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償多少人頭費
移民搬遷一 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政府將繼續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
拓展內容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准,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後的資金。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項目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
1.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4.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五條 按照從嚴從緊原則,各省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確定。
第六條項目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各省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以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為依據。
(二)對全國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15%)。以財政部收到各省上繳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為依據。
(三)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情況(權重20%)。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的水庫移民突出問題為依據。在移民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前,以國家標准建檔立卡貧困移民數量為依據。
(四)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5%)。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採取定額分配。
第七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第(二)、(三)項支出列 「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按規定比例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部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正式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次年可以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情況進行清算。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項目資金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專員辦。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31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303號)同時廢止。
② 壽縣水庫移民補助政策
國務院決定調整和完善水庫移民政策 提高前期補償補助標准 加大後期扶持力度 努力改善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近期,國務院發布第471號令,新修訂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將於2006年9月1日起實施,同時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這是國家對水庫移民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提高了新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前期補償補助標准,規范了移民安置制度,加大了惠及2200多萬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的後期扶持力度,完善了扶持方式,標志著我國水庫移民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必將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進行了大規模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修建各類水庫8.5萬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庫3000多座,總庫容5500億立方米,水電裝機容量1.2億千瓦。這些工程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生態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效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同時,幾十年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也產生了數以千萬計的移民,他們為國家的經濟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水庫移民工作,十分關心移民的生產生活,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相繼採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提高移民前期補償補助標准,並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加大後期扶持力度,不斷改善移民安置條件,解決移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難,水庫移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移民的生產生活狀況在不斷改善。但由於各種原因,水庫移民總體上仍比較困難,有相當部分移民仍處於貧困狀態。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提出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明確了統籌城鄉發展的基本方略,作出了我國總體上已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發展階段的重要判斷,制定了「三農」工作「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為進一步完善水庫移民政策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執政為民理念的高度,做出了調整和完善水庫移民政策的重大決策。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移民條例修訂草案和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日前,國務院召開建國以來第一次全國水庫移民工作會議,對做好新時期水庫移民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
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新時期做好水庫移民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生態保護並重,堅持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提高前期補償補助標准,加大後期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方式,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促進庫區經濟發展、水庫移民增收、生態環境改善、農村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使水庫移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按照新修訂的條理規定,2006年9月1日以後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征地補償補助將執行新的標准。同時,為解決老水庫移民的困難問題,中央決定從今年下半年起,擴大後期扶持范圍,提高扶持標准,延長扶持期限,讓移民群眾得到較多實惠。
國務院要求,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對水庫移民工作的領導,省級政府要對本地區水庫移民工作負總責,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廣泛宣傳,認真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條理和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讓廣大水庫移民群眾充分體會到黨中央、國務院對他們的關心和關懷,讓他們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同時,要加強對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拖欠、截留、挪用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目前,各地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工作已經啟動,各地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訂了詳細的實施方案,正在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試點工作,並將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於今年內在全國全面推開。
③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規范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結余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准,分配各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後結余的資金。
第三條 結余資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體包括:
1、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建設。
2、農村飲水安全、沼氣、交通、供電、通信廣播等基礎設施建設。
3、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設施建設。
4、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5、勞動力技能培訓及職業教育。
6、有市場前景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旅遊業、加工業、服務業等生產開發。
7、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臨時性、突發性等事件應急處置補助支出。
(三)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補助支出,包括解決水庫後靠移民避險搬遷補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補助支出等。
(四)地方實施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補助支出。
(五)國家級移民管理機構成立之前,中央實施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
(六)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中央財政撥付給地方的結余資金,由地方政府結合其他渠道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結余資金的分配:
(一)地方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補助支出,每年3億元。具體按照《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303號)的規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實施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具體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據全國水庫移民部際聯席會議年度工作安排,向財政部報送專項經費預算,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程序撥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臨時性、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補助支出,每年3億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臨時性、突發性事件時,由相關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移民管理機構,向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請,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下達補助資金。
(四)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項支出後的剩餘部分:①75%用於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體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區、市)經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及對全國統籌後期扶持資金的貢獻情況,切塊分配各省(區、市),分配公式為: 某省本年度 = 可分配上年度全國 × ( 某省上年移民數 ×65% + 某省上年上交後扶基金 ×35% )。 分配結余資金 結余資金總額 全國上年移民數 全國上年後扶基金 ②25%用於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具體由相關省(區、市)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報送解決突出問題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對有關方案審核批復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關補助標准下達補助資金。
第六條 結余資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0149項「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收入」;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與經濟發展」,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結余資金的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督促有關單位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結余資金的使用單位應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水利、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結余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08〕37號)同時廢止。
④ 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與意見水庫移民後我參加工作,於87年轉為非農戶,我能受到扶持
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
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國發〔200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興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庫,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生態等方面發揮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中型水庫移民為此作出了重大貢獻。為了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努力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對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扶持政策不統一、扶持標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夠等多種原因,目前水庫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依然普遍較差,有相當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貧困之中。當前,我國總體上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對水庫移民的後期扶持。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新時期水利水電事業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就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以下簡稱後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工程建設、移民安置與生態保護並重,繼續按照開發性移民的方針,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促進庫區經濟發展、水庫移民增收、生態環境改善、農村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使水庫移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近期目標是,解決水庫移民的溫飽問題以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薄弱的突出問題;中長期目標是,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
(三)原則。
——堅持統籌兼顧水電和水利移民、新水庫和老水庫移民、中央水庫和地方水庫移民。
——堅持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
——堅持解決溫飽問題與解決長遠發展問題相結合。
——堅持國家幫扶與移民自力更生相結合。
——堅持中央統一制定政策,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四)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五)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由國家統一籌措:(1)提高省級電網公司在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為了減輕中西部地區的負擔,移民人數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的電價加價標准根據本省(區)的移民人數一次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上述12個省(區)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出現缺口,由中央統籌解決;其他19個省(區、市)實行統一的電價加價。(2)提高電價形成的增值稅增收部分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資金。(4)經營性大中型水庫也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資金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電價加價籌措的後期扶持資金由各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徵收,全額上繳中央財政;應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後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標准據實撥付。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現行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處理。現行的庫區建設基金並入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現行的庫區後期扶持基金並入庫區維護基金,並相應調整和完善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之日起,現行關於徵收庫區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廢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電和電網企業徵收的涉及水庫移民的各種基金、資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條件的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中的困難家庭,納入地方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同時,要積極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幫扶,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理。
(十二)妥善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和現有後期扶持項目續建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通過提高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籌集資金,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並保證對在建後期扶持項目的後續資金投入,確保項目按期建成並發揮作用。提價標准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5厘,具體方案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十三)切實做好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可能對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產生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採取多種措施,及時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
(十四)明確扶持重點。在提高後期扶持標准幫助解決水庫移民溫飽問題的同時,要繼續從其他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扶持力度,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加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給予支持。
(十五)落實扶持資金。一是現有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和國債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類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二是從籌集的後期扶持資金結余中安排,用於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等部門另行制定;三是從調整和完善後的庫區維護基金中籌集。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捐助和企業對口幫扶,努力拓寬資金渠道。
(十六)做好項目規劃。要以水庫移民村為基本單元,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抓緊編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作為國家安排扶持資金和項目的前提與依據。項目的確定要堅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維護移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十七)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決移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使他們的長久生活有保障,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威信,關繫到黨群、干群關系,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完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執政為民思想的一項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水庫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移民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穩步推進,確保移民政策落到實處。
(十八)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實行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責任,做到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水庫移民工作的指導。要抓緊研究組建統一的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新機構組建之前,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省級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現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職能,充實人員,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機制。要切實加強移民鄉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訂方案,抓好乾部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訂本地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要細化實施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文件,選擇若干不同類型的水庫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在全省范圍內推開。各地要挑選一批思想素質好、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組成移民工作組,深入庫區開展工作。對參與移民工作的幹部要分期分批進行培訓,使移民工作幹部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准確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二十)強化監督,保證資金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要審定移民人數,核實移民身份,並在鄉村兩級張榜公布,嚴禁弄虛作假。要認真執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嚴格資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嚴禁截留挪用。監察部要會同財政部制定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各級監察和審計部門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對後期扶持資金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一)加強宣傳,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大力宣傳國家的移民法規,配合移民部門做好後期扶持政策的有關宣傳、解釋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水庫移民的關心和照顧。要把握好宣傳報道口徑,嚴肅宣傳紀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始終注意做好維護穩定的工作,認真排查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要耐心細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確保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⑤ 重慶市移民局的內設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機關信息、統計、安全、保密、制度建設及年度目標管理工作。
(二)規劃處。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後續工作規劃的編制;處理移民搬遷安置規劃中的遺留問題;負責移民安置規劃概算調整和新增投資項目的規劃管理;承擔三峽移民重大單項工程設計審批相關工作;審核庫區文物保護搬遷年度計劃;負責庫區移民安置區高切坡項目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庫區地質災害治理工作。(三)計劃財務處。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及彭水、銀盤、小南海、朱楊溪等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年度計劃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承擔移民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工作;統計、檢查移民計劃執行情況;負責移民資金價差的測算工作;承擔庫區移民系統行政管理經費的分配與監管工作;負責移民物資計劃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承擔移民資金財務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庫區移民統計系統計算機網路建設和維護工作。
(四)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組織、人事、表彰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規劃編制與實施工作;承辦人員出國(境)相關工作;承辦局黨組和市管幹部日常事務;受市委移民工委委託,配合市委組織部考核庫區移民區縣(自治縣),指導移民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工作
(五)研究室。負責組織移民及三峽水庫管理綜合性宏觀政策研究、重大綜合性課題調研工作;編制全局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綜合性文稿的組織撰寫工作。
(六)政策法規處(宣傳辦公室)。組織本系統依法行政與普法教育;組織協調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負責移民宣傳工作;承擔系統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七)三峽移民工作處。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農村移民安置計劃、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縣城)移民遷建和專業設施復建項目年度計劃的審核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遷建企業大類結算資金計劃的分解和督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分解下達三峽庫區電力扶持資金。
(八)移民發展扶持處。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責城鎮移民困難扶助工作;承擔重慶三峽庫區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移民重大扶持項目審核和監管工作;參與三峽庫區產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監管和移民重點人群的社會保障工作。
(九)外遷移民工作處。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外遷移民工作;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生態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十)三峽水庫綜合管理處。負責三峽水庫重慶庫段綜合管理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研究提出三峽水庫管理制度;負責水庫消落區的管理和水庫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生態屏障區建設規劃的實施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實施三峽水庫管理工作考核。
(十一)大型水電工程移民工作處。負責審核彭水、銀盤、小南海、朱楊溪等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承擔移民搬遷安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與業主銜接移民資金到位和移民資金監管工作;研究提出移民安置政策和管理辦法;協調解決移民搬遷安置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經濟合作處(重慶市三峽庫區對口支援辦公室)。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工作;負責對口支援及經濟合作有關單位來渝考察、洽談的接待和聯絡工作;承擔主城區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協調及考核工作;研究提出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招商引資的政策建議。
(十三)移民就業培訓處。負責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就業、培訓規劃、年度計劃擬訂和管理工作;負責移民就業、培訓優惠政策的實施工作;承擔移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負責移民生產技術技能培訓及區縣(自治縣)移民幹部培訓工作;承擔移民職業學歷教育中的資金籌措、使用監督及生源的組織與管理工作;調研和協調移民就業、培訓中重大問題;協調和考核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的移民就業及培訓工作。
(十四)信訪處。負責處理和接待移民來信、來訪;負責對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移民信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業務指導;協助庫區區縣(自治縣)做好移民穩定工作。
(十五)審計處。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審計和監督;負責對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淹沒區縣(自治縣)及接收安置移民區縣(自治縣)移民局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上級稽查機關、審計部門委託或配合開展稽查、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⑥ 三峽移民培訓
移民培訓的目的是提高移民的綜合素質和勞動技能,幫助移民上崗就業、增產增收,實現「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標,促進三峽庫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移民培訓應遵循「政府組織、移民自願、市場導向、合同約束」的原則。
堅持並完善移民培訓與發展庫區優勢產業、與促進城鎮移民上崗就業、與農村移民增產增收和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與對口支援工作、與移民政策法規宣傳相結合的思路。
移民培訓實行「市統一領導、區縣為基礎、分級管理、分級培訓」的管理體制。市移民局為全市移民培訓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移民培訓規劃編制、計劃安排、資金籌措、監督指導、考核驗收。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培訓年度計劃編制、組織管理、實施培訓、建檔辦證等工作。
移民培訓對象包括本市區域內後靠安置的農村移民、城鎮純居民移民、淹沒企業下崗職工、城集鎮佔地移民和市內外遷安置移民。其中應重點培訓下列移民:
(一)貧困移民;
(二)初、高中畢業未能繼續升學的移民新增勞動力;
(三)有一定文化程度適宜外出務工的農村移民;
(四)城鎮移民。
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在組織移民參訓時,要對參訓人員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參訓者必須具備三峽移民身份。資格審查由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審定。
鼓勵各類學校和社會辦學機構積極參與移民培訓工作。擇優選擇一批教學設施設備齊全、師資力量雄厚、實訓條件優良、訓後就業率高的學校或培訓機構作為移民勞動技能培訓基地(培訓點)。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兩級培訓基地(培訓點)是移民培訓的主要力量,要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真正成為幫助移民學習技能、上崗就業、增收致富的主渠道。
移民培訓基地(培訓點)實行「優進劣出、動態管理」。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每年對移民培訓基地(培訓點)開展移民培訓工作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凡違反移民培訓政策、培訓質量不高、一年內不開展移民勞動技能培訓、不按規定使用移民培訓資金的學校或培訓單位,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其移民培訓基地(培訓點)資格。
三峽移民勞動技能培訓專家組是市政府聘請的移民培訓咨詢顧問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對移民勞動技能培訓和移民就業工作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和意見;對移民勞動技能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對移民培訓考核結果進行審查;對移民就業、再就業、自主創業、勞動力轉移進行指導,提高移民訓後就業率。
移民勞動技能培訓專家組成員實行聘任制,專家組成員要經常深入庫區,調查研究移民培訓情況,為移民培訓工作建言獻策。
各移民培訓基地(培訓點)每年應與移民局簽訂移民培訓承訓合同或協議,根據承訓合同(協議)編制移民培訓實施方案,培訓實施方案按程序報市或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審查同意後方可開班培訓。各移民培訓基地(培訓點)不得擅自變更培訓項目。
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和培訓基地(培訓點)應根據庫區優勢產業發展的需要、農村移民增產增收的要求、勞務市場用工的需求,合理安排培訓項目,開設針對性、實用性強的培訓課程,幫助農村移民發展種養殖業,促進農村移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促進城鎮移民上崗就業和自主創業。
培訓基地(培訓點)應安排具備從業資質、責任心強、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擔任移民培訓工作。
堅持把移民培訓質量放在首位。各培訓基地(培訓點)要加強教學管理,精選和編寫適合的培訓教材,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認真組織教學,切實加強培訓期間的教學管理。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要對培訓基地(培訓點)的教師、教學計劃、教案、教材、學時、教學方法等是否符合移民培訓要求嚴格把關,對培訓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按照批準的培訓計劃完成培訓任務。
為保證移民培訓質量,各培訓班應按國家規定的培訓時間,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重點應加強實作訓練,嚴格進行學員所學技能的考試考核,原則上應使受訓移民達到初級及其以上勞動技能水平,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綠色證書」。參加職業學歷教育培訓的移民,還應取得職業教育學歷證書。
建立和完善移民培訓質量保證體系,確保移民培訓目標的實現。移民培訓質量保證體系主要包括:移民培訓領導機構、專家組、培訓基地、師資隊伍、培訓教材、實訓設備、培訓時間、考試考核、職業資格鑒定、部門協作、質量與效果評估等。
建立健全移民培訓效果考核評價制度。以移民受訓後是否提高了勞動技能,是否實現了增產增收,是否實現了農村移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是否促進了城鎮移民上崗就業等,作為移民培訓效果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
定期對移民培訓工作進行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反映移民培訓工作開展情況、培訓質量、培訓效果及存在問題,提出改進移民培訓工作的咨詢建議。
移民培訓年度計劃應以移民培訓規劃為依據,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工作需要、移民搬遷安置任務進度和移民切塊包干經費基數科學合理地編制移民培訓項目經費計劃。
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在每年9月底前,上報翌年移民培訓計劃建議方案,市移民局匯總平衡後,報三峽建委辦公室審批。三峽建委辦公室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後,市移民局向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下達年度移民培訓任務及投資控制規模。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按照年度移民培訓任務及投資,上報移民培訓項目投資計劃建議方案。市移民局對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上報的培訓項目投資計劃進行審批後下達年度移民培訓計劃。
移民培訓年度計劃為指令性計劃,當年計劃應在當年完成。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必須按計劃組織實施移民培訓,不得無計劃或超計劃培訓。培訓計劃大類間的變動、調整,需報經市移民局同意。
移民培訓資金是移民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按移民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專賬管理、專項使用。要切實保證移民培訓經費用於移民培訓,讓移民得到實惠,嚴禁將移民培訓經費挪作它用,非移民不得使用移民培訓資金。
移民培訓經費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制。按培訓移民類別、培訓內容、培訓人數分項目安排培訓經費。超計劃使用移民培訓經費的不予追加。
逐步改變由國家全額負擔培訓資金的形式,形成以國家補助、用工企業出資、移民培訓基地(培訓點)優惠、移民適當負擔相結合的移民培訓資金來源渠道,促進移民培訓健康發展。
移民部門根據培訓計劃與承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承訓機構根據培訓合同和經考核驗收的培訓任務完成情況,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申請撥付培訓經費。
在安排移民培訓項目經費時,按比例配套安排移民培訓工作經費。培訓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與移民培訓有關的費用支出。培訓工作經費不得擠占培訓項目經費,非移民培訓工作不得擠占移民培訓工作經費。
高度重視信息化技術在移民培訓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移民培訓信息化建設步伐,創造移民通過信息化手段接受勞動技能培訓的便利條件,積極探索移民網上教育培訓的新模式。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移民培訓實行科學管理。建設好三峽移民培訓資源資料庫、三峽移民培訓資料庫、三峽移民培訓就業資料庫。認真搞好移民培訓資料錄入,提高移民培訓信息化管理水平。
移民培訓實行月報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每月25日向市移民局報送當月移民培訓情況。
移民培訓檔案是指移民培訓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和聲像材料。
移民培訓檔案分個人卷和綜合卷。個人卷主要包括移民參訓資格審查表、獲得的技能等級證書、就業協議等;綜合卷主要包括辦班通知、教學計劃(教案)、教材、學員花名冊、培訓合同或協議、勞務輸出訂單或用工(委培)協議、考試試卷、學員考試考核成績、領導講話等相關資料。
移民培訓檔案保存期限按移民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移民培訓檔案由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建檔並負責管理。市級培訓基地的移民培訓檔案向市移民局移交。
移民培訓工作實行專項目標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年度培訓任務完成情況、培訓質量、培訓後增收致富效果、培訓後上崗就業情況、培訓檔案、培訓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
在移民培訓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完不成移民培訓任務、移民培訓管理混亂、培訓質量差的區縣(自治縣、市)移民局或培訓基地(培訓點),將給予通報批評。
貪污、挪用、擠占移民培訓資金,在移民培訓中弄虛作假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⑦ 水庫移民政策
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一)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二)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四)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⑧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條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第四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佔地,控制移民規模;(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第五條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第七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面准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並公示後,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佔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並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條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准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後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第九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條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後,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並審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第十一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第十三條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後,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第十四條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第十五條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七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八條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採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九條對工程佔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償。第二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第二十四條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准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第二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數量。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佔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後60日內,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並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十條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一條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第三十二條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第三十三條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後,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第三十四條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准增加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第三十五條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准遷建。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第三十六條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三十七條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後期扶持
第三十八條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採取聽證的方式。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未經批准,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第三十九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後期扶持的范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建立責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後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第四十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採取生產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扶持標准、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十二條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第四十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並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第四十四條國家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應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第四十六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予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實行全過程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第四十八條國家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制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並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五十條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監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第五十一條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採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被委託方應當將監督評估的情況及時向委託方報告。第五十二條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三條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范圍、補償標准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眾公布。群眾提出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並對統計調查結果不準確的事項進行改正;經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群眾解釋。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當建立移民工作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十五條國家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並妥善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移民安置後,移民與移民安置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搬遷或者拒遷。已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批准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二)違反規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或者竣工驗收的;(四)未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有關單位撥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五)移民安置管理、監督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六)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准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佔、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執行。南水北調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但是,南水北調工程中線、東線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審批,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⑨ 水庫移民局是做什麼的呢
水庫移民局是指水庫移民開發局,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是負責指導全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規章,組織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規的水利部下屬工作機構。
該局的主要職責有:(一)指導全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規章,組織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歸口水利工程移民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統計、業務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承擔中央審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等制度。
(四)承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承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組織全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監測評估工作。
(六)組織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的稽察和內部審計。
(七)組織編制水利扶貧政策研究和水利扶貧規劃,組織開展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工作,承擔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承辦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