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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培訓具體方案

發布時間:2021-10-10 20:22:13

『壹』 求:「化解矛盾糾紛,爭當人民調解能手」 的方案

各鄉鎮場黨委,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織: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市「萬名幹部下基層,聯戶幫困促和諧」活動動員大會精神,深入推進我縣創先爭優活動,縣委決定,在全縣各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中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開展「創建濱湖發展橋頭堡,爭當環湖崛起排頭兵」活動為契機,以「攜手共建促和諧」為主題,以密切聯系群眾為核心,充分發揮縣直單位黨組織的整合資源、協調各方的優勢,共搭服務平台,共建和諧農村,動員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基層,進一步了解情況,關注民生,解決問題,促進工作,破解經濟社會發展難題,實現余干崛起新跨越。

二、目標任務

集中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是創先爭優活動的重要載體和抓手,主要有以下七項任務。

1.開展黨的政策「大宣講」活動。要組織宣講好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相關惠農政策,重點是五中全會精神,核心是惠農政策。

要走千家進萬戶,面對面地宣講政策,採取釋疑解惑、重點講解等有效方法,使中央精神和省、市、縣委要求,入耳、入腦、入心,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惠農政策重點要宣講好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等有關政策。通過宣講,振奮群眾的精神,激發群眾的熱情,堅定廣大黨員幹部加快余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信心和決心,為實現「十二五」順利開局,推進余干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中快速崛起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2.開展社情民意「大調研」活動。要深入調查了解社情民意,認真記好「民情日記」,做到「八訪八問」,即訪弱問難,重點走訪貧困戶、重病戶、五保戶、留守戶、零就業戶、重訪戶、專業戶等「七戶」群眾,問他們的現實困難;訪群問願,走訪群眾,問群眾心願,掌握他們所想所盼;訪能問經,走訪致富能手和創業能人,問生產中的好做法和經驗;訪企問路,通過走訪企業,聽對企業改革發展的建議;訪怨問源,重點走訪信訪戶、上訪戶,問上訪的原因;訪賢問計,走訪農村中的土專家、田秀才以及在群眾中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問對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訪外問才,走訪聯系本地余干籍在外各類人才,問對家鄉的發展有什麼「好路子、好法子」;訪老問策,走訪德高望重、知名度高的老幹部、老教師、老黨員、老模範,問對建設新余乾的策略。

3.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處」活動。要按照縣委信訪突出問題百日大治理活動方案的要求,深入基層,細致排查矛盾糾紛和各類不穩定因素。要緊緊抓住當前熱點、難點信訪矛盾糾紛問題,加大工作力度,化解一批矛盾糾紛,特別關注農村土地徵用、城市拆遷、環境污染、安全事故和權屬糾紛等方面的問題;要重點解決涉及影響當前穩定的重復信訪,赴省、市集體上訪,赴京上訪,以及上級交辦、縣領導批辦的信訪問題;要全力化解由縣聯席會議梳理出的領導包案信訪案件。同時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老百姓的家門口,確保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4、開展惠及民生「大幫扶」活動。切實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做起,為民辦實事,讓民得實惠。認真落實共建活動要求,切實開展好看得見、摸得著的五件實事。即結好一批幫扶對子,按照縣級幹部聯系3戶、科級幹部聯系2戶、一般黨員幹部聯系1戶的要求,安排幹部與農村普通群眾結成對子。搞好一次走訪慰問,元旦、春節期間,要對幫扶對象進行走訪慰問,原則上每戶慰問金不少於200元,把黨的溫暖送到千家萬戶。捐贈一批辦公用品,各單位要向行政村捐贈一批辦公設施、文化設施,使村委會辦公設施得到完善或修繕。聯系輸出一批勞務,要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幫助推薦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改善農民生活,提高群眾收入,原則上每村不少於20人。爭取協調和引進一個項目,協助行政村向上級爭取一個3萬元以上「普惠制」之外的項目,用於改善農業、交通和水利等方面基礎設施.
5、開展基層黨建「大加強」活動。要把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作為幹部下基層的重要任務,扎實抓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要加大對班子軟弱渙散村、矛盾糾紛突出村、村務管理薄弱村這「三類村」的整頓力度,提高工作整體水平。要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理順「兩委」關系,實現村級組織運行協調統一,要發揮引導好農村理事會、調解委員會、各類協會、老幹部、老黨員在推動新農村建設等各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村務公開力度,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要加大黨建工作力度,扎實抓好農村產業黨建、生態黨建、黨員服務承諾、黨員議事等工作,切實提高基層黨組織的能力。
6、開展創先爭優「大推進」活動。要按照出典型、出經驗、出成效的要求,幫助農村基層黨組織開展好創先爭優活動。要重點做好創先爭優活動有關內容的宣傳,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於創先爭優中去,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創先爭優的氛圍。要結合實際確定主題實踐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農村(分場)黨組織要以抓產業、抓民生、抓穩定,促進農村生產發展、促進農民生活富裕的「三抓兩促進」為主題,社區黨組織要以開展重管理、重服務、重聯建,打造文明社區、打造和諧家園的「三重兩打造」為主題開展活動,提高工作的成效。.
7、開展年底工作「大沖刺」活動。要把幫助促進今冬明春工作到位作為創先爭優的重要實踐平台,提高共建活動的成效。要幫助開展今冬明春各項工作,重點開展好冬修、冬種、冬造工作、計劃生育、新農村建設、造林綠化、森林防火、財稅任務、招商引資、重點工作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等工作,推動各項工作在規定時間完成到位,並力促整體工作爭先進位。同時,要幫助謀劃好明年的工作,為工作開好局、起好步、帶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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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法步驟
活動從2010年11月下旬開始至2011年春節前後,100天左右,共分准備階段、組織實施和總結提高三個階段。
1、准備階段
(1)成立組織機構
①縣委成立「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領導小組,負責整個活動的領導和組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委創先爭優活動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②派駐鄉鎮場工作組。各鄉鎮場共派駐27個工作組,各組長由掛點縣領導擔任,部分縣領導為第一副組長,同時從縣直機關抽調幹部擔任常務副組長。
③派駐駐點工作小組。向各村派駐一個駐點工作小組,駐點工作小組由2名縣直機關幹部和1名鄉鎮場幹部組成,工作小組接受工作組和鄉鎮場黨委的雙重領導。
(2)培訓人員
採取以會代訓的形式,對全體工作隊員進行下基層前的培訓,培訓內容涉及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涉及農村的政策法規和本方案、農村工作方法等。
(3)召開動員大會) 參加人員為縣委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常務副組長、各鄉鎮場黨委書記、縣直機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2、組織實施階段分宣傳發動、組織實施、整改落實三步進行。
(1)宣傳發動
通過宣傳發動,使村(居)、分場幹部和群眾了解「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充分認識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①召開好會議。認真開好鄉鎮場動員大會、村(居)、分場全體黨員大會、群眾代表大會(也可分自然村進行)。
②組織好學習。組織村(居)、分場幹部學習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縣委活動方案、農村養老保險、水利冬修等農村政策法規。
③落實好宣傳。每個自然村都要書寫、張貼宣傳標語,村(居)、分場要置辦宣傳欄。
(2)組織實施
通過入戶調查摸底、梳理匯總情況、解答解決問題三個環節組織實施,確保活動落到實處。
①組織走訪。工作小組深入農戶家中,田間地頭進行走訪,同時通過召開村黨員大會,老村組幹部、黨員、群眾座談會或召開村民會議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②進行梳理。工作小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梳理本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並進行歸類匯總。
③解決問題。對存在的問題分清輕重緩急,制訂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真正形成解決問題的強大合力。
(3)整改落實通過建章立制、書面反饋結果、認真開展「回頭看」活動,抓好整改落實。
①健全制度。對通過梳理和解決的問題建章立制,重點建立健全村級經濟和發展規劃、村規民約、村民「一事一議」規程、村「兩委」議事規則、民主監督、村務黨務公開、財務管理和黨的基層黨建等一套制度。
②搞好反饋。對解決的問題和建章立制情況要做好書面反饋結果工作,涉及個人的要向個人反饋,涉及集體的要向村(居)、分場、駐地工作組、鄉鎮場黨委和縣委活動領導小組反饋。
③開展「回頭看」活動。開展一次「回頭看」活動,看活動的開展情況和成效,查漏補缺,鞏固成果。
3、總結提高階段
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經驗總結,樹立典型。
(1)搞好總結。各駐村工作小組向駐鄉鎮場工作組書面上報工作小結,各工作組要向縣委活動領導小組書面上報總結。每個工作隊員必須書面上報個人工作總結,工作組長必須對每個隊員作出鑒定意見並加蓋鄉鎮場黨委公章,以上工作總結和鑒定一式二份交縣委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組織驗收。工作組負責對工作小組進行安排和驗收,縣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部分工作組開展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
(3)進行匯報。縣委活動領導小組寫出書面總結向縣委匯報,並形成經驗匯報材料。.
四、幾點要求
開展「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主題實踐活動,面廣量大、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單位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1、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 「千名幹部下基層,攜手共建促和諧」活動是我縣落實中央和省、市委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深入推進創先爭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鍛煉幹部、培養黨性、轉變作風的一項重要抓手,也是幹部向基層學習的一次絕好機會。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把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解決問題。要選派年富力強、熟悉群眾工作、善講群眾語言的幹部下基層,並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2、要嚴明紀律,樹立形象。黨員幹部在下基層過程中,要堅持「五同」,做到「十不準」。要與群眾同吃、同住、同勞動、同學習、同受教育。要自帶生活用品,堅持吃住在鄉村,下鄉補助由各單位按有關規定自籌,提倡進農家門、吃農家飯、住農家屋,與單位工作脫鉤,要求一周至少在鄉村住宿5天以上,原則上不能請假。同時,在工作過程中,要做到「十不準」,嚴明工作紀律。通過下基層,與農民交朋友,結對子,辦實事,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給村裡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隊,樹立幹部新形象。
3、要加強督查,注重實效。縣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和縣委督查指導組要採取定期督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對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人員不到位、工作不認真、作風不扎實的單位和個人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問題突出、工作成效不明顯的地方、單位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扎實、表現突出、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給予表彰,並作為單位評先、幹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建立健全督查通報機制,確保活動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4、要加大宣傳,形成合力。採取多種宣傳方式,對開展活動進行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形成濃厚氛圍。余干電視台、余干之窗網站、今日余干、縣委創先爭優活動簡報,將開辟專欄進行宣傳報道。要堅持典型引路,注重在活動中發現、培樹先進典型,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報道活動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和取得的成效,做好典型經驗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在全社會積極營造學習先進、趕超先進、爭當先進的良好風氣。

中共余干縣委
2010年12月8日

主題詞:創先爭優 千名幹部下基層 攜手共建促和諧
主題實踐活動 通知

『貳』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叄』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肆』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伍』 人民調解法培訓教材的介紹

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司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意見》,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調解法》,滿足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對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需要,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特邀請立法參與人之一范愉教授精心編寫了《人民調解法培訓教材》。

『陸』 人民調解法培訓教材的內容簡介

該書分為上、復下冊制,上冊為理論基礎,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人民調解制度概述,系統論述了人民調解制度的起源和發展;第二部分:人民調解法釋義,以准確、詳盡、通俗的語言對《人民調解法》逐條進行闡釋;第三部分:《人民調解法》專家解讀,由著名的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從法學權威的角度讀者詳細地講解《人民調解法》出台的來龍去脈,高屋建甌地分析了《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意義和法律地位,並對重點條文進行更深入透徹的解讀;第四部分:《人民調解法》及相關立法文件匯編,收錄了與《人民調解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運用法律提供依據。下冊為實務經驗,共三部分。包括第五部分典型經驗選編,旨在幫助人民調解員學習了解調解的技巧和方法;第六部分人民調解經典案例評析,以案說案幫助人民調解員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調解法的內涵;第七部分人民調解文書,讓人民調解員在實際工作中規范調解文書,加強案卷管理。

『柒』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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