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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葯以及傳統醫葯與現代醫葯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未完待續)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
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
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人體血液製品,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葯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
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四)未遵守標准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准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葯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毒品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葯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C. 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組織機構
(四川省職業健康體檢中心)(簡稱:門診部)
(一)承擔結核病、性病、寄生蟲病、地方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等疾病的預防醫學診療及咨詢服務;
(二)負責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學生健康檢查、特殊人群健康檢查;
(三)承擔二類疫苗預防性接種工作;
(四)承擔中心醫療保險、職工健康體檢、計劃生育等工作;
(五)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公共衛生信息研究所)(簡稱:信息所)
(一)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全省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綜合疾病監測信息,開展傳染病疫情預測預報,提出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負責全省網路直報系統運行、管理與技術指導以及中心區域網(包括網站和計算機)的技術指導、日常維護與管理;
(三)編輯發行中心主辦刊物;收集、匯總、分析、編輯發行中心各類信息;
(四)承擔中心各類圖書、資料的收集、整理、借閱及電子閱覽室、電子期刊資料庫的日常維護與管理以及中心檔案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省傳染病疫情報告及公共衛生信息管理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六)開展公共衛生信息收集、傳播、利用等科學研究;
(七)承辦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衛生監測研究所)(簡稱:衛生所)
(一)負責食品、涉水產品、化妝品、消毒產品衛生質量檢測樣品的受理及相關現場監測和衛生學評價;承擔新、改、擴建工程預防性公共衛生學評價;
(二)指導並參與食物中毒、環境污染、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應急處理;
(三)承擔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令性健康相關產品、醫院感染控制、消毒等監測任務;
(四)組織開展公共衛生相關健康危害因素監測,開展衛生學評價和干預;
(五)參與國家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六)承擔全省相關專業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七)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消毒學等領域的科學研究;
(八)承擔中心接樣大廳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微生物研究所)(簡稱:微生物所)
(一)承擔健康相關產品(樣品)的微生物檢測檢驗工作,完成衛生部和省衛生廳下達的健康相關產品衛生監督抽檢樣品的檢測檢驗任務;
(二)完成相關疾病預防控制的現場和實驗室微生物檢驗任務;
(三)承擔疫情和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微生物檢驗任務;
(四)承擔中心病原菌菌種庫的管理、菌種傳代保存任務;
(五)負責中心分子生物學重點實驗室建設;
(六)負責按有關規定實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七)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八)協助制定重點傳染病防治規劃、監測計劃和防治技術方案;
(九)承擔全省微生物檢驗工作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組織省級微生物檢驗質控活動;
(十)開展微生物檢驗科學研究;
(十一)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研究所)(簡稱:慢病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組織實施全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開展全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包括死因)監測、預測、專題調查;
(四)承擔全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五)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科學研究;
(六)負責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知識的咨詢、宣傳,按中心計劃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七)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免疫研究所)(簡稱:免疫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疫苗針對疾病的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協助衛生廳制定全省年度一類疫苗采購、供應、使用計劃和冷鏈建設與管理辦法,以及未納入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程序和實施方案;
(三)組織實施全省疫苗針對疾病的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四)開展全省疫苗針對疾病、疫苗質量及冷鏈設施運轉情況的監測、檢測、預測、專題調查;收集、統計、分析全省疫苗針對疾病疫情和人群免疫水平、免疫接種率等資料;
(五)指導並參與疫苗針對疾病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
(六)承擔全省疫苗針對疾病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承擔中心冷鏈設備管理;
(七)開展疫苗針對疾病科學研究;
(八)負責疫苗針對疾病防治知識的咨詢、宣傳,按中心計劃開展疫苗針對疾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九)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川省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性病艾滋病研究所)(簡稱:性艾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性病/艾滋病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組織實施全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開展全省性病/艾滋病監測、檢測、預測、專題調查;收集、統計、分析全省性病艾滋病疫情資料;
(四)承擔艾滋病確認實驗工作,組織省級HIV抗體檢測質控活動;
(五)承擔全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六)開展性病/艾滋病科學研究;
(七)負責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咨詢、宣傳,按中心計劃開展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八)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急性傳染病研究所) (簡稱:急傳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急性傳染病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組織實施全省急性傳染病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開展全省急性傳染病監測、檢測預測、專題調查;收集、統計、分析全省急性傳染病疫情資料;
(四)指導並參與急性傳染病重大疫情及不明原因疾病暴發的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
(五)承擔全省急性傳染病防治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六)開展急性傳染病科學研究;
(七)負責急性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咨詢、宣傳,按中心計劃開展急性傳染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八)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川省血吸蟲病控制中心、寄生蟲病研究所)(簡稱:寄防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寄生蟲病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組織實施全省寄生蟲病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開展全省寄生蟲病監測、檢測、預測、專題調查;收集、統計全省寄生蟲病病情資料;
(四)承擔全省寄生蟲病防治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五)開展寄生蟲病科學研究;
(六)負責寄生蟲病防治知識咨詢、宣傳,按中心計劃開展寄生蟲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七)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結核病研究所)(簡稱:結防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結核病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組織實施全省結核病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開展全省結核病監測、檢測、預測、專題調查;收集、統計、分析全省結核病疫情資料;
(四)承擔全省結核病防治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五)開展結核病科學研究;
(六)負責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咨詢、宣傳,配合健康教育所開展結核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七)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方病研究所)(簡稱:地病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各種地方病(大骨節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地方性砷中毒、跁子病等)防治技術方案,提出防治規劃、計劃、控制策略和建議等;
(二)組織實施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評估實施質量和效果;
(三)組織開展全省地方病監測、檢測、預測、專題調查;收集、統計、分析全省地方病病情資料;
(四)承擔全省地方病防治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五)開展地方病科學研究;
(六)負責地方病防治知識的咨詢、宣傳,按中心計劃開展地方病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七)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理化研究所)(簡稱:理化所)
(一)承擔健康相關產品(樣品)的理化檢測檢驗工作,完成衛生部和省衛生廳下達的健康相關產品衛生監督抽檢樣品的檢測檢驗任務;
(二)完成相關疾病預防控制監測的理化檢驗項目;
(三)承擔中毒、污染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理化檢驗工作;
(四)組織省級理化檢驗質控活動;
(五)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六)承擔全省理化檢驗工作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七)開展理化檢驗科學研究;
(八)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毒理研究所)(簡稱:毒理所)
(一)承擔健康相關產品(樣品)的毒理學、功能學檢驗工作;
(二)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相關的毒理實驗工作;
(三)承擔全省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的現場監測工作;
(四)完成部分生物材料以及葯物的毒理學、葯效學檢驗;
(五)負責毒理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六)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七)承擔全省毒理檢驗工作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八)開展毒理檢驗科學研究;
(九)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職業與輻射研究所)(簡稱:職衛所)
(一)承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以及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二)指導並參與職業中毒、放射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三)承擔職業病診斷及職業病診斷管理工作;
(四)承擔職業病報告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開展衛生學評價和干預;
(六)承擔全省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工作的業務指導、業務考核和業務培訓;
(七)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科學研究;
(八)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川省健康教育中心、健康教育研究所)(簡稱:健教所)
(一)負責擬定全省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健康促進公共政策的制定、自然和社會環境對健康影響的評估,建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專家庫與傳播材料庫,提供健康信息等;
(三)負責牽頭制定中心疾病防治相關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計劃,並組織有關業務所實施;負責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與評估;
(四)負責中心對外宣傳工作,參與組織季節性疾病防治、重大衛生日、衛生法制等宣傳活動;
(五)承擔全省健康教育業務指導、業務考核與業務培訓;
(六)開展健康教育科學研究;
(七)承辦中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D. 注射狂犬病疫苗會不會感染艾滋病(請專家進)
應該不會目前已頒布的策略性文件有: 《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 1998~2010年)》於1998年由國務院印發。《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年)實施指導意見》於2001年由衛生部疾控司印發。《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於2001年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指導性文件有: 1987年由國家七部委聯合頒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若干規定》;1997年由衛生部印發的《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規范》;1998年由衛生部疾控司印發的《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1998年由衛生部疾控司印發的《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知識要點》;1999年由衛生部印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2000年由國務院同意批准衛生部印發的《國家有關部委局(團體)關於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職責》;及傳染病防治法、血源管理規定、羈押場所規定等。
一、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年):
1.我國預防控制艾滋病的方針和原則
此文件是於 1998年由國務院印發的,它規定 我國預預防控制艾滋病 的方針是 以預防和宣傳教育為主,標本兼治: 始終把預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作為現代化建設和民族興衰的一個戰略問題予以高度重視。把預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內容確實抓好。全民參與,齊抓共管。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我國艾滋病防治的原則為: 預防為主,全民參與,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2.我國艾滋病控制工作目標
我國艾滋病控制總目標是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 疫情快速上升的勢頭,降低艾滋病性病發病率。於 2005年底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發病人數年增長幅度控制在10%以內。於2010年實現性病發病率穩中有降;我國HIV感染數控制在150萬以下。
那麼, 我國艾滋病控制工作目標具體內容如下: 建立健全領導管理體制;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減少重點人群中的相關危險行為;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監測系統,力爭做到及時准確分析、預測疫情及流行趨勢。建立起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服務體系;加速艾滋病的防治科研工作。包括監測、 治療、流行病學、社會行為學及衛生經濟學方面的研究;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體系。
3. 我國艾滋病預防與控制措施
我國艾滋病預防與控制的具體行動措施分以下幾方面:
(1) 大力開展宣傳教育: 利用各種形式如廣播、電視、報刊雜志進行宣傳。把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大中學教程中。因地制宜,結合計劃生育工作在高危人群 中開展推廣使用避孕套的工作 。
(2) 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 依法控制艾滋病的傳播,加速有關法規的制定。
(3)加強專業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 組建全國預防控制艾滋病專業機構。
(4) 增加資金投入 : 中央和地方投入經費支持艾滋病預防控制,同時多渠道籌集資金。
(5) 積極開展國際合作 : 積極爭取國際社會在信息、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6) 加強國家防治艾滋病的領導和協調職能 : 建立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協調會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把防治艾滋病工作納入本部門的議事日程,加強多部門合作,支持和發揮非政府組織的職能 。
(7) 盡快制定和完善規劃方案 : 由國家計委、科委和衛生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我國艾滋病性病預防與控制中長期規劃。
二. 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 2001~2005年)
它是於 2001年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規定了2001年~2005年的艾滋病行動計劃,預計在2005年實現: 艾滋病性病、無償獻血知識全民知曉率在城市中達75%、農村中達45%、高危人群中達80%、收教人員中達95%;高危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達50%;醫療服務能力達一定水平,即90%的綜合醫院、50%的高發區中心衛生醫院可進行規范化診斷、治療、咨詢與預防保健服務; 75%的鄉鎮衛生院、50%的婚前醫學機構可提供咨詢與預防保健服務;專業人員要求100%經過正規培訓;建立信息網路系統。
具體行動措施如下:
1、保證血液及其製品安全,阻斷艾滋病病毒經采供血途徑傳播蔓延。
2、加強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 中央和省級電視台、廣播電台的第一套節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廣無償獻血公益廣告或有關節目;中央和各省主要報紙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預防艾滋病性病、推廣無償獻血的報道或公益廣告;要特別注重在青少年中開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識、艾滋病性病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禁毒知識的普及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級中學要對入學新生發放預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處方、宣傳材料(品),開設專題講座。普通初級中學要將上述有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在公共場所開辟宣傳櫥窗、發放宣傳材料(品);在營業性娛樂場所放置宣傳材料(品),開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宣傳。
3、針對高危行為開展干預工作,減少人群的危險行為,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行社會營銷方法,健全市場服務網路,在公共場所設置安全套自動售貨機;積極開展針具市場營銷,推廣使用清潔針具,減少共用注射器傳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在社區醫療機構中進行吸毒人員葯物治療試點。
4、完善衛生服務體系,提供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質量: 健全服務網路,發揮中醫葯優勢,中西醫結合,地(市)級以上城市和高發區縣(市),至少指定 1家收治醫院;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治療和護理體系。建立社區專業骨幹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營造寬松環境,實施醫療照顧與關懷,並加強管理,減少流動;孕產婦干預、性病診療服務市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商業保險、社會救助。
5、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監測體系、信息系統和評價體系,以 提高應急事件處理能力。
6、加強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與技能的培訓: 編寫相關教材;採取學校教育、崗位培訓、畢業後教育和醫學繼續教育、全員培訓和專業培訓等培訓方式;進行黨校和行政培訓。
7、開展艾滋病防治基礎和應用研究。
三. 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規范
《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規范》是於 1997年衛生部印發的。 文件將 HIV檢測工作納入法制管理,規范了HIV檢測實驗室的醫學生物學行為和技術,可以歸納為「7個要」,即:( 1)設置HIV檢測實驗室要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2)實驗室人員和設備都要符合要求;(3)實驗室分類、分級管理,要各施其責;(4)要嚴格執行檢測程序;(5)要遵守報告程序;(6)要遵守保密制度;(7)要加強質量管理。
四.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見
它是於 1999年由衛生部印發的,規定了 管理原則、管理方式、管理措施。
1. 管理原則
(1) 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維護社會安定。
(2) 堅持預防和宣傳教育為主,加強社區綜合冶理和預防指導,防止艾滋病病毒的擴散和傳播,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3) 嚴格保密制度,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履行社會義務和責任,反對歧視。
2. 管理方式
首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再由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冶療和疫情監測工作,公安、司法、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另外要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採取加強醫療照顧與提供社區服務及鼓勵社會與家庭關懷結合的方式,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區進行管理。社區要為他們營造一個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他們採取積極的生活態度,改變高危行為,積極配合治療,以延長生命並提高生活質量。
3. 管理措施
(1) 疫情發現、報告與管理 : 確認為 HIV(+)前,不應通知受檢者;確認結果後原則上通知受檢者及其配偶或親屬。
(2) 權利、義務與責任: 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不得剝奪工作、學習、醫療保健和社會活動的權利;病人暫緩結婚,感染者接受咨詢後結婚;工作有傳播危險,另外安排工作;不能捐獻血液、精液、器官、組 織和細胞;故意傳播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 保密
(4) 醫療照顧:設立 指定醫院,而指定醫院不能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病人應給予隔離治療,但 AIDS病人在病期緩解期或其它原因確實無法住院隔離治療的,可以設立「家庭病床」治療護理。對於經濟困難者,接收醫療機構報告,由政府協調解決。
(5) 社會救助與教育:對基本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者,經審查,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的生活救助。對於教育問題也提出了相關意見
(6) 依法被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員管理
(7) 流動人口、回國人員與來華境外人員的管理
五. 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
《預防艾滋病性病宣傳教育原則》是於 1998年由衛生部疾控司印發的,介紹了 艾滋病十條基本知識,即:
1.艾滋病是一種病死率極高的嚴重傳染病,目前還沒有治癒的葯物和方法,但可以預防。
2.艾滋病主要通過性接觸、血液和母嬰三種途徑傳播。
3.與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和生活工作接觸不會感染艾滋病。
4.潔身自愛、遵守性道德是預防經性途徑傳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
5.正確使用避孕套不僅能避孕,還能減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險。
6.及早治療並治癒性病可減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險。
7.共用注射器是傳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徑,因此要拒絕毒品,珍愛生命。
8.避免不必要的輸血和注射,使用經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血液和血液製品。
9.關心、幫助和不歧視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預防與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方面。
10.艾滋病威脅著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家庭,預防艾滋病是全社會的責任。
總之,艾滋病威脅著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家庭預防艾滋病是全社會的責任。
E. 國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法律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相關部委也頒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規性文件,如《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國務院批准;1988,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關於加強預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見》(1995,衛生部)、《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衛生部,1999年)等。
(5)艾滋病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F. 地壇醫院
G. 這篇英文是什麼意思
好可愛的問題
H. 艾滋病的防治條例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加強宣傳教育,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發展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艾滋病預防、診斷、治療等有關的科學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統醫葯以及傳統醫葯與現代醫葯相結合防治艾滋病的臨床治療與研究。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以及關懷和不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和從事旅客運輸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咨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應當組織學生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出入境人員有針對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指導。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有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開通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和指導。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葯品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第三十二條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
第三十五條血站、單采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進口人體血液製品,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禁止進出口用於臨床醫療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但是,出於人道主義、救死扶傷目的,可以進出口臨床急需、捐獻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出入境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制定。
依照前款規定進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出口。
第三十八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二條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對孕產婦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和檢測,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咨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葯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第四十五條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應當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將艾滋病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的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葯品、檢測試劑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組織、領導、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職責的;
(二)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關失職、瀆職行為。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宣傳教育、預防控制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三)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的;<, span="">
(四)未遵守標准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五)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七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獻血法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血站、單采血漿站的執業許可證:
(一)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未進行艾滋病檢測,或者發現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仍然採集的;
(二)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人體血液、血漿,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出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出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出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血站、單采血漿站、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六十二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艾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是指在批准開辦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用合適的葯物,對吸毒成癮者進行維持治療,以減輕對毒品的依賴,減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擴散,減少毒品成癮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發的犯罪。
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是指有賣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為、注射吸毒等危險行為的人群。
艾滋病監測,是指連續、系統地收集各類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關因素的分布資料,對這些資料綜合分析,為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和依據,並對預防控制措施進行效果評價。
艾滋病檢測,是指採用實驗室方法對人體血液、其他體液、組織器官、血液衍生物等進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免疫指標檢測,包括監測、檢驗檢疫、自願咨詢檢測、臨床診斷、血液及血液製品篩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檢測。
行為干預措施,是指能夠有效減少艾滋病傳播的各種措施,包括:針對經注射吸毒傳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維持治療等措施;針對經性傳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廣使用措施,以及規范、方便的性病診療措施;針對母嬰傳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葯物預防和人工代乳品喂養等措施;早期發現感染者和有助於危險行為改變的自願咨詢檢測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個人規范意識以及減少危險行為的針對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遊局、原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