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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12-06 16:53:15

Ⅰ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的通知

財建[2010]230號
有關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有關決定,加快汽車產業技術進步,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於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的請示》(財建[2010]41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根據汽車產業基礎、居民購買力等情況和有關要求,四部委選擇5個城市編制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實施方案,並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啟動試點。試點補助資金管理按照《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執行。
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試點城市及所在省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要依據本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創新,切實抓好試點工作。要跟蹤新能源汽車試點運行情況,及時將試點效果、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函告四部委。
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補貼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託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一)繼續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細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的區域,選擇積極性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施。
(二)示範城市或區域須滿足以下條件:
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點區域新能源汽車累計推廣量不低於10000輛,其他城市或區域累計推廣量不低於5000輛。
2.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於30%。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
3.政府機關、公共機構等領域車輛采購要向新能源汽車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物流、環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4.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公交車運營、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已出台具體明確的政策措施。
5.相關城市須接受年度考核評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廣目標的將予以淘汰。
(三)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城市,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於10月15日前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四部委將對上報方案進行審核評估,擇優確定示範城市名單。
補貼
(一)補助范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
(二)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三)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四)補助標准。補助標准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並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體補助標准見附件。2014年和2015年,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准在2013年標准基礎上分別下降10%和2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准維持不變。
財政獎勵
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範城市給予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將主要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獎勵辦法及標准另行制定。

Ⅱ 12月汽車產業政策:規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多方位推進產業升級

[億歐導讀]據億歐汽車統計,2019年12月(12.01-12.31)期間,各地共出台了11項汽車出行產業相關政策。其中,國家層面5項、地方層面6項,內容涉及新能源汽車、汽車流通、汽車製造等方面。

寧夏發布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1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20—2025年)》。方案明確表示,2020年至202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能源公交車佔比要分別達到32%、35%、38%、40%、42%、45%以上,每年各市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達70%以上。

湖南加強電池回收溯源管理

12月5日,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按溯源規定在國家平台注冊的相關企業,須於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注冊,未按溯源規定履責的企業,須於12月26日前完成整改。

此外,自2020年1月起,每個季度的第一周,各市州工信局要將本地區上季度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督查情況書面報送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平台的企業注冊情況,新能源汽車生產與銷售、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和再生利用等溯源信息上傳情況,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相關技術指導信息報備、公開情況,以及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山東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

12月9日,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了各地市分充電設施建設「時間表」,到2022年底前,山東全省充電基礎設施保有量達到10萬個以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2022年年底前占車位比例不得低於15%。所有新建住宅小區應統一將充電基礎設施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擴建敷設條件,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已建住宅小區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鼓勵支持業主自建。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欽州市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攻堅工作方案

12月12日,欽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欽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攻堅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將開展四大攻堅行動,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使用示範行動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新購置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佔比應不低於30%;城市公共車輛運營示範。主城區和縣城2020年底純電動公交車佔比不低於45%;同時在在城市物流、快遞、零售等行業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物流綠色運輸試點。

青島明確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

12月13日,青島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明確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表示,對懸掛新能源汽車綠色牌號的汽車,每天0時至24時,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不含住宅小區停車場)的同一公共停車場或同一條道路上的收費停車泊位以及青島國際機場停車場內首次停車,免收首個2小時停車費。其中,實行計次收費的公共停車場或道路停車泊位確無計時設施的,應免收首次停車費(不超過4小時)。已免收首個2小時停車費的新能源汽車,不再同時享受該時段免費停車15分鍾的停車優惠。懸掛普通號牌的新能源汽車暫不享受該政策。

天津頒布購車搖號新政,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辦法主要從個人與單位指標申請、廢棄指標利用、新能源車指標管理三方面進行了調整。其中,針對個人指標申請,辦法放寬了非天津市戶籍人員個人繳納社保審核條件,允許「補繳」;允許累計繳納社保達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戶籍人員申請指標;支持人才引進,經天津市人社部門認定的綠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請指標;在單位指標的申請方面,將企業申請增量指標納稅金額門檻由5萬元降低為1萬元。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Ⅲ 濟南發改委發布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

日前,濟南市發改委發布了《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徵求意見稿)》,原文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有關決策部署,全力推進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治理,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支持綠色出行,促進汽車消費優化升級,結合濟南市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乘用車推廣應用

(一)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間,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下同)和個人在濟南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乘用車,並在濟南市轄區內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給予3000元充電費用補貼,用於在本市范圍內具有獨立報裝電表的私用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公共及專用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和服務費的支付結算。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購買非純電動新能源乘用車減半執行。

(二)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間,本市符合《濟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規定的A、B、C、D、E類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參加湖北抗疫人員,在濟南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乘用車,並在濟南市轄區內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給予2萬元的人才綜合獎勵。享受獎勵政策的車輛3年內不得過戶。

(三)鼓勵汽車銷售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讓利補貼等措施,放大財政補貼效應,釋放更新置換消費潛力,對新能源汽車年銷售總額排名前三位的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按排名分別給予100、50、30萬元的獎勵。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參與的汽車下鄉活動,鼓勵對我市農村居民讓利。

二、加快重點領域新能源車推廣應用

公務用車:凡是財政資金購買的市政、環衛、執法執勤車輛(特殊用途除外)等全部採用新能源車。核銷市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應急用車、離退休人員服務保障用車(省級離退休幹部保障用車除外)、調研接待用車編制並取消相應車輛。建立公務用車使用保障平台,公務出行採用新能源汽車社會化保障。鼓勵各區縣(功能區)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快遞物流車:培育打造快遞物流全國樣板創「濟南模式」,主城區新增和更新的郵政快遞、物流運輸車輛全部採用新能源汽車,其他區縣(功能區)不低於80%。引導快遞物流企業將車輛向輕型、封閉的新能源汽車轉化,對快遞服務車輛實行統一配備、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制定獎補標准,對綠色城配車輛進行運營獎補。

計程車: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氣)改電」換購計劃,以80個月為完整運營周期,按照提前退出運營月數,以1500元/每月的標准實施獎勵,鼓勵經營者將油氣雙燃料巡遊車提前置換為純電動車。

公交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車型。支持氫燃料電池公交車推廣示範運行,按照燃料電池示範城市標准,推廣不少於60輛氫燃料電池公交車,開通公交運營線路3條,投資建設公交加氫站一座,並將氫能源公交運營新增成本,納入公交企業成本范圍予以財政補貼。

環衛車:對已外包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作業車輛,推廣使用新能源環衛車型。對新招標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作業所使用的環衛車輛,4.5噸及以下的採用新能源環衛車型,4.5噸以上的不少於50%採用新能源環衛車型。

駕考(駕培)車:新增和更新的駕考(駕培)車全部使用純電動車,對年度購買(融資租賃)並運營純電動駕考(駕培)車達到20輛(含)以上的本地運營企業,按3000元/輛予以獎勵。

渣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制定鼓勵性政策,推動新增和更新渣土運輸車輛更換為新能源車,引導企業購置新能源叉車、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機場新購置通用車和擺渡車(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車。(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機場集團、各區縣政府)

三、實行差異化交通管理

純電動汽車可不受公交車道及有關機動車分時段、分車型禁行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郵政、快遞行業燃油摩托車及異地非新能源載貨汽車進入《濟南市關於加強貨運車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20年8月18日發布)中規定的禁行區域,運輸鮮活食品、電煤、油氣等保障民生及其他情況確需進入禁行區域道路通行的,須備案通行。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期間免收停車費。純電動汽車在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放服務的各類停車場(含市場調節價停車場)停車,可享受每次免費停車2小時(不含充電時間)、其餘停車時間收費減半的優惠。非純電動新能源汽車可享受每次免費停車1小時(不含充電時間)的優惠。

推出新能源汽車登記業務「就近辦」便民措施,車主可就近到各區縣大隊車管所和受委託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業務(中型以上客車、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除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礎設施配套網路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濟政辦發〔2020〕13號),統籌做好全市充換電網路規劃,優先推進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加油(氣)站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創建充電示範居民小區、計程車充換電示範站,發揮引領帶動作用。鼓勵在小區周邊合理范圍內科學選址建設臨時性公共充換電設施;鼓勵國資部門、機關事務部門、市屬平台公司等利用所屬零星地塊安裝臨時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立市級統籌建設運營平台,為單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報裝服務。

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市靜態交通雲平台的公共及專用充換電設施,給予建設和運營補貼。

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給予不高於2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於100元/千瓦,換電設施不高於1000元/千瓦的建設補貼,各區縣(功能區)按不低於50%的比例予以配套。單個運營企業每年在本市新增投運1000千瓦以上的充電設施方可申報補貼。

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評級評價,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不高於0.2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

強化新能源汽車加氫設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和相關安全規范條件下,現有符合城市規劃並按程序建設的加油(氣)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或在公交場站內,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自用的加氫設施,無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對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氫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別補貼400萬元、3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別補貼600萬元、400萬元。在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對加氫站運營銷售的氫氣,分別給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獎補。

五、加大對新能源車產業發展支持力度

制訂鼓勵政策,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投資、車型開發、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和新能源汽車電子實驗室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制訂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准,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補助燃料電池商用車生產企業,加快推進燃料電池商用汽車推廣應用。

促進電池循環梯次利用。整車、電池生產等企業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建立車用電池回收處理系統,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本政策與市級其他專項政策同類條款,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Ⅳ 2020年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公布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2020年第二批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其中比亞迪漢EV/DM、別克VELITE?7、幾何C、領克06PHEV、合創HYCAN007等多款新能源汽車系數亮相。

比亞迪漢EV/DM

因現款朗逸純電車型NEDC續航里程僅為278km,且電池能量密度尚未達到125Wh/kg的補貼最低要求。

所以新車款車型推出了電池能量密度達140Wh/kg的電池組,NEDC續航里程達到346km。動力方面,新車依然搭載峰值功率100kW的永磁同步電機。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Ⅳ 新能源車補貼2020年最新政策是什麼

為不得高於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

以汕頭市為例,補貼額度和標准按照不同年度國家補貼方案和地方補貼上限不得超過國家單車補貼額的50%,以國家補貼加上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計,且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與市場公允價相符,不得高於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

補貼產品為在汕頭市初次注冊登記且未過戶到我市以外地區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買且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繼續享受購置補貼,其餘新能源汽車不享受購置補貼。

(5)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的相關要求規定:

1、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對生產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車輛登記注冊地與申報地一致。

2、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並按規定接入汽車生產企業(或政府部門)建立的監控平台。

Ⅵ 如何做好新能源汽車宣傳工作方案

三步走,地推為主

Ⅶ 新能源汽車是如何補貼的,主要指純電動公交車大巴的補貼

新能源汽車是根據國家+地方政策進行補貼的,純電動公交車大巴的補貼按照標准執行對於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標准為30萬-80萬元不等。
在國家發布的《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確指出,將繼續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如果滿足示範城市或區域的條件,可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提交四部委,擇優確定示範城市名單。寶工商城提示您,只有進入示範名單的城市,才能推廣新能源汽車,當地消費者才能在本地購買新能源汽車,並享受新能源汽車補貼。

享受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太原市、晉城市、大連市、上海市、寧波市、合肥市、蕪湖市、青島市、鄭州市、新鄉市、武漢市、襄陽市、長株潭地區、廣州市、深圳市、海口市、成都市、重慶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

河北省城市群(石家莊(含辛集)、唐山、邯鄲、保定(含定州)、邢台、廊坊、衡水、滄州、承德、張家口)

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華、紹興、湖州)

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廈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岩、寧德、平潭)

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撫州、宜春、萍鄉、上饒、贛州)

廣東省城市群(佛山、東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門、肇慶)

第二批能源汽車推廣城市名單:

沈陽,長春,哈爾濱,瀘州市,淄博市,臨沂市,濰坊市,聊城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群(呼和浩特市、包頭市)

江蘇省城市群(南京市、常州市、蘇州市、南通市、鹽城市、揚州市)

貴州省城市群(貴陽市、遵義市、畢節市、安順市、六盤水市、黔東南州)

雲南省城市群(昆明市、麗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除了享受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外,很多城市為了推廣新能源汽車,紛紛出台地方補貼政策,也就是說可以獲得國家+地方雙重補貼。這些城市主要有:北京、上海、深圳、廣州、海口、天津、大連、蘇州、西安、武漢、湖南等。地方城市的補貼政策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略有不同。像北京地區按照國家標准1:1進行補貼,上海則對純電動乘用車的補貼額度為4萬元/輛,對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的補貼額度為3萬元/輛。

Ⅷ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八、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十九)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部門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區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體公開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路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等掛鉤,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各地相互學習借鑒、共同提高。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組織業內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成本優勢。要通過媒體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給予曝光,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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