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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民調解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12-13 08:21:57

❶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❷ 勞動糾紛調解方案應該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7號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76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行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執行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勞資雙方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
勞動者認為企業在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協調企業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做出說明.
勞動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委員會向企業提出其他合理訴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企業轉達,並向勞動者反饋情況.
第五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關心勞動者的訴求,關注勞動者的心理健康,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預防勞動爭議發生.
第六條協商、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督促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三)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企業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共同推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四)檢查轄區內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情況.
第二章協商
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
第九條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第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願協商.
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
第十一條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仲裁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章調解
第十三條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總部調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
第十四條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第十五條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五)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六)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第十七條調解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關注本企業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
(二)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知識和溝通協調能力.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
第十九條調解員的聘期至少為1年,可以續聘.調解員不能履行調解職責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予以支持,並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二十一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
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
第二十二條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第二十四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是,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調解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
調解員應當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六條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
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第二十八條雙方當事人未按前條規定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第二十九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條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屬於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
(二)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
(三)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
(四)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五)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六)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後,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八)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調解登記、調解記錄、督促履行、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統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支持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提供辦公場所,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成立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或者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通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❸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基本情況;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93個村(居)委會;二、存在的問題;(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三、對

基層人民調解如何發揮更大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本文就如何創新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建設、整合調解資源、形成調解合力、發揮更大作用,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基本情況
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 93個村(居)委會,人口 9.5 萬餘人。現已建立了鄉(鎮)、村、組三級調解組織網路,共有調委會99個,其中鄉(鎮)調委會6個,村級調委會93 個,小組設有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共有779名人民調解員,其中本科學歷的有40人,佔5%,專科有113人,佔15%,初中有626人,佔80%。近5年來,司法所及各級調解組織在縣司法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與指導下,共調處糾紛7546件,調解成功7453件,調處成功率達98%。為全縣的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強。
二、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目前羅家轄區調解組織主要由農村部分組成,農村部份主要包括鄉(鎮)、村(居)調委會,經過幾年的努力,農村調解組織發展較快,鄉(鎮)、
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但一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尚未建立調解組織,導致一些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而發生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事件。
(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調查情況看,羅家轄區調解員文化普遍偏低,轄區共有調解員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佔80%,村級調解員基本屬初中文化,小組調解員中有一部份還是文盲。長期以來農村調解矛盾糾紛主要憑個人威望或長者說了算,多數採用君子協定、口頭協議等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施行後,雖然對部份調解員進行了培訓,但由於人員素質低和沒有經費保障等原因,還有50%的村級調委會不會使用調解協議書,只有口頭協議而無任何文字記錄,有少部份調委會雖然使用統一的調解文書,但不規范。
(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調解組織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別是村級調解組織的作用還沒有真正發揮。
(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有時出現矛盾糾紛難以做到及時發現和調處,對於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或管轄不明的糾紛存在互相推諉扯皮,無人解決的現象。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強對業務知識的培訓力
度。
由於經費緊張,培訓應採取重點培訓與普遍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司法局要重點培養一批法律業務工作骨幹分子,對這些骨幹分子要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在培訓內容上,由於年青調解員在理論方面相對占優勢,對他們應注重業務知識、調解經驗方面的培訓,多舉行經驗豐富、優秀的老調解員和年青人員之間的培訓交流活動,邀請法院業務骨乾和律師定期開展業務講課,多選幾個骨幹分子作為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判的形式,以案學法。而對老調解員應注重理論方面的培訓。每年舉行1至2次全局性的培訓活動。司法所要因地制宜,採取人員集中、以會代訓、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調解員普遍進行培訓。要把高學歷的人員吸收到調解隊伍中是很不現實的,這就要求基層司法所對他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調解水平。實行每月一次的調解主任學習、培訓、分析例會制度。會上主要聽取本轄區本月的治安狀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告;排查近期各轄區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鄉(鎮)、村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抓好廠礦、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化解矛
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越來越重。人民調解組織植根基層,貼近群眾,是及時控制、化解矛盾糾紛的最有效的辦法。建立調解組織勢在必行。要結合社區建設進一步把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起來,根據企業(頁岩磚廠等)、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企業、行業調解組織,使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立聯合調處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調解合力,精心、合力應對各類矛盾糾紛,確保調解有效、調處有果,創造「五指並攏」的拳頭效應。
建立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治安調解、民事訴訟相聯動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可在縣一級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小組或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在鄉(鎮)一級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在鄉與鄉之間、村與村之間、縣與鄉、鄉與村之間,建立上下貫通、縱橫交織的調解聯動網路。特別是在鄉(鎮)一級可確定國土、建設、林業、民政、計生、婦聯、團委、老齡委等部門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單位,通過加強網路管理與協調,積極促進各調解組織規范運作。這樣當發生比如土地、林權等等糾紛時,由國土、林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可以開展聯片調解,即組織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巡迴調解,依法調解,以案釋法,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在全縣嘗試創建治安、民間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工作機制。在派出所內設臵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室,由2名公安民警和1至2名人民調解員共同負責本轄區內治安糾紛、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形成司法所與派出所聯合辦公,民警與調解員聯合調解的排查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保障雙方共同捕捉信息、共同研究調處方案、共同處臵應急情況。當民警發現糾紛跡象和苗頭時,及時通知調解員;當調解員發現治安案件時,及時反饋給民警,保證在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在第一時間聯調聯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使合作更加務實,行動更加有效,及時化解矛盾保平安。打、防、控工作密不可分,只有在源頭上遏制住矛盾激化,才能奠定創建平安的穩定基礎;只有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防控體系形成互補,才能為創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新平提供保障。
(四)努力贏得各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度和嚴肅性。
各級調解組織要贏得本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各級調解員必須注意不斷地學習充實自己,使知識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特別要努力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全面准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准確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到黨委、政府的支持。

❹ 如何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路,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並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並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製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❺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❻ 求:「化解矛盾糾紛,爭當人民調解能手」 的方案

各鄉鎮場黨委,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織: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市「萬名幹部下基層,聯戶幫困促和諧」活動動員大會精神,深入推進我縣創先爭優活動,縣委決定,在全縣各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中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開展「創建濱湖發展橋頭堡,爭當環湖崛起排頭兵」活動為契機,以「攜手共建促和諧」為主題,以密切聯系群眾為核心,充分發揮縣直單位黨組織的整合資源、協調各方的優勢,共搭服務平台,共建和諧農村,動員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基層,進一步了解情況,關注民生,解決問題,促進工作,破解經濟社會發展難題,實現余干崛起新跨越。

二、目標任務

集中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是創先爭優活動的重要載體和抓手,主要有以下七項任務。

1.開展黨的政策「大宣講」活動。要組織宣講好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相關惠農政策,重點是五中全會精神,核心是惠農政策。

要走千家進萬戶,面對面地宣講政策,採取釋疑解惑、重點講解等有效方法,使中央精神和省、市、縣委要求,入耳、入腦、入心,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惠農政策重點要宣講好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等有關政策。通過宣講,振奮群眾的精神,激發群眾的熱情,堅定廣大黨員幹部加快余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信心和決心,為實現「十二五」順利開局,推進余干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中快速崛起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2.開展社情民意「大調研」活動。要深入調查了解社情民意,認真記好「民情日記」,做到「八訪八問」,即訪弱問難,重點走訪貧困戶、重病戶、五保戶、留守戶、零就業戶、重訪戶、專業戶等「七戶」群眾,問他們的現實困難;訪群問願,走訪群眾,問群眾心願,掌握他們所想所盼;訪能問經,走訪致富能手和創業能人,問生產中的好做法和經驗;訪企問路,通過走訪企業,聽對企業改革發展的建議;訪怨問源,重點走訪信訪戶、上訪戶,問上訪的原因;訪賢問計,走訪農村中的土專家、田秀才以及在群眾中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問對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訪外問才,走訪聯系本地余干籍在外各類人才,問對家鄉的發展有什麼「好路子、好法子」;訪老問策,走訪德高望重、知名度高的老幹部、老教師、老黨員、老模範,問對建設新余乾的策略。

3.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要按照縣委信訪突出問題百日大治理活動方案的要求,深入基層,細致排查矛盾糾紛和各類不穩定因素。要緊緊抓住當前熱點、難點信訪矛盾糾紛問題,加大工作力度,化解一批矛盾糾紛,特別關注農村土地徵用、城市拆遷、環境污染、安全事故和權屬糾紛等方面的問題;要重點解決涉及影響當前穩定的重復信訪,赴省、市集體上訪,赴京上訪,以及上級交辦、縣領導批辦的信訪問題;要全力化解由縣聯席會議梳理出的領導包案信訪案件。同時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老百姓的家門口,確保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4、開展惠及民生「大幫扶」活動。切實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做起,為民辦實事,讓民得實惠。認真落實共建活動要求,切實開展好看得見、摸得著的五件實事。即結好一批幫扶對子,按照縣級幹部聯系3戶、科級幹部聯系2戶、一般黨員幹部聯系1戶的要求,安排幹部與農村普通群眾結成對子。搞好一次走訪慰問,元旦、春節期間,要對幫扶對象進行走訪慰問,原則上每戶慰問金不少於200元,把黨的溫暖送到千家萬戶。捐贈一批辦公用品,各單位要向行政村捐贈一批辦公設施、文化設施,使村委會辦公設施得到完善或修繕。聯系輸出一批勞務,要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幫助推薦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改善農民生活,提高群眾收入,原則上每村不少於20人。爭取協調和引進一個項目,協助行政村向上級爭取一個3萬元以上「普惠制」之外的項目,用於改善農業、交通和水利等方面基礎設施.
5、開展基層黨建「大加強」活動。要把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作為幹部下基層的重要任務,扎實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要加大對班子軟弱渙散村、矛盾糾紛突出村、村務管理薄弱村這「三類村」的整頓力度,提高工作整體水平。要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理順「兩委」關系,實現村級組織運行協調統一,要發揮引導好農村理事會、調解委員會、各類協會、老幹部、老黨員在推動新農村建設等各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村務公開力度,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要加大黨建工作力度,扎實抓好農村產業黨建、生態黨建、黨員服務承諾、黨員議事等工作,切實提高基層黨組織的能力。
6、開展創先爭優「大推進」活動。要按照出典型、出經驗、出成效的要求,幫助農村基層黨組織開展好創先爭優活動。要重點做好創先爭優活動有關內容的宣傳,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於創先爭優中去,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創先爭優的氛圍。要結合實際確定主題實踐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農村(分場)黨組織要以抓產業、抓民生、抓穩定,促進農村生產發展、促進農民生活富裕的「三抓兩促進」為主題,社區黨組織要以開展重管理、重服務、重聯建,打造文明社區、打造和諧家園的「三重兩打造」為主題開展活動,提高工作的成效。.
7、開展年底工作「大沖刺」活動。要把幫助促進今冬明春工作到位作為創先爭優的重要實踐平台,提高共建活動的成效。要幫助開展今冬明春各項工作,重點開展好冬修、冬種、冬造工作、計劃生育、新農村建設、造林綠化、森林防火、財稅任務、招商引資、重點工作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等工作,推動各項工作在規定時間完成到位,並力促整體工作爭先進位。同時,要幫助謀劃好明年的工作,為工作開好局、起好步、帶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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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步驟
活動從2010年11月下旬開始至2011年春節前後,100天左右,共分准備階段、組織實施和總結提高三個階段。
1、准備階段
(1)成立組織機構
①縣委成立「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領導和組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委創先爭優活動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②派駐鄉鎮場工作組。各鄉鎮場共派駐27個工作組,各組長由掛點縣領導擔任,部分縣領導為第一副組長,同時從縣直機關抽調幹部擔任常務副組長。
③派駐駐點工作小組。向各村派駐一個駐點工作小組,駐點工作小組由2名縣直機關幹部和1名鄉鎮場幹部組成,工作小組接受工作組和鄉鎮場黨委的雙重領導。
(2)培訓人員
採取以會代訓的形式,對全體工作隊員進行下基層前的培訓,培訓內容涉及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涉及農村的政策法規和本方案、農村工作方法等。
(3)召開動員大會) 參加人員為縣委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常務副組長、各鄉鎮場黨委書記、縣直機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2、組織實施階段分宣傳發動、組織實施、整改落實三步進行。
(1)宣傳發動
通過宣傳發動,使村(居)、分場幹部和群眾了解「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充分認識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①召開好會議。認真開好鄉鎮場動員大會、村(居)、分場全體黨員大會、群眾代表大會(也可分自然村進行)。
②組織好學習。組織村(居)、分場幹部學習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縣委活動方案、農村養老保險、水利冬修等農村政策法規。
③落實好宣傳。每個自然村都要書寫、張貼宣傳標語,村(居)、分場要置辦宣傳欄。
(2)組織實施
通過入戶調查摸底、梳理匯總情況、解答解決問題三個環節組織實施,確保活動落到實處。
①組織走訪。工作小組深入農戶家中,田間地頭進行走訪,同時通過召開村黨員大會,老村組幹部、黨員、群眾座談會或召開村民會議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②進行梳理。工作小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梳理本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並進行歸類匯總。
③解決問題。對存在的問題分清輕重緩急,制訂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真正形成解決問題的強大合力。
(3)整改落實通過建章立制、書面反饋結果、認真開展「回頭看」活動,抓好整改落實。
①健全制度。對通過梳理和解決的問題建章立制,重點建立健全村級經濟和發展規劃、村規民約、村民「一事一議」規程、村「兩委」議事規則、民主監督、村務黨務公開、財務管理和黨的基層黨建等一套制度。
②搞好反饋。對解決的問題和建章立制情況要做好書面反饋結果工作,涉及個人的要向個人反饋,涉及集體的要向村(居)、分場、駐地工作組、鄉鎮場黨委和縣委活動領導小組反饋。
③開展「回頭看」活動。開展一次「回頭看」活動,看活動的開展情況和成效,查漏補缺,鞏固成果。
3、總結提高階段
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經驗總結,樹立典型。
(1)搞好總結。各駐村工作小組向駐鄉鎮場工作組書面上報工作小結,各工作組要向縣委活動領導小組書面上報總結。每個工作隊員必須書面上報個人工作總結,工作組長必須對每個隊員作出鑒定意見並加蓋鄉鎮場黨委公章,以上工作總結和鑒定一式二份交縣委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組織驗收。工作組負責對工作小組進行安排和驗收,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部分工作組開展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
(3)進行匯報。縣委活動領導小組寫出書面總結向縣委匯報,並形成經驗匯報材料。.
四、幾點要求
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面廣量大、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單位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1、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 「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是我縣落實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深入推進創先爭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鍛煉幹部、培養黨性、轉變作風的一項重要抓手,也是幹部向基層學習的一次絕好機會。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把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解決問題。要選派年富力強、熟悉群眾工作、善講群眾語言的幹部下基層,並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2、要嚴明紀律,樹立形象。黨員幹部在下基層過程中,要堅持「五同」,做到「十不準」。要與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同學習、同受教育。要自帶生活用品,堅持吃住在鄉村,下鄉補助由各單位按有關規定自籌,提倡進農家門、吃農家飯、住農家屋,與單位工作脫鉤,要求一周至少在鄉村住宿5天以上,原則上不能請假。同時,在工作過程中,要做到「十不準」,嚴明工作紀律。通過下基層,與農民交朋友,結對子,辦實事,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給村裡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隊,樹立幹部新形象。
3、要加強督查,注重實效。縣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和縣委督查指導組要採取定期督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對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人員不到位、工作不認真、作風不扎實的單位和個人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問題突出、工作成效不明顯的地方、單位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扎實、表現突出、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給予表彰,並作為單位評先、幹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建立健全督查通報機制,確保活動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4、要加大宣傳,形成合力。採取多種宣傳方式,對開展活動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形成濃厚氛圍。余干電視台、余干之窗網站、今日余干、縣委創先爭優活動簡報,將開辟專欄進行宣傳報道。要堅持典型引路,注重在活動中發現、培樹先進典型,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報道活動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和取得的成效,做好典型經驗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在全社會積極營造學習先進、趕超先進、爭當先進的良好風氣。

中共余干縣委
2010年12月8日

主題詞:創先爭優 千名幹部下基層 攜手共建促和諧
主題實踐活動 通知

❼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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