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作方案的範文參考
關於加強培訓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實施方案
(全國總工會組織部1997年12月3日)
為了把工會工作總體思路落實到實處,推進各級工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開展工會工作,全國總工會決定從1998年起,進行工會法律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一、培訓對象
1998年至2001年,用四年左右的時間培訓律師、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工會法律監督員四方面專業人才,以解決工會工作之急需。
二、培訓目標
1998年至2001年完成以下培訓任務:
律師:1120人【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514個市×2測算】;
勞動爭議兼職調解員:30萬人【按1998年基層工會已建工會爭議調解委員會中工會及職工代表人數1/3測算】;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30萬人【按1998年統計的基層工會委員會58萬個的1/2測算】。
三、培訓方案
1.律師
培訓方式:五個月脫產強化培訓。
培訓計劃:1998年在中國工運學院、天津工會管理學院、遼寧工運學院、陝西工運學院等七所院校舉辦五個月脫產強化培訓試點班。每個院校招60人,共420人。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