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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11-02 10:00:55

A. 湘潭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的機構信息

根據《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湘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潭市發[2010]4號)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湘潭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潭市發[2010]3號),設立湘潭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廣播電視機構記者證的核發、管理職責和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給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版權〉局)。
(三)增加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創作的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和創作導向。
(二)貫徹執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准,推進全市廣播電影電視體制機制改革。
(三)組織推進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全市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扶助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四)制定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五)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六)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指導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八)協調、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對外及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進口和收錄管理。
(九)領導管理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宣傳、發展、傳輸和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督辦局領導決定的重要事項,綜合協調各科室及局屬單
位的有關工作;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組織對重大問題的調
查研究;負責文秘、檔案、機要、辦公自動化、政務公開、
保密、信息、信訪、會務接待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提案和
政協議案;負責機關車輛的調度和管理。
(二)宣傳管理科。
實施對全市廣播電視的宣傳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廣播電視宣傳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對直屬媒體重大宣傳及報道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指導縣(市)區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研究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的改革;指導並協調廣播劇、電視劇創作題材規劃;監督廣播電視節目的播出;組織新聞「創優」評獎活動;負責廣播電視宣傳的研究和節目的監聽監評工作;組織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新聞采編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局編委會的日常工作。
(三)社會管理科(法規科)。
擬定全市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和製作機構的發展規劃;負責審查或承辦全市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和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並對全市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開辦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相關工作;監管移動電視、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負責對縣(市)區農村廣播電視網進行管理。
(四)電影管理科。
指導、監管全市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擬訂全市電影發行、放映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承辦全市電影製片、發行單位、院線公司和外商投資影院的設立與變更的申報和年度審核工作;指導和實施全市農村電影放映工程,負責全市農村和社區電影公共服務的規劃和管理,負責電影專項資金收繳和管理。
(五)科技科。
負責制定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局系統設備的更新、改造和登記管理;負責廣播電視的技術質量和技術安全優質播出;負責有線廣播電視進村入戶技術管理;負責本局系統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成果的審查認定和申報;組織各類技術攻關和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計劃財務審計科。
貫徹執行上級財經紀律、制定財務制度;對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各項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編制全局年度預決算和財務計劃;協調調度資金;負責編制購進、領用固定資產的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器材明細帳;負責本局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的統計工作。
(七)人事科。
負責幹部任免、調配、考核獎懲、勞動工資、養老保險、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技術工人等級考核、人事和專業技術人員檔案、人才培養和培訓等工作;承辦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本局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
(八)行政事務管理科(保衛科)。
負責局系統的辦公用房和住宅公用部分的管理與維護;負責局系統的房產、基建、後勤服務規劃、協調與管理;負責全局系統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物業管理、綠化管理、水電管理和愛衛工作;負責大件辦公用品的購置、發放、管理和公用通信設施的管理。負責全局系統的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和消防安全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工會按有關法律設置。工會主席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兼任。 (一)動漫和網路游戲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版權〉局)負責動漫和網路游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管理;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游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
(二)新聞單位記者證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協同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版權〉局)對廣播電視記者證進行管理,市文化局(市新聞出版〈版權〉局)負責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管理工作。

B.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培訓考試題 :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如何保障事業單位法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411號令)的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並且在進行法人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後才能開展活動。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雖然在全國推開已經有近10年時間了,但目前各地仍然存在著大量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已登記的事業單位普遍法人主體地位不明確,對財政和主管部門的依賴性較強,不能完全按法人模式運行等等。就如何解決事業單位法人主體地位不明確的問題,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筆者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要對事業單位職能進行准確定位

現有事業單位主要組建於計劃經濟時期,由於當時政府職責范圍缺乏明確的界限,使事業單位承擔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本應由多種組織形式承擔的社會事業職責,其服務既有公益性,又有私益性,這種職能上的多元化是事業單位許多弊端的深層次根源,使事業單位陷入體制性障礙的重重包圍之中,左沖右突,還是在沉鬱低唱「敢問路在何方?」。這種職能定位的模糊也直接導致了事業單位很難從行政機關真正獨立出來,確立自身的法人地位,同時也導致了事業單位改革始終停留在微觀領域的淺層次施行業務性改革,較之行政體制改革、企業改革慢了一拍、乃至二拍。近些年來,圍繞究竟該如何定位事業單位職能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由於職能定位的混沌,中央機構編制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也一改再改,最新、最權威的定義是,中央編辦在今年4月15日出台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表述。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公用設施管理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不管對事業單位如何定義,但有一點還是形成了基本共識,那就是事業單位是公益性的社會服務組織。要建立健全現代事業法人制度,真正確立事業單位的法人主體地位,首要的就是要對照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這一事業單位基本的職能定位,對事業單位進行全面清理,合理劃分和界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職責。對完全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該認定為行政機構的要認定為行政機構;對完全履行競爭性經營開發職能的事業單位,該轉為企業的要轉為企業。對一時難以劃分的行政職責,可以作為過渡,按審批許可權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或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後報黨委或政府批准,通過授權的方式交由事業單位承擔。經批准設立的履行行政職能 的事業單位也應辦理法人登記,並依法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其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依據,其執法范圍應當以證書記載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為准。

二、要規范事業單位的管理

現在行政機關仍然習慣把事業單位當作自身的附屬物,事無巨細,都由自已說了算。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一直套用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從而使事業單位中官本位、鐵飯碗、大鍋飯等「機關病」日益凸現出來。日趨嚴重的行政化傾向使得事業單位的服務職能弱化,束縛了事業單位中人的進步,阻礙了事業單位的發展。要確立事業單位法人主體地位,很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和事業單位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首先,要轉變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要由微觀具體事務管理轉向宏觀綜合管理上來,從過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為主的直接管理轉到運用法律、經濟手段為主的間接管理上來。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主要是政策引導,管好領導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監管國有資產,並切實採取措施,保障事業單位的獨立運作權,使其能夠自主決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獨立開展活動,並承擔民事權利義務。其次,要賦予事業單位法人相應的人事管理權。要使事業單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在按規定的程序審批後,可自主選人用人;要結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逐步形成人員能進能出、幹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要擴大事業單位內部的工資分配自主權,逐步建立形式多樣、自主靈活的分配製度,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第三,要規范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對職能單一、規模過小、服務對象單一的事業單位進行撤並,使合並後的事業單位具備法人條件。要精簡鄉鎮站所,將設置過多、過散的站所,尤其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站所歸並成綜合性的「農業服務中心」、「文化服務中心」等,使其具備法人條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在審批成立新的事業單位時,應當把該單位能否具備法人條件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不得再批准成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

三、要建立獨立法人財產制度

現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一大弊端是,事業單位名義上有財產,但實際上由主管部門控制,導致事業單位財產所有權主體虛置,最終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建立健全現代事業法人制度,解決事業單位法人主體地位不明確的問題,最基本的是建立獨立事業法人財產制度。首先,要明確事業單位的產權。要對事業單位的資產進行認真清理,明確產權關系,落實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並可獨立支配的法人財產。對沒有與其開展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產的事業單位,財政或主管部門要劃撥或授予相適應的資產,作為法人的開辦資金。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數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其次,賦予事業單位獨立核算權。要切實落實事業單位的財務自主權。事業單位一般應配會計、出納,獨立建帳。如因單位規模小不能配備專門財務人員的,可以實行財務代理制,由主管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帳目,但財產、經費的使用權在事業單位,且帳目要單立。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第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其業務主管機關和財政部門密切配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凡涉及到國有資產產權轉移的,必須辦理有關產權轉移手續。要逐步建立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查制度,把審查結論作為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要完善事業法人治理結構

建立事業單位法人制度,確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真正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事業單位法人運行機制。即有人對事業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事業單位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從某種程度上說沒有完善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運行機制,更談不上獨立法人地位。首先,要明確政府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事業單位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調動事業單位的積極性,推動事業單位發展。其次,要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利益與單位利益統一起來,讓各方都能從事業單位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要讓所有事業單位的職工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事業單位管理,根據自己對事業單位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事業單位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第三,理順事業單位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當前事業單位法人可以通過建立組織章程,明確單位的名稱、住所、經濟性質、宗旨和業務范圍、組織機構和職權,明確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職工的權利義務,明確單位的領導體制、財務、資產、人事管理准則、社會服務行為准則等。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探索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以產權關系為基礎,代理關系為紐帶,各負其責,相互制約,大家共同對事業單位的利益和發展負責,從而確保事業單位規范有序發展。

C.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D. 都柏林公務員管理體系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該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學習國家公務員條例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入職級別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公務員招錄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
公務員招錄
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公務員紀律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1]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 編辦是什麼組織

編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管理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和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檢查監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二)研究擬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審核縣直各部門和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三)協調縣委、縣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與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行政性臨時機構和非常設機構的備案及注銷工作。(四)審核縣委、縣政府和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崗位結構;審核縣黨政機關副局(科)級以上機構設置、縣級黨政機構限額和縣以下各級黨政群機關的行政編制總額,擬訂行政編制分配方案。(五)審核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崗位結構。(六)研究擬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負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審核縣委、縣政府直屬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崗位結構;審核縣副局(科)級以上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制定全縣性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准;指導、協調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縣級管理范圍內事業單位的登記、年審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培訓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逐步建立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協調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八)負責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異動和財政統發工資人員審核;負責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機構編制信息網路建設;負責縣本級機構編制檔案的管理。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F. 全國職業培訓補貼實名制管理系統如何使用,我想知道怎麼錄入學員信息,具體是在那一塊錄入,謝謝大家

通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
畢業生就業
咼罰[2011] 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良好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大量的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取得了顯著成效,高校畢業生的整體就業情況保持穩定。預計「十二五」期間,高校畢業生人數繼續增長,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首次安排就業,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為了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一份更好的工作,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適應,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的過程中,積極拓展領域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努力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為高校畢業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集中在兩個智能的發展,但也有吸納能力強,技術含量高,發展更多的就業機會,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實施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有利於發揮比較優勢,在勞動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戰略,帶動生產性就業機會的增長,並努力擴大吸收就業的高校規模大學畢業生。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有潛力的成長和生活性服務業,積極鼓勵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現代服務業,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造更多的機會。積極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加入現代農業建設,鼓勵農業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發展產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擴大就業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資來刺激就業評估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主導作用。及時發布人才規劃和宣傳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引導高校根據行業的專業人士,有針對性地開展人才培養的需要。各高校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認真人才需求預測,合理調整專業設置,推進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加強實踐教學和實踐訓練,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支持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和崗位對接活動,使廣大高校畢業生學有所用。
(二)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是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為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型和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實施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具有良好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相結合,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學生畢業就業。招聘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型企業,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並優先考慮的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的招募登記失業率達到一定比例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申請最多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企業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補貼的規定。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在專業技術職稱,該研究項目的補助金申請,類似的官員的評價,科研或報告等榮譽稱號的,享受國有企業同等的待遇。
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硬偏遠地區的就業
(三)鼓勵和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就業城市和農村基層。各地要大力發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教育,衛生,文化等領域的服務性工作,根據城市和農村經濟的需要,加快發展,基本公共服務,增加就業機會的大學畢業生。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重點解決他們的工資,社會保障,人員編制,帳戶文件,標題,面臨的實際問題的教育和培訓,流動性,資金支持,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的評價,為在農村特別是基層的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衛生,文化,科學和技術職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根據規定,在公共服務部門的就業機會和合格的大學畢業生的就業。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招聘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應僱用的工作人員兩年多以前的工作經驗。市(地)級以下的縣和鄉鎮機關招聘公務員,尤其是當局應該採取有效措施,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參加招聘計劃應主要用於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按照統一收集後統一公布,統一組織考試,統一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持醫療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計劃」和其他基本服務項目,良好的政策銜接的各類項目和評估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的特殊地位,以進一步實施期間的服務期滿。切實做好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就業。積極開展招聘高校畢業生服義務兵役的徵集。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部和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困難,偏遠地區的就業。結合中部地區的崛起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產業梯度轉移,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在中部和西部地區就業的需要。各地要盡快完善相關政策,高校畢業生超過3年(含3年),中部和西部地區和偏遠地區的困難縣及縣以下就業,服務基層的單位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在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很難在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可以直接確定試用期的工資,試用期滿後的工資,高水平的工資在試用期集1-2檔;提前正面評級機構的工作,薪級工資高給予了積極評價1-2。
,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和靈活就業人員
(五)落實和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改善營商環境,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創業。高校畢業生舉辦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標有」自己的企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開始自己的名片「),是指畢業的畢業年(日歷年1月1日至12月31天)自僱人士在三年內按每戶8000元的年限制減少的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創辦的高校畢業生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300萬美元)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的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積極作用,開創自己的事業,在按照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創業方式,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貸款總額不超過$ 100,000財政貼息支持。夥伴關系和有組織的就業,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貸款金額。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聯動工作機制,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大財政投入,積極引進風險投資基金,探索財政資金,企業資金和其他活動,大學生創業的對接模式,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多渠道增加企業的資本投資。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激勵政策,如放寬市場准入條件,按照規定的法律和法規,適當的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企業。
(六)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各高校進行了廣泛的創業教育,積極開發創新和創業精神的課程,提高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創業教育課程的信貸管理。積極推廣成熟的創業培訓模式,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能力培訓,以提高。參加創業培訓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當年的創業培訓或就業證書的,應給予創業培訓補貼。進行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以根據的特點和需求的高校畢業生,組織,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支持「一站式」的經營服務。充分發揮各種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的條件,在一些大學生創業孵化器的建設,並給予政策支持。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成功率的創業精神,擴展企業生存的基礎。
(七)穩定和靈活就業人員。各地要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各種形式的靈活就業,並給予政策上的支持。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根據規定,社會保險補貼的實施。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良好的社會保險關系,連接。
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就業和技能培訓,鼓勵科研單位吸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八)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結合地方工業的發展和大學畢業生的周圍,鼓勵和支持一些大的規模和影響力的某些社會機構的就業見習單位,提供培訓機會,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需求。積極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條件的大學生科技創業培訓基地。要進一步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辦法,明確見習對象,培訓基地的條件,學生的補助標准,學員考試和評價問題,進一步規范見習活動。認真貫徹落實基本生活補助政策的試用期,基本生活補助的分擔費用由學員地方政府單位。約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見習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培訓生的地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見習補貼,見習單位支出相關的費用不包括在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九)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各地積極組織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幫助他們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一年,根據其職業生涯中(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准,職業資格證書,須取得特殊的專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培訓的,應當補貼。大學畢業生在畢業當年通過初級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特殊需要的專業能力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企業補貼職業培訓的企業新招收的大學畢業生畢業年度,進行職前培訓的六個月內,按照規定。
(j)鼓勵科研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結合國家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開展研究,根據一個公開,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在實施的過程中,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的項目。承擔中國港口的主要的科學和技術,「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和其他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高校畢業生就業,性勞動按照其所產生的規定,從項目的資金成本和社會保險補貼。聘用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和就業後工齡在工作時間內參與了這項研究,結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並。
大力加強職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一)加強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各高校開展全面的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就業指導課程的教學計劃中,並建立在整個大學教育的職業發展和職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學生樹立合適的人才和就業觀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新就業服務模式的特點,完善的服務措施,採取組織企業進校園,舉辦專場招聘會和貿易洽談會,方便,快捷的高校畢業生網上招聘活動,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公共就業周圍的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其他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合作,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台,提供政策發布,發布招聘信息,網上招聘,遠程面試,指導輔導,就業服務。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互聯網就業服務,加強信息監督和管理,規范互聯網的就業行為。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引導合理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專業和大學的一套科學,合理的。鼓勵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提供服務,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職業介紹補貼。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大學生,為大學生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職業。免費提供政策咨詢,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託管服務政策的全面落實。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活動。
(十二)開展就業和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的就業,就業登記,免費為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法的規定,提供人員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代理服務的規定。要進一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和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利益。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包含在戶籍失業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合作,進一步提高統計系統基於實名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信息和服務,以及良好的收斂之前和之後高校畢業生畢業取得成功。
(十三)加強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服務供應商,為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的要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一個專門的分類帳,實施「一對職業指導和重點幫助重點推薦的僱主,或由公益就業安置就業所需的合格人員實施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學院和大學的困難家庭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崗位補貼。各地要高度重視大的城市住區的很長一段時間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婦女,殘疾人和少數族裔,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性,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並實施了專門的就業扶持政策
(十四)作業的安全利益。市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應取消,使高校畢業生到設立程序(創世紀)125,724(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按照要求「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改革,以簡化程序,高校畢業生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所有類型的僱主,標題的後評價,工資,社會保險的處理是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資歷確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資歷。所有要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各類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勞動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清理和整合人力資源市場,打擊非法職業介紹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殘疾人就業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保護殘疾大學畢業生的就業權利。為了有效地實施取消就業體檢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的權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精神本通知,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責任,並在政府績效評估的內容,大學畢業生的就業,認真貫徹執行。為了增加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的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觀念,創造一個良好的就業環境。國務院的

○2011年5月30號

G. 急需一份關於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教育培訓方案

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實施。1、消防器材配備: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實行定置管理:車間大門口一個,庫房門口一個,機加工車間門口一個,低壓配電櫃處一個,辦公室門口一個。消防沙一堆,放置在公司院內南側消防指定位置。消防鐵杴兩把,放置地點在消防沙處。消防儲水箱兩個,分別放在噴塑車間和包裝車間門口旁邊;消防水桶四個,每個消防儲水箱處放置兩個。2、消防器材應按照使用保管時間進行定期檢查,未使用的應按照有效期更換乾粉,對使用過的滅火器應在48小時內灌裝乾粉或配備新滅火器,並進行登記入檔。3、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器材使用知識的培訓,要求全體人員參加,必要時應請消防局人員進行現場培訓和指導,並應建立檔案登記存檔。4、私自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的人員,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罰款50元,並寫書面保證書。

H.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參加學習培訓經費報銷規定

與事業單位科研項目相關的學習培訓費一般是可以報銷的。
可以上網找財政部文件,但不少單位都自行制定細化標准且不完全執行財政部標准。

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
1.差旅費管理辦法對開支標准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形勢,保證出差人員的工作與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費管理辦法取消了原規定一般地區和特殊地區的出差類區劃分,將市內交通費等合並為公雜費。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其中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實行統一標准,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分職務級別憑據報銷。具體調整如下:
(1)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支出等。
(3)住宿費。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憑據報銷。財務部門根據出差人員住宿的具體定點飯店的協議價格進行報銷,住宿不同的定點飯店,住宿費實際開支會有差異,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上限。
(4)行李托運費。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內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和職務工資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出差住宿費如何報銷?
答:對應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登記表,相當於副部長級職務的人員出差,按照副部長級人員的標准住套間。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按照司局級人員標准,住宿標准間。其餘人員,按照處級以下人員標准,兩人住一個標准間。
3.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點飯店?
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強制實行定點住宿,主要考慮到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是一項新的工作,而事業單位規模龐大、類型復雜、經費來源渠道多樣,實行定點住宿有可能會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為了穩妥起見,決定先在黨政機關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擴大到事業單位。因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可以到定點飯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點飯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即財政部委託各地通過政府采購確定出差接待定點飯店後,某一地區(地、市、州)所有的定點飯店中簽訂的最高協議價格就是當地的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
4.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對出差人員實行定點住宿,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准間。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處級以下出差人員出現單數時,單位財務部門如何報銷?
答:處級以下出差人員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准間,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例如:某單位處級以下人員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費標准只能報銷兩個標准間,實際需要三個標准間。對於這類情況,單位財務部門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時,如何報銷住宿費?
答:根據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當前,中央級定點飯店的政府采購工作還沒有在縣級(含縣級)以下城市開展。因此,出差人員因工作需要在縣級(含縣級)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費開支標准應在該縣級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點飯店住宿費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6.出差人雖沒有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如何報銷住宿費?
答:中央國家機關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7.出差人員住宿在親友家裡,住宿費如何報銷?
答: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對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8.實行公雜費定額包干後,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從住地到機場的費用可否報銷?
答:考慮到機場一般距市中心較遠,乘車費用較高,出差人員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其往返機場乘坐專線客車的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不在公雜費定額包干之內。出差人員前往專線客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干范圍之內。
9.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對自然(日歷)天數應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
答:自然(日歷)天數是指出差人員從出發當天零時起,到完成任務後返回工作單位所在地當天24時止的日歷實際天數,出發和返回的當天均按一整天計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時出發,當月24日晨7時返回,則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數應為20天。
10.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其出差費用如何計算?
答: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當天往返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標准執行。其中: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包干限額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當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1.長途連續乘坐火車,符合坐卧鋪條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鋪的,補助費如何計發?
答:長途連續乘坐火車的,必須全程不買卧鋪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價的80%發給補助費。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鋪,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鋪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計算補助費,即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按本段硬座票價的比例給予補助。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不再給予補助,
12.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火車卧鋪條件,未買卧鋪票,而買直達硬座通票,受交通條件限制,必須中轉的,如何計發不坐卧鋪的補助費?
答:限於交通條件,出差人員必須中途轉車又未住宿的,可按規定的直達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因公必須中途下車中轉或辦事,並已住宿的,則分段計算。即:符合乘坐火車卧鋪的路段,而未買卧鋪票的,可按規定的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對不符合乘坐火車卧鋪的路段,則不應發給此項補助費。
13.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的人員,改乘軟座應怎樣補助?
答:符合乘坐火車軟卧條件的人員改乘軟座的,按照規定以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改乘硬座,同樣仍按照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改乘硬卧,不再給予補助。
14.在職困公傷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按規定已享受火車票價格優待的,如何計發補助費?
答:在職因公傷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已按規定優待價購買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
15.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如何具體掌握執行?
答:上述規定是對離家較遠的職工趁出差、開會或調動工作之便,略加繞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親屬的一種照顧。例如,從北京到武漢出差,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完成任務後,前往南京省親辦事,再從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費的報銷,應按從武漢回北京的快車卧鋪中鋪票價計算。繞道車、船費超過武漢到北京快車卧鋪中鋪票價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車船費少於從武漢到北京的快車卧鋪中鋪票價時,按照實際繞道車船費報銷。
16.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並已按規定的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後,途中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是否仍應按照規定發給?
答:對出差人員符合坐卧鋪條件,未買卧鋪票的,按火車硬座票價的一定比例發給個人補助費,王要是為了緩和火車卧鋪的緊張狀況.鼓勵一部分身體條件較好的同志,不必等購卧鋪票,及時出發。此項補助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的性質不同,因此,對出差人員已經按照規定的硬座票價的比例計發補助費後,在途期間仍應按照規定發給伙食補助費,公雜費。
17.有些旅客列車為了緩和客車擁擠狀況,活躍旅客生活,增設了不少服務項目。如利用餐車開設茶座,備用茶點、報刊、棋類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時收費,出差人員能否報銷此項茶座費用?
答:茶座費用等應由個人自理,不能報銷。
18.到基層掛職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是否給予伙食補助費?
答:根據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對於到基層掛職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其工資供給關系仍在原單位的,按照本規定給予補助。工資供給關系轉到掛職單位的,不再執行本規定。

I. 事業單位培訓多少錢

事業單位培訓價格根據培訓課程不同收費不同。事業單位培訓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90學時或者12天,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其中,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轉崗培訓;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專項培訓。
從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授課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同時,對培訓經費使用、培訓機構管理、培訓課程和教材建設、培訓登記管理、組織調訓等也作了明確規定。
選擇事業單位培訓機構可以中大紫荊教育,中大紫荊教育找充分發揮毗鄰港澳和身處改革開放前沿的優勢,深入研究總結率先改革開放和先行先試的廣東在政府治理、經濟發展、文化建設、社會管理等各領域的新鮮經驗與規律,緊密結合當前幹部隊伍建設實際與黨對幹部隊伍建設的新要求,開發前沿高端課程、延聘國內外優秀師資、創新培訓方式。

J. 我國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和體系文件有何建議

我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總體上看,我國事業單位改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還不相適應,且遠遠滯後於政府改革與企業改革,傳統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深層次問題如「政事不分」現象依然存在,人事管理機制也未落實到位,以及由此帶來資源配置的非社會化等問題仍十分突出。
我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的措施: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我國2010年的主要任務之一是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為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針對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措施:
1.事業單位的重新分類。科學分類是實施有效治理的基礎。傳統的事業單位分類方法主要是按照行業分類、按照經費分類、按照級別分類、按照隸屬關系以及按照經濟成分分類等,改革開放後,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我國產生了多種新類型的事業單位,以前的分類方法不再適用。
近年來,許多學者和領導都對事業單位的重新分類進行了深入思考。黃恆學教授將我國事業單位重新定位為現代事業組織,他認為,所謂現代事業組織,是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擁有獨立資產,面向社會自主從事准公共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基本組織形式。{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司長范恆山認為事業單位可分為三類:一是直接承擔政府行政職能、為政府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從事的是監管、資質認證、質檢、鑒證及機關後勤服務等類的活動;二是承擔公共事業發展職能、為社會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從事的是科教文衛等社會事業和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服務相關的活動;三是承擔著中介溝通職能、為市場和企業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從事的是咨詢、協調一類的活動。{4}按照事業單位所承擔的社會功能,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黃文平將其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大類。{5}丁茂戰教授將其分為四種基本類型:行政執行類、純公益類、准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副局長左然將其分為行政類、行政與公益混合類、公益類、經營類等四類。
在吸收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根據事業單位所承擔的社會功能的不同,可將我國目前的事業單位分為行政執行類事業單位、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三種基本類型,其中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又可分為純公益類事業單位和准公益類事業單位。純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依法承擔或經政府授權為全社會提供純公共產品,實現社會公共需要和國家長遠利益,個人消費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事業單位。如義務教育、基礎性研究、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益性文化等機構都屬於純公益類事業單位。准公益類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承擔或受政府授權為部分社會群體提供准公共產品,部分群體的受益與實現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基本一致,但個人消費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競爭性的事業單位。如非義務階段的教育機構、文化藝術單位、城市公用單位等。{6}對於行政執行類事業單位,只允許政府主辦,經費來源完全靠財政撥款,有執法收費的單位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經費管理形式,嚴禁收支掛鉤,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要全額上繳財政,人員經費和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改革方向是與國家機關合並。對於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則要將其推向市場,使其市場化、商業化。因此,改革的重點應是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
2.理順政事關系,重塑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關系模式。立足政事分開原則,合理劃分事業單位職能和明確政府職責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首先,要明確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職能分工。作為舉辦主體的政府部門應有所為、有所不為,對於只有由政府舉辦才能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絕大多數純公益事業以及相當一部分准公益事業,政府應當積極舉辦;對於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政府應將這部分事業單位推向市場,由社會力量和個人力量為主渠道來進行舉辦,使其實現市場化、商業化,政府只對其進行鼓勵和扶持。其次,應調整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財務關系。根據事業單位所承擔的社會功能的不同,分類理順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財務關系。對於行政執行類事業單位,政府提供完全的財政支持;對於純公益類事業單位,由於這類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原則上不能用市場機制去調節,因此,政府要提供該類事業單位的發展經費;對於准公益類事業單位,則根據其能夠市場化的程度來確立相應的政府補償機制;對於完全可以市場化、商業化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政府應完全放手交由市場機制來調控。第三,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應建立合同契約關系來取代之前的隸屬關系。通過建立這種合同契約關系,將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大包大攬變為政府社會雙向約束事業單位。對於由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政府要積極行使其在產權、財權、領導任免權等方面的職能權力,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強化對事業單位的責任約束;對於非由政府舉辦的事業單位,要依法賦予這些事業單位應有的自主權,使其成為在制度約束下自主運營、自我發展的獨立法人實體。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真正實現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體地位。
減少政府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直接干預,下放管理許可權,適度借鑒或參考國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有益經驗,建立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各項社會事業自身發展規律相適應的現代事業制度,以達到事業舉辦主體多元化、公共服務資源配置社會化、公立事業組織相對獨立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科學化、事業監督管理體系有效化的理想狀態。
3.完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200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頒布實施以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許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展。針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1)繼續推行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為重點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將固定化的用人制度轉變為契約化的用人制度,努力實現人事制度由傳統的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積極促進市場機制在事業單位人才資源配置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深化以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為重點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是從根本上改變事業單位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缺乏生機與活力局面的重要手段之一。(2)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監督制度和宏觀管理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監督和宏觀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證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用人自主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便於事業單位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3)完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與措施。任何組織都是由具有規律化的交互作用或相互依賴的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只有系統諸要素相互關聯和分工合作才能達成組織的整體目標。因此,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離不開相關配套措施的支持。第一,通過漸進方式使事業單位勞動力隊伍趨向合理化;第二,注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單項環節改革間的協同推進;第三,建立健全事業單位人事法律法規體系;第四,優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心理環境。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面對在將事業單位推向市場和社會的改革過程中所存在的人員的大量流動現象,如何安置分流人員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問題,解決好分流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是實現分流人員合理安置的首要保證。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真正把「單位人」變成「社會人」,逐步實現人才資源的社會化配置。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並使這些制度真正發揮作用,是解決分流人員流動的「後顧之憂」、保證出口暢通的重要手段。
應該認識到,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努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同時,必須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分流人員安置制度,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其次,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建立未聘人員檔案管理制度等,以促進行業內外流動;第三,積極為妥善安置未聘人員創造各種可能的條件,如建立專門的分流人員安置指導機構,組織定向培訓,引導鼓勵分流人員走向企業、走向基層、走向農村等,為他們提供大量的幫助與指導,改善其知識結構,合理引導鼓勵使他們在新的領域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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