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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10-17 02:25:44

A.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lingyongqingtui

B. 求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准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葯前檢查、裝葯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葯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葯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葯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葯器裝葯時,裝葯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路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C. 民用爆炸物品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國家將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實行監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
《條例》從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雷管編碼打號;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爆破作業單位要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留存2年備查。
此外,《條例》還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異地爆破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根據國務院日前頒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條例》還規定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並且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範設施。
《條例》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是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是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條例》還規定,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並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D.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為方便申請人,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委託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初審機關)承擔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並考核合格;
(六)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八)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九)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准和規程的要求;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葯生產安全管理規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安全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具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製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准、規范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
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
第九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在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前,應當向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填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3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範本),並完整、真實地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第十條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由初審機關初審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及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核查,並將下列材料報送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企業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
(三)對申請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初審意見。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5日內,將發證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通過有關政府網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有效期、生產地址、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等事項。
第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申請延續。
經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准予延續,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變更手續,並將結果告知初審機關。
安全生產的品種和能力、生產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範本);
(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三)安全生產費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實際生產量與銷售情況;
(四)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初審機關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將相關材料報送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發生變化,沒有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合格」;
(二)企業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三)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年檢不合格」。
第十六條 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企業重新申請年檢。
第十七條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還必須向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八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九條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結論或者出具的安全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和安全評價人員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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