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加快房屋徵收工作進展方法了及經驗
房屋徵收工作進展是否順利說到底是補償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謂經驗也就是能不能依法辦事,換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員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陽光操作,被徵收人對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領被徵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講的話,大家左顧右盼,徵收工作必然緩慢。
通常 情況下如果補償價格合理,被徵收人拿到補償款足夠到市場上買到同面積的商品房,加上各項獎勵和補貼裝修的錢都夠了,有了這樣的補償徵收進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當多的現房安置,安置房的價格都比被徵收房屋補償款還優惠,大家就會早日搬遷去選房。這兩點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實踐經驗。
相反你的補償不足明顯的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謂的經驗也是沒有用的,出現了這種情形不僅進度慢還會發生許多爭議和訴訟。
『貳』 石家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補償方案有調整
6月22日,鳳凰網房產獲悉,近日,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於《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顯示,對認定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各區政府應徵求區域內居民改造意願,居民支持改造率達到90%以上的項目可申報房屋徵收計劃。
舊城區改建項目徵收計劃下達後本年度未能公布徵收范圍的,徵收計劃作廢;公布徵收范圍後一年內未下達徵收決定的,徵收計劃作廢;徵收計劃作廢的項目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徵收計劃。
徵收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一戶只能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徵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職工工資補助、臨時安置費等費用,其標准可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一攬子補償。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地方性立法及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徵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面向社會開展公眾意見征詢,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建言獻策,共築美好家園!
徵集日期: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7日。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6月21日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操作指引
(徵求意見稿)
為維護公共利益,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房屋徵收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認定
第一條 房屋徵收系舊城區改建需要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認定。危房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C級以上危房建築面積占擬徵收范圍內房屋建築面積50%以上的情形可認定為危房集中。
第三條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擬徵收范圍內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後:
(一)基礎設施中,至少有3項設施現狀配置低於各相關部門規定的現行配置標准50%的;
(二)基礎設施中,至少有2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擬徵收范圍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情況進行調查認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認定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各區政府應徵求區域內居民改造意願,居民支持改造率達到90%以上的項目可申報房屋徵收計劃。
第二章 房屋徵收計劃編制
第六條 擬實施徵收的項目,各有關單位向市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納入徵收計劃,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其中,因舊城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各區政府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擬實施徵收的舊城改建項目報送市房屋徵收部門,並提交項目符合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條件以及居民同意改造意願比例的相關材料,市房屋徵收部門匯總後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擬實施房屋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向相關部門發出征詢函,書面征詢意見。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在接到征詢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擬實施房屋徵收的項目進行審查,並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出具意見。市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意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
第九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相關部門回復意見的情況,研究擬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劃,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將擬定的年度房屋徵收計劃報請市政府批准,房屋徵收計劃作為啟動房屋徵收工作的依據,房屋徵收部門憑房屋徵收計劃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用地紅線圖。舊城區改建項目徵收計劃下達後本年度未能公布徵收范圍的,徵收計劃作廢;公布徵收范圍後一年內未下達徵收決定的,徵收計劃作廢;徵收計劃作廢的項目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徵收計劃。
第三章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
第十條 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紅線圖為基礎,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徵收范圍,經轄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對於紅線圖上的騎線房屋,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納入徵收范圍。保留騎線房屋不影響房屋徵收後建設活動的,可不將騎線房屋納入徵收范圍;拆除騎線房屋在紅線圖內的部分不影響或者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後不影響剩餘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將騎線房屋在紅線圖內部分納入徵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公布後,房屋徵收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審批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為1年;在徵收范圍內,被徵收房屋涉及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應及時向房屋徵收部門推送被徵收房屋登記信息變更情況。
第四章 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登記建築是指未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進行產權登記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范圍內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 程序正當」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未經登記建築的建設時間和性質應當根據房屋報建審批、施工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等能證明建築建設時間的資料綜合判斷後予以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築,無土地房屋權屬爭議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築予以補償安置:
(一)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經登記建築,建造時間、建築面積及用地范圍以當事人提供的建房批准手續,或者相關部門提供的地圖資料、地籍資料、房產資料等原始資料為准;
(二)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經登記建築,當事人能夠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土地權屬證明、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建房批准文件之一的證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未經登記建築。
以上建造時間的認定,首先應由被徵收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被徵收人確實無法提供的,區房屋徵收部門以當年地形圖或航拍圖等土地房產測繪及建設檔案材料為依據,結合被徵收人提交的《申請書》,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證明材料綜合考慮。未登記建築按照合法建築予以安置補償後,相關部門按照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協議,辦理產權調換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未登記建築,按照重置價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徵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調查。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擬徵收項目范圍內未登記建築進行調查摸底等相關工作,將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初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
認定和處理。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初步意見進行研究,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認定和處理意見;
公布。未登記建築認定和處理意見在徵收范圍內公布,期限不少於5日;
第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為准。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築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作出書面認定。認定後,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房產證建築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五章 徵收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擬徵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和測算徵收成本。預評估機構在調查、認定的期間應對被徵收房屋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價格進行測算,修正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出具不同類型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預評估價格需經評估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預評估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范圍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憑單位證明查閱、調取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或相關資料,市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准予查閱、調取。
第十八條 區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論證前應將方案報市房屋徵收機構進行論證,論證後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出具綜合平衡意見。論證時,需提交綜合平衡申請書附徵收補償方案、預評估報告及評估專家委員會意見、項目總平面圖或異地產權調換房源合法手續、戶型圖等資料。
第十九條 徵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徵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向擬作出徵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報告,轄區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和轄區政府、市房屋徵收機構網站予以公布,修改後的方案在公布前報市房屋徵收機構核對存檔。
第二十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中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擬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召開聽證會,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擬聽證事項及申請參加聽證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益項目所在轄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公告發布後60日內,向市房屋徵收部門申請房屋徵收包干費用審核,轄區政府對報審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市房屋徵收機構組織專家對房屋徵收包干費用進行論證,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產權調換房屋應以最高建築的合理工期確定過渡期限,自簽訂協議並辦理交房手續之日起計算臨時安置費。
《清場驗收合格單》開具之日作為合理工期的起始日,過渡期間應包含辦理交舊房手續之日起至回遷區清場驗收合格後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條 徵收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一戶只能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徵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中第三十五條執行,其他補償(補助、獎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裝修等)給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 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職工工資補助、臨時安置費等費用,其標准可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一攬子補償,也可按照《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前,由區政府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風險評估方案並建立專項檔案,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專家、學者進行風險評估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項目及徵收補償方案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
(三)對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研判;
(四)評估結論。
第二十六條 評估認為實施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較小的,可以實施房屋徵收,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不得實施房屋徵收。
第七章 房屋徵收決定
第二十七條 轄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10日內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發布公告,並製作影像資料保存,房屋徵收決定應當附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收范圍紅線圖。
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機構存檔,市房屋徵收機構出具備案回執,補償方案內容應與徵求意見修改後的方案一致。
第二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實施房屋徵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預簽徵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徵收(簡稱預徵收),並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之前進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採取預徵收方式實施房屋徵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與擬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預徵收補償協議。在規定的預簽約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後,預徵收補償協議生效;預簽約數量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終止預徵收。簽約比例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於90%。
第三十條 預徵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按照預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後,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並告知簽訂預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最終的房屋價值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工作完成後由各區政府組織清場驗收並出具《清場驗收合格單》,已作出補償決定的建築視為完成房屋徵收工作,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推進土地出讓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區房屋徵收部門持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規劃意見、清場驗收合格單等資料到市房屋徵收機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認定,市房屋徵收機構出具認定意見後函告預售審批部門,不得對認定面積內的產權調換房屋辦理預售許可。
第八章 評估
第三十三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及時直接轉交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採取留置方式轉交;直接轉交有困難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轉交,郵寄地址以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簿載明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准;採取上述方式無法轉交的,可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或被徵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十五條 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加強對受委託勞務單位從業人員的監督,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徵收勞務單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下年度暫停列入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和徵收勞務單位名單。房屋徵收部門不得委託未進入名單的評估機構和徵收勞務單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各區在進行政府采購時,勞務單位應提供從業人員培訓情況,市房屋徵收機構應據實出具勞務單位的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由房地產估價師、法律方面專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協助市房屋徵收部門指導全市房地產評估管理工作,對房地產評估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房地產評估技術鑒定,開展房地產評估技術咨詢和學術交流,對徵收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並對徵收項目預評估價格進行論證。
第三十七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信息化監督管理,同時,按照省住建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示範文本》要求,逐步對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實行電子協議條形碼落戶管理。
第九章 補償決定和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歸屬存在爭議、訴訟等情形。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經房屋徵收部門發布公告後仍無法找到產權人,導致不能達成協議的,參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區人民政府可按未經登記建築認定的面積和性質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
(二)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三)被徵收房屋評估資料;
(四)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
(五)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少於3次的詳細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不需提交協商記錄;
(六)與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五)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六)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四十一條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按照其選擇的徵收補償方式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未明確選擇補償方式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款或者接收產權調換房屋,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採取產權調換方式或未選擇補償方式以及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妥善保管補償決定中明確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四十二條 政府應當自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將補償決定直接送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地址以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薄載明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准。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並在案卷中載明原因和送達經過。
第四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四十六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四)補償決定的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被申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七)被徵收房屋評估資料;
(八)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九)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提交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提交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十章 收購
第四十七條 對確需改造的「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轄區政府可通過收購方式完成,收購標准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標准,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轄區政府將擬進行收購的項目報市政府申請批准;
(二)市政府批准後,區徵收部門將收購方案報市房屋徵收機構進行論證,論證後由市房屋徵收部門出具綜合平衡意見,區徵收部門按照論證後的方案實施收購。轄區政府作為收購主體,具體收購工作可由區政府委託相關部門負責,收購原則上只給予貨幣補償,特殊情況轄區政府也可購買安置用房置換;
(三)向被收購人發放收購通知及收購方案;
(四)收購當事人依據收購方案簽訂收購協議;
(五)項目完成收購後,交由房屋徵收部門。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及本指引的規定,制訂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文書的示範文本。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適用於市內七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它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徵收決定載明的徵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叄』 大蝦們!跪求一本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培訓材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2月出的。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如下:
一、准入標准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
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員較多、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准,相關標准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三、實施日期
上述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肆』 房屋徵收培訓主要培訓哪些具體內容
首先按照培訓人員分類
有新員工入職培訓,關鍵人才的技能培訓,中層人員的執行力培訓,高層的領導力培訓;
其次按照培訓師資來分:
有內部培訓還外部培訓。
按照課程體系分
有安全培訓、技能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時間管理培訓、企業制度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目標管理培訓、禮儀培訓等。
『伍』 如何做好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關繫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切實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補償工作。
二、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統籌做好房屋拆遷各項工作;要加快組織建設或收購定向拆遷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遷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合理編制拆遷實施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落實安置房源和補償資金、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要依法履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穩定等責任,加大拆遷執法力度,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遷人,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
四、實行房屋安置的,根據被拆遷人原住房狀況和拆遷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條例》、《辦法》規定實行產權調換,並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二)拆遷雙方當事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實行房屋置換。各區縣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原住房實際狀況、外遷區位差異等因素,制定具體置換辦法。
五、拆遷工作要與住房保障工作緊密結合。對於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被拆遷困難家庭,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要實行拆遷現場受理、審核、公示;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優先配租、配售。
六、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貨幣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參照近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確定。
拆遷評估一般應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機構應當先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實際狀況評估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七、拆遷評估的基準價格,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拆遷當事人對基準價格有異議的,在公示期內可以向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八、拆遷當事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二)另行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三)直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九、各區縣政府要進一步整合和規范各項拆遷補助、補貼等費用,並對轄區內各拆遷項目的綜合補償補助費用進行監督和平衡。
十、建設單位要按照《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合理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要切實落實安置房源籌集責任,根據拆遷項目具體情況,通過自行建設、市場收購或者其他方式籌集適量房源用於拆遷安置。
各區縣拆遷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審查;對於拆遷安置房源以及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十一、各區縣要加大拆遷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進拆遷工作。拆遷政策、貨幣補償補助標准、房屋安置辦法、拆遷許可信息、拆遷單位和人員情況、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工作紀律和舉報監督電話等應當在現場公示。
十二、要進一步加大拆遷執法力度,維護拆遷政策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嚴肅性。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區縣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受理;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應依法及時做出行政裁決。拆遷當事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的,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已按照政策規定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十三、本意見自2009年6月15日起實施。
『陸』 房屋徵收補償合同協議書範文
你好,房屋徵收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之類的費用,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柒』 如何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天津、上海、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現就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進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重視信息公開工作。房屋徵收與補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推進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是建設行為規范、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條例》,確保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切實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環節信息公開工作。
二、健全工作責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暢通公開渠道,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指導。
三、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和范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公布下列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
(一)房屋徵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徵收決定;
(三)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徵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准;
(五)徵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七)被徵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
上述第(一)項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至(四)項事項應當在徵收范圍內公布。第(五)至(七)項事項應當在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四、規范信息公開方式。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信息公開的有關方式和渠道,及時公開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保證房屋徵收當事人的知情權。
申請獲取房屋徵收與補償信息的,應當依法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五、堅持公眾參與、公開透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應當依法公布。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間,被徵收人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到現場進行說明解釋。
六、主動回應社會關注。對於引發矛盾糾紛的房屋徵收拆遷事件,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要及時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注;同時將事件性質、起因等基本情況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於2012年9月底前將有關工作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捌』 房屋徵收要經過哪些程序
1、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拆遷補償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後,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麼,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玖』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程序(23個步驟)(精)
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十二個環節
一、確認徵收項目是否屬於公共利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二、審查四規劃一計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舊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徵收的,因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確定徵收范圍和兩個禁止,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徵收范圍,作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通告,並在徵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徵收部門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停止辦理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調查登記和公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五、對未經登記的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六、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求意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論和以公布,並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不少於30日。
七、修改徵收補償方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1)根據徵求意見研究修改補償方案,將徵求意見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舊城改造,多數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組織聽證,修改方案
八、選定評估機構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2)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九、初步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由評估機構對徵收范圍內房地產市場均價和徵收所需資金總額進行評估,確定徵收補償資金預算
十、存儲補償安置資金,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儲、專款專用、補償資金到位由金融機構出具證明。
十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2、決定徵收並公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註:關於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辦法,部分省為先做出徵收決定,在選擇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