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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責任人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9-26 17:53:13

Ⅰ 法定定密責任人是指什麼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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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Ⅱ 哪些機關,單位有定密權如何確定定密責任人

一、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如下:

1、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2、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二、確定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如下:

1、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2、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2)定密責任人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1、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2、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3、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4、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Ⅲ 什麼是定密責任人制度

定密責任人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機關、單位的負責人;二是特別指定的人員。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分管業務工作涉及國家機密的負責人,應當確定為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是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負責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序。 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責任人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機關、單位,如中央國家機關、省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重要涉密單位;二是業務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單位,如公安、國家安全、紀檢監察機關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等。 定密責任人職責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國家秘密,也包括根據情況變化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具體職責有: (1)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2)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年度審核,做出維持、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3)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Ⅳ 定密責任人包括哪些人員

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這一法律規定創立了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對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定密責任不明確、定密程序不規范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是明確哪些機關、單位需要確定定密責任人。根據保密法規定,需要確定定密責任人的,主要是指具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機關、單位。無定密許可權的機關、單位在特定條件下產生國家秘密,其定密也是以機關、單位的名義,通過申請定密的途徑,報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上級機關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是明確哪些人員可以確定為定密責任人。保密法規定,定密責任人是指具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依照保密法規定,確定或指定專門負責本機關、本單位定密工作並對其承擔責任的人員。定密責任人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法定定密責任人,即機關、單位負責人。一類是指定定密責任人,即經機關、單位依法授權,具體履行定密職責的人員。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不需另行辦理確定手續。指定定密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確定程序,先由機關、單位提出初選人員名單,並通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定密專業知識培訓、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再經本機關、本單位正式指定,以書面形式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指定定密責任人主要有兩種情況:定密工作量大的機關、單位可以指定定密責任人,如黨政機關和重要涉密單位等。業務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單位,應當指定定密責任人,如公安、紀檢等機關。定密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定密責任人屬於涉密人員,在指定定密責任人時,應當按照涉密人員的條件挑選,如熟知本機關、單位業務工作,熟知相關保密事項范圍規定和定密程序等。

Ⅳ 蘇聯 定密責任 怎麼定

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訂的重點之一,是改進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難題,推動「依法定密、科學定密、規范定密」的一項關鍵性措施,也是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基礎。

當前定密工作存在五個突出問題

一是主體責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較為籠統地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確定權,沒有明確限定定密許可權的歸屬。在業務工作中,定密責任主體沒有具體到個人,在出現問題時,責任追究便難以落實。浙江省保密局在對某市62個單位定密情況的抽樣調查中發現,從公文起草到發文,由承辦人定密的佔24.2%,由處室負責人定密的佔51.6%,由單位專兼職保密幹部定密的佔17.7%,由分管領導定密的佔6.5%。人人可以定密,但並非人人都掌握國家政策、了解行業動態、熟悉定密知識,因此出現了對保密事項范圍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難以保證定密的准確性。

二是定密知識與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調研中發現,一些單位涉密人員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項范圍,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對號入座」確定密級。2009年,浙江省保密局對某市進行定密工作專項調研時,抽樣調查了21O名機關幹部,發現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項范圍」、「密級鑒定」和「法定程序」等相關知識。同一年的保密大檢查發現,浙江省部分機關、單位的標密文件,經鑒定多數僅為內部事項,並不涉及國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難以落實。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責任追究等方面,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給實際操作造成困難。如有的單位將領導一般性講話文稿、工作信息簡報等非密事項全部定密;有的單位由於定密環節多,程序銜接難,定密工作普遍存在寧高勿低、寧多勿少等現象。

四是保密事項范圍亟需更新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是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標准和依據。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及時適應形勢和工作的變化,不斷加以修訂和完善,要細化、具體、操作性強。目前,有些單位和部門的保密事項范圍比較陳舊,相對籠統和寬泛,有些甚至容易引起分歧,已不能有效地指導工作。

五是定密機制建設未有效實施動態管理。目前,多數涉密人員對定密工作的管理僅限於定密環節,致使絕大多數秘密事項一旦確定,就不再有相應的跟蹤管理,這一狀況導致國家秘密事項在某一時間段究竟有多少、處於何種狀態根本無法確定。長期以來,機關單位對某些本可預見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不注意標注期限,更不設定解密時間或解密條件,人為地提高了工作成本,造成了資源浪費,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權,妨礙了信息的公開與合理利用。

應通過「管人」來有效「管密」

保密工作是靠人來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建立,更凸顯了人的因素。要想有效提高定密質量,實現准確定密,必須管好定密責任人,通過「管人」來有效「管密」。

確定定密責任人。就定密而言,主要涉及「誰能定密」和「怎麼定密」兩大問題。新保密法相關條文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責任人確定後,由該責任人組織實施定密工作,解決「怎麼定密」的問題。按照新保密法的要求,定密責任人要在承辦人提出擬定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的審核批准。

建立規范化的定密程序。要做好定密工作,必須建立切實可行的定密程序,包括擬定、審核批准、變更、解除、爭議處理等定密工作的各個環節。同時,要細化各個環節的職責。承辦人有提出擬定意見的責任,定密責任人承擔審核批準的責任,當需要變更、解除時,機關、單位要提出變更、解除的依據和意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新保密法的要求,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權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當出現不明確事項時,這兩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准確給予書面答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檢驗定密質量,要建立定密工作的反饋機制。通過保密工作檢查、定密工作年審等渠道,及時發現定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錯定、漏定、高定、低定等錯誤行為。機關、單位尤其要重視反饋保密事項范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各單位、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部門定密工作的管理,定期對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和定密工作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定密不當、不規范、失誤等問題,並認真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浙江省保密局在進行專項調研時,通過對848名機關單位的涉密人員和與定密工作有關人員的調查發現,74.6%的人認為在機關單位建立定密督察制度,對於進一步完善定密工作意義重大。

要建立完善的定密責任人管理體系

完善的定密責任人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明確定密責任人的任用條件。目前,我國的定密責任人制度還處於起步階段,對相關人員的選擇和任前考察工作還沒有規范的程序和做法,建議明確定密責任人的基本任用條件和審查標准,明確定密責任人基本素質要求和工作職責要求。定密責任人的選擇和任前考察工作,應由各級黨委負責,並列入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范疇。

定期開展定密培訓。定密責任人上崗前,必須對其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對於不同級別、不同部門、不同性質的單位,其培訓、考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不同方式組織,實施不同等級的業務培訓。通過培訓,使定密責任人真正成為本單位、本部門定密工作的行家裡手。

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要建立定密責任人的動態監督機制和獎懲制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定密責任人的流動性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制訂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因公或因私出國、職務升遷、工作變動、離崗等提出具體要求,建立和完善定密責任人資料庫,進行動態管理。同時,還要建立權益保護和激勵機制,對定密責任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崗位津貼等形式予以保障;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成績或出現問題的定密責任人,要做到獎罰分明。

運用科技手段提升工作效能。建議將以計算機、通信和網路技術等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定密工作管理中,運用科技手段,提升定密責任人工作效能。如,可組織開發定密管理系統,對涉密計算機中的國家秘密電子文件進行數字化、智能化的定密、加密和解密,同時可完成電子文件的密級分類和歸檔,有效推動定密工作的信息化、數字化和科技化。可開發定密責任人管理系統,將定密責任人的基本信息、培訓課時、授權時間、定密數量等錄入資料庫,以實現對定密責任人的動態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從對定密責任人的監督、服務和管理三個角度入手,不斷推陳出新,逐步解決定密過程不規范、定密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定密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努力做到監督到位、服務到位和管理到位。

推行定密工作績效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保密工作部門要定期對定密責任人進行績效考評,嘗試引入量化考核辦法。結合定密工作的各個環節,探索量化管理指標,根據各環節在定密工作中的分量,設置合理的加權系數,進行考核評估,並最終納入所在機關單位的年終考核,以此來提高定密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定密成本。

Ⅵ 《保密法》對定密責任人的職責、定密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定密責任人制度是2010年修訂保密法新增加的內容。保密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保密法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具體規定了定密責任人職責、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要求和范圍、定密培訓等內容。

一、定密責任人的兩種類型

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定密責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責任人兩種類型。

(一)法定的定密責任人

法定的定密責任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作為定密責任人的人員,即機關、單位負責人。這里的機關、單位負責人一般是指機關、單位的正職負責人,即通常所說的一把手。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為法定的定密責任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序。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負總責。

(二)指定的定密責任人

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責任人指定、具體承擔定密職責的人員。

1.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范圍

暫行規定要求,根據定密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考慮到機關、單位的層級、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的差異,暫行規定沒有對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范圍作出統一要求。機關、單位在工作中,可以從實際出發,指定相關人員具體負責定密工作。一般來說,指定的定密責任人主要有下列幾類人員:第一類是機關、單位分管涉及國家秘密業務工作的其他負責人;第二類是機關、單位產生國家秘密較多的內設機構負責人;第三類是由於崗位職責需要,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內設機構綜合處(科)室、業務處(科)室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

2.指定定密責任人的條件

保密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的履職條件。「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實際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履職條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訓,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及定密規定;二是熟悉本機關、本單位主管業務和相關行業工作的保密事項范圍;三是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還應當熟悉本機關、本單位業務工作。

暫行規定還明確要求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3.指定定密責任人的確定程序

指定定密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確定程序,一般先由機關、單位涉密業務工作部門提出擬任人選,由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或者綜合部門匯總研究後,提出人選意見,報本機關、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確定。

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在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時,應當同時明確指定定密責任人的定密許可權。指定定密責任人的定密許可權,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予以確定。對於機關、單位其他負責人,可以指定其與法定定密責任人同等的定密許可權,對於機關、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或其他人員,可以指定其較低級別的定密許可權。

二、定密責任人的職責

保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1.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2.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3.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Ⅶ 如何完善電力企業的定密責任人制度

制度本身容易設定,首要是怎麼准確指定能夠真正有效落實定密責任的定密責任人,這需要分析工作內容,分析人員崗位責任和人員能力。
真正難的是如何在實際工作中有效落實定密工作。根據法規要求,國家秘密應該在產生之時定密,這就需要絕大多數單位改造現有工作流程,納入定密審批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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