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集體林改培訓哪些內容請詳細說明一下,謝謝.
不知道你們的具體培訓內容,但這里有「林業局下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訓工作的意見」。希望對你有用。
要通過培訓,培養一支政治上靠得住、政策上吃得透、業務水平高、作風過得硬的林改工作隊伍,培訓一支明白林改政策、支持林改工作,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林農隊伍,確保林改工作順利推進,促進現代林業建設和林農增收致富。國家林業局7月28日下發《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訓工作的意見》,明確了林改培訓工作的總體目標。
林改培訓意見提出林改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縣處級以上林業領導幹部及縣林業局長,開展以學習《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林改法律法規為重點的集中輪訓,使其准確理解林改精神實質,把握林改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增強運用政策指導實際工作的能力,發揮好林改宣傳者、組織者和推動者的重要作用;對林改工作人員和基層林業幹部開展以林改業務為重點的專項培訓,緊扣實際需要,學習林改的工作內容和具體工作流程、業務技術操作規范、具體法律法規問題以及以群眾路線為重點的工作方法,使他們真正成為林改工作的行家裡手;對廣大林農開展以林改政策和林業技能為重點的培訓,通俗易懂地向林農講解林改的目的意義、主要政策、具體方法和步驟,傳授適合本地特點的林業生產實用技術,激發他們參與林改的「主人翁」意識,充分發揮他們在林改工作中的主體作用。
為此,林改培訓意見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林改培訓工作。
一是要加強林改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成立林改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分管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組長;要把林改培訓列入本地區林業工作的重要日程,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林改培訓工作方案,切實抓好本省區林改培訓工作。
二是要調動各方培訓資源。充分發揮各級林業幹部學院(校)、黨校和培訓基地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和支持高等林業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參與林改培訓活動;充分發揮基層林業工作站、農(林)業廣播電視學校和林業技術推廣站(中心)的作用,大力開展林農實用技術培訓。
三是要創新培訓模式。加強培訓需求分析,科學設置培訓班次,不斷完善課程設計和培訓內容。根據各級各類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試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現代化技術和手段,擴大林改培訓的規模和覆蓋面。
四是要加強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培訓任務,分層次、分類別建立林改培訓師資庫,加強動態管理,優化師資配備;要有計劃地對林改師資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素質和教學水平;要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通過開展林業科技承包、試驗示範和下鄉支農等活動培訓林農。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選編一批形式多樣、通俗易懂、適應地方特點的林改教材;積極利用多媒體等現代技術,促進培訓教材信息化建設。
五是要落實林改培訓經費。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按照中央林改意見的要求,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支持,將林改培訓列入本級財政項目支出預算,保證林改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林改培訓意見還強調,要規范對各類林改培訓班的管理,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以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不得借培訓名義增加林農群眾負擔。跨省區招生的培訓班須經國家林業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通過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貳』 關於林業的個人工作計劃怎麼寫
在對全球危機,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關鍵之年,我們必須准確判斷形勢,迎難而上,開拓創新,真抓實干,化危為機,妥善處置遇到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全面謀劃林業發展前景,為林場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結合我場實際,特製定本年度工作計劃。
----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推進林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為主線,繼續解放思想,緊扣縣委、縣政府「建設經濟強縣,推動跨越發展」的工作主題,以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為中心,突出企業體制改革和企業內部機制完善,突出轉變企業經濟增長方式,著力抓好森林培育、招項引資、職工緻富工作,搞好增收節支,進一步促進林場改革和經濟有序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成人氛圍,為配合全縣和諧穩定的發展大局作出新貢獻。
----工作目標
1、完成經濟指標,全場總收入*萬元。企業內部總收入*萬元,增長*,實行可用財力*x萬元,完成國家稅費*x萬元,降低生產成本、非生產性開支*萬元,收回欠款*萬元,職工人平增收*x元。
2、完成人工造林*x畝,中幼林撫育*萬畝,間伐*x畝,楠竹低改復壯*萬畝,有害生物防治率達到*%以上,受災率控制在*‰以內。
3、抓好杉木無節良材基地建設
。
4、實現爭項引資*萬元。
5、完成防火線*x公里,林道*公里。
6、確保林區無火警、無火災、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
----六件實事
1、抓好三項調查:職工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林場資產調查、林場林地邊界堪定調查。
2、進一步完善護林點水、電、訊三通工程維護工作。
3、加強基層圖書室、成人房的配套及管理。
4、抓好職工就業培訓與中層管理人員在崗培訓。
5、注冊兩個職工合夥性質的民營企業。
6、搞好兩處基礎建設:完成總場機關的二樓地板換修及一個分場的危房改造工作。
----工作重點
(一)森林培育
為貫徹落實「嚴管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開人工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林地林木奠定堅實基礎。進一步推進森林的營造及管護工作,積極全面抓好杉木無節良材培育、楠竹低改復壯、中幼林撫育間伐、森林經營試點工作;堅持重造重管,加大撫育間伐力度,加大杉木無節良材品牌創塑力度;充分利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契機,採用收購、股份、聯營等多種辦法不斷加大林場資源儲備力度,不斷增強林場自身發展能力。
(二)隊伍建設
以建立健全用人考核機制為平台,大力開展公開選拔的用人機制。突出抓好後備幹部的培養、幹部職工的培訓工作,提高幹部隊伍素質和
服務水平,著力增強職工抵禦改革和市場風險能力,保證幹部隊伍成人成長。
(三)爭項引資
在鞏固農稅改革、油料補貼、大徑材項目建設的基礎上,力爭貧困林場、飲水安全工程、災害重建、國有林區棚戶改造、生態公益林恢復、杉木無節良材基地、中幼林間伐、森林經營試點、林區道路建設、長防林等項目撥入,力爭完成引資*x萬元。
(四)深化改革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國有林場改革精神,啟動三項調查,制定改革方案,學習借鑒試點林場精神,為林場改革奠定堅定的思想基礎與物質准備。
(五)增收節支
為全面抵禦金融風暴對本場經營的影響,在完善「*項工程」承包的基礎上,繼續推行「三停四包、三優四統」,壓縮生產經營環節成本,大力開展菜園子工程、生物防火帶建設,進一步降低生產成本,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實現節支*萬元。
根據實際狀況加入自己的想法。
『叄』 怎樣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培訓什麼
森林防火條例( 年 月 日國務院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責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二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六條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三)協調解決、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七)配合有關機動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第八條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第九條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第十一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第十二條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森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三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燒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地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的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有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第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一)設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第二十一條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第四章森林火災的撲救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為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第二十三條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珍員、孕婦和兒童參加。第二十四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第二十六條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第二十七條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第二十八條森林火災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第二十九條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本條例條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第三十條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一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出項獻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時創造的;(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績的。第三十二條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四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法。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