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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統計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2-03-30 16:19:24

⑴ 糧食統計職責

負責全市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三)負責培育、發展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會同農業、物價、統計等部門對全市糧食市場供求形勢進行監測和預警分析,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四)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以及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並督促實施;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收儲和動用建議;組織實施各級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及安全的各項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糧食倉儲體系建設並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糧食倉儲、流通設施建設資金。
(六)負責貫徹國家軍糧供應政策,制訂具體落實辦法,切實保障軍隊糧油供給;指導本地區的糧油銷售,做好救災救助和特需糧油供應工作;安排以工代賑糧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
(七)指導全市糧食財務審計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的撥付及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國家投資項目的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擬定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及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國有糧食企業的改制改革工作;負責對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范企業行為。
(九)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十)負責全市的糧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糧食系統黨組織的思想、作風、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糧食系統幹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紀檢、監察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指導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和共青團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⑵ 縣統計局糧食購銷領域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方案

摘要 劉愛軍強調,縣紀委監委要迅速向縣委常委會傳達匯報全省動員部署會議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認真研究整治工作重點和任務,切實夯實工作責任;縣委巡察辦要按照中央、省市專項巡視巡察工作要求,做好糧食購銷領域專項巡察准備工作,確保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取得實效;各相關派駐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協調、督促、監督等職責,推動黨委、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履職盡責,抓好落實。縣發改局和縣糧食儲備公司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迅速做好糧食購銷領域基礎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准備,積極主動為開展專項整治提供資料信息;縣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好監管責任,迅速安排部署,研究落實措施,全縣上下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推動工作有效落實。

⑶ 如何做好糧食企業的統計

隨著糧食市場化改革和深入發展,糧食統計工作在統計手段、對象、任務、內容等方面發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如何面對糧食購銷市場化的新形勢,更好地推進糧食統計工作發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是目前做好糧食統計工作的新課題。本文就新形勢下如何做好糧食統計工作,提出以下幾點看法。一、重視統計管理、統計人員和統計信息的真實性1、更新觀念,創新思維,實現轉變。新形式下的糧食統計工作,必須更新觀念,創新思維,在轉變服務觀念上下文章,由「上報型」統計向「管理型」統計轉變,變要我統計為我要統計,使統計成為企業科學管理的工具。把滿足企業管理需要作為評價統計數據質量的標准,跳出統計數據的局限去研究市場,從提供統計數據向提供決策意見和分析發展,充分發揮統計信息作用,提高統計服務水平,更好地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2、加強對統計工作領導。各級糧食主管部門要關心和重視統計基礎工作問題,解決好基層統計力量,加強培訓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為統計調查和保證統計數據質量提供保障。

⑷ 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你好好看下,對你有幫助,有很多表需要填報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2007-2008年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糧食(含油脂,下同)統計工作,保障糧食統計資料的客觀性、准確性、科學性和及時性,發揮糧食統計在政府糧食宏觀調控、糧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糧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糧食經濟現象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加工、進出口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養殖企業和以糧食為生產原料的飼料企業、工業企業(以下統稱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必須遵守本制度,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適應糧食流通新形勢的要求,加強對糧食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統計調查科學化、統計基礎規范化、統計技術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第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有一位局領導主管統計工作,組織、管理和監督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完成統計任務,解決統計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統計機構或指定的綜合宏觀調控機構負責糧食統計制度的貫徹、落實及協調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基層統計報表,發給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填報。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通知》(發改經貿〔2005〕376號)要求,完善糧食統計機構,配備適應任務需要的高素質的專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落實統計工作經費。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都要配備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

第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統計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新任的統計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持證上崗,要通過教育和培訓使他們逐步掌握統計基礎理論和有關業務知識,熟悉統計業務。要保證統計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時間,讓統計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了解國家糧食方針政策和企業經營活動的情況。

第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統計人員和統計負責人的逐級備案制度。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求本部門、本單位統計負責人的意見,其中具有中級以上統計專業職務人員的調動,應當徵得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當徵求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負責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糧食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和實施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計劃,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 貫徹實施《統計法》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對管轄區域內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實行統計監督;
(三) 管理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根據形勢需要不斷完善糧食統計制度;
(四) 組織指導本部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並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實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糧食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糧食統計台賬制度。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主要職權:
(一)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有權檢查有關單位各業務環節的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數字的質量,並要求改正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三)有權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中的違法行為。對任何違反《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有權制止、糾正或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統計業務工作

第十三條 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都應當根據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建立糧食統計台賬,對糧食購進、銷售和庫存等數據要如實加以記錄。糧食統計台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調查對象的不同情況,規范統計台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十四條 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應按要求填寫糧食基礎統計報表,並及時報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應保證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和統計報表中各項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各種統計報表,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歸口綜合匯總,逐級上報。各項統計報表,統計人員必須簽名,統計負責人審核並簽字,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加蓋填報單位公章後方可上報。
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存,由本單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統計機構調整或統計負責人調動,必須辦理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保證統計資料連續、完整。

第十六條 各項統計數字,在上報以前要經過嚴格審核。月報報出後發現差錯,一般在發現月份調整。年度終了前,要對全年各月數字再進行一次全面審核,與年報表銜接。如差錯較大,調整後發生紅字或影響歷史資料對比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訂正原月報數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在向主管部門報送資料的同時,應將基本統計資料報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統計資料的積累和整理上報工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逐步建立省級糧食統計資料庫,並組織開發管理應用軟體,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統計調查和匯總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統計資料進行全面、系統地研究分析,反映糧食經濟活動的內在聯系、矛盾及其變化規律,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工作,通過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會糧食的供給、消費和庫存等情況,擴大統計信息源和服務面。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糧食流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和新特點,有選擇地開展一些專項調查,以達到了解情況、積累資料和培訓隊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糧食信息監測預警系統,加大對糧食供求和價格的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增強統計工作的主動性,不斷提高統計服務水平。

第四章 統計紀律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統計人員對本制度規定的各種統計報表的統計范圍、數字口徑、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商品目錄、報送時間等,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有關糧食統計數據必須實事求是地准確填報。各單位統計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上報的統計報表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本單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制度提供的報表資料如有疑問,可以通知統計人員復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編造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統計工作中必須保守國家秘密,自覺遵守保密制度。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屬於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報表要按規定方式報送。
對外提供與公布統計數字,要執行《統計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糧食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統計負責人核定。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要在適當時間組織開展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統計監督檢查事項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二) 是否設置原始記錄,建立統計台賬;
(三) 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
(四) 統計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其調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 有無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權的行為;
(六)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企業、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七) 是否按規定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
(八)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應提前通知被檢查對象,告知檢查機關的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檢查單位的具體要求等。
對有統計違法嫌疑的單位實施檢查,檢查通知可於檢查機關認為適當的時間下達。

第二十八條 檢查人員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時,應先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證》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未出示合法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
(一) 查閱、審核、復制被檢查單位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在七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三)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要求如實提供情況;
(四) 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檢查的事項向被檢查單位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

第三十條 檢查人員應及時向檢查機關提交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統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根據《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通過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等手段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由做出有關決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三)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糧食經營台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未按本制度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初次發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五)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或者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罰。泄露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違反《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糧食統計資料,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管理的最低收購價糧等政策性糧食及其直屬企業商品糧由公司總部負責匯總並向國家糧食局報送。其他中央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四條 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在儲備糧輪換過程中,購進的用於輪入的糧食,以及輪出的糧食,均須納入企業商品糧統計。

第三十五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制定《中央儲備糧油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油統計制度》須報國家糧食局審核,再報國家統計局批准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要加強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等信息溝通,建立糧食統計信息抄送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執行日歷年度,自國家統計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⑸ 糧食企業改革的具體方案

一、要把深化糧食企業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戰略位置來抓

糧食是重要的戰略物資,糧食產業又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我市糧食資源豐富,深化糧食企業改革,不僅直接關繫到全市糧食系統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關繫到能否將我市的糧食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做大做強糧食產業,推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各地要充分認識深化糧食企業改革的極端重要性,切實增 強工作的責任感,堅決克服鬆懈、畏難的思想情緒,真正把糧食企業改革工作放在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領導,扎實推進。
二、要把握改革的實質,以改到底、退到位為目標,切實加大糧食企業改革的力度

深化糧食企業改革的實質是要創新糧食企業經營機制,促進糧食產業的發展。各地要在抓好糧食企業"三置換一保障"改革的基礎上,按照改到底、退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職工身份置換,加快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置換盤活,妥善消化各類特殊群體負擔。進一步變革體制、創新機制、整合布局,切實轉換糧食企業經營機制。通過改革,使糧食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經濟主體。
在購銷企業改革上,整合布局結構,除有選擇地保留極少數骨幹企業(糧庫、糧站)為國有性質,以保證地方糧食安全和市場穩定外,其餘企業都要加快轉制,退出國有糧食企業的范疇。保留 國有性質的骨幹企業(糧庫、糧站),也要力求按照民營企業的機制運行,劃斷分開新老帳務,自負盈虧。今年年底前,每個市(區)都要完成1-2家購銷企業的民營化改造試點,明年一季度擴大試點,並逐步推開。

在非購銷企業改革上,要按照徹底民營化的要求,加大"三置換一保障"改革力度,優化企業股權結構。對已經實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要切實改變人人持股的"均股制"做法,將國有股本全部退出。對虧損嚴重無法改制的企業堅決實施破產,或者資產變現後人員一次性分流。今年年底前,非 購銷企業的國有資產要退出80%以上,明年上半年國有資產基本退出。

在局辦公司的改革上,要嚴格實行政企分開,與糧食局徹底脫鉤。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要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企業性質的要按照"三置換一保障"的改革要求,人員身份全部置換,並實行民營化改造。

三、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企業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當前,我市糧食企業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各市(區)一定要切實加強對糧食企業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按照改革的總體目標,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深化糧食企業改革的具體方案,並加強督促檢查,抓好實施。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糧食企業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當前特別是要認真研究解決糧食企業改革成本兌付和特殊群體負擔消化問題,制定好兌付、消化的方案。可從地方糧食風險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幫助糧食系統建立特殊群體生活保障資金。要通過招商引資,加快糧食系統國有資產的退出變現,籌集改革成本。對糧食系統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國有資產的置換,可參照特困企業資產處置的有關政策給予扶持和照顧。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既要下大決心,又要穩妥推進。要妥善分流糧食企業富餘人員,認真落實糧食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努力維護好職工的切身利益,保證糧食企業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⑹ 糧食統計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平時主要做什麼的

統計台賬。統計糧食購入(收購),銷售、庫存數量。儲備、保護價、臨儲數量。報送統計報表。

⑺ 如何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

一、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現狀
從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情況來看,國有和非國有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的統計人員基本上都是兼職,有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屈指可數。另外,人員不穩定和年齡老化也是基層糧食統計人員的一個普遍現象。如今,基層糧食統計面對的是全社會所有的糧食經營企業,既包括國有企業,也包括私營企業,在這種狀況下,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工作量增加、難度增大。同時,糧食購銷調存數據的基礎、國家的糧食宏觀統計數據來源、臨時性的糧食情況調查都離不開基層糧食統計工作,所以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非常重要。
二、基層糧食統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基層實際情況來看,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困難大,問題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基層糧食統計隊伍不穩定,業務水平較低。一切統計數據均來源於基層,作為基層一級組織,糧油購銷公司理所當然對轄區內的情況最為了解,要想把轄區內的各個糧油經營企業的數據統計准確,就必須依靠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的統計力量。但是由於基層糧油企業很多實行輪班制度,造成基層糧食統計人員時間觀念淡薄,沒有養成嚴格按照報表制度上報報表的習慣,報表遲報拒報現象較多。同時由於基層國有糧油購銷公司面臨改制的原因,現在基層統計工作人員的配備情況很是令人擔憂,有些兼職,有的連統計人員都沒有配備,其統計工作的責任心和積極性處於零狀態,到了基層的統計工作任務往往由於情況了解的程度不一,業務水平差、統計方法簡單,缺少調查研究等原因,造成同一單位前後上報的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的現象,給縣級統計匯總造成了極大的難度,更談不上統計數據的准確性、真實性。
2.基層糧油經營企業上報統計數據意識差。《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的情況」 。各糧油經營企業作為基層上報單位,必須遵循《統計法》的規定,否則基層統計數據的質量就無保障可言。但是大多數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都沒有上報糧油經營統計數據的意識,不肯報真實數據,甚至連報表也不肯按時上交。
3.基層糧食統計數據資料保管不善,致使統計資料丟失,在需要相關數據時無從查閱。因為基層統計人員的更換頻繁,資料大部分放在統計人員的家裡,如交接不及時,致使部分統計資料丟失,導致統計資料無法歸檔,缺乏連續性。非國有基層糧油經營企業更是沒有保存統計資料的意識,報表和台賬隨便亂放,基本上很難找到。
4.基層糧食統計人員地位低,待遇差,工作環境簡陋。糧食統計工作在多數糧油購銷公司領導眼中是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不能為本單位增加收入,只是統計糧食數據,沒有什麼實際重要的作用。目前基層糧油購銷公司本來資金又十分緊張,所以基層糧食統計人員連全額工資都保證不了,更談不上什麼福利待遇了。在這種條件下要求基層統計人員認真做好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准確、及時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重視和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重視,從管理體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基層糧食統計體系,這是保證統計數據客觀、真實的基礎之一。地方政府要從人權、事權、財權上給基層糧食統計工作足夠的支持,使廣大基層糧食統計工作人員能安心開展統計工作。在保證糧食統計機構正常運轉的基礎上,大力支持和督促基層糧食統計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糧食統計執法,保證糧食統計工作沿著健康、有序、依法的軌道向前發展,為國家進行糧食宏觀調控提供強有力的參考依據,強化基層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促進統計基礎工作規范運行。
2.著眼糧食統計工作發展的長遠性,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糧食統計現代化水平。糧食統計信息化事關糧食統計改革與建設的全局。各級政府應積極支持糧食統計工作的發展,為各級糧食統計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硬體,以保證能夠及時、准確的提供真實、可信的統計資料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要加強對基層糧食統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從提供數據的源頭抓好統計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3.增強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統計人員的法制觀念。《統計法》是保證統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手段,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與縣統計局聯系,加強《統計法》在基層糧食統計中的宣傳,加大糧食統計數據檢查,將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結合起來,把弄虛作假者的饒幸心裡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對從事糧食統計工作人員要求持證上崗,並且每年進行一次年審,以便基層糧食統計人員接受知識的更新教育。
4.加強對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統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基層糧油經營企業上報統計報表必須准確、及時,原始記錄和糧食統計台賬必須按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避免資料的丟失,保證資料的連續性。
5.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層糧食統計人員待遇。隨著糧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快對基層國有糧食企業的改制和整合,讓基層糧油經營企業盡快走出困境。只有收入和待遇得到了保障,基層糧食統計人員才能安心做好統計工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才能得到保障。
加強基層糧食統計工作建設,不斷提高基層糧食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是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基層糧食統計工作的重點,基層糧食統計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任重而道遠。目前基層統計工作面臨的困難較,問題多,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重視,只有各部門通力合作,共同出謀劃策,把基層糧食統計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去認識,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緊迫感,基層糧食統計工作才能搞得更好,才能為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和保障社會糧食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發揮參考作用。

⑻ 糧食業統計員主要工作

主要是糧食(金額、品種的數量)的購、銷、調(國家系統)、存的統計工作,其他還有一些經濟指標(財務方面的)、能源方面的。

⑼ 每年的糧食總量是如何統計的呢

關於全國糧食產量的統計,國家統計局有過一個解釋,見:國家統計局詳解糧食產量統計方法--財經--人民網。如嚴格按照這一方法采樣、口徑進行,糧食產量在樣本和口徑范圍內應當是真實的可靠的,數字發生的變化,有可比性。
這是一個龐大采樣系統,即使局部發生了一些問題,也不足以推翻整體的真實性。你可以懷疑,但難以推翻,推翻得有依據,沒有任何一家科研單位或某個人,會有這么大的能量,另外再建立起一套這樣龐大的統計系統。
如果我沒記錯,這方面過去有3個數據,一個是省統計局的公布數和上報數,一個是國家統計局駐各省調查總隊的數,一個是農業部門的數。記得省的數字曾為法定數,其餘數為參考,鑒於糧食問題的重要性,為了面子好看或其他一些原因,各級都容易出現數字最後由長官定的情況。
現在各省的統計公報,是由省統計部門和國家統計局駐省調查總隊的名義聯合發布的,各省應當都是這樣,兩方面的統計進行過校核,公布的數為法定數。農業部門也在說預計數,如說今年預計增產多少,一些領導部門,也會這樣說,但這一數據不是法定數,他不是結果統計,最後的數據,還是必須以統計部門的為准。從前我在農村調查,發現農業部門的數,往往會高於統計部門的數,這可能是因糧食生產屬農業部門抓的工作,有誇大業績的因素在內。
盡管如此,如果今年全國再報增產,那就是連續十年增產了。如有人問我,你相信糧食產量十連增嗎?我還是不敢完全相信。連增十年,這有些離奇。務農人口大量減少,近些年來大面積災害頻繁,減產因素很多。以今年為例,正是最需要水的時候,旱災嚴重,還是罕見高溫,甚至突破歷史極值,蒸發量極大。到8月中旬,公布的是近億畝受旱災,後受台風影響,有過兩次較大范圍強降水,到8月底,才緩解。但國家防總說 了,到8月底,多年同期受旱面積平均值是1.27億畝,超過了今年,似乎又有些說不清了。
受旱還有個受旱程度的問題,例如、輕旱、重旱、完全乾枯絕收等。這需要細致統計。我所知道的湖南、貴州兩省,今年插秧之後,就基本無雨,8月中旬有雨後,也未完全解除旱象。以我的農業常識,水田一旦干到裂口,再下雨也無用,而這兩個省的災情都是大面積的,我判斷秋糧肯定減產,即使夏糧豐收,因產量小,也難彌補,其他省會不會到這個程度,我了解的深度不夠,不好說。
再接著是秋糧臨近成熟時,東北地區水災嚴重,這個地方是糧食主產區,會不會導致大幅減產?我不了解情況。
從前,判斷糧食生產還可以有一個參考指標,即糧價。恰如用發電量和鐵路運輸量去看GDP一樣。但那個時候,有流通不暢的問題,現在流通沒問題,一個地方糧食減產供給減少時,馬上就有其他地區的糧食運來壓價。糧價不再是經常性的敏感指標。現在全國的糧價,沒有出現飛漲情況,所以也不能由此判斷糧食產量會不行。
但這里又涉及一些因素,第一、國家年年實行糧食暢開收購,收購價格年年有上調,一方面說明有糧,怕谷賤傷農,一方面是農資價格上漲得對農民有所補償,但國庫糧食充裕是肯定的;第二、應當是從去年以來,國家趁國際糧價低的機會,大量進口了糧食,尤其是水稻,也增加了庫存量;第三、務農戶按老習慣,都有儲糧備荒的習慣,正常年景下,糧農家中儲備個兩三年糧食的情況常見。這三個方面的情況,決定了當前糧食生產受災,不容易在糧價上迅速得以反映。近年來,由於吃喝風風行,各地大辦酒廠,3斤糧食一斤酒,用了大量糧食,但糧食市價上幅不大,也說明了糧食儲量是有的。
我想去想來,現在還有一個數字,大體能反映當年糧食產量的增減。這個數字就是國家當年敞開收購糧食的數量。像中國這樣幅員遼闊的國家,年年都有災,不是這里就是那裡,是肯定的,只是看范圍大小,發生在什麼季節,是否發生在主產區。收購量增加了,說明余糧多,受災總體輕於上年,減少了,說明余糧少,受災重於上年。但這個數字,我從來未見公布過。
那麼,鏈接中國家統計局所說的統計方法,會不會有些問題,有可能,比如,關於播種面積,用的是樣本推算數。假如樣本的代表的情況和大面積的情況不一樣,可靠度就要打折扣。貴州省2012年糧食等農作物的播種面積是6985.2萬畝(注意,播種面積包含了復種面積,例如一畝地,一年種兩季,就計為兩畝),而貴州省國土部門公布的貴州省2012年的耕地面積是7049.3萬畝,正常情況下,播種面積會遠大於耕地面積,現在反而小了,就讓人不明究里。
提問中,如提問者是用一個市一個省來問全國,這不好說,局部災重,不等於全國災重。如是只說本市本省,則比較容易,當地媒體的報道、眾人的感覺、下鄉去看看,把今年的天氣和去年作個比較,大致就能判斷個幾分。
從前我還有個辦法,如說某個省糧食豐收或減產了(不同時期不同功利角度下,兩個方向數據造假都有可能),到這個省問哪個地方最突出,再往下到突出的地區,到了地區,再往下到最突出的縣,到了縣,再到最突出的鄉鎮,這樣多走幾個地方,從下看上,就容易發現問題。
綜合方方面面的情況分析,我還是相信,近十年來,糧食總體上是增產的,但是否十連增,特別是今年,如說還是增產,則存疑,如上所說,可用於參照的一些數字和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好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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