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其他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嚴格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狀況,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工作目標,提出管理對策,落實經費保障,並組織實施。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交通、建設、農機、工商、質監、衛生、規劃、教育、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車輛所有人等有關個人和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章 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車輛登記和駕駛人考核發證,嚴格公正執法,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員協助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轄的道路、橋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設置和完善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等交通設施,及時消除道路安全隱患,保障道路完好,並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所屬運輸企業和客運場(站)、營運車輛、駕駛人的道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監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責任的落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第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經常對社會公眾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實施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
(四)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做好機動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及時消除隱患;
(六)僱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登記其駕駛證和身份證件;
(七)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道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整改交通安全隱患,改進交通安全措施,防範和減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
(二)按照規定項目和方法檢驗機動車;
(三)使用的檢測裝置(儀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檢測裝置;
(四)向車輛送檢人出具檢驗報告;
(五)建立檢驗車輛的交通安全技術檔案;
(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收費;
(七)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教學大綱進行駕駛培訓,不得縮短培訓時間或者減少培訓內容,並如實向機動車駕駛考試主管部門提供培訓記錄。
機動車駕駛培訓資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的監督,發現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信息,並向當事人提供車輛報廢證明。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現場監督下,對報廢營運車輛及其他大型客車、貨車進行解體。
第十四條 承修外觀損壞車輛的,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發現有交通事故後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五條 機動車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或者影響交通管理設施功能、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裝置。
不準違反規定在車輛上安裝搭載人員的設備。
第十六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申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自行車;
(二)電動自行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
除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其他非機動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第十七條 申請非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車輛進口憑證。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同時提交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符合下肢殘疾條件的證明。
第十八條 已經領取牌證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補領號牌、行駛證的;
(三)車輛所有人的住所遷出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第十九條 駕駛已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規定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不得轉借、挪用、塗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並監制。
第二十條 專門用於接送中小學生的客車,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可以在車身噴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志。其他車輛不得噴塗校車標志。
校車必須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准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
第二十一條 教練車輛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准,領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拖拉機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核發。在道路上進行駕駛教練,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二十二條 發現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駕駛人在發現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證,發還機動車和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就地強制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拼(組)裝、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成品及配件的行為,以及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省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領取並隨車攜帶駕駛人信息卡,信息卡記載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記錄。僱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要求被僱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並無償提供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對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嚴重或者多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可以抄告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四條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准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設施,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鄉村、集鎮、居住區道路以及其他個人和組織自建的供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擠占人行道供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不得擠占非機動車道供機動車通行。但在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量發生較大變化時,可以對車行道、人行道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利用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橫跨道路設置橫幅等,不得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 道路沿線單位、居住區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設置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的路段上,並設置讓行的交通標志或者標線。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車的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技術狀況,發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報告或者當地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先行採取有效的警示和防護措施,並及時治理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經評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應當進行調整,無法調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線建設加油站、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部門應當事先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築依法改為商業、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等用途,建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城市市區、縣(市)城區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並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築以及商業街區、居住區、旅遊區,應當按照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庫)。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准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佔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劃部門可以制定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停車場(庫)配建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提高。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在交通情況發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除停車泊位。停車泊位施劃工作規范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停車泊位的收費及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車的障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佔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備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二)在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臨時建築物的;
(三)非建設性佔用車行道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
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徵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徵得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實施公交發展規劃,鼓勵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方便城鄉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公交發展規劃,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台。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的行駛路線、站點和開辟、調整長途汽車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事先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開辟、調整公共汽車路線、站點的,還應當徵求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共交通和長途客運車輛應當停放在專門的停車場、客運站。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共同設置計程車臨時停靠站(位),方便計程車停靠上下客。在設有計程車臨時停靠站(位)的道路上,計程車不得在站點外停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合理設置校車和單位接送職工的自備客車停靠站。
第三十五條 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佔用、損毀盲道及設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佔用人行道。
第五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米的范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范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2.2米的范圍內通行。
第三十七條 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
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條 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順序行駛,不得頻繁變更車道;
(四)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
(五)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行經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依次有序通過,不得無故停滯、緩行,妨礙後方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狹窄道路上會車時,有條件讓行的車輛應當避讓沒有條件讓行的車輛,後進入該路段的車輛應當避讓先進入的車輛。
第四十一條 除公共汽車和接送中小學生的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公交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共汽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超越障礙後應當駛回專用車道。
公共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乘坐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乘車人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條 拖拉機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駛: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輔道的國道、省道;
(三)市、縣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機應當遵守下列通行規定:
(一)在最右側機動車道通行;
(二)進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前,應當停車觀察,確保安全。掉頭、轉彎時,還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進行示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確需經城區過境的農業機械和向城市運送農副產品的拖拉機,指定行駛路線、行駛時間。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
(二)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三)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
在夜間無路燈照明或者遇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的道路臨時停車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後位燈。
公共汽車應當靠邊、按序、單排進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四十四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
(二)不得從車窗上下車;
(三)不得扒車;
(四)不得在禁止車輛停靠的地點攔乘機動車;
(五)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四十五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公安、交通、安監、衛生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後處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道路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以及急救醫療機構等,應當共同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必要的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急救醫療中心(站)等單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傷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對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傷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不足無法正常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護人員護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院搶救。救治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現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過往車輛駕乘人員、行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主動協助當事人實施救援,並及時報告急救醫療單位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隨車人、單位負責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知情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調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四十九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清除障礙。當事人無法及時清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清障單位予以清除,清障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清障。清障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支付。
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接受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檢測的,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一)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三)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具體標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行人或者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沒有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在機動車道內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五)扒車、跳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的;
(六)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車的;
(七)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通行規定的,處以五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三)醉酒駕車的;
(四)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六)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的。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通行規定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行經人行橫道或者遇行人橫過道路,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五)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七)駕車時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八)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九)駕車時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十一)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十三)機動車未按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的;
(十四)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或者行駛證的;
(十五)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六)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十七)在駕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八)違反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妨礙其他車輛、
⑵ 交通事故應急措施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關系如下:
1、綜合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2、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針對具體的事故類別(如煤礦瓦斯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危險源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計劃或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並作為綜合應急預案的附件。專項應急預案應制定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3、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處置方案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現場處置方案應根據風險評估及危險性控制措施逐一編制,做到事故相關人員應知應會,熟練掌握,並通過應急演練,做到迅速反應、正確處置。
國家法規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7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准確有效。
⑶ 車輛安全培訓內容
車隊駕駛員、車輛管理若干制度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准、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准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七、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駕駛員崗位職責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駕駛技能,做好節約用油。六、文明駕車,禮貌待客,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酒後駕車,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七、自覺參與安全教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駕駛員安全教育制度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三、客戶服務部安全教育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月對送貨駕駛員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講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四、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局(公司)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五、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六、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局(公司)實際,辦公室(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七、局(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八、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九、每年邀請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領導進行實例教育,著力提高駕駛員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十、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台帳記錄,以便備查。車輛檢查制度一、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二、車隊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整改維修意見,並報辦公室核准實施,消除隱患。三、駕駛員要對所駕車輛做到胸中有數,認真檢查保養,發現機件損壞、失靈要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四、車隊長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職責,否則要追究責任。五、車隊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造冊作好登記,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抓好落實。六、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兌現。車輛及駕駛員保險制度一、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投保,由辦公室(車隊)具體負責登記實施。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責任險項目投保,客戶經理摩托車,由局(公司)統一為其投保車損險、人身險、第三者責任險。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隊,由車隊協同保險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評估損失,做好索賠工作。四、車隊對投保車輛要逐台登記,並按時續保,當車輛保險期限到期時,駕駛員應及時向車隊報告,辦理續保,不得脫保,否則要追究責任。五、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督促車隊建好台帳,盡心盡責做好索賠工作。車輛事故登記制度一、局(公司)辦公室(車隊)為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登記、上報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二、在行車過程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如實向事故處理的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局(公司)辦公室(車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妥善處理。三、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務必如實及時報告主管職能科室,辦公室(車隊)應根據事故等級損失輕重,做好登記並逐級上報。四、發生車輛事故,不準隱瞞不報,不準私自處理。否則造成的後果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駕駛員自負。五、辦公室(車隊)對車輛交通事故要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台帳,並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公司)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於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確保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失,應急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特製定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一、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時由乘車負責人或駕駛員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乘車負責人或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駕駛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現場處理。當駕駛員一人在場時,先報警和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並立即搶救傷者。然後等待交警現場處理。二、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並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駕駛員、送貨員必須保護好隨車成品卷煙,如有傷者由送貨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駕駛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和隨車卷煙,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協助交警作好現場處理。三、物流中心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職能科室(電話:)。職能科室負責人接到電話後,應及時趕往現場協同處理。如有重傷者,駕駛員應鎖好貨廂車門,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而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並報告局(公司)領導。四、車輛在途中發生搶劫案件時駕駛員、送貨員或隨車人員要機智、勇敢、靈活,不要驚慌,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將貨款放置隱蔽處,同時沉著冷靜地組織做好正當防衛,全力保護好國家財產,記好疑犯的容貌特徵,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即時報領導,並急速趕赴現場做好急救工作。平時在工作中要加強防範,配有必要的防衛工具,以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⑷ 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措施如下:
1、立即停車。
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在夜間發生交通事故還需打開示寬燈和尾燈,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
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報案。同時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求救(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
如果事故現場發生火災,還應通知消防部門(火災求救電話:119)同時告知引燃原因、火勢大小及被困人員情況。
3、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遺留的痕跡並確保散落物不被隨意挪動位置。
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當事人在交管人員到達之前,可用繩索等材料設置警戒線,保護好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
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應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盡最大努力救助,並設法送附近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但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情況外,
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療單位派救護車前往搶救。對於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被搶。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引擎,消除火災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煙。如果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將此情況報告交管部門及消防人員,同時做好防範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7、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或商業保險的應及時報案。
如果您只要四步,選擇前四項即可。
⑸ 《濟南市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培訓測試題及答案
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如下:一、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二、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三、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四、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五、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准,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輕微交通事故概念: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如僅車身前後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後視鏡等外部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輕微交通事故處罰:事發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規定撤離現場或在現場糾纏,另一方可報警,警方對不肯撤離且造成交通擁堵的當事人,將嚴肅處理。如雙方都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擁堵,交警將依法強制拖移事故車輛並處以200元罰款,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放行車輛。
⑹ 《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方案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方案
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
1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為加強對應對演練工作的指導,促進應急演練規范、安全、節約、有序地開展,制定本指南。
1.1 應急演練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演練組織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依據有關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的活動。
1.2 應急演練目的
(1) 檢驗預案。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 完善准備。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檢查對應突發事件所需應急隊伍、物資、裝備、技術等方面的准備情況,發現不足及時予以調整補充,做好應急准備工作。
(3) 鍛煉隊伍。通過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演練組織單位、參與單位和人員等對應急預案的熟悉程度,提高其應急處置能力。
(4) 磨合機制。通過開展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職責任務,理順工作關系,完善應急機制。
(5) 科普宣教。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普及應急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等災害應對能力。
1.3 應急演練原則
(1) 結合實際、合理定位。緊密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明確演練目的,根據資源條件確定演練方式和規模。
(2) 著眼實戰、講求實效。以提高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為著眼點。重視對演練效果及組織工作的評估、考核,總結推廣好經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 精心組織、確保安全。圍繞演練目的,精心策劃演練內容,科學設計演練方案,周密組織演練活動,制訂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措施,確保演練參與人員及演練裝備設施的安全。
(4) 統籌規劃、厲行節約。統籌規劃應急演練活動,適當開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綜合性演練,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努力提高應急演練效益。
1.4 應急演練分類
(1) 按組織形式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桌面演練和實戰演練。
①桌面演練。桌面演練是指參演人員利用地圖、沙盤、流程圖、計算機模擬、視頻會議等輔助手段,針對事先假定的演練情景,討論和推演應急決策及現場處置的過程,從而促進相關人員掌握應急預案中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提高指揮決策和協同配合能力。桌面演練通常在室內完成。
②實戰演練。實戰演練是指參演人員利用應急處置涉及的設備和物資,針對事先設置的突發事件情景及其後續的發展情景,通過實際決策、行動和操作,完成真實應急響應的過程,從而檢驗和提高相關人員的臨場組織指揮、隊伍調動、應急處置技能和後勤保障等應急能力。實戰演練通常要在特定場所完成。
(2) 按內容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①單項演練。單項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針對一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②綜合演練。綜合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3) 按目的與作用劃分,應急演練可分為檢驗性演練、示範性演練和研究性演練。
①檢驗性演練。檢驗性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應急准備的充分性、應急機制的協調性及相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而組織的演練。
②示範性演練。示範性演練是指為向觀摩人員展示應急能力或提供示範教學,嚴格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開展的表演性演練。
③研究性演練。研究性演練是指為研究和解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重點、難點問題,試驗新方案、新技術、新裝備而組織的演練。
不同類型的演練相互結合,可以形成單項桌面演練、綜合桌面演練、單項實戰演練、綜合實戰演練、示範性單項演練、示範性綜合演練等。
1.5 應急演練規劃
演練組織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規劃,按照「先單項後綜合、先桌面後實戰、循序漸進、時空有序」等原則,合理規劃應急演練的頻次、規模、形式、時間、地點等。
2 應急演練組織機構
演練應在相關預案確定的應急領導機構或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開展。演練組織單位要成立由相關單位領導組成的演練領導小組,通常下設策劃部、保障部和評估組;對於不同類型和規模的演練活動,其組織機構和職能可以適當調整。根據需要,可成立現場指揮部。
2.1 演練領導小組
演練領導小組負責應急演練活動全過程的組織領導,審批決定演練的重大事項。演練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主要協辦單位負責人擔任;小組其他成員一般由各演練參與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在演練實施階段,演練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通常分別擔任演練總指揮、副總指揮。
2.2 策劃部
策劃部負責應急演練策劃、演練方案設計、演練實施的組織協調、演練評估總結等工作。策劃部設總策劃、副總策劃,下設文案組、協調組、控制組、宣傳組等。
(1) 總策劃。總策劃是演練准備、演練實施、演練總結等階段各項工作的主要組織者,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具有應急演練組織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擔任;副總策劃協助總策劃開展工作,一般由演練組織單位或參與單位的有關人員擔任。
(2) 文案組。在總策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制定演練計劃、設計演練方案、編寫演練總結報告以及演練文檔歸檔與備案等;其成員應具有一定的演練組織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
(3) 協調組。負責與演練涉及的相關單位以及本單位有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其成員一般為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的行政、外事等部門人員。
(4) 控制組。在演練實施過程中,在總策劃的直接指揮下,負責向演練人員傳送各類控制消息,引導應急演練進程按計劃進行。其成員最好有一定的演練經驗,也可以從文案組和協調組抽調,常稱為演練控制人員。
(5) 宣傳組。負責編制演練宣傳方案,整理演練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和開展新聞發布等。其成員一般是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宣傳部門的人員。
2.3 保障部
保障部負責調集演練所需物資裝備,購置和製作演練模型、道具、場景,准備演練場地,維持演練現場秩序,保障運輸車輛,保障人員生活和安全保衛等。其成員一般是演練組織單位及參與單位後勤、財務、辦公等部門人員,常稱為後勤保障人員。
2.4 評估組
評估組負責設計演練評估方案和編寫演練評估報告,對演練准備、組織、實施及其安全事項等進行全過程、全方位評估,及時向演練領導小組、策劃部和保障部提出意見、建議。其成員一般是應急管理專家、具有一定演練評估經驗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驗專業人員,常稱為演練評估人員。評估組可由上級部門組織,也可由演練組織單位自行組織。
2.5 參演隊伍和人員
參演人員包括應急預案規定的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各類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志願者隊伍等。
參演人員承擔具體演練任務,針對模擬事件場景作出應急響應行動。有時也可使用模擬人員替代未現場參加演練的單位人員,或模擬事故的發生過程,如釋放煙霧、模擬泄露等。
3 應急演練准備
3.1 制定演練計劃
演練計劃由文案組編制,經策劃部審查後報演練領導小組批准。主要內容包括:
(1) 確定演練目的,明確舉辦應急演練的原因、演練要解決的問題和期望達到的效果等。
(2) 分析演練需求,在對事先設定事件的風險及應急預案進行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確定需調整的演練人員、需鍛煉的技能、需檢驗的設備、需完善的應急處置流程和需進一步明確的職責等。
(3) 確定演練范圍,根據演練需求、經費、資源和時間等條件的限制,確定演練事件類型、等級、地域、參演機構及人數、演練方式等。演練需求和演練范圍往往互為影響。
(4) 安排演練准備與實施的日程計劃,包括各種演練文件編寫與審定的期限、物資器材准備的期限、演練實施的日期等。
(5) 編制演練經費預算,明確演練經費籌措渠道。
3.2 設計演練方案
演練方案由文案組編寫,通過評審後由演練領導小組批准,必要時還需報有關主管單位同意並備案。主要內容包括:
3.2.1 確定演練目標
演練目標是需完成的主要演練任務及其達到的效果,一般說明「由誰在什麼條件下完成什麼任務,依據什麼標准,取得什麼效果」。演練目標應簡單、具體、可量化、可實現。一次演練一般有若干項演練目標,每項演練目標都要在演練方案中有相應的事件和演練活動予以實現,並在演練評估中有相應的評估項目判斷該目標的實現情況。
3.2.2 設計演練情景與實施步驟
演練情景要為演練活動提供初始條件,還要通過一系列的情景事件引導演練活動繼續,直至演練完成。演練情景包括演練場景概述和演練場景清單。
(1) 演練場景概述。要對每一處演練場景的概要說明,主要說明事件類別、發生的時間地點、發展速度、強度與危險性、受影響范圍、人員和物資分布、以造成的損失、後續發展預測、氣象及其他環境條件等。
(2) 演練場景清單。要明確演練過程中各場景的時間順序列表和空間分布情況。演練場景之間的邏輯關聯依賴於事件發展規律、控制消息和演練人員收到控制消息後應採取的行動。
3.2.3 設計評估標准與方法
演練評估是通過觀察、體驗和記錄演練活動,比較演練實際效果與目標之間的差異,總結演練成效和不足的過程。演練評估應以演練目標為基礎。每項演練目標都要設計合理的評估項目方法、標准。根據演練目標的不同,可以用選擇項(如:是/否判斷,多項選擇)、主觀評分(如:1—差、3—合格、5—優秀)、定量測量(如:響應時間、被困人數、獲救人數)等方法進行評估。
為便於演練評估操作,通常事先設計好評估表格,包括演練目標、評估方法、評價標准和相關記錄項等。有條件時還可以採用專業評估軟體等工具。
3.2.4 編寫演練方案文件
演練方案文件是指導演練實施的詳細工作文件。根據演練類別和規模的不同,演練方案可以編為一個或多個文件。編為多個文件時可包括演練人員手冊、演練控制指南、演練評估指南、演練宣傳方案、演練腳本等,分別發給相關人員。對涉密應急預案的演練或不宜公開的演練內容,還要制訂保密措施。
(1) 演練人員手冊。內容主要包括演練概述、組織機構、時間、地點、參演單位、演練目的、演練情景概述、演練現場標識、演練後勤保障、演練規則、安全注意事項、通信聯系方式等,但不包括演練細節。演練人員手冊可發放給所有參加演練的人員。
(2) 演練控制指南。內容主要包括演練情景概述、演練事件清單、演練場景說明、參演人員及其位置、演練控制規則、控制人員組織結構與職責、通信聯系方式等。演練控制指南主要供演練控制人員使用。
(3) 演練評估指南。內容主要包括演練情況概述、演練事件清單、演練目標、演練場景說明、參演人員及其位置、評估人員組織結構與職責、評估人員位置、評估表格及相關工具、通信聯系方式等。演練評估指南主要供演練評估人員使用。
(4) 演練宣傳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宣傳目標、宣傳方式、傳播途徑、主要任務及分工、技術支持、通信聯系方式等。
(5) 演練腳本。對於重大綜合性示範演練,演練組織單位要編寫演練腳本,描述演練事件場景、處置行動、執行人員、指令與對白、視頻背景與字幕、解說詞等。
3.2.5 演練方案評審
對綜合性較強、風險較大的應急演練,評估組要對文案組制訂的演練方案進行評審,確保演練方案科學可行,以確保應急演練工作的順利進行。
3.3 演練動員與培訓
在演練開始前要進行演練動員和培訓,確保所有演練參與人員掌握演練規則、演練情景和各自在演練中的任務。
所有演練參與人員都要經過應急基本知識、演練基本概念、演練現場規則等方面的培訓。對控制人員要進行崗位職責、演練過程式控制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對評估人員要進行崗位職責、演練評估方法、工具使用等方面的培訓;對參演人員要進行應急預案、應急技能及個體防護裝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
3.4 應急演練保障
3.4.1 人員保障
演練參與人員一般包括演練領導小組、演練總指揮、總策劃、文案人員、控制人員、評估人員、保障人員、參演人員、模擬人員等,有時還會有觀摩人員等其他人員。在演練的准備過程中,演練組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合理安排工作,保證相關人員參與演練活動的時間;通過組織觀摩學習和培訓,提高演練人員素質和技能。
3.4.2 經費保障
演練組織單位每年要根據應急演練規劃編制應急演練經費預算,納入該單位的年度財政(財務)預算,並按照演練需要及時撥付經費。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演練經費專款專用、節約高效。
3.4.3 場地保障
根據演練方式和內容,經現場勘察後選擇合適的演練場地。桌面演練一般可選擇會議室或應急指揮中心等;實戰演練應選擇與實際情況相似的地點,並根據需要設置指揮部、集結點、接待站、供應站、救護站、停車場等設施。演練場地應有足夠的空間,良好的交通、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盡量避免干擾公眾生產生活。
3.4.4 物資和器材保障
根據需要,准備必要的演練材料、物資和器材,製作必要的模型設施等,主要包括:
(1) 信息材料:主要包括應急預案和演練方案的紙質文本、演示文檔、圖表、地圖、軟體等。
(2) 物資設備:主要包括各種應急搶險物資、特種裝備、辦公設備、錄音攝像設備、信息顯示設備等。
(3) 通信器材:主要包括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對講機、海事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無線區域網、視頻通信器材和其他配套器材,盡可能使用已有通信器材。
(4) 演練情景模型:搭建必要的模擬場景及裝置設施。
3.4.5 通信保障
應急演練過程中應急指揮機構、總策劃、控制人員、參演人員、模擬人員等之間要有及時可靠的信息傳遞渠道。根據演練需要,可以採用多種公用或專用通信系統,必要時可組建演練專用通信與信息網路,確保演練控制信息的快速傳遞。
3.4.6 安全保障
演練組織單位要高度重視演練組織與實施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大型或高風險演練活動要按規定製定專門應急預案,採取預防措施,並對關鍵部位和環節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針對性演練。根據需要為演練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裝備,購買商業保險。對可能影響公眾生活、易於引起公眾誤解和恐慌的應急演練,應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示演練內容、時間、地點和組織單位,並做好應對方案,避免造成負面影響。
演練現場要有必要的安保措施,必要時對演練現場進行封閉或管制,保證演練安全進行。演練出現意外情況時,演練總指揮與其他領導小組成員會商後可提前終止演練。
4 應急演練實施
4.1 演練啟動
演練正式啟動前一般要舉行簡短儀式,由演練總指揮宣布演練開始並啟動演練活動。
4.2 演練執行
4.2.1 演練指揮與行動
(1) 演練總指揮負責演練實施全過程的指揮控制。當演練總指揮不兼任總策劃時,一般由總指揮授權總策劃對演練過程進行控制。
(2) 按照演練方案要求,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各參演隊伍和人員,開展對模擬演練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完成各項演練活動。
(3) 演練控制人員應充分掌握演練方案,按總策劃的要求,熟練發布控制信息,協調參演人員完成各項演練任務。
(4) 參演人員根據控制消息和指令,按照演練方案規定的程序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完成各項演練活動。
(5) 模擬人員按照演練方案要求,模擬未參加演練的單位或人員的行動,並作出信息反饋。
4.2.2 演練過程式控制制
總策劃負責按演練方案控制演練過程。
(1) 桌面演練過程式控制制
在討論桌面演練中,演練活動主要是圍繞對所提出問題進行討論。由總策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部署引入一個或若干個問題。參演人員根據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討論應採取的行動。
在角色扮演或推演式桌面演練中,由總策劃按照演練方案發出控制消息,參演人員接收到事件信息後,通過角色扮演或模擬操作,完成應急處置活動。
(2) 實戰演練過程式控制制
在實戰演練中,要通過傳遞控制消息來控制演練進程。總策劃按照演練方案發出控制消息,控制人員向參演人員和模擬人員傳遞控制消息。參演人員和模擬人員接收到信息後,按照發生真實事件時的應急處置程序,或根據應急行動方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行動。
控制消息可由人工傳遞,也可以用對講機、電話、手機、傳真機、網路等方式傳送,或者通過特定的聲音、標志、視頻等呈現。演練過程中,控制人員應隨時掌握演練進展情況,並向總策劃報告演練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4.2.3 演練解說
在演練實施過程中,演練組織單位可以安排專人對演練過程進行解說。解說內容一般包括演練背景描述、進程講解、案例介紹、環境渲染等。對於有演練腳本的大型綜合性示範演練,可按照腳本中的解說詞進行講解。
4.2.4 演練記錄
演練實施過程中,一般要安排專門人員,採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記錄演練過程。文字記錄一般可由評估人員完成,主要包括演練實際開始與結束時間、演練過程式控制制情況、各項演練活動中參演人員的表現、意外情況及其處置等內容,尤其是要詳細記錄可能出現的人員「傷亡」(如進入「危險」場所而無安全防護,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疏散等)及財產「損失」等情況。
照片和音像記錄可安排專業人員和宣傳人員在不同現場、不同角度進行拍攝,盡可能全方位反映演練實施過程。
4.2.5 演練宣傳報道
演練宣傳組按照演練宣傳方案作好演練宣傳報道工作。認真做好信息採集、媒體組織、廣播電視節目現場采編和播報等工作,擴大演練的宣傳教育效果。對涉密應急演練要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4.3 演練結束與終止
演練完畢,由總策劃發出結束信號,演練總指揮宣布演練結束。演練結束後所有人員停止演練活動,按預定方案集合進行現場總結講評或者組織疏散。保障部負責組織人員對演練現場進行清理和恢復。
演練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經演練領導小組決定,由演練總指揮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和指令終止演練:(1) 出現真實突發事件,需要參演人員參與應急處置時,要終止演練,使參演人員迅速回歸其工作崗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2) 出現特殊或意外情況,短時間內不能妥善處理或解決時,可提前終止演練。
5 應急演練評估與總結
5.1 演練評估
演練評估是在全面分析演練記錄及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比參演人員表現與演練目標要求,對演練活動及其組織過程作出客觀評價,並編寫演練評估報告的過程。所有應急演練活動都應進行演練評估。
演練結束後可通過組織評估會議、填寫演練評價表和對參演人員進行訪談等方式,也可要求參演單位提供自我評估總結材料,進一步收集演練組織實施的情況。
演練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參演人員的處置能力、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演練的成本效益分析、對完善預案的建議等。
5.2 演練總結
演練總結可分為現場總結和事後總結。
(1) 現場總結。在演練的一個或所有階段結束後,由演練總指揮、總策劃、專家評估組長等在演練現場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評和總結。內容主要包括本階段的演練目標、參演隊伍及人員的表現、演練中暴露的問題、解決問題的辦法等。
(2) 事後總結。在演練結束後,由文案組根據演練記錄、演練評估報告、應急預案、現場總結等材料,對演練進行系統和全面的總結,並形成演練總結報告。演練參與單位也可對本單位的演練情況進行總結。
演練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演練目的,時間和地點,參演單位和人員,演練方案概要,發現的問題與原因,經驗和教訓,以及改進有關工作的建議等。
5.3 成果運用
對演練暴露出來的問題,演練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包括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加強應急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對應急物資裝備有計劃地更新等,並建立改進任務表,按規定時間對改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4 文件歸檔與備案
演練組織單位在演練結束後應將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評估報告、演練總結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對於由上級有關部門布置或參與組織的演練,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備案的演練,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將相應資料報有關部門備案。
5.5 考核與獎懲
演練組織單位要注重對演練參與單位及人員進行考核。對在演練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可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按要求參加演練,或影響演練正常開展的,可給予相應批評。
6 附則
6.1 名詞解釋
(1) 演練情景。指根據應急演練的目標要求,根據突發事件發生與演變的規律,事先假設的事件發生發展過程,一般從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狀態特徵、波及范圍、周邊環境、可能的後果以及隨時間的演變進程等方面進行描述。
(2) 應急響應功能。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過程中需要完成的某些任務的集合,這些任務之間聯系緊密,共同構成應急響應的一個功能模塊。比較核心的應急響應功能包括:接警與信息報送、指揮與調度、警報與信息公告、應急通信、公共關系、事態監測與評估、警戒與治安、人群疏散與安置、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生活救助、工程搶險、緊急運輸、應急資源調配等。
(3) 應急指揮機構。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應急指揮協調機構,如現場指揮部等。
(4) 演練參與人員。參與演練活動的各類人員的總稱,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演練領導小組:負責演練活動組織領導的臨時性機構,一般包括組長、副組長、成員。
演練總指揮:負責演練實施過程的指揮控制,一般由演練領導小組組長或上級領導擔任;副總指揮協助演練總指揮對演練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總策劃:負責組織演練准備與演練實施各項活動,在演練實施過程中在演練總指揮的授權下對演練過程進行控制;副總策劃是總策劃的助手,協助總策劃開展工作。
文案人員:指負責演練計劃和方案設計等文案工作的人員。
評估人員:指負責觀察和記錄演練進展情況,對演練進行評估的專家或專業人員。
控制人員:指根據演練方案和現場情況,通過發布控制消息和指令,引導和控制應急演練進程的人員。
參演人員:指在應急演練活動中承擔具體演練任務,需針對模擬事件場景作出應急響應行動的人員。
模擬人員:指演練過程中扮演、代替某些應急響應機構和服務部門,或模擬事件受害者的人員。
後勤保障人員:指在演練過程中提供安全警戒、物資裝備、生活用品等後勤保障工作的人員。
觀摩人員:指觀摩演練過程的其他各類人員。
(5) 演練控制消息。指演練過程中向演練人員傳遞的事件信息,一般用於提示事件情景的出現和引導和控制演練過程。
(6) 演練規劃。指演練組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對一定時期內各類應急演練活動作出的總體計劃安排,通常包括應急演練的頻次、規模、形式、時間、地點等。
(7) 演練計劃。指對擬舉行演練的基本構想和准備活動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練的目的、方式、時間、地點、日程安排、經費預算和保障措施等。
(8) 演練方案。內容一般包括演練目的、演練情景、演練實施步驟、評估標准與方法、後勤保障、安全注意事項等。
(9) 演練評估。由專業人員在全面分析演練記錄及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比參演人員表現與演練目標要求,對演練活動及其組織過程作出客觀評價,並編寫演練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