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法律解決途徑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當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協商和解應作為首選方式,特別是因誤解產生的爭議,通過解釋、謙讓及其他補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爭議。協商和解必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重大糾紛,雙方立場對立嚴重,要求相距甚遠的,可尋求其他解決方式。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具有七項職能,其中之一是對消費者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消費者協會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調解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爭議,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認的商業道德從事,並由雙方自願接受和執行。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具有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的職能。消費者權益爭議涉及的領域很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根據具體情況,向不同的行政職能部門,如物價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等提出申訴,求得行政救濟。
4.提請仲裁。由仲裁機構解決爭端,在國際國內商貿活動中被廣泛採用。消費者權益爭議亦可通過仲裁途徑予以解決。不過,仲裁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雙方訂有書面仲裁協議(或書面仲裁條款)。在一般的消費活動中,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必要也沒有條件簽訂仲裁協議。因此,在消費領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規定,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徑直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審判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是解決各種爭議的最後手段。消費者為求公正解決爭議,可依法行使訴權。
Ⅱ 解決民事爭議有幾種方式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Ⅲ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雙方和解
第三方調解解決
仲裁解決
訴訟解決
Ⅳ 求一個法律活動策劃方案!
1、確定主題:婚姻家庭類、勞動合同類、經濟類
2、活動方式:有獎問答?咨詢?講座?....現場?非現場?
....
Ⅳ 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有哪些
您好,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及方式主要有四種,主要依據《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總結出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Ⅵ 【急】誰幫我寫一篇法律策劃書
砸開傳銷之鏈
干傳銷賺錢嗎?傳銷是怎樣賺錢的?傳銷賺的是誰的錢?參與傳銷的人員中究竟有多少人賺到了錢?傳銷怎樣使一名正常人被引誘入局成為痴迷者?隨著蘭山警方偵破的涉及14個省市、參與者達2000餘人、涉案金額一千萬余元的「5·20」特大傳銷案的團伙成員相繼落網,一個個謎團被揭開——
而如何實現所謂「另一個世界」呢?「講師」教的技巧是:偷,偷光老朋友的辦法;看,多看有利我們發展的資料;榨,榨乾老朋友的方法。「講師」還開導,要從幾種人身上開「線」:大老闆的老婆、官太太、總經理的助理、高級文秘;有充足時間,閑得發慌的人;負債累累的人;膽子特別大、在社會上混的人;懷才不遇的人……一方面,部分傳銷人員整天默寫、背誦「講師」的「講義」,以致走火入魔,精神恍惚。
一個被騙入傳銷陷阱的大學生趙某在辦案民警面前這樣說道:「這段時間,我和許多同鄉的青年夥伴一起被騙到臨沂做傳銷……他們才20多歲,傳銷使他們損失了錢財,失去了自由,更耗費掉了美好的青春年華。」
在警方解救中,該組織有近100多名涉世不深的大學生被傳銷組織者勾畫的藍圖迷惑,深陷其中。一名大學生胡某是被其哥哥騙入傳銷陷阱的,後來這名大學生的同學也被騙來。這位同學不久即發現這是傳銷,堅決退出,並勸胡某也退出傳銷騙局。然而,這名大學生的哥哥卻給弟弟跪下,求他不要退出。
加入會員半年、月薪至少兩萬的美麗前景,這對那些家境清貧正在求學的大學生無疑充滿誘惑力。一個大學生講述了他誤入傳銷的經歷:「傳銷者不管做什麼事都是在偷偷摸摸的,還說什麼為了不擾民;明明是騙自己的親朋好友,還說是給他們一個發財的機會。我上了十多天的課,一開始我很相信,可是後來我發現這全是騙人的謊言,我差一點就上當了,我希望大家不要上當受騙,那是一個魔窟啊。」
至於所謂進口直銷的化妝品「愛博×娜」,至今誰也沒有見到過。在一個會員的筆記本上,還記錄著如何對付公安、工商執法人員檢查的培訓授課內容:「當上課時間來人(指公安、工商等執法人員)詢問時,大家不要怕。男孩不要說話,女孩子最好哭出來,兩個兩個的往外走,就說要去廁所……」
另外,如何選擇目標、如何邀約、如何帶朋友也是培訓筆記的主要內容。「要選急需轉變的人、不滿足現狀的人、能掙錢干個體的人、以前小有成就、曾經輝煌想東山再起的人」;「帶朋友要注意:不談名利,不談行業,不談制度」;善意地騙;別讓新朋友離開你的視線;不要讓他們知道我們的網路有多大;新加入會員來了之後,你讓他們立刻上線,就可以知道他想要知道的東西等。
控制人身的傳銷鏈
對下線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是傳銷組織藉以穩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整個組織「凝聚力」之所在。許多傳銷人員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後,之所以不逃離虎口,一方面是交了錢後,想扳回本,另一方面則是無奈於傳銷組織內部強大的人身和精神控制。
這個非法傳銷活動大部分都是來自異地的人員。傳銷的頭目們就是要把人騙到一個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讓他們陷入幾千里地孤立無援的境地,使他們把「公司」變成惟一的依靠,這就有利於「公司」對他們進行控制。
傳銷組織內部等級嚴密,規章制度繁多。每個傳銷人員只跟自己的上線和下線發生聯系,底層業務員不了解B級經理、A級總經理的情況,更不知道他們的行蹤。底層業務員根據上層D級、C級管理人員的安排,租住在一起,每一間房屋都有D級為房主,專門負責仔細觀察每個人的舉止、言談和表情,一旦發現異常現象,就及時化解不良情緒,以免其中途離隊。因為在傳銷組織者看來,一個下線就是一個財富;留住一個下線,就是「滾雪球」式地拓展一片市場。因此,他們不會輕易讓成員掉隊。同住一房的成員也實行人盯人的辦法,互相監督,防止逃跑現象。
針對底層下線思想不穩定的情況,傳銷頭目把增強下線人的信心和決心作為每日必修的課程。在授課前,同聲朗誦「堅持到底,就是勝利,決不放棄,勝者為王」之類的口號,增強大家的鬥志。
許多下線發覺自己上當受騙後,採取偷跑的方式想逃離傳銷虎口,但自己在車站還沒有來得及上火車,上線公司C級、D級主任、經理們就聞迅追來,連哄帶騙地又將他們誘惑回去了。一名吉林籍的傳銷人員周某為擺脫其上線人的監視,連行李都顧不上帶,就偷偷跑到火車站想一走了之。哪知道,正在排隊買車票時,他的上線和一名主任業務員突然出現在他面前。他表示決心要離開臨沂。上線主任把他帶到一邊,不慍不怒地輪番給他講道理:「你回去還是打工,還是和以前一樣。你就不想改變自己的命運嗎?我們這個行業是挖井淘金的行業,再掘一鏟就可能見到金子了,可是,在這種關頭,你卻放棄了,你不覺得可惜嗎?」大道理小道理輪番轟炸,這個「逃兵」不知不覺就變得沒有主意了,最後身不由己地跟著他們又返回了原來的住處。
傳銷的規律與對策
一、非法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
(一)欺詐性。
從目前臨沂打掉的41個傳銷團伙情況看,傳銷人員多是打著推銷、直銷某種化妝品的幌子,以找工作、做生意為名,騙取親戚、親屬、朋友、同學、戰友、同事等錢財。這種只發展人頭,不傳實物的欺詐行為(實際上沒有任何產品),形成惡性循環,構成了非法傳銷的犯罪鏈。
(二)組織結構復雜。
從打掉的41個傳銷團伙情況看(涉案人員1500餘人),傳銷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
一是涉及地域廣,全國各地均有,尤以東北三省、河南、河北、內蒙、雲南、山西、陝西等省居多,亦有本省外地市人員;
二是人員成分復雜。主要是社會閑散人員、農民、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也有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在校學生等;
三是組織嚴密。他們的組織內部分工明確,有管財務的,有管安全保衛的(主要由受過打擊處理的人員組成),制定嚴密的規章制度,對新發展人員實行集中食宿,每天集中上課培訓。同時,對新上線人員限制人身自由,收繳其身份證件、通訊工具、錢財,由寢食負責人集中保管。對意志動搖人員,實施精神控制、語言威脅等非法手段,迫使新上線人員盡快交款。
(三)具有反偵查能力。
為了逃避執法部門的打擊,他們上課培訓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如何應對執法人員檢查盤問,上課時間、地點不固定,經常變換地點。平時不準個人私自外出,確需外出必須三人以上結伴而行,對意志動搖人員則由專人跟隨監視。
二、幾點思考和建議。
非法傳銷案件社會危害性大,但缺乏物證書證等證據,難以認定非法經營的數額,以犯罪嫌疑人的級別及發展的下線人數作為逮捕判刑的標准缺乏法律依據,在審判時僅靠口供難以定罪量刑。
(一)立法滯後,現行法律依據難以操作。對傳銷或變相傳銷現行法律,包括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2000年6月23日《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和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以及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原則性規定,非法傳銷要以非法經營定罪,必須是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才能達到追訴標准,而相關法規、規定及司法解釋還不健全,刑法第225條第4項對非法經營對何謂「情節嚴重」也沒有明確規定,實施治安處罰勞動教養也無明確規定,造成公安機關破獲該類案件後批捕難、起訴難、處理難。
(二)此類案件涉及人員眾多,體系龐雜,難以形成證據體系。傳銷案件機構龐大,人員結構情況復雜,網路組織嚴密,各線自成體系,由於參與非法傳銷人員絕大多數是外省人員,審訊查證極易出現上下線之間的斷層,致使下線向上線交納的款項難以認定,無法形成證據鏈條。
(三)證實非法經營數額的書證難以搜集。非法經營數額既要靠嫌疑人供述,又要有其他的書證證實。加之嫌疑人員具有一定的反偵查的經驗,經營過程中的體系圖、業績單、工資表、銀行卡等書證都及時銷毀或隱匿,難以查實,影響案件的認定。
(四)驅而不散,形成惡性循環。通過對110接出警調查,傳銷窩點分布集中的北園、沂州、金雀山等派出所轄區,每天接此類案件報警多達10起之多,驅散後很快又聚集,形成惡性循環。
(五)全民動員,強化防範。打擊非法傳銷犯罪活動,加強防範也非常重要。一是工商部門嚴格注冊手續審批;二是嚴格控制租賃房屋;三是通過暫住人口清理整頓,辦理暫住證從中發現線索予以打擊;四是號召社會各界群眾檢舉揭發犯罪線索。通過上述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傳銷人員的衣食住行,使其沒有立足之地。
不管非法傳銷的欺騙手段如何翻新,我們還是要永遠記住那句古老的俗話——天上不會掉餡餅。面對美麗的謊言,你要永遠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要陷進傳銷狼窩。
Ⅶ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很多人他們都會在自己去簽訂一些合同的時候產生爭議,那麼這個時候他們也是需要去尋求一些法律的幫助的。因為這樣的一些合同如果產生爭議的話,也會讓他們感覺到十分的苦惱,對於這樣的一些合同來說,通常都是已經產生了法律效應的。所以對於這樣的一些合同,如果真的是出現了一些爭議的話,也是需要尋求一些專業人士的幫助,不然的話通過自己的一些力量也是不可以的。
面對著這樣一些合同的時候,我們通常都會感覺到,如果自己不去邀請一些律師來幫助我們的話,我們通常都會感覺到十分的力不從心。因為這樣的一些合同裡面的漏洞,憑著我們自己肯定是尋找不出來的。而且我們也會因為這樣的一些合同當中存在的漏洞,影響著我們自己的一個保障的權益,這對於我們自己來說是十分的不好的。
Ⅷ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