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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紀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9-27 20:34:55

A. 怎樣系統學習稅收法律知識

報考注稅會計師吧,又能拿到證書又能鞏固稅法知識,還能陶冶情操修身養性,減少購物慾望和時間省了一大把錢,拿到證書拿更高的工資,想想都是美事,哇!口流在哪裡,快流出來

B. 稅收專項培訓輔導基本規范包括哪些內容

輔導培訓,是指全市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主動指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掌握稅收知識,知曉辦稅事宜,正確執行稅收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一系列輔導培訓活動的總稱。

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輔導培訓的具體內容:

(一)稅收法規。包括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內容及其適用范圍、對象等。

(二)稅收管理。包括辦理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發票領購使用、稅控器具使用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稅收核定管理,辦理減、免、緩、抵稅,相關涉稅文書填寫、數據資料報送和各種稅收管理措施等。

(三)申報繳稅。包括申報方式選擇、具體申報方法、申報表的填寫、申報軟體的使用,稅款繳納方式、期限、交款銀行的確定等。

(四)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備案。包括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備案制度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和稅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及工作流程。

(五)稅務行政收費項目。指國家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稅務行政收費項目及標准。

(六)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准和程序以及組織稅務行政聽證的稅務機關名稱、舉行聽證的程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七)國稅機構和職責。包括機構的設置、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工作時間以及稅務人員職責規范等。

(八)納稅評估。包括輔導納稅人進行疑點問題自查,告知其可能產生的違法後果,降低稅收風險。

(九)稅務稽查。包括稽查前、稽查中和稽查後有關稽查程序、工作流程、配合事項、納稅人權利、稽查結果、整改建議等。

(十)稅收法律救濟。包括負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的稅務機關名稱,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訴訟和賠償的程序、時限和相關資料。

(十一)舉報投訴監督。包括稅務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二)其他涉稅事項。納稅人辦理上述以外其他涉稅事項時,國稅機關應及時認真、耐心細致地做好相關事項的宣傳、咨詢、輔導培訓工作。

C. 簡述稅收法制管理機制具體內容

稅收管理體系的現代化,即建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整體要求的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1、實現稅收管理體系整體的現代化。社會現代化包括稅收管理的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在於稅收管理體系整體功能的現代化,與社會整體現代化及其它社會結構體系現代化相協調,滿足現代社會所賦予稅收管理體系的各種現代結構功能需求。
2、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結構要素的現代化,如,管理機構、管理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現代化。
一、形成現代稅收管理的多元價值目標體系。
現代社會對稅收管理體系結構功能需求的多元化決定了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價值目標的多元化。作為稅收行政執法過程,稅收管理體系的基本價值目標在於充分保障、准確實施稅收實體法律制度,即能夠提供可靠的手段,來使頒布的稅收法律和規章盡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貫徹,從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稅制與實際運行的稅制之間的距離縮小到最低程度。
不僅如此,稅收管理體系所提供的稅收管理程序還具有許多相對獨立於稅收實體價值目標之外的現代稅收管理程序價值目標,包括納稅人民主參與價值、稅收管理和平秩序價值、稅收管理權利保障價值、稅收管理公平分配正義價值、稅收管理程序制衡價值等。稅務機關內部,形成以共同價值觀為引領,建立員工成長與組織發展進步相協調的,協調、協作、和諧、共贏的組織文化。在征納之間,積極倡導信賴合作主義理念,建立起基於互信的,合作、配合、遵從、共贏的組織文化。
二、建立現代稅收管理結構形式。
根據現代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與納稅人自主評定製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簡稱SAS[i])相適應的現代稅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稅為原則,以現代信息技術和專業化人才隊伍為保障,建立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礎,優化服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評定為重點,以稅收違法調查為震懾,規范執法,促進遵從的現代稅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徵主要包括:稅收管理中心內容包括稅收服務和稅收執法,根本目標是促進稅收遵從。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礎建立現代稅收服務體系。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現代稅收執法體系。以依法治稅為准繩,建立法治化現代稅收管理新秩序。以信息技術深化應用、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等為重點,為促進稅收遵從提供支持保障。
三、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現代化。
稅收管理體系本身成為符合現代管理科學要求的現代管理系統。根據稅收管理體系的運行特點,現代管理理論的最新成果被科學地運用於稅收管理體系的管理實踐中,形成比較成熟的現代稅收管理管理理論體系。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源的分布特點,建立與現代征管需求相適應的、集約化和扁平化的稅收管理組織機構體系。
根據現代法治原則和現代管理原則,對征管體系中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保障稅收管理體系價值目標的有效實現;建立比較完備的稅收管理徵收成本和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的測控體系。根據現代管理要求,稅收管理業務流程結構、征管職能配置科學合理,體系各層面之間、各層面的不同環節之間銜接流暢、運行高效。
四、實現稅收管理法制現代化。
法制現代化意味著,社會生活的統治形式和統治手段是法律;國家機關不僅僅適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國家及個人行為的標准。實現稅收管理法制現代化,要求形成完整、嚴密、簡明、和諧的現代稅收實體法律體系和現代稅收管理程序法律體系,稅收法律解釋具有嚴格的合法性;
稅收管理體系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稅收執法體系,稅收法律在稅收管理體系中處於至上地位,以法定主義為內容的現代法治原則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的靈魂,稅收法律制度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的核心機制;稅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為稅收法律權威的確證機制,稅收管理活動全面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之中,能夠充分確證稅收法律自身的價值,並且能夠得到社會成員的高度認同;
一切稅收管理行為以法律為依據,所有稅收管理執法人員在稅收管理活動中向法律負責;稅收管理資源的配置以有利於稅收法制目標的實現為基本價值;稅收管理法律既賦予稅務機關以法定的行政執法權力,同時,也對稅收管理行為的進行制約;稅收法律既確定納稅人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同時也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同時,稅收法律得到廣大納稅人的普遍遵從。在稅收管理程序重點解決好以下兩個方面:
1、落實納稅人自主申報制度(SAS)。在納稅人自主申報階段,稅務機關不再實施基於管戶的稅收執法活動,主要向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採集與納稅申報相關的外部涉稅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稅收評定製度(tax assessment)[ii]為主要內容實施稅源管理。在受理納稅申報之後,稅務機關不再按照原來的納稅評估辦法實施稅源監控,而是按照規范的稅收評定程序實施稅源管理。稅收評定製度成為稅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過程,稅務稽查在稅源管理中發揮震懾作用。
3、合理分擔征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改變稅務機關在稅源監控過程中不適當承擔舉證責任分配格局。依法賦予納稅人在稅收管理活動中的舉證權利和責任,從法理上提升稅收管理的效率,同時,從法律上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五、稅收管理體系運行管理的現代化。
稅收管理效率價值也是現代稅收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價值目標。稅收管理效率價值在三個方面得到充分體現:
1、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稅收徵收所支付的資源消耗和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資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資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單位稅收徵收成本徵收效益最大化和納稅人單位辦稅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稅收管理活動中,征納雙方以最少的時間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有效辦稅成果,或以同樣的時間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辦稅成果。
3、稅收管理體系運行的整體效能與社會整體對稅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間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於管戶的稅源管理方式,全面實施稅源分類管理。在受理申報前,集中由辦稅服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日常的稅收服務,受理申報之後,稅務機關根據稅收風險指向對高風險納稅人實施有針對性的、動態的風險控管。破除屬地稅務機關、管戶的管理員與納稅人之間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關系。
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對納稅人實施結構化分類管理,如:確立符合大企業納稅人遵從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業公司治理和大企業稅收遵從風險管理相結合的個性化稅收服務工作機制;
2、在稅收評定程序上,建立團隊化、專業化、高頻率的遵從風險控管機制;
3、全市國稅系統的優質征管資源優先向大企業稅收遵從管理團隊傾斜。
六、實現稅收管理人員現代化。
根據現代管理理念,充分發揮稅收管理人員的潛能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管理的主要目標;在稅收管理體系內形成促進人全面發展的獨特的稅收管理組織文化。造就一支適應現代社會和現代稅收管理要求的稅收管理隊伍,即稅收管理人員的現代化,是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根本。現代化的稅收管理隊伍應主要由接受過良好的專業教育、具有豐富的稅收管理職業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的人士組成,包括,資深的會計師、經濟師、律師以及資深的稅收行政管理專家、資深的國際稅收問題專家等各種不同類型的稅務專家。
這些職業稅收管理專門人士成為適應現代法治要求、市場經濟要求、經濟全球化要求和稅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稅收管理主導力量。為此,在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內部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稅收管理職業人員管理機制,包括:建立起適應稅收管理職業特點的、比較規范的稅務職業人員選拔制度;建立比較穩定的稅收管理職業保障制度;建立比較嚴明的稅收管理人員懲戒制度;形成適應現代稅收管理職業特點的稅收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准則;建立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的稅收管理職業能級評價體系;建立適應稅收管理人員經常性知識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訓機制等。
七、實現稅收管理技術、手段、流程的現代化。
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現代化是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徵。先進的數學、統計分析技術及方法、通訊、信息技術成為稅收管理各領域、各主要環節的重要支撐,稅收管理過程的數理化、智能化、自動化大幅提升。通過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現代化建設,信息技術等現代科技成果被廣泛地應用於稅收管理領域和稅收管理的各主要環節;信息化裝備成為稅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現代通訊網路傳輸的電子信息成為稅收管理信息獲取的主要來源和實現稅源監控的主要渠道;滿足日常稅收管理需要的應用軟體系統涵蓋稅收管理體系各個主要環節;稅源、稅基信息處於有效的監控之下,稅收管理信息獲取、加工處理、分析使用成為稅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適應現代稅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稅收管理裝備、設備、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稅收管理流程設計及管理技術、稅收管理調查技術、稅收評定技術、稅務稽查技術、稅收法律解釋及適用技術等為主要內容現代稅收管理技術體系。具體包括:以流程為導向、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工作流體系,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評定為重點的稅收執法工作流體系,以法定主義為導向、以依法治稅為核心的稅收法制工作流體系,以促進遵從為導向、以人力、技術為關鍵的支持保障工作流體系。
建立情報驅動的稅收遵從風險管理過程邏輯和運行方式。將情報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前置步驟,作為風險分析識別和風險應對的前提,作為稅源專業化技術過程的邏輯起點。將情報採集應用貫穿於風險管理全過程。工作流驅動成為稅收管理專業化分工、協作

D. 誰有稅務行政處罰培訓資料和講稿

一、稅務行政處罰概述
1. 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和種類
2. 稅務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3.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類
4. 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二、程序
1. 簡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三、聽證程序
1. 聽證的舉行
2. 決定和執行
3.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
4. 聽證的條件
5.聽證的申請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1. 到銀行繳納罰款
2. 當場收繳罰款
3. 法律責任
4. 復議、訴訟
編輯本段一、稅務行政處罰概述
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和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類
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3、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適用聽證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編輯本段二、程序
簡易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四、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一般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編輯本段三、聽證程序
聽證的舉行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聽證公開舉行。因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舉行的,可以不公開舉行。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入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公開進行的聽證,允許群眾旁聽。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群眾可以發表意見。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終止。
決定和執行
一、聽證後,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二、對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
一、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參加聽證和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出具代理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許可權和期限;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委託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時,有權中止委託代理,中止委託代理應向主持人聲明;
2、有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與證據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可以出示有關證據,要求己方證人出席做證,並可要求質證;
3、當事人有放棄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放棄聽證的,應提前一日書面通知稅務機關;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中止聽證或延期聽證,是否允許,由主持人決定;當事人有放棄申辯權和質證權的權利。當事人放棄申辯權和質證權應向主持人聲明。當事人未經主持人允許擅自退出聽證的,視同放棄權利;
5、當事人對聽證記錄認為有遺漏或有差錯,可以請求補充或改正,並可以註明意見。
二、當事人在聽證中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場紀律;
2、遵重服從主持人,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擅自發言、提問或打斷對方發言;
3、有回答主持人詢問和出示有關證據的義務;
4、發言應語言文明,遵重對方,不得帶有污穢語言,不得帶有誣蔑、侮辱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言論;
5、對聽證記錄在確認沒有遺漏或差錯後,應簽字或蓋章。
6、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對本案的事實與證據補充調查的,當事人有義務配合與支持。
聽證的條件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的申請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准許,由稅務機關決定。
聽證申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名稱、住所、稅務登記號、法人代表姓名、職務;當事人為公民個人的,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
2、有代理人的,應當載明代理人單位、姓名、聯系方法(地址、電話、尋呼)、代理許可權並應附代理委託書;
3、案由及要求聽證的理由;
4、聲明本案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5、當事人簽章。
編輯本段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到銀行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指定的銀行可以是當事人的開戶銀行,也可以是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
當場收繳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申請當場繳納的。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責任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一)稅務行政復議
1.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2.復議管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申請人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4.被申請人
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5.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復議申請的處理
(1)不予受理
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不予受理復議裁決書》,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送達申請人。
(2)受理
對符合法律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受理復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
7.復議審查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8.撤回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9.行政復議決定作出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0.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決定;
(2)限期履行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的決定;
(4)責令賠償的決定。
11.復議決定的效力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稅務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4.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稅務行政賠償
1.賠償范圍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財產權而引起的行政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損害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取得賠償:
(1)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徵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違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的;
(3)違法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
(4)稅務不作為行為造成損害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越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
(6)其他違法行為。
2.賠償請求人
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要求行政賠償的受害人。
3.賠償義務機關
(1)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地方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地方稅務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4.申請賠償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5.稅務行政賠償提起方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時,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6.作出賠償決定期限
負有賠償義務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賠償方式
稅務行政賠償方式採取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原則。

開超市的,被國稅查到我的悵本,上面的營業額收入為一天3500元左右,一共三年的營業額都在筆記本上,三年共400來萬營業額.而每個月自己申報是7500元,等於每月交300元的國稅,這樣的情況一般國稅局會怎麼樣去處理!是自己申報的,不是定稅!被查到的筆記本上面是這樣寫的,幾月幾號營業額是多少,進貨總額是多少,保險箱里還有多少現金,這樣的一共三年都被查走了,這樣會怎麼樣處理!

1、除了對你銷售額重新認定核算應補繳的增值稅外,還要對未核算的增值稅處於0.5倍到5倍的罰款,同時還要按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 稅務機關如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答:稅務機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方法
(一)以提高思想認識為前提,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
稅務機關依法行政過程中還需加強對稅務幹部《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強化法制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增強他們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以提高法律意識為重點,堅持不懈抓好法制宣傳及稅收宣傳。
做為稅收執法部門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進一步認清形勢,更新觀念,做到自覺學法、用法、守法,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以提高執法水平為關鍵,全面強化稅收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依法行政,就是要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法紀嚴明、吃苦耐勞的行政執法隊伍。
(四)以深化監督機制為突破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公正、公開、透明。加強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將有力地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更加公正、公開、透明。要逐步健全統一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明確追究方式,追究程度。努力拓展監督面,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變結果監督為過程監督,變部分監督為全面監督。二是強化督促指導,進一步防範依法行政風險。
(五)加強溝通銜接,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注重對外宣傳和協調,共同營造稅收執法、守法的良好氛圍,主動與財政、工商、銀行、司法等部門聯系,召開會議互通掌握的企業信息及工作動態。

F. 國家稅務局中政策法規科基本要做什麼工作

政策法規科的工作職責包括:

(1)負責稅收執法監督、法律服務、法律宣傳培訓和執法檢查工作;

(2)負責推行執法責任制和復議應訴工作;

(3)負責重點案件的審查和復查工作;

(4)負責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的反饋工作;

(5)負責依法治稅工作的具體指導;

(6)負責國稅系統目標管理和機關目標管理工作;

(7)負責國稅系統的執法資格認證及行政執法證件的辦理、換驗工作;

(8)負責職責范圍內工作的調查研究;

(9)落實和完成黨組織及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6)稅務法紀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稅務機關的職責編輯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徵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G. 如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強化法規知識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首要條件。稅務機關要針對稅收執法方面的薄弱環節,以稅收法制學習培訓為抓手,促進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是推行《學習積分制度》,把學習成效與業務能級認定、評先評優、幹部調配、福利待遇結合起來,激勵稅務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採取個人自學、集中輔導、脫產培訓、業務測試等形式,開展法制業務學習。三是要定期組織法規知識考試,並進行嚴格獎懲,促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通過有效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可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辦稅水平,增強對執法風險的防範意識,為規范執法奠定基礎。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再科學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就會失去它的效力。稅務機關要根據執法檢查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一是要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等事項列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二是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查單位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情況。三是要專門召開稅收執法檢查通報會,對各單位在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落實整改責任。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
三、堅持集體審理制度,確保案件定案質量抓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防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風險、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的有效途徑。稅務機關要根據重大案件審理要求,嚴格按照大要案審理程序,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定期開展大要案件的審理工作,每一個審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到位。在大要案審理中要堅持做到「四審」:一審事實是否清楚,二審證據是否充分有效,三審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四審程序是否合法。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進一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案件定案質量。
四、加強執法考核評議,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稅收執法活動。稅務機關要以考核評議為手段,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將執法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要採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對稅收執法考核評議確定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並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全面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執法評議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監控平台。強化考核評議和執法管理系統運行,可以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H. 如何進一步提高稅收執法水平

科學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是加強稅收執法、規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決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需要,是提高稅務人員執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的有效途徑,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強化法規知識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首要條件。稅務機關要針對稅收執法方面的薄弱環節,以稅收法制學習培訓為抓手,促進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是推行《學習積分制度》,把學習成效與業務能級認定、評先評優、幹部調配、福利待遇結合起來,激勵稅務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採取個人自學、集中輔導、脫產培訓、業務測試等形式,開展法制業務學習。三是要定期組織法規知識考試,並進行嚴格獎懲,促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通過有效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可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辦稅水平,增強對執法風險的防範意識,為規范執法奠定基礎。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再科學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就會失去它的效力。稅務機關要根據執法檢查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一是要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等事項列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二是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查單位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情況。三是要專門召開稅收執法檢查通報會,對各單位在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落實整改責任。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
三、堅持集體審理制度,確保案件定案質量抓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防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風險、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的有效途徑。稅務機關要根據重大案件審理要求,嚴格按照大要案審理程序,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定期開展大要案件的審理工作,每一個審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到位。在大要案審理中要堅持做到「四審」:一審事實是否清楚,二審證據是否充分有效,三審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四審程序是否合法。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進一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案件定案質量。
四、加強執法考核評議,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稅收執法活動。稅務機關要以考核評議為手段,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將執法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要採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對稅收執法考核評議確定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並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全面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執法評議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監控平台。強化考核評議和執法管理系統運行,可以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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