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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12-15 23:52:35

『壹』 美食城老闆讓辦小證怎麼回事

『貳』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不辦證嗎

都可以不辦理QS證,但是小作坊需要有營業執照,食品攤販需要提供健康證。

『叄』 新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不適用與小作坊小攤販

食品安全法不適用小作坊小攤販,《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攤販管理由地方人大立法解決。如下:

北京: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津政辦發〔2013〕35 號)【2013年已列入天津市政府立法計劃】
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市食品葯品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2015〕4號)
關於公布《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2015版)》的通告(2016年第1號)
DB31/ 2019-2013 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衛生規范(2014-1-1實施)
重慶: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05-01實施】
重慶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攤販餐飲服務攤販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食葯監法[2015]21號)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渝質監發〔2011〕125號)(2013年修正本)
河南: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質監字〔2012〕89號)
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六十二號)
吉林:吉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吉林省人大常委公告第66號)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吉質監食[2012]144號)
內蒙古:關於徵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號)【2015-10-01實施】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
山西: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
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4號)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食品攤販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食安委〔2012〕2號)
山東: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規范旅遊景區及周邊餐飲店食品店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魯食葯監餐飲〔2015〕8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13號)
湖南: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01-01實施】
寧夏: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廣東:關於印發《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食葯監局食產〔2016〕29號)【2016-04-01實施】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
浙江: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2017-05-01實施】
甘肅:甘肅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徵求《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販管理條例(草案)》(第一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甘肅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食安辦發〔2015〕27號)【2015-10-01實施】
江蘇: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6-07-01實施】

『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哪個機關制定

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執行

『伍』 北京開辦小作坊小餐飲應當申請許可證嗎

北京市法制辦主任李富瑩作了關於《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規定(草案)》的說明。她介紹,截至2018年初,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經營主體總數8萬余家,其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飲3.79萬家、小食雜店4.62萬家、流動食品攤販30萬左右。實踐中,小型食品業在方便群眾生活、傳承飲食文化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同時也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重點領域。據統計,近三年全市共發生小型食品業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總數近四分之一。

李富瑩介紹,規定草案明確了小型食品業范圍,包括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草案規定對小作坊、小餐飲的開辦實行許可管理,開辦小作坊、小餐飲,應當向所在地的區食葯監管部門申請許可證。開辦小食雜店,應當自取得經營主體資格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食葯監管部門辦理備案卡。

『陸』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適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這句話對嗎

一是強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別要針對一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監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執法隊伍,需要檢驗檢測設備,需要資金的保障,這些都屬於地方政府應該提供的,所以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的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的建設,這一點就是為執法部門提升食品安全監管的能力提供執法的保障。
二是實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制。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出專門的評議和考核,看看下一級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級的監管部門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義務。

三是強化了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監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應該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具體的管理辦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做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在法律實施一年內做出規定。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實施,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制定對小加工作坊和小攤販具體的管理辦法。
四是強化責任追究,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發生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規定,都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條款。
正航食品安全追溯雲平台將融合繁育、飼養、疾病防治、屠宰、加工、儲運、流通、銷售等所有環節信息,建立肉製品高品質監控體系,實現肉類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最終打造完整、公開、透明的流通追溯體系,保障消費者吃到放心的食品。
通過該平台,終端消費者可以查詢到羊肉的來源地區及生產過程,並決定是否購買。這樣便給予了消費者知情權。此外,該品質追溯平台還可以全面監控養殖源頭污染、生產加工過程的添加劑以及有害物質、流通環節中的安全隱患,通過信息化管理將生產流通過程中的風險降低到最低水平。

『柒』 如何建立食品小攤點備案工作機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設備工藝簡單,生產加工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的食品生產加工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小作坊和攤販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和有形市場內小作坊、有形市場外以現場制售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有形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小作坊和攤販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小作坊和攤販食品安全的有關工作。
你針對上述要求比對一下是屬於哪種情況,就去哪個部門辦理許可證,最後都要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執照。

『捌』 有營業執照,辦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需要什麼資料

以安徽省為例:

根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三十六條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

(五)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六)擬生產的食品品種;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8)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新投產、停產後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

第四十三條小餐飲、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聯系方式和經營場所的地址、經營食品的品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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