青春的我們來說明天有什麼,在於今天我們做了什麼。我們本身的專業就是會計方向里的會計電算化,所以我們的創業項目就是源於自己學習的專業——建立一家代理記賬公司。
1、公司項目描述
目的:為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公司進行賬務處理,提供企業及政府宏觀經濟管理需要的、合法的會計信息。
公司業務內容:(1)代理公司賬務:為不具備條件的公司提供會計服務,包括銀行開戶、代理記賬、代理財務相關事宜。
(2)代理納稅申報:為所代理的客戶提供納稅申報的業務、為其他客戶提供納稅申報業務。
運作方式:面向社會,公開承攬業務。
宗旨:恪守「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下顧客滿意」這樣的服務理念周到細致地服務於社會。
意義:對社會來講,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會計服務,對我們來說將所學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實現了學校的培養目標。
2、行業及市場背景: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企業應配備相應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但是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委託具有代理記賬資質的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就近中國這幾年的發展,全國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總量超過4200萬家,相對於2007年更是增長了49.4%,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並且根據福建省發出的(2014—2015年)關於城鄉基礎設施提升的通知,隨著交通、信息、市政的提升,福建省的經濟會越來越好。同時,這些企業中,有相當比例的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條件,需要代理記賬。所以就這些日益增長的需求來說代理記賬公司有一定的市場。
3、資金需求與投資者的權利
(1)籌集資金:以入股的方式籌集所需資金,每人入股2萬,3人,總資金為6萬元
(2)公司注冊資金:大概3萬元
(3)預計前期資金投入量14800元左右:兩台電腦4000元,桌椅1500,復印列印機1500元,財務軟體4000元,各種會計資料500元,宣傳費用2500,備用金800元。
(4)每月租金:剛開始代理記賬公司所需場地不用很大,租金1500元
(5)投資者的權利:分享公司的盈利,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
4、管理
公司章程進行制度建設,以制度管理公司,賞罰分明;要求員工嚴於律己,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准則,客觀公正,強化服務;並定期參加技能培訓以提高業務素質。
5、公司成員與資格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6、目標市場
(1)代理工商注冊以新進駐的公司為目標市場
(2)代理記賬和代理納稅申報以不具備條件的小企業為目標市場
7、營銷策略
(1)價格:收費標准在政策允許范圍內,與本公司長期合作的企業給予一定的優惠(PS:例如與本公司簽訂長達一年以上的企業等)
(2)建立自己的網站,實現網路營銷
(3)分發宣傳彩頁
8、服務規劃和未來展望
通過宣傳、網路贏得客戶;依靠我們的技術實力和周到的服務留住客戶;建立屬於我們公司的商業模式;獲得更多的相關經驗;在具備資質的條件下,成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從事財務審計、稅務審計業務
9、風險控制
(1)市場風險:通過我們的營銷贏得更多的客戶,避免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
(2)技術風險:繼續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專業素養,也可以請教自己學校里的老師

⑸ 什麼是稅務籌劃應怎樣選擇稅務方案

企業在確立稅務代理籌劃方案的同時,需要全方位的考慮採取哪種籌劃方案,能不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資金收益,一系列與稅收籌劃有關的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有助於完善稅收籌劃以及提高自身水平。
(一)稅務籌劃要注意防範的風險
根據我國的稅務實際情況來說,納稅人都擁有了共同的認識,只要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就能夠幫助企業減少稅收的負擔,更好的加強稅務收益,很少有企業會去考慮稅收籌劃所帶來的風險,其實並不是這么簡單的,稅收籌劃和其他的財務籌劃都是一樣,收益和風險都是同時存在的。
1、稅收籌劃具有主觀性
納稅人應該根據自身的努力,提高自己的主觀判斷能力,一旦出現了失誤,就會將稅收籌劃轉變成偷稅行為或者漏稅行為,輕則給企業帶來補稅罰款,重則可能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2、稅收籌劃具有條件性
所有的稅收籌劃方案,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明確的選擇和確定,需要在一定的組織條件下才能順利的實施,其主要條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納稅人自身的實力,主要是指納稅人的經濟條件,其次是外部條件,主要包含財務以及稅收政策,兩者都是在不斷的發展變化的,一旦兩者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那麼原來所制定的稅收籌劃方案就需要有所變動了,原先合法的規定也許就會變成違法的項目,應此需要隨時進行相應的變動,以及及時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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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稅務代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簽訂委託書
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由本公司統一受理並與被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書.委託代理協議書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代理許可權。
代理期限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並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本公司代理業務范圍:
1.代辦申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2.代辦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清算審計手續;
3.代辦企業購領發票手續;
4.代辦減免審批手續;
5.代辦企業解散、破產的清算;
6.代理納稅申報,製作涉稅文書,申請稅款退稅,建帳建制;
7.代理納稅申報的扣繳稅款報告;
8.代理記帳業務;
9.代理審查納稅情況和其他稅務手續;
10.培訓企業財務、會計、辦稅專業人員;
11.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12.辦理稅務、財務糾紛的調解查記業務;
13.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
14.銷售會計報表及稅收、財務方面的書籍;
15.提供稅務咨詢、會計咨詢等專業性服務;
16.提供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並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
17、其他業務。
納稅人、法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本公司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本公司接收委託協議書約定的代理內容和代理許可權、期限進行稅務代理。超出協議書約定范圍的業務需代理時,必須事先修訂協議書。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託協議書屆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在委託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業務,單方終止委託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後,同時公布終止決定,辦理稅務資料交接手續。
詳情你可以訪問長沙摩恩工商服務([email protected]

⑺ 稅務代理業務包含哪些內容

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哪些

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內,以納稅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准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

5.製作涉稅文書;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賬建制;

8.辦理賬務;

9.開展稅務咨詢、稅務業務培訓;

10.受聘稅務顧問;

11.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託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之列。稅務代理根據代理許可權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揮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中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稅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推行稅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之後,隨著中國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稅務代理已是勢在必行。為此,中國應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稅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稅收徵收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正由於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事務,涉及納稅人和稅務代理人以及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因而中國建立稅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願、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

法律特徵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

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范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

⑻ 稅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稅務代理業務范圍有哪些
⑴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法律手續,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形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⑵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發票的印製和領購都由稅務機關負責,而且《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出具、使用、取得發票。所以納稅人需要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此事項。
⑶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申報方式,《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因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業務,就是法律規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體現。
⑷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稅款退還,就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額超過了應納稅額的部分,稅務機關應當將其退還給納稅人。而且稅務人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不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還可以要求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製作涉稅文書。
⑹審查納稅情況。稅務代理人要協助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是否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是否存在在委託代理人之前因為自身的計算失誤,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情況,等等。
⑺建賬建制,辦理帳務。《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⑻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因為稅務代理人自身具有相關稅收的專業知識,一般納稅人在實際中遇到的難以把握和明白的稅務事項都可以向稅務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對於外行人而言的「專家意見」。
⑼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在納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發生征納稅款的法律關系中,雙方難免會發生某些納稅爭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發生這種爭議的時候,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其進行。
⑽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這屬於彈性條款,主要是指法律不能盡收其中,但今後實際中出現的,需要稅務代理人予以代理的事務。

⑼ 稅務代理的定義及好處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目前,在稅務代理理論或者實務工作中,無論是管理部門、行業內部或者社會上,對稅務代理的屬性沒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爭議。本文僅提出一些個人看法,旨在拋磚引玉,希冀促進稅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從我國頒布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原則是:
1、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提倡稅務代理人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
2、稅務代理的首要原則是必須遵循納稅人「自願」聘請稅務代理人,稅務機關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
3、稅務代理行業管理應當遵循「開放」的基本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應不局限於稅務師事務所一種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被允許從事稅務代理行業。
從稅務代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看,[#ff0000]「咨詢」、「自願」、「稅務代理人」[/#]構成稅務代理行業的關鍵詞。制定稅務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不能脫離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稅務代理人的概念比較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1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顯然,在法律條文上,注冊稅務師不等同於稅務代理人,應僅是稅務代理人的一種,稅務代理行業管理部門把稅務代理人解釋為注冊稅務師違反國家立法原意(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徵求權威法學家的意見)。根據國際慣例,在英、美和歐洲大部分國家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專門的稅務代理立法,稅務代理業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即使在專門有稅務代理立法的國家,注冊會計師也自動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稅務機關應允許經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甚至律師資格的經申請成為稅務代理人。凡具備上述三種資格的人士只要向稅務代理管理機關申請稅務代理業務,稅務代理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准。
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咨詢服務是稅務代理行業設立的宗旨,只有「開放」行業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閉」行業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後,美國國會立法限制注冊會計師部分咨詢業務(其實立法限制的是注冊會計師從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詢業務,而非我們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詢業務),稅務代理行業仍然保留在注冊會計師咨詢業務范圍內。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並不會影響稅務代理的獨立性,因為稅務代理是審計的副產品,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必須審查稅務的帳務處理,稅務代理和審計報告內容應當一致,不應產生矛盾。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都沒有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影響稅務代理「獨立性」的理論依據和典型案例。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代理也可以避免納稅人接受雙重「審查」而減輕納稅人負擔,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相反,納稅人對稅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稅務代理人利用和稅局的天然關系拉攏審計業務和其他注冊會計師合作分成(注冊會計師在制度上並不存在和稅局的天然聯系),無疑使審計業務,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審計業務從屬於稅務代理,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產生毀滅性影響。
高素質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參與稅務代理行業,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做大做好稅務代理市場!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才能做到三贏的局面!

二、稅務代理行業的「鑒證」與「代理」之爭
「鑒證」一詞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也沒有收錄。按字面理解,鑒證就是鑒定證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代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經濟法理論還是行政法學理論都沒有鑒證與非鑒證劃分的學說,[#c04000]現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把中介行業區分為鑒證與非鑒證行業並不科學,建議棄用「鑒證」一詞,以免誤導社會。[/#]
「鑒證」與「代理」也是一對矛盾的概念,同一份報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為,又是「鑒證」行為。中介行業應該根據法律屬性予以定位,如注冊會計師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出具審計報告,法律允許出具咨詢報告的專業人士,而稅務代理人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代理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法律允許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士。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僅在代理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納稅人沒有將有關資料告之稅務代理人,稅務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注冊會計師即使不明知委託人的會計資料違反規定,也不能當然的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在這點上,注冊會計師與注冊稅務師有著根本的區別,顯然,注冊會計師具有鑒證的法律後果,而注冊稅務師則沒有。
另外,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多種技術手段,獨立審計也是一門單獨的學科,理論和實踐性都特別強,對人的素質要求特別高;而稅務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務工作,稅務代理不是一門學科,企業一般財務人員足以勝任。據此,稅務代理人也無須鑒證職能。

三、稅務代理行業的認識誤區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有一個很大的認識誤區,認為稅務代理行業有為稅務機關服務的職能,稅務代理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這種認識是十分錯誤的,將嚴重妨礙稅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發展。盡管健全、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可能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但這決不是稅務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謂稅務代理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的假說,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國家設立專門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內設登記、徵收、稽查部門,這些機構的設置足以保證國家依法徵收稅收。不管是否設立稅務代理制度,按時征繳稅收、降低稅收成本是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這種義務更不能轉嫁到稅務代理頭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只能靠自己堅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轉嫁到律師頭上。如果任由稅務機關轉嫁自身的責任,將會使稅務機關減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動力,而一旦稅收體制出現大的問題,稅務代理行業是不可能負擔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損失將會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得到彌補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學的觀點,行政法作為管理的職能早已過時(管理論),而西方國家實施行政法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控制行政機關職權的學說也暫不被我們所接受(控制論),但是行政法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理學說已被我國法學界廣為接受(平衡論)。 在如此繁復的稅法面前,納稅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c04000]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四、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關於稅務代理的行政、刑事責任,目前稅務代理行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罰款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些部門規章規定,而刑法沒有明確的懲處條款。這些法律規定不系統,且規章因法律位階較低,受《行政處罰法》制約更難發揮效用。稅務代理行業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難以立即實現,至少也應該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范稅務代理行業。立法的內容應包括資格取得、行業准入、執業准則及規范、法律責任等。
稅務代理的民事責任主要應遵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如以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視作「明知」,注冊會計師不僅對委託人承擔民事責任,還對利害關系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作比較,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民事責任比注冊稅務師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五、稅務代理行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稅務機關並不合適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是唯一受理稅務代理報告的當事人,也是相關利益方。如果同時又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方,顯然影響其獨立性。稅務代理行業執業准則不成體系,過程也極不透明,完全受稅務機關一方控制,而沒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這也是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沒有暴露大問題的主要原因。只要這種單極體制存在,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單純靠稅務機關的自律,沒有外部的監督,從歷史的經驗看,這種體制是失效的。為此,[#c04000]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把住資格考試關和法律監督關,而把其他的職能如注冊、行業內部執業規范、行業自律等交給行業協會。[/#]當然這種體制安排的前提必須是行業協會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稅務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而行業協會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稅務機關根本就沒有理解國家制定稅務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稅務代理規定,按照有利於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稅務代理政策。[/#]比如,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強制納稅人接受注冊稅務師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查帳。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向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指導、管理稅務代理政策不偏離立法原意。當然,稅務代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當鼓勵納稅人聘請稅務代理人進行納稅申報,比如對聘請稅務代理人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對信譽好的稅務代理人代理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但同時應嚴防納稅人串通稅務代理人偷漏稅,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嚴懲處。只有這樣,稅務代理才能被納稅人真正所接受,為社會造福,為民族謀利!

[#c04000]鳴謝:[/#]
這篇文章的觀點是在與網友的探討中產生的,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我的觀點,我衷心感謝各位網友!沒有這場爭論,也就沒有這篇關於稅務代理成文的觀點。

附:
代理政策摘錄——關於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節選) ——國稅發[1994]211號
……
第二條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並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方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節選)
……
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節選)
……
第一百一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

代理政策摘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頌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開始在稅務代理行業實行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准入控制范疇,標志著稅務代理作為國家確認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已經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

代理政策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1月23日 國辦發〔1997〕1號
……?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代理服務。國家在社會中介服務行業中建立稅務代理業,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實行自願的原則。納稅人出於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代理。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稅務代理,已建立的稅務代理實體,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2月21日 國稅發[1997]27號
……?
納稅人可依照稅收法規,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代為辦理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倡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要加強對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監督,嚴格稅務代理機構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審批,嚴格代理服務收費標准,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與稅務機關在人、財、物上脫鉤。
……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節選)
2002年5月16日 國稅發[2000]84號
……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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