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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談話節目策劃方案

發布時間:2021-10-04 01:13:56

⑴ 一個談話節目的執行方案

第一級:選題和欄目方向策劃,就是對與《對話》欄目相關的世界各地和國內談話節目進行比較研究,時時掌握最新動向和潮流.
隨新聞事實的發生,發展確定選題方向和具體選題.對每一個選題都要問下列問題:本選題是否有新聞時效性;是否有獨特的新聞視角;是否有二次開掘的可能性;最關鍵的嘉賓是否能請到,是否有應急措施;在嘉賓搭配上是否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在表現形式上有哪些與以往不同的東西;有哪些新的方式還可以運用.
第二級:說什麼
節目策劃對已確定的選題進一步把關——有哪些可利用的人物元素;有哪些不可舍棄的內容和觀點;有哪些新的表現形式;有哪些形式設計;有哪些道具可用;有哪些提問技巧和特別的問題設計;觀眾有什麼要求.
第三級:怎麼說
根據節目策劃進一步細化選題的結果,由主持人或編導拿出文案,由編導或主持人召集本期節目主編,製片人,進行操作前的推敲和細化,並確定執行方案.內容包括:把資訊內容分開明確層次,至多三,四個;設計轉場和小結;確定特殊觀眾,了解觀點;設計現場應急措施;設計本片片名.
在節目策劃階段,由策劃人員拿出文案,招集主持人,本期節目主編,本期節目編導,製片人,再次就下列問題進行討論:如何使現場對話精彩;能在哪幾個層次上進行對話;什麼是本期節目最理想的效果;再次確認本期選題的可操作性,尋找本期節目的陷阱和危險,徹底弄清嘉賓的觀點;預測節目效果;規定現場必須談論話題的內容;主持人陳述主持的開場結語及中間的轉場;知道特殊觀眾(指十個主要發言的觀眾)的觀點;主持人在這個會上陳述主持過程中的總結性語言,開場和結尾.
實施階段.

⑵ 如何做好電視法制節目的策劃求解

法制電視節目由於其體裁的可視性與特殊性,一直具有較強的收視率和穩定的收視群體。一個好的欄目就是一個品牌,或者是一種品質。觀眾對一個欄目的認可其實就是對欄目品質的認可,一般來說,品質的認同有兩個條件:一個是量的積累,一個是節目形態及內涵規范。現在的法制電視欄目在選題策劃、前期拍攝、後期推廣上,都是以說法或案件本身為賣點來提高收視率,而沒有從媒介品質上提升欄目的整體水平。(剩餘3545字)

⑶ 法律欄目方案怎麼寫

希望能有所幫助
人勤春來早,萬物待時發。孕育著新希望的春天正在到來,生機總會蘊含在變革與發展之中。05年對於縣法院來說,是嶄新的開始。正所謂,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新的領導班子,新的工作理念,新的發展思路,預示著法院嶄新的工作局面的來臨。XX電視台《法在身邊》欄目願在這充滿生機的春天裡,同法院攜手,為推動法院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並記錄下法院變革與發展中的每一個足跡,共同為構建法治社會,促進XX和諧快速發展貢獻一分力量。

欄目簡介:《法在身邊》是XX電視台開辦的一檔法制類專題欄目,04年創辦,05年改版。每兩周推出一期新節目,每期節目播出八次,均在黃金時段播出。

欄目定位與宗旨:析法,釋法,普法,用法,給出說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質和用法水平;動態消息,專題紀實,特別節目,展現政法戰線風采與業績;法眼看世間,解讀社會事件中的法律含量。

欄目形式:《法在身邊》欄目a版b版交替播出的模式。a版紀實版,b版為普法版,均採用板塊式結構,具體內容如下―――

a版以宣傳政法戰線工作為主,分為三部分四塊內容。

1信息類:一線來風准確、全面介紹政法戰線上的新情況、新措施、新成就,特點是簡明扼要,信息量大。

2紀實類:(1)舉案說法:紀錄剖析具有故事性、關注度和法律含量的案件。抽絲剝繭,條分縷析,從法律的角度予以闡釋。

(2)現場追蹤:同步拍攝(或再現)案件的偵破、執行過程,全方位敘述其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

風采類:展現工作成就,推出先進人物,對專項行動進行輿論宣傳、追蹤報道和成果展示。

b版以記錄其他執法部門執法行動和觀眾互動類節目為主,分為4部分內容

法律課堂:法律、法規宣傳。

執法看台:執法過程中的案件與成就。

給你說法:觀眾互動類板塊。

法治聚焦:話題類節目。

欄目特色:圍繞法律主題,綜合運用多種電視手段,融知識性、權威性、貼近性、可視性於一爐,風格鮮明。

欄目運作:由電視台和法院抽調精幹力量組成欄目組,法院負責節目的策劃、資料提供、車輛配合等相關事宜,電視台負責節目的攝制、製作和播出。法院必須提供充足的素材資源,電視台必須提供充足的拍攝製作時間,雙方通力合作,保證節目高質量按時播出,達到預定效果。

欄目播出及收費:《法在身邊》a版每4周推出一期,每期15分鍾,每期播出8次。全年播出12期節目,共需拍攝、製作、播出費用2萬元。

XX電視台《法在身邊》欄目組

⑷ 急求:電視訪談類節目策劃案

大致結構襲

目 錄
第一部分:現實環境
一、背景淺析
二、企劃動機
第二部分:節目設定
一、節目名稱
二、節目類別
三、節目主旨
四、節目目標
五、節目定位
六、節目形態
七、節目內容
八、節目特色
九、節目特點
十、節目風格
十一、剪輯風格
十二、敍事方式
十三、主持人串聯風格
十四、訴求對象
十五、節目長度
十六、單集節目構成
十七、播出時段
十八、播出次數
十九、節目集數
二十、製作方式
二十一、版權所有
二十二、合作方式
第三部分:攝制策略
一、主持人
二、節目顧問
三、創作思路
四、節目要求
五、整體目標
六、節目包裝
七、製作設備
八、節目標准
九、制播周期
十、工作人員設置
第四部分:行銷宣傳
一、節目優勢分析
二、節目市場分析
三、廣告市場分析
四、節目宣傳片規劃
五、節目預告帶規劃
六、宣傳推廣規劃
附 篇
一、企劃人簡介
二、公司簡介
三、合作程序
四、聯系方式

⑸ 我需要關於關於談話類節目的策劃案

大致抄結構

目 錄
第一部分:現實環境
一、背景淺析
二、企劃動機
第二部分:節目設定
一、節目名稱
二、節目類別
三、節目主旨
四、節目目標
五、節目定位
六、節目形態
七、節目內容
八、節目特色
九、節目特點
十、節目風格
十一、剪輯風格
十二、敍事方式
十三、主持人串聯風格
十四、訴求對象
十五、節目長度
十六、單集節目構成
十七、播出時段
十八、播出次數
十九、節目集數
二十、製作方式
二十一、版權所有
二十二、合作方式
第三部分:攝制策略
一、主持人
二、節目顧問
三、創作思路
四、節目要求
五、整體目標
六、節目包裝
七、製作設備
八、節目標准
九、制播周期
十、工作人員設置
第四部分:行銷宣傳
一、節目優勢分析
二、節目市場分析
三、廣告市場分析
四、節目宣傳片規劃
五、節目預告帶規劃
六、宣傳推廣規劃

不知道朋友你是否滿意這策劃!

⑹ 請給我15個法制節目的案例,並各附上100字以上的分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 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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