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鄉鎮獸醫站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制度
南江縣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以爭創「明星」技術員、打造「星級」畜牧獸醫站為目標,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可靠、技術精良、作風過硬的畜牧獸醫隊伍,促進全縣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部關於深化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的意見》和《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鄉鎮畜牧獸醫站,即:按照全縣鄉鎮行政區域設立的48個鄉鎮畜牧獸醫站。
第三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為縣畜牧食品局派駐到鄉鎮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站長負責制,經濟上獨立核算。其人事、業務、財務由縣局統一管理,並接受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撤銷片區工作站,設立片區督導員(原則上兼任片區所在地畜牧獸醫站站長),協助縣局對所轄區域鄉鎮畜牧獸醫站的管理。
第五條 成立南江縣畜牧業協會,各片區成立分會,負責組織鄉鎮畜牧獸醫站經營性人員從事畜牧獸醫經營服務工作。其經營管理按照協會章程運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聘任期為3年。工作人員與站長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聘用合同經縣人事部門鑒證,報縣局備案。聘用合同期滿需續簽的,由當事人一方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訂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受聘人員的工作時間、休假、工資、醫療、培訓、退休退職、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設站長、會計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設副站長1名,並按照公益性崗位各項工作職責落實專兼職工作人員,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性。站長實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擇優聘用,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徵求當地黨政意見後,由縣局任免。
第八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編制人員的缺額配備和自然減員補充按有關規定,優先從在崗經營性崗位人員中按程序聘用。鄉鎮畜牧獸醫人員的調動、辭退、自動辭職均應經縣局同意,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建立健全學習培訓制度,鄉鎮站必須努力提高職工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採取平時學習與專業培訓相結合,站內每周必須集中組織業務培訓或政治思想學習,所有在職職工都必須自覺服從縣局業務培訓計劃,凡被安排學習培訓人員必須無條件參加。新聘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培訓、考核、晉升和獎懲,由縣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實行親屬迴避制度。三代以內血親或姻親不能在同一鄉鎮畜牧獸醫站同時擔任管理工作職務,父(母)子(女)、夫妻不得在同一站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人員實行職責迴避制度。凡從事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不得在該職工工作的所在鄉鎮內從事與該職工行政執法工作有關聯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三條 在同一鄉鎮畜牧獸醫站擔任站長5年以上原則上實行交流。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檢查」、「承擔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黨紀、政紀處分」、「免職、待崗或解聘」、「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理,可以單處或並處。
(一)對縣委、縣政府的決定或局黨組、行政的決策和部署及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事項拖延不辦,互相扯皮推諉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完畢的,造成管理服務對象辦事時限延誤或損失的;
(三)利用管理和審批職權吃、拿、卡、要,在辦事、執法及辦證中接受當事人宴請和禮品、禮金的;
(四)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變更許可證和各種、各類證照,不按規定和程序超過法定期限頒發,或拒絕頒發、丟失、不予答復的;
(五)工作作風粗暴,違反群眾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刁難、打擊報復舉報人或投訴人的;
(六)在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及對群眾投訴不按規定處理,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舉報、直接發現的職權范圍內違規違紀行為、非法行政行為等應當查處而不查處的;
(七)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亂培訓或只收費不服務的;
(八)長期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的;辦事拖拉,失時誤事,不負責任,該干不幹,推諉塞責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九)對重大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重要信息遲報、漏報、瞞報,貽誤時機及處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十)其他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的。
被追究責任人員,在當年年度考核中,一律視為「不稱職」。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目標考核制度。據工作需要,由縣局每年制定年度目標考核辦法,嚴格考核,逗硬落實,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請銷假制度。職工因病因事請假,三天以內由站長審批,十天以內由片區督導員審批,十天以上由縣局分管領導審批。鄉鎮站站長因病因事請假,三天以內由片區督導員審批,三天以上由局分管領導審批。假滿後必須到審批領導處銷假,否則視為曠工;會議學習不參加者視為曠工。
第十七條 鄉鎮畜牧獸醫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違反《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工作不到位,失職瀆職,造成責任區內動物疫病流行或畜產品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年度內所抽查責任區的工作連續三次不達標的。
(四)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按聘用合同約定應予解聘的。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接受縣局各專業站所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履行以下工作職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承擔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動物疫情調查、監測與報告;獸葯和飼料等養殖投入品和種畜禽的管理;畜牧業生產中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和畜禽新品種的引種、試驗、示範;牧草新品種的引進、推廣和開發利用,草地生態建設、市場信息、生產統計等公益性職能。
第二十條 片區督導員工作職責:
(一)督促抓好本轄區內畜牧科普宣傳和科技推廣、畜牧生產統計等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動物防疫檢疫、畜牧獸醫等各項工作。協助縣局對本轄區鄉鎮站進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畜牧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
(三)負責管理防疫物資,做好轄區內動物免疫工作,按時上報各種動物防疫、畜牧生產等各類報表、材料。
(四)負責轄區內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對站長的任免、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培訓、考核、晉升和獎懲等提出建議。
(五)督促做好本轄區鄉鎮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維穩、信訪等各項工作。
(六)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站長工作職責:
(一)主持全站工作。負責轄區內畜牧生產發展,組織抓好科普宣傳和科技推廣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畜牧獸醫等各項工作。負責本站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
(三)抓好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職工學習,不斷提高職工綜合素質。
(四)負責本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維穩、信訪等各項工作。
(五)完成縣局及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財會人員工作職責:
(一)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開展財會工作。
(二)負責領取、保管發放各類防疫物資及票證。
(三)負責動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
(四)負責市場信息、生產統計工作。
(五)按有關規定收取解繳畜牧獸醫規費。
(六)完成站長及縣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應向社會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必須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檢疫登記、疫情報告和種畜禽等各類檔案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歸檔、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在聘用期內不得私自從事經營性工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站的站長、會計、出納崗位必須分離設置,建立健全財務制約、監控機制。只有2人的鄉站,由站長兼任出納。負責站內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及畜牧業協會分會統一在所在地農村信用社開設銀行帳戶,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對原鄉鎮畜牧獸醫站資產、債權債務由縣局鎖定後,委託畜牧業協會進行管理,確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條 鄉鎮站房屋、儀器設備等公有設施設備由縣局按國有資產進行登記管理,各站不得私自處置。
第二十九條 嚴格票證及動物防疫物資管理。各地所需票證及動物防疫物資由縣局統一采購,督導員到縣局統一領取後,按要求分發到各鄉鎮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采濫購、倒買、倒賣。
第三十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經費預算由縣局按照「穩妥可靠、量入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編制,不留赤字。行政事業性收費(檢疫費)必須使用財政專用收據,並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按實徵收,按月(次月五日前)繳入財政專戶。畜牧業分會經營性收入按協會章程管理。
第三十一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取得的各類收入按以下順序安排支出:按月發放職工的工資、津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日常公用支出。
第三十二條 各鄉鎮畜牧獸醫站支出實行站長審簽,縣局審核入賬制度。鄉鎮畜牧獸醫站當月所發生的財務收支原始憑證於次月的5日前由縣局集中審核,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入帳,未經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財務收支原始憑證不得入帳,否則將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由縣局統一到縣財政局領購,鄉鎮畜牧獸醫站到縣局領取。縣局負責對各站領取專用票據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鄉鎮站嚴禁以單位的名義為外單位或個人作任何形式的貸款擔保,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與單位、個人或銀行發生借貸關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縣畜牧食品局原有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江縣畜牧食品局負責解釋。
㈡ 浙江省畜牧獸醫局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全局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基建、安全保衛、後勤等工作;制定局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黨團、工會、人事、科教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組織有關畜牧產業政策的調研和起草;負責組織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聯系學會、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區域網管理。
行業發展與財務處
研究提出全省畜牧產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產業政策,掌握畜牧產業發展動態;負責組織全省畜牧產業計劃項目的編制、審核、申報和監督檢查;編制畜牧產業經費預、決算,提出使用計劃,管理基建投資和專項資金,檢查督促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局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工資基金、失業保險、養老保險、房改基金的管理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編報;負責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制定局下屬單位經濟考核責任制。
飼料獸葯監督管理處(掛省飼料工作辦公室、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牌子)
研究提出全省飼料與獸葯行業發展規劃,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承擔獸葯、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飼料生產企業審核登記證的審查;承擔獸葯、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的審查,以及新獸葯、獸葯新制劑和獸葯廣告的審(核)查;參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葯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飼料、獸葯、畜產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管理,擬訂出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無公害畜產品的監督檢查。
畜牧處(掛種畜禽和草業監督管理處牌子)
承擔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審查;組織種畜禽質量標準的起草和畜禽新品種(品系)的審定;參與種畜禽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全省草業管理,組織開展牧草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全省畜牧產業結構調整、畜產品加工建設和生態養殖建設,並組織相關項目的實施;組織畜禽養殖、畜產品加工地方標准起草;指導全省畜牧獸醫隊伍和畜牧產業技術推廣及服務體系建設。
動物疫病防治處
研究提出全省動物疫病控制規劃和工作計劃,參與起草動物防疫配套規章;掌握全省動物防疫與疫情動態,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和撲滅;負責全省動物防疫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獸醫監督管理處
承擔全省獸醫管理工作,直到動物防檢疫體系建設和動物檢疫員隊伍的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和動物診療許可的管理;負責全省動物防檢疫證章、票據及免疫標識的管理,承辦動物防疫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是2007年9月29日經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為浙江省畜牧獸醫局所屬社會公益類純公益性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縣處級,獨立法人,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動物防疫技術應用研究、推廣、指導、培訓、宣傳和國際合作等工作。
省畜牧技術服務中心
主要職能有:承擔全省種豬質量的監 測工作,進 行種豬場種豬生產性能的中心測定。通過 種豬質量測定,幫助養豬場鑒別和挑選優良性能的種豬,協助 種豬場通過育種手段提高豬的生產水平。接受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託,對種豬場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的頒 發,豬新品種、新品系、配套系商品豬的認證及科研成果鑒定進行檢測。承擔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指定的種豬質量監督抽查 檢測,優質種豬、商 品豬的評選和復查檢測。種 豬、商品豬質量的仲裁檢測和其他委託檢測。對各種豬場、商品豬 場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承擔豬場定級、升級檢測及種豬、商品豬質量分級檢測。
浙江省獸葯(飼料)監察所
具體職能:承擔農業部和省有關部門下達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和畜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優質產品的評選和復查檢驗。負責獸葯、預混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報批復核檢驗和重要新產品、新品種投產和科研成果鑒定檢驗。負責飼料免稅檢驗,承擔無公害畜禽產品的認證檢驗和飼料產品認證檢驗。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葯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的仲裁檢驗和其它委託檢驗。開展有關畜產品及其投入品質量安全標准、檢驗檢測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承擔或參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有關標準的試驗驗證工作。對浙江省內各市、縣(市、區)同類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企業質檢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並協助解決技術上疑難問題。
浙江省種豬質量監測中心
主要職能有:承擔全省種豬質量的監測工作,進行種豬場種豬生產性能的中心測定。通過種豬質量測定,幫助養豬場鑒別和挑選優良性能的種豬,協助種豬場通過育種手段提高豬的生產水平。接受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託,對種豬場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的頒發,豬新品種、新品系、配套系商品豬的認證及科研成果鑒定進行檢測。承擔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指定的種豬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優質種豬、商品豬的評選和復查檢測。種豬、商品豬質量的仲裁檢測和其他委託檢測。對各種豬場、商品豬場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承擔豬場定級、升級檢測及種豬、商品豬質量分級檢測。
㈢ 如何健全畜牧獸醫管理機制
(一)建立科學有效的財政保障機制。獸醫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持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對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保證其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轉費用。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撲滅以及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等經費,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及時撥付。執法機構依法收取的防疫、檢疫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經費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二)積極推行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從事獸醫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資格認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進入官方獸醫隊伍。從事動物疫病診斷、治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取得執業獸醫資格。從事獸醫化驗員、動物檢疫檢驗員、動物疫病防治員等職業的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三)切實加強獸醫隊伍建設。強化對現有畜牧獸醫人員的培訓,通過強制性措施提高現有人員素質。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要積極引進專業人才,充實基層獸醫隊伍。通過搞活用人機制,落實崗位責任,推進規范化管理,造就一支過硬的獸醫隊伍。
(四)推行畜禽規模化、標准化飼養,積極推動畜牧獸醫信息網路化建設。積極發展畜禽規模化、標准化飼養,努力減少畜禽散養。加強優良畜禽品種的繁育、引進和推廣,提高優良畜禽品種覆蓋率。規模飼養場和加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與管理人員要接受畜牧獸醫技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飼養場(戶)要實行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動物檢疫。積極推動畜牧獸醫信息網路化建設,建立健全畜禽飼養、出欄、免疫、檢疫檔案。搞好對畜禽屠宰加工、國內銷售、進出口貿易的調查研究,及時提供畜禽產品產銷信息,建立市場預警機制。加強對國內外動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監測,為做好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導。
㈣ 畜牧專業想進畜牧局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招聘條件:
(一)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報考崗位所必需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符合相應的學歷、學位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後能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及時到崗工作;
4、年齡應符合各崗位要求;
5、具有正常履職所需的身體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應聘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的;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在各級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的;
4、現役軍人、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試用期未滿的新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未滿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工作人員;
5、法律規定不得錄取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畜牧局是負責良種畜禽的引進、培育與推廣;主管種畜禽及畜產品的質量標准,按標准對種畜禽場進行驗收,依法對種畜禽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畜牧業商品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機構。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會議組織以及信訪、催辦查辦工作;負責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科教、宣傳和外事聯絡;負責組織編制畜牧業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畜牧統計工作;負責項目申報、實施和管理工作
2、畜牧獸醫股
貫徹執行獸醫獸葯有關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依法對獸醫醫政、葯政進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畜禽疫病防治規劃;負責基層畜牧獸醫站的宏觀管理;協調獸醫防、檢、治工作。
3、人事財務股
負責機關人事、工資、職稱編制和人事檔案工作。負責財務計劃、財務管理、基建、統計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及公費醫療管理等工作。
4、飼料管理股
貫徹執行飼草、飼料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飼料進行行業管理;組織實施飼料發展規劃,負責飼草飼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監督執行飼料行業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標准;負責草場建設、保護和監理工作。
㈤ 運城市畜牧獸醫發展中心是干什麼的
運城市畜牧局是運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畜牧業工作的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制定畜牧業地方性法規、政策,並負責監督執行。
2、編制全市畜牧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畜牧業生產的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
3、擬定畜牧獸醫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引進、研究、試驗、推廣畜牧獸醫高新技術;組織科研成果的鑒定和推廣。
4、建立健全畜牧獸醫服務體系,培養適應畜牧事業發展的生產、貯藏、銷售、加工等方面的技術人才。
5、實施畜牧產業的項目建設,協助生產基地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創辦高科技示範性企業和公司。
6、主管全市畜禽、牧草新品種的繁育和新技術推廣工作。
7、制定畜牧業的技術標准,並組織監督實施。
8、負責畜禽的衛生防疫檢疫工作,建立現代化畜禽疫病防檢體系。
9、負責全市畜牧業生產、涉外事務及國際畜牧獸醫技術交流、經濟合作工作。
10、參與制定全市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以及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抓好畜牧業商品生產基地建設,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預測、收集並發布畜產品及畜牧業生產供求經濟信息,提出區域性資源利用與建設規劃。
11、負責畜牧業資源、生態農業和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保護和利用以及草業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12、參與制定畜牧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實施牧科教相結合戰略;指導畜牧業教育和畜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對鄉村兩級畜牧、獸醫基層幹部的培訓工作。
13、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摘自《運城市委辦公廳、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畜牧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運辦發〔2001〕47號)〕
㈥ 具備什麼素質才能肩負起畜牧獸醫局局長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村經濟發展戰略、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畜牧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組織、指導全市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應用,廣泛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開發畜牧業資源,加快健康養殖,圍繞振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發展優質、高產、高效、健康的現代畜牧業。
3、組織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新技術、新品種的宣傳、試驗、示範和推廣,以及畜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科研成果的鑒定推廣工作。
4、指導和協調畜牧發展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鼓勵、引導和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加快貿、工、牧,產、加、銷一體化畜牧業經濟發展步伐。
5、協調做好畜牧獸醫科技人員的進修或培訓工作,提高科技人員業務素質。
6、依法指導和督促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協調做好疫情監測、控制和組織撲滅疫情;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工作;負責全市獸醫醫政、葯政的監督管理,審查動物、動物產品、獸葯、種畜禽生產經營條件及資格。負責全市獸醫葯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監督,查處獸葯、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和經營銷售中的假冒偽劣行為,整頓市場經營秩序,依法受理和查處動物衛生違法違規案件和獸葯、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違法違規案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農墾改革畜牧獸醫執法能改嗎
能改,獸醫工作是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獸醫管理體制,對於從根本上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和國際競爭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幾年來,國際上頻繁發生的禽流感、口蹄疫、瘋牛病等重大動物疫情,引發了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危害了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同時也對現行獸醫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要求,為加快改革和完善我省獸醫管理體制,提高獸醫行政管理水平和執法能力,促進畜牧業持續快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完善獸醫行政管理體制,強化獸醫衛生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撐能力,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標: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健全機構、強化職能、理順關系、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統一、高效的獸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逐步推行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實行行政執法和經營服務相分離,提高獸醫衛生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撐能力,不斷提高動物衛生管理水平及畜禽產品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獸醫工作體系
(三)建立健全獸醫行政管理機構。省及地市縣畜牧行政機構更名為畜牧獸醫局或畜牧獸醫水產局;地市縣目前沒有設畜牧行政管理機構,又需要單獨設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機構的,應在機構限額內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則進行調整,報省編委批准;不單獨設立的,應明確獸醫工作的主管部門。
(四)建立健全獸醫行政執法機構。整合現有各級動物防疫、檢疫、獸醫衛生監督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建立獸醫衛生行政執法機構,歸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省動物檢疫站、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與省獸醫衛生防疫站整合組建為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同時掛省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牌子。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統一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五)建立健全獸醫技術支持機構。整合獸醫系統內動物疫病診斷、監測、檢疫檢驗等機構的設施、設備和資源,按照綜合設置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或動物疫病化驗室,主要負責實施動物疫病的監測、預警、預報、實驗室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動物疫病預防的技術指導、培訓及科普宣傳;擬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承擔動物產品安全相關的技術檢測工作。
(六)加強基層動物防疫機構建設。按照經營性服務與公益性職能分開的原則,積極推進鄉鎮畜牧獸醫機構改革。對鄉鎮事業單位承擔的獸葯經營、診療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進行科學界定,並與公益性職能合理分離,使其走向市場。鼓勵和引導鄉鎮畜牧獸醫分流人員創辦經營實體。鄉鎮事業單位承擔的動物防疫、檢疫和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職能及其人員、經費統一由縣(市)級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管理。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鄉鎮或區域設立畜牧獸醫站,報地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縣(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與鄉鎮政府在動物防疫和檢疫工作上的協調配合,積極為鄉鎮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鄉鎮政府依據國家獸醫衛生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加強對畜牧獸醫工作監督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的統一指揮、宣傳動員和組織協調,負責村級防疫網路建設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組織領導。村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在當地政府和官方獸醫的組織指導下,實施動物疫病預防接種;協助官方獸醫實施產地檢疫;負責本村動物疫情的調查和報告;依法從事診療和與畜牧業相關的服務工作。
三、實行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
(七)官方獸醫制度,是由官方獸醫(又稱獸醫官)作為執法主體,對獸醫衛生實行全程監控的管理制度。各級獸醫行政管理、獸醫行政執法和獸醫技術支持機構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需經資格認可、法律授權或政府任命,逐步進入官方獸醫隊伍。省、市、縣三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設立地方首席獸醫官,實行首席獸醫官負責制。主要職責是:組織擬定動物疫病預防、檢測、控制和消滅計劃與《應急方案》並組織實施;作為政府技術顧問,代表政府參與有關動物疫病控制和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活動;代表政府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及人員,處理重大動物疫情及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危機事件,依授權通報動物疫情和發布新聞。
(八)執業獸醫制度,是指國家對從事動物疾病診斷、治療、免疫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性活動的獸醫人員資格認可制度。從事以上經營性活動的獸醫人員,必須達到規定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條件,並經省畜牧獸醫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業獸醫資格,持證執業。
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
(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將獸醫工作的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政府要建立科學穩定的獸醫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對獸醫工作的投入。
(十)獸醫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持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對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保證其人員經費和日常運轉費用。動物疫病監測、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和監管等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保證及時撥付。村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由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誤工補貼。
五、加強對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領導,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具體實施方案,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編制、財政、人事、發展改革、勞動保障等部門認真組織落實改革方案,並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㈧ 鄉鎮畜牧獸醫站的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農業部
發布日期:1993-2-6
執行日期:1993-2-6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四章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經營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以下簡稱鄉鎮站)的管理和建設,增強其推廣服務功能,促進畜牧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推動農村經濟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站是國家在基層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接受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雙重領導。
第三條鄉鎮站的基本職責是:宣傳貫徹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鄉鎮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開展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後各項服務;培訓指導村級服務人員、科技示範戶和廣大農牧民;推廣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組織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第四條鼓勵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
第五條鄉鎮站應面向農村,面向生產,面向農牧民,以服務為宗旨,以發展畜牧業為目的,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推動當地畜牧業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化。
第六條縣和縣以上畜牧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鄉鎮站的管理,協調各方關系,解決存在問題,為鄉鎮站建設與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鄉鎮站實行條塊結合,雙重領導。縣畜牧主管部門重點負責業務、財務、人事工作的管理,鄉鎮政府主要負責行政管理工作。縣鄉既要分工,又要協作。
第八條鄉鎮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畜牧、人事、編制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人事部(1992)農(人)字第1號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編制和補充人員由縣畜牧主管部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編制。
第九條編制內人員由錄用制幹部和聘用制幹部組成。鄉鎮站應安排好未進編的在崗集體人員、農民技術員的工作,可允許其留在站內從事服務或經營性工作,與編內人員統一管理、統一報酬。經費主要靠服務創收解決。
第十條鄉鎮站編制應主要用於安排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十一條鄉鎮站的技術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或經過專業培訓達到相當水平。
第十二條鄉鎮站站長由縣畜牧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政府協調後,由縣畜牧主管部門任命。要保持鄉鎮站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他們從事技術工作的時間,人員安排調動由縣畜牧主管部門負責,但要徵求所在鄉鎮政府意見。
第十三條要解決好鄉鎮站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制定優惠政策,使院校畢業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條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文化水平和技術素質。對未達到中專文化水平的在崗人員,可以通過成人教育,限期達標。
第十五條鄉鎮站編內人員的職稱評定執行國家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系列的有關規定,其他在崗人員參照執行,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六條鄉鎮站的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隨著事業的發展,事業費應保持適當的增長比例。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站的主要業務是: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劃、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咨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鄉鎮站要加強對村服務組織、民辦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戶的建設和指導。支持群眾協會、研究會和有關團體開展服務工作,發揮整體效能,加速普及科學技術。
第十八條鄉鎮站要做好專業調查研究,總結群眾生產經驗,組織和指導農牧民發展商品生產。
鄉鎮站要切實做好本職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獸醫衛生工作。品種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設、飼草飼料推廣應用等要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創造條件,積極參與產後流通服務工作,推動畜牧業商品生產發展。
第十九條鄉鎮站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適當處分。
第四章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鄉鎮站應具備基本的工作條件,包括獨立的辦公房屋、培訓場所、試驗示範基地、技術服務和經營服務設施等。要注意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鄉鎮站建設資金由國家投資和服務創收等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鄉鎮站定性為全民事業單位後,縣畜牧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對鄉鎮站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進行清查,分類登記造冊,由鄉鎮站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原屬鄉鎮站的資產(包括創辦、聯營的經濟實體的資產),仍屬鄉鎮站所有,對鄉鎮站存在的債權、債務問題,仍由鄉鎮站承擔。
第二十二條鄉鎮站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
第二十三條鄉鎮站是經濟獨立核算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和會計制度,設置賬目、完善報表制度,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度。要堅持勤儉辦站、民主理財,講求經濟效益,不斷增加站內積累,增強服務實力和活力。
第五章經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鄉鎮站應堅持「立足服務搞經營,搞好經營促服務」的原則,適應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圍繞畜牧業生產,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五條經營服務項目主要是:飼草飼料、葯品葯械、畜禽品種、生產設施材料等的供應,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等。可以辦畜禽良種場、商品畜禽飼養場、飼料加工廠、葯品葯械廠、屠宰加工廠等。有條件的站可以根據當地農牧民需要,拓寬經營服務領域,興辦商業性、工業性實體。可以跨行業、跨部門經營或聯營。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完成推廣服務任務的條件下,站內職工可以從事經營服務工作,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人員。
第二十七條經營服務收入主要用於本單位發展推廣服務事業、改善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要制定適當的積累與分配比例。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
第二十八條鄉鎮站開展經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的財產、資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佔和平調。
第二十九條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享受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優惠政策。各級畜牧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鄉鎮站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濟實體繼續爭取政策,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促進社會化服務向縱深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82)農業(牧)字第47號文同時廢止。
㈨ 畜牧獸醫局的工作職能
(一)貫徹落實畜牧獸醫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和計劃;
(二) 擬定本地區動物疫病防控政策、應急預案以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規劃、計劃;
(三) 監督管理本地區的動物防疫工作;
(四) 負責獸醫醫政、獸葯葯政管理、種畜禽管理、飼料管理、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以及動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五) 指導轄區內的畜牧業的結構調整,制定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轄區內畜產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
(六) 組織實施動物衛生科技工作;
(七) 依法監督管理下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八) 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㈩ 畜牧局(縣級)屬下機構獸醫站是事業編制的,國家發布的改革事業單位政策中,獸醫站會不會改為行政編制
不會改為行政編制,仍然是事業編制。
鄉鎮畜牧獸醫站主要業務和職責:
(一)協助鄉鎮政府制定發展畜牧業的計劃、規劃,進行生產統計,制定技術推廣計劃;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種、檢疫、消毒、化驗診斷、監督、檢查等;
(三)畜禽品種生產、供應、配種、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設、管理、監護等;
(五)飼草飼料的生產、加工、銷售;
(六)畜產品收購、加工、貯運、銷售;
(七)開展技術培訓、講座、咨詢、信息等服務,開展技術示範與指導;
(八)承擔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從以上職責,可以看出鄉鎮獸醫站主要從事的是獸醫技術服務體系,即動物疫控中心。
獸醫體制改革後,分為三大塊,一是獸醫行政主管體系(畜牧局或農牧局參公或公務員);二是獸醫執法體系(動物衛生監督所,參公);三是獸醫技術服務體系(動物疫控中心,事業)。
根據獸醫站職責,未來改革後必會是事業單位,不會成為行政編制。
(10)畜牧獸醫局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向。
1、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3、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
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
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4、嚴格認定標准和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5、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
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
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6、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13.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
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7、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
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8、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
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
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9、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
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1、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
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2、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13、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14、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