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發改局怎樣制定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制度
根據公司所屬行業和規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區別,但由於行政管理的內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變化。根據廣州管理培訓講師的介紹,一般情況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員工禮儀和工作紀律、檔案管理、會議管理、印鑒管理、公文列印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庫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業為提高效率,還把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統統納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圍中。
現在結合具體的行政管理培訓有關內容具體講一下,員工禮儀和工作紀律、檔案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印鑒管理制度、公文列印管理制度、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
1、員工禮儀和工作紀律
主要包括:員工的著裝、儀表、語言、行為、及商務活動中的禮儀等等。工作紀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請銷假制度、休假制度、獎懲制度、離職及辭退制度。對一些行業來講,員工的禮儀和工作紀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
2、檔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歸檔范圍、立卷、 檔案保管期限、保密級別、檔案的借閱等等。
3、會議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會議的分類及召開許可權、會議的組織、會議紀律、會議記錄、會議跟進等等。
4、印鑒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鑒的制發、公司印鑒對內對外使用規定、印鑒的權責人及部門、印鑒的保管、印鑒使用登記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規范 、收文程序、發文程序、公文歸檔、公文清退、公文銷毀等等。
6、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購置規定、保管制度、領退制度、登記制度。
Ⅱ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的法律依據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安全資格證書由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證書由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全國統一樣式,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十九條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每3年復審1次。
(三)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和農民工)以及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培訓機構頒發,證書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依據: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考核標准,自行組織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4.《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規定:各企業和培訓機構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嚴格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0〕27號)要求:各企業要制定班組長安全培訓實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將班組長普遍培訓一遍,並確保以後每年輪訓一遍。
(四)安全培訓機構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地方統一的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組織實施培訓,不得亂收費。依據: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第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審批、頒發。第十五條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一、二級安全培訓機構認定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培訓〔2007〕226號)規定: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培訓收費標准,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一)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第30號、第44號令,同時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准(試行)》,可以:
1.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培訓工作所需資金,或者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者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等情況。
2.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等情況。
3.撤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或者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等情況。
4.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資質許可的范圍開展培訓,或者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或者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或者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等情況。
5.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和參加安全培訓的人員對其培訓質量意見較大的情況。
6.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適用於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情況。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對煤礦企業可以:
1.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整頓。適用於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2.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適用於煤礦企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
(三)根據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對企業可以:
1.依法停產整頓。適用於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
2.依法予以關閉。適用於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情節嚴重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