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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政策法規培訓會方案

發布時間:2022-03-25 13:38:35

❶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和管理功德箱有什麼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很簡單,只需要宗教局開出「宗教活動場所許可證」即可。至於功德箱,根據佛道的慣例,這都是十方信眾的供養,必須交由僧人道士管理,否則因果很大的

❷ 《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活動場所有哪些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公安、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群眾自願捐獻的布施、奉獻、乜貼。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

(2)宗教活動場所政策法規培訓會方案擴展閱讀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范圍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業網點或者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等活動,必須徵得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同意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位於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保護文物和保護環境,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❸ 2021年,關於防疫,宗教政策如何規定的

根據省市民宗部門要求,縣民宗局會同縣疫情防控辦研究制訂了宗教活動場所疫情期間有序開放工作指南和工作方案,並決定自今日起,按照「屬地管理、受控有序、責任到點」的原則,允許符合疫情防控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有序恢復開放,並嚴格採取預約、限流的方式有序開放。具體由宗教活動場所在落實防疫要求後提出申請,由屬地鄉鎮(街道)實地核查並開展風險評估,經縣民宗部門同意後方可恢復開放。宗教活動場所恢復開放要求嚴格控制場所人員密度,進入場所人員需測溫、登記、戴口罩、持綠碼等。場所暫不能開展大型宗教活動、非通常宗教活動和跨地區宗教活動,減少非必要的集體宗教活動,減少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人員,減少集體宗教活動的時間。同時,建議老年人、嚴重慢性病患者、孕產婦等重點人員暫不要參加集體宗教活動。

❹ 宗教活動場所不能舉辦宗教培訓班嗎

依據相關法規,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各類宗教活動都是合法的,包括宗教內容的培訓班。

❺ 宗教活動場所需要具備哪些有效證件

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四)必要的資金證明;(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分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地、州、盟)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第四條 申請籌備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團體應當提出籌備組織組建方案,在申請獲批准後,正式成立籌備組織,負責籌備事宜。籌備組織應當由本宗教團體的有關人員、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擬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四)必要的資金證明;(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受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後,對擬同意的,應當徵求擬設立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完成籌備後,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四)有關規章制度文本;
(五)場所房屋等建築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劃、建築、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六)合法的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表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製。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再重新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擬在直轄市的區(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批准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當地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如未設置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後,直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❻ 除經政府福什麼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

除經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外,其他場所一律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6)宗教活動場所政策法規培訓會方案擴展閱讀:

《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❼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需要哪些審批程序

根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准後,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7)宗教活動場所政策法規培訓會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❽ 依據《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不能舉辦宗教培訓班,對嗎

可以舉辦講法,只要申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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