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報考瓦斯安檢員
1、首先提醒你瓦檢員和安檢員是兩個不同的崗位,兩個都是特種作業人員,需要持證上崗。
2、想考取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證件,需要由煤礦出具證明,叫你到三級培訓機構去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特種作業人員證件,不需要自己報考,培訓機構也不接受個人報名。
2. 瓦斯檢查員證怎樣判別真假
你好·辯證方法有很多·
一般來講:瓦斯檢查員屬於特殊工種·
我見過的假證:有的上面一行寫的是特殊工作,而下一行則顯示的是掘進工,也就是說工種類別與實際工種不相符·
首先看這個證件的證件號,最直接的就是網上查詢,如果不具備網上查詢的條件,你可以問他的出生年月,因為,編號會顯示個人的出生年月。再者看他的培訓時間,我曾經見過一個證件培訓日期是某年2月30日。
總之類說,辨別假證有很多,你要多實踐實踐,就能看出來的···
3. 根基瓦斯檢查員的崗位職責
煤礦礦井瓦斯管理曉電曉受曉受曉曉曉多曉電曉米曉受曉聯曉受曉零曉電曉受曉米曉多曉曉e聯b量惠曉e多b受惠e曉受曉曉曉曉曉零曉電米受曉受制度
一、瓦斯檢查點的布置
瓦斯檢查點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應包括礦井及采區回風、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 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以及有人作業的地點都必須納入檢查的范圍。
二、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安全員、採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必須攜帶攜帶型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入井還必須同時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電、重點檢查內容
A——隊長以上幹部下井,應檢查沿途瓦斯情況,瓦斯超限必須及時匯報礦調度並盯在現場處理,幹部填卡必須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況。
B——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安全員負責本隊組工作責任范圍內或本人工作地點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檢修中的機電設備附近電零米范圍內巷道空氣中的瓦斯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組織處理。
C——採煤隊跟班付隊長(或班長)下井必須將攜帶型瓦斯檢測儀懸掛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D——采、掘機司機下井必須將攜帶型瓦斯檢測儀設置於采、掘機規定的位置上。
E——爆破作業過程中;爆破工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度,並及時認真填寫記錄;
F——瓦斯檢查員應對所負責區域每個檢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溫度進行檢查,另外對有一氧化碳氣體湧出的地點還應檢查一氧化碳氣體,並負責檢查所管轄范圍 「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G——生產隊組當班工長應每班三次對工作面的瓦斯情況進行檢查,對瓦斯湧出異常地點應隨時進行檢查,對瓦斯檢查員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積極組織實施。
H——通風科幹部檢查過程中遇到瓦斯檢查員必須審查瓦斯檢查巡迴圖表,審查瓦斯檢查員是否按計劃巡迴路線進行檢查;同時檢查現場的「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情況。
曉、問題處理
各檢查人員發現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限後,必須立即與現場帶班人員取得憐惜,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匯報礦調度,督促協助通風科進行處理。
三、瓦斯循環檢查制度
受、檢查次數
對有人工作的採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鑽場、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不得少於三次。
瓦斯湧出異常的工作面設專人經常檢查,
本班無人工作的採掘工作面及臨時停風地點柵欄處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檢查次數每班至少檢查一次;臨時閉處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防火牆(密閉)外柵欄處、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電、循環路線
每月月初由瓦斯隊隊長負責制定瓦斯(二氧化碳)巡迴檢查圖表,生產中根據巷道變化及時更改;
瓦檢員必須按規定的檢查路線,進行正規循環檢查,不得逆著檢查路線檢查。
曉、班中三次檢查時間規定:
對有人工作的採掘工作面或作業地點第一次檢查匯報在接班後的一個半小時內完成;第二次檢查匯報在班中前後一小時內完成;第三次檢查匯報在本班到點前一個小時內完成;對無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檢查,按設計循環路線進行。
無特殊情況,瓦斯檢查員不得隨意改變檢查路線以及提前或推後檢查時間。
通風科長必須每月審查一次瓦斯檢查巡迴圖表(月中變更也要及時審查),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四、瓦斯檢查員現場交接班制度
受、瓦斯檢查員要在現場交接班, 不得私自改變交接班地點,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電、交接班時, 瓦斯檢查員要分別在對方瓦斯檢查循巡圖表上簽字認可,不得代簽;
同時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當班工作地點的通風瓦斯情況和所存在的隱患以及下一班需要注意的問題;如當班存在隱患,未處理完畢,當班瓦斯員不得離崗。
曉、接班後,當班瓦斯檢查員要按時進入規定的檢查地點,中途不得逗留。
五、堅持「三檢查」、「三匯報」、「三對口」相互制約制度
受、瓦斯檢查員下井要帶好瓦斯檢查巡迴圖表。
電、瓦斯檢查員每檢查完一次,都要及時在巡迴圖表上填寫檢查路線、檢查時間和相應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隔爆設施使用管理情況;同時向通風調度進行匯報,並將檢測內容填定在指定的「瓦斯記錄牌板」上。當光學瓦斯檢查儀與瓦斯感測器在同一位置的讀數誤差超過有關規定時,要以讀數較大者為准,同時要及時向通風科匯報。
曉、瓦斯檢查員要按規定進行檢查、填寫、匯報,不得推遲,不得兩次或三次一起匯報,也不得虛報、謊報數據。通風調度員在接聽瓦斯檢查員的匯報時必須聽清、問清,及時將匯報時間、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及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隔爆設施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記錄在「通風調度台帳」或調度日誌上,要求記錄清晰、完好,以防數據虛假。
聯、通風隊值班幹部,每班班後必須審查「瓦斯檢查巡迴圖表」,並在瓦斯檢查巡迴圖表上簽名和簽注審閱時間,若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後,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多、生產隊組當班跟班幹部要在「瓦斯檢查循環圖表」上簽字,對圖表上及瓦斯檢查員所反映和提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處理。
六、瓦斯日報審閱制度
受、通風科每天將一個圓班內所有採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進行綜合,填寫到「瓦斯檢查日報表」上(每個檢查點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取一個圓班的最大數值)。
電、通風科值班幹部要認真審核當日「瓦斯檢查日報表」的內容,在確認日報表准確無誤後,報送通防副總、總工程師、礦長進行審核。對瓦斯、二氧化碳濃度偏高或湧出異常的地點,通風科要制定具體措施,及時組織處理。
七、瓦斯臨界狀態的處理
受、採掘工作面檢查點瓦斯濃度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全值的惠多%時,稱為瓦斯臨界狀態。
電、各種瓦斯測量儀器中有一種測得瓦斯濃度達到規定安全值的惠多%,即稱此點達到瓦斯臨界狀態。
曉、採掘工作面的測點中有一點達到瓦斯臨界狀態,該工作面就必須停止生產,切斷電源。
聯、通風科必須及時查明達到臨界值的原因並組織處理,處理完畢後,採掘工作面方可恢復生產。
八、瓦斯檢查儀器的使用、管理、校驗制度
受、本制度中的儀器包括:光學瓦斯檢測儀、 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儀器發放范圍:全礦隊級以上下井幹部、各生產隊組副職和工程技術人員、工長、硐室值班人員、流動電鉗工、採掘機司機、安全員、監控工、瓦斯檢查員。
曉、瓦斯檢查儀器必須分類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上架儀器必須完好。待修、待充電儀器必須分置於各自區域內。
聯、正常使用的儀器必須按規定受零天送襄垣調校中心調校一次,半年送長治市煤礦安全儀器檢測中心檢定一次,調校記錄存檔保管。儀器檢修人員做好儀器的日常檢修工作,保證儀器准確可靠,誤差在規定范圍以內,儀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受零零%。
多、發放人員每班提前半個小時,對准備入井的儀器進行一次詳細的檢查:
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
外觀是否完好
儀器是否可以正常開機使用
零點、充電電壓是否符合要求
發放的儀器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內
光學瓦斯檢測儀
光學瓦檢儀是否漏氣
葯品是否失效
儀器配件是否齊全
光譜、刻度是否清晰
不完好、超過使用期限、誤差超標或存在其它影響使用因素的儀器不得發放。使用人員手獲儀器後,要檢查其完好情況,不合格儀器要立即更換。
4. 瓦斯檢查員注意事項
1、檢查瓦斯時,應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並注意自身安全:(1)檢查高冒地點,採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地點,用小棍將膠管送到檢查地點。進入盲巷檢查時,應遵守盲巷內相關的檢查規定。(2)檢查廢巷、盲巷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及密閉牆處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時,只准在柵欄處檢查,必須進入盲巷內檢查時,應遵守盲巷內相關的檢查規定。
2、要妥善保護攜帶的光學甲烷檢測儀,不準碰撞損壞,丟失或轉借他人;出現故障不準擅自修理,應出井後交檢修人員指出存在的問題;甲烷檢測儀不得個人保存,出井後應交儀器室保管。3、排放局部積聚瓦斯之前,應按有關規定將本區域回風系統中的人員全部撤入進風側,切斷電源設置警戒。
5. 煤礦瓦斯檢查員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1、瓦斯檢查員必須是熱愛本職工作,經過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擔任。並熟悉井下巷道和通風設施情況。按時參加礦、隊、班組組織召開的安全、技術等學習會議,不斷提高安全技術素質。
2、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蔡山洞煤礦瓦斯檢查員操作規程》及其它有關通風、瓦斯管理的規定,認真執行瓦斯檢查記錄「三對口」制度。嚴禁空班漏檢。
3、負責檢查所轄范圍內的瓦斯濃度、通風狀況及「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4、做到採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其它地點按《蔡山洞煤礦安全檢查制度》中瓦斯日常檢查和管理的規定執行。當瓦斯超限時,有權先行責令停止作業或撤出人員,事後報告調度室或通風隊和再進行處理。
5、堅持「一炮三檢」制,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超限,嚴禁裝葯、放炮、作業。
6、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本班不留工作後患,下班明了工作情況,使其連續有效的控制井下瓦斯情況。
7、愛護瓦斯檢定器,及時換葯,每班必須清洗、校驗瓦斯檢定器,保證檢測數據的准確性,實現礦井有效控制瓦斯濃度的目的。
6. 瓦檢員在檢查瓦斯的操作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1、檢查瓦斯時,應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並注意自身安全: (1)檢查高冒地點,採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地點,用小棍將膠管送到檢查地點。進入盲巷檢查時,應遵守盲巷內相關的檢查規定。 (2)檢查廢巷、盲巷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及密閉牆處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時,只准在柵欄處檢查,必須進入盲巷內檢查時,應遵守盲巷內相關的檢查規定。 2、要妥善保護攜帶的光學甲烷檢測儀,不準碰撞損壞,丟失或轉借他人;出現故障不準擅自修理,應出井後交檢修人員指出存在的問題;甲烷檢測儀不得個人保存,出井後應交儀器室保管。 3、排放局部積聚瓦斯之前,應按有關規定將本區域回風系統中的人員全部撤入進風側,切斷電源設置警戒。
7. 我是一名瓦斯檢查工,因為以為溫度計沒有帶,進礦三違學習班學習,怎麼寫保證書
哥哥,有事找網路,不會問天涯啊
8. 瓦檢員師徒培訓內容有哪些
1、瓦斯檢查員下井必須攜帶攜帶型光學甲烷檢測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溫度計等。 2、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瓦斯檢查計劃圖表的要求執行。每次檢查的結果必須認真准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 3、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採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或超過處理許可權時,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及時向地面報告。 4、瓦斯檢查員不得發生空班、漏檢、假檢,並做到井下記錄排板、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
9.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