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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培訓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10-09 10:49:59

㈠ 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有哪些主要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後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2)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3)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4)造林模式;

(5)種苗供應方式;

(6)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7)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㈡ 2019關於退耕還林有什麼新政策和有什麼補貼標准

退耕還林是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舉措,也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幫助貧困農民脫貧致富、加快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有效途徑。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大家最關心的退耕還林補助問題。退耕還林每畝補助多少錢?如何申報退耕還林補助?2019年還有退耕還林補助嗎?

一、退耕還林每畝補助多少錢?

國家在2014年啟動了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政策,但在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推進過程中,各地反映總體規模偏小和實施進度偏慢等問題。為加快推進退耕還林還草,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推進連片特困地區脫貧致富,2015年12月31日,財政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擴大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的通知》(財農[2015]258號)。

《通知》規定,國家按退耕還林每畝補助15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現金補助1200元、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種苗造林費300元)、退耕還草每畝補助10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現金補助850元、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種苗種草費150元)。

中央安排的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分三次下達給省級人民政府,每畝第一年800元(其中種苗造林費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補助資金分兩次下達,每畝第一年600元(其中種苗種草費150元)、第三年400元。

除了國家的補貼政策,有些地區對退耕還林還有其他優惠政策。像《烏蘇市2018年新一輪退耕還林實施方案》就規定,退耕還林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所有退耕還林地免收承包費。

2.所有退耕還林地享受二輪地用水價格。

3.退耕還林地每畝享受國家補助1500元。補助分三次發放,第一年驗收合格補800元,第三年驗收合格補300元,第五年驗收合格補400元。

4.享受國家退耕還林的其他政策。

5.除國家退耕還林補助外,市財政每畝每年再給予100元的生態環境建設補助,補助期限暫定5年不變。五年後,若國家對棉花仍有補助政策,將根據國家對棉花的補助金額,繼續確定補助標准。若國家取消棉花收購補助政策,市財政補助隨之取消。

㈢ 怎麼給群眾宣講退耕還林政策

按下面的將就可以

耕還林是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砂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繼續耕種,本著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造林種草,恢復植被。目前,昆明市實施的退耕還林工程有國家、省、市三級的項目。

國家退耕還林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生態急劇惡化的狀況,1998年特大洪災之後,黨中央、國務院將「封山植樹,退耕還林」作為災後重建、
整治江湖的重要措施。從1999年開始實施的退耕還林工程,包括退耕地還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其中,
國家退耕地還林2007年暫停實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實施規劃期限是2008-2015年,國家目前將啟動新一輪退耕還林,已完成摸底調查工作,總體方案
編制等工作。

一、退耕地還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截止2014年,國家退耕還林工程已進入第十六個年頭,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實施了六年。昆明市累計完成退耕還林工程
77.8萬畝,其中退耕地還林26.3萬畝(生態林25.35萬畝、經濟林0.65萬畝、草0.3萬畝),荒山荒地造林46.7萬畝,封山育林4.8萬
畝;完成退耕還林鞏固成果後續產業發展種植業39.425萬畝,補植補造8.3664萬畝,開展技術培訓6.06萬人,農村能源建設薪炭林造林
0.6006萬畝、建沼氣0.3567萬口,節柴灶1.8462萬眼,太陽能1.3123萬戶,基本口糧田建設8.2882萬畝。工程涉及全市14個縣
(市)區、134個鄉(鎮、街道辦事處)、1078個行政村、7.85萬戶農戶、28.94萬人。

(一)國家無償向退耕農戶提供糧食、生活費補助。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50公斤;從
2004年起,向退耕戶補助的糧食改為現金補助,按每公斤糧食(原糧)1.40元計算,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生活費20元。雲南省每公斤糧食還補助調運費
0.2元。糧食和生活費補助年限:還草補助按5年計算,還經濟林補助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補助按8年計算。

(二)國家向退耕農戶提供種苗造林補助費。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畝補助50元,2010年以後荒山造林提高到每畝補助種苗造林費300元。

(三)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於退耕地還林面積的80%。

(四)退耕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五)退耕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退耕還林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國家2007年暫停實施退耕地還林項目,並作出了完善退耕還林政策,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決策。隨著退耕還林補助年限相
繼到期,國務院決定:中央財政繼續安排資金,一是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的現金補助,每畝補助105元,以解決退耕
農戶當前生活困難。二是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鉤。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還草補助2年。三是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集中力量解決影響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突出問題,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退耕農戶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建
設、生態移民以及補植補造。2008年以後,開始實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項目。

三、國家將啟動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增加了林草植被,減少了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促進了農業結構調整和富裕勞動力轉移,農民增收。
但是,目前我國森林資源仍很匱乏,原生植被退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等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居住在生態脆弱、自然災害多發、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群眾要從根本上脫貧
致富,需要結合易地搬遷、城鎮化建設、產業調整,開展退耕還林還草。國家決定2014年起啟動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簡稱新一輪退耕還林),到2020年總
規模控制在4000-6300萬畝。根據各縣(市)區摸底調查上報的規劃,2014-2020年,新一輪退耕還林全市規劃面積30.3583萬畝,其
中:25度以上坡耕地面積24.1406萬畝,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下坡耕地面積6.2177萬畝。市、縣(區)將積極爭取並組織實施好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
工程

(一)工程總體思路

借鑒以往退耕還林經驗,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和農民群眾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建立退耕還林農民自主機制,避免政府幹
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式實施。在農民自願申報退耕還林任務基礎上核定規模,補助資金劃撥到省,省級人民政府自主確定兌現給
農戶的補助標准,政府由管理者變為購買生態服務的發包人,負責按質按量驗收產品服務,在技術上提供指導和實施條件上給予幫助。

(二)實施重點和規模

新一輪退耕還林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年度變更調查成果,嚴格限制在25度以上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
15-25度坡耕地上實施。兼顧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退耕還林的規模和進度。因地制宜,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不再區分林種,願種什麼就種什麼,
適合種什麼就種什麼,不限制比例,有條件的可實行林草結合,發展林下經濟。全國到2020年總體規模約4240萬畝。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2173萬畝,
嚴重沙化耕地1700萬畝,丹江口庫區和三峽庫區15-25度坡耕地370萬畝。綜合考慮糧食安全、種苗供應等情況,2014年安排500萬畝,優先安排
符合退耕條件、群眾退耕積極性高、前期工作準備充分的地方。

(三)補助標准

新一輪退耕還林國家每畝補助1500元,其中:財政部通過專項資金補助現金1200元、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預算內投資補助
種苗造林費300元;退耕還草每畝補助800元,其中:財政部通過專項資金補助現金680元、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預算內投資補助種苗種草費120元。國家
對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分三次下達到省,每畝第一年800元(其中:種苗造林費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補助資金分二次下達,每
畝第一年500元(其中:種苗種草費120元)、第二年300元。省級人民政府可在此基礎上自主確定具體補助標准和分次兌現給退耕農戶的數額。因地方提高
標准超出中央補助規模部分,由地方財政自行負擔。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不主張用退耕還林來解決農民生計問題,要農民自願,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到退耕還林中,提高成效;支持項目整合,提高發展水平。

(四)工程管理

國家林業局統一制訂新一輪退耕還林驗收標准和合同範本。縣級政府或由其委託的鄉級政府與退耕農戶簽訂合同,明確退耕范圍、面積、樹種草種、初植密度、補助標准和金額,以及完成時間、質量要求、檢查驗收與資金兌付時間和管護責任等。建立健全村級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對退耕農戶的退耕面積、退耕地點、要種草種以及質量要求、驗收結果、補助資金等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五)面積核實

還林第二年成活率驗收,第四年保存率驗收;還草第二年驗收分別由國家林業局、農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依據年度土地變更
調查成果,開展逐圖斑的監測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任務調整、補助資金兌現、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資金足額用
於退耕還林。

(六)配套政策

1.退耕後營造的林木,凡符合國家和省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的,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未劃入公益林的,經批准可依法採伐。牧區退耕還草明確草地權屬的,納入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

2.在不破壞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鼓勵退耕農戶間種豆類等矮桿作物,發展林下經濟,以耕促撫、以耕促管。鼓勵個人興辦家庭林場,實行多種經營。

3.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易地扶貧搬遷、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改善退耕戶生產生活條件、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特色產業、增加農戶收入,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

4.退耕還林還草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權變更登記。

㈣ 退耕還林有什麼作用

退耕還林工程是我國林業建設史上群眾參與度最高的生態建設工程,自1999年試點實施以來,在我國25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展開,工程區新綠喜人,已經開始有效緩解我國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有2000多萬農戶9700多萬退耕農民開始從工程建設中受益。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是我國面臨的最嚴重的生態挑戰之一。退耕還林工程意在通過擴大林草植被,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問題,為我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為保證工程建設健康穩步推進,國務院先後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並適時頒布實施《退耕還林條例》,使退耕還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據統計,退耕還林工程實施5年多來,已累計完成1332.58萬公頃(約2億畝)造林任務,其中退耕地造林643.65萬公頃,配套荒山荒地造林688.93萬公頃。工程營造生態林的比重達到80%以上。

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大大加快了我國生態建設步伐,工程區林草覆蓋率平均增加2%以上。據觀測,1997年以來,較早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陝西省延安市和榆林市,裸地及低覆蓋度的面積減少了7.81%,中高覆蓋度植被增加了8.45%,一些地方開始呈現山川秀美的景象。

退耕還林使我國的母親河長江、黃河等流域嚴重的水土流失狀況開始得到緩解。據監測,僅四川省境內1999年以來輸入長江的泥沙量就減少了5.6億噸。四川農業大學觀測結果表明,退耕地還林2年到3年後的徑流含沙量,比同一地區農耕地減少22%~24%。據四川省洪雅縣監測,該縣2003年退耕還林地塊比退耕還林前的1999年每畝減少泥沙流失4.96噸,增加蓄水18立方米。

土地沙化嚴重的地方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後,沙化趨勢開始得到遏制。據對16個退耕還林樣本縣效益監測,2003年沙化土地面積比1998年減少42萬公頃,工程實施5年多來共下降24.01%。

2003年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組織專家對退耕還林工程進行的中期評估認為,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退耕還林的決策正確,各項政策優惠、具體,貫徹落實較好,幹部擁護,農民滿意;各項制度嚴格,各級領導重視,工程進展順利並已初見成效。

㈤ 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耕還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7號)(以下簡稱《退耕還林條例》)第五條規定,退耕還林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㈥ 退耕還林實施方案需要cad圖嗎

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確實需要具體實施的平面圖,由於cad格式的圖紙是以准確的尺寸來繪制的,所以從各個角度講都是方便的。而其他的平面設計效果圖是達不到准確尺寸效果的。

㈦ 關於農村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耕還林活動,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的退耕還林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第五條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計劃的匯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復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第八條 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國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耕還林活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意識。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助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十三條 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

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范圍、布局和重點;

(二)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四)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准並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但是,因生態建設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後,可以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應當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七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退耕還林必須依照經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規劃。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核,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林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建議,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10月31日前聯合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於11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並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後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二)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三)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種苗供應方式;

(六)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鄉鎮作業設計,把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地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編製作業設計時,乾旱、半乾旱地區應當以種植耐旱灌木(草)、恢復原有植被為主;以間作方式植樹種草的,應當間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於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認定。

第三章 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准、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第二十六條 退耕還林所用種苗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的良種壯苗。

第二十七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並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條 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准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並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資金和糧食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託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合同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八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第四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徵農業特產稅。

退耕還林的縣(市)農業稅收因災減收部分,由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條 資金和糧食補助期滿後,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退耕還林者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採伐。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單位糧食產量,解決退耕還林者的長期口糧需求。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沼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農村能源建設,解決退耕還林者對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柱產業,開辟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業人口逐步向城鎮轉移。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實行生態移民,並對生態移民農戶的生產、生活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五條 退耕還林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

第五十六條 退耕還林應當與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結合,對不同性質的項目資金應當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剋扣補助糧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分攤的和多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有關破壞退耕還林活動的檢舉、控告的;

(二)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糧食調運費用的;

(三)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的;

(四)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對自行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者未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五)集中采購種苗的,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未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六)集中采購的種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購種苗的,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種苗費的;

(八)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

(九)批准糧食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或者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九條 採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准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的具體實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批準的規劃范圍外的土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實施退耕還林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中央政策補助。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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