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理辦法有哪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內職容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准,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貳』 如何加強醫患溝通,防範醫患糾紛
作為醫生來一是熱情對待病人;二是源認真診治病人;三是細心耐心解答病人的疑問;三是若有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和自己的上級領導匯報;四是多佔在病人的角度理解支持病人,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做了工作。
作為病人做排隊秩序,如果是危重的醫生會提前安排的;二是理解醫生的壓力導致的情緒不穩定情況;三是有意見和問題盡量心平氣和的提出和向主管醫生的上級提出;四是醫生如出現失誤要注意盡量保全證據,盡量走正規程序要求解決;五是如果醫生態度不好和醫德不好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不要以不冷靜的方式處理。
『叄』 醫療糾紛防範 課件 孫東東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賠償的數額也越來越大,醫療單位不堪重負。可以說醫療糾紛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已經成為醫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難題。尤其是在新形勢下,醫療制度的改革正在進行,如何加強醫院的管理,防範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創造寬松和諧的就醫環境,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1 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
1.1 醫方因素
一些醫院存在管理缺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問題突出,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等執行不力,行為不太規范;部分醫院環境差,門診、病房擁擠,「三長一短」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差,對病人缺乏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患者對此怨聲載道;大型檢查的濫用,醫療費用的大幅度增加,超出人民群眾的負擔能力;部分醫生道德滑坡,收取紅包回扣,醫院和醫生的高尚形象在部分患者的心目中逐漸退化,甚至醜化,醫患之間缺乏信任,醫患關系空前緊張等。基於上述原因,一出現問題患者很容易將所有矛盾都集中在醫院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身上。
1.2 患方因素
一是把醫患雙方信託關系視為單純的買賣關系。既然已經付費,醫院就理應提供令人滿意的就醫環境、服務措施、治療技術。一旦這些要求不能得到滿足或不盡人意,就極易誘發患方非理性的維權行為。二是患者缺乏醫學常識,不能正確認識和理解醫療過失行為,即使掌握一些醫學知識,也是比較膚淺,甚至可能是錯誤的,一旦治療方案結果不甚理想,或感到自己的尊嚴和權利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和保障時,就遷怒於醫護人員和醫院,從而引發醫患糾紛。三是病人和家屬期望值過高。特別是病情惡化或死亡時,患方在精神上和經濟上難以承受巨大壓力,有些病人或家屬會情緒激動、急躁,與醫務人員發生過激行為甚至引發暴力事件。四是一些患者喪失了起碼的道德規范,以惡意敲詐醫方獲取不正當利益為手段;有的患者或者家屬對醫護人員小題大做、無理取鬧、出言不遜;有的無視法律,對醫護人員大打出手甚至殘害醫務人員等。
1.3 社會因素
我國正處在體制改革的轉軌時期,醫療體制改革相對滯後,醫療保健制度還不夠完善,部分貧困群眾無法承受較高的醫療費用,缺乏健康保障。衛生資源分布不均且嚴重不公平;衛生資源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農村人口眾多,卻只享受較少的衛生資源。社會地位高低不同,享受醫療保健制度不同,導致部分人群心理上不平衡,使得矛盾更容易激化,醫療機構也成為不滿者泄憤的窗口,這也是現階段醫療糾紛多發的一個原因。雖然衛生行政部門有一支專門從事衛生監督的力量,但這支力量的素質還不適應對醫院監管的需要,醫療服務監管基本上*醫院自己。這樣,自律能力較強的醫院,由於管理水平高,能夠保證服務質量,自覺維護群眾的利益。反之,就可能造成一系列混亂,引發醫患矛盾。另外,在醫療糾紛報道中,某些媒體在引導社會輿論、客觀公正地報道事實方面,缺乏職業道德,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有的甚至成為某些別有企圖的患者用來向院方施加壓力的工具,加深了社會公眾對醫院的不信任、不理解和不滿意。
2 醫療糾紛的特點分析
2.1 頻發性
近些年,醫療糾紛頻頻發生,以每年10%~20%的速度遞增。據統計,全國有76.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63.1%醫院發生過因患者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0.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在診療結束後拒絕出院,且不交住院費用的現象;1.8%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去世,患者家屬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等現象。
2.2 復雜性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不僅有醫務人員和患者及家屬的參與,還有新聞媒體、醫療鑒定單位、法院甚至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醫鬧)的參與,這無疑增加了醫療糾紛處理的難度,使其變得更加復雜化。如果處理不當,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醫患雙方的矛盾更加深化。
2.3 社會性
醫院是社會的窗口,在當前提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形勢下,醫院也提出了建設新型的和諧醫院。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為避免在社會上產生消極影響,明明醫院沒有過錯,也往往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寧人,這無形中助長了一些不正之風,使有些患者認為只要一鬧,錢財就到,形成了惡性循環。
2.4 利益性
一方面,醫院公益性質逐步弱化,在「兩個效益」上更偏重於經濟效益,這在一定程度上給患者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響。有些醫院由於利益之爭內部關系不和諧,導致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諉,互相配合欠佳,使得患者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直接導致醫患矛盾的發生;另一方面,患者本身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主觀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經濟和精神賠償。這樣醫院的利益和患者的利益之間就出現了矛盾,一旦沒有協調解決好,就會使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
3 醫療糾紛的防範策略
3.1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在醫院里,醫生、護士與患者接觸面最廣泛也最密切,醫護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直接影響到患者求醫的權益和醫院工作質量的整體水平。要提高醫護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關鍵是要提高職業道德素質,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今天尤為重要。因此,必須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行業作風建設,倡導良好的醫德醫風,使廣大醫務人員牢固地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
3.2 強化業務知識培訓
醫務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而更要以精湛的技術、高質量的護理和服務水準贏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須掌握豐富的醫學理論知識,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重點抓好在職教育,搞好崗位培訓。按不同層次、不同專業、不同職稱,以理論知識、技術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統一的培訓規劃,定期考核,達到相應職稱標准。同時,加強繼續教育學習,更新觀念,更新知識結構,抓住一切機會豐富和提高自己,適應現代醫院的需要。
3.3 增強醫護人員的法制觀念
醫務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健全並落實醫院規章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特別是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進一步健全並落實醫院的「質量、安全、服務、費用」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貫徹執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做到依法執業,行為規范。明確醫患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自覺守法,維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正當利益。
3.4 重視和諧的醫患關系
加強醫患溝通,提高溝通能力,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才能避免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醫患溝通不僅僅是告訴患者患的是什麼病,怎麼治療,更重要的是要體現出醫護人員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多一點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誠,讓患者感到溫馨、安全。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和諧的醫患關系。
3.5 建立職業保險制度
職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醫療糾紛給醫務人員帶來的壓力,也能保護患者及醫務人員的利益。如日本醫學協會作為一個團體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作為總承包人對已參加過保險的會員醫師的醫療過失負有賠償責任;部分地方醫學會還提供補充責任保險,保證醫療糾紛的賠償。韓國一方面在法院強調「調停優先原則」,使《民事調停法》的工作活躍起來;另一方面,韓國的消費者保護院也參與索賠金額較少的醫療糾紛調解,使醫療糾紛得以公正的解決。
『肆』 醫療事故、糾紛防範處理預案
醫療事故賠償標准怎樣算
我國的醫學科學發展越來越先進,醫療技術越來越完善,但因各種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准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然而,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准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麼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麼索賠金額低於所受損失的賠償標准,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伍』 醫療糾紛的防範措施
醫療糾紛防範有以下措施: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2、醫療機構應當完善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措施,制定並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的培訓,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葯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風險管理,完善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