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調查的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調查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調查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調查是指對土地的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自然屬性和土地權屬等社會屬性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基本農田狀況進行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全國城鄉各類土地進行的全面調查。
土地變更調查,是指在全國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城鄉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城鎮和村莊地籍變更調查和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並定期進行匯總統計。
土地專項調查,是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的專門調查,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和勘測定界等。
第四條 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遵照要求實施。
土地變更調查,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土地專項調查,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條例規定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所需經費。必要時,可以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土地調查經費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在土地調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等工作。
第八條 土地調查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承擔土地調查任務單位的人員。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通過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人員考核,領取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已取得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發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按照規定統一編號管理。
第十條 承擔國家級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內有累計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土地調查項目;
(二)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保證制度;
(三)近三年內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不良記錄;
(四)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不少於20名;
(五)國土資源部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並公布。
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土地調查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確定並公布省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第十二條 土地調查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選取符合條件的土地調查單位承擔土地調查任務。 第十四條 開展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在開始前一年度擬訂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應當包括調查的主要任務、時間安排、經費落實、數據要求、成果公布等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上級土地調查實施方案的要求,擬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准後施行。
第十六條 土地變更調查由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組織實施土地變更調查,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和准確性。
第十七條 土地變更調查中的城鎮和村莊地籍變更調查,應當根據土地權屬等變化情況,以宗地為單位,隨時調查,及時變更地籍圖件和資料庫。
第十八條 土地變更調查中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應當以全國土地調查和上一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為基礎,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狀況變化情況,更新土地利用現狀圖件和土地利用資料庫,逐級匯總上報各類土地利用變化數據。
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統一時點為每年12月31日。
第十九條 土地變更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和權屬界線變化狀況;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化情況;
(三)地類變化情況;
(四)基本農田位置、數量變化情況;
(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土地專項調查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項調查成果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全國性的土地專項調查,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土地調查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技術規程和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統一性和准確性。
第二十二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調查工作的指導,並定期組織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土地調查進度,研究解決土地調查中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調查進度的動態通報制度。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確定的工作時限,定期通報各地工作的完成情況,對工作進度緩慢的地區,進行重點督導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從事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調查成果包括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資料庫成果。
土地調查數據成果,包括各類土地分類面積數據、不同權屬性質面積數據、基本農田面積數據和耕地坡度分級面積數據等。
土地調查圖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籍圖、宗地圖、基本農田分布圖、耕地坡度分級專題圖等。
土地調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調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成果分析報告和其他專題報告等。
土地調查資料庫成果,包括土地利用資料庫和地籍資料庫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和有關標准完成數據處理、文字報告編寫等成果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調查形成的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資料庫成果匯交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土地調查成果匯總的內容主要包括數據匯總、圖件編制、文字報告編寫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八條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檢查驗收,由各級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縣級組織調查單位和相關部門,對調查成果進行全面自檢,形成自檢報告,報市(地)級復查;
(二)市(地)級復查合格後,向省級提出預檢申請;
(三)省級對調查成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後上報;
(四)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成果進行核查,根據需要對重點區域、重點地類進行抽查,形成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
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國家、省、市、縣的順序依次公布。
土地專項調查成果,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三十條 土地調查上報的成果質量實行分級負責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上報的調查成果認真核查,確保調查成果的真實、准確。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公布的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以及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和依據。
建設用地報批、土地整治項目立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礎數據與圖件資料的活動,應當以國家確認的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依據。
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以經國家確定的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校核規劃修編基數。 第三十二條 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土地調查任務,該單位五年內不得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一)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任務的;
(三)土地調查成果有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土地調查任務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該單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並不再將該單位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第三十五條 土地調查人員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注銷土地調查員工作證,不得再次參加土地調查人員考核。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調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全面開展土地調查之一:二次調查摸清家底
土地調查是針對土地的自然屬性(面積、位置、形狀等)和社會屬性(權屬、價格、等級、其他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等)及其變化情況和趨勢的調查,是全面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公益性、基礎性工作,也是國家制定有關經濟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工作之一。《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土地調查的基本內容,即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條件調查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2008年2月7日,國務院公布並施行《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對土地調查的內容和方法、組織實施、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以及表彰和處罰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為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2006年12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件),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
一、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是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
我國土地調查的歷史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會末期。據《史記》載,大禹治水時,就曾對土地進行過粗略的調查。 進入階級社會,歷朝歷代都很重視土地調查,但其目的單一,主要是為了徵收賦稅,到北宋時土地調查制度基本形成。明代時已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地籍圖冊——魚鱗圖冊。 「中華民國」成立後,於1915年公布《經界條例》、《經界條例施行細則》和《經界調查章程》,在我國歷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土地調查的范圍、地類、測量方法和精度要求等。
新中國成立後,為查清我國土地資源家底,國務院1984年以國發[1984]70號文件批轉了原農牧漁業部等5個部門的《關於進一步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報告》,部署在全國開展土地詳查,即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以全面查清我國土地類型、數量、分布和利用狀況,為編制國民經濟計劃、制定有關政策和全面管理土地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這次調查歷時12年,共調動50多萬調查人員,投入十幾億元資金,基本查清了當時我國的土地利用類型、面積、分布、權屬和利用狀況,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制度。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果於1999年向社會公布。 據調查結果顯示,截止至1996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面積1.59畝,園地1.5億畝,林地34.14億畝,牧草地39.91億畝,居民點及工礦用地3.61億畝,交通用地0.82億畝。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的數據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基礎數據。
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後,為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下發《關於全面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68號),決定每年在全國開展一次土地變更調查。土地變更調查是在完成全國土地調查並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的基礎上,以上一年的土地變更調查數據為基數,以變更圖件為當年的變更調查工作底圖,對年度的土地利用變化信息進行的調查、統計、匯總,土地變更調查結果定期公布,以保持土地調查成果的准確性、現勢性。變更調查要在統一時點數據基礎上,查清各類土地每年變化情況,掌握全國每一年度耕地、建設用地、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災毀耕地等情況。
自1996年完成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快速發展,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非農建設佔用土地的規模迅速擴大,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土地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止至2006年10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7億畝,比2005年凈減少460.2萬畝,人均耕地面積1.39畝,建設用地4.85億畝,比2005年凈增加660.3萬畝,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同時,部分地區自1996年進行同一時點變更調查後,因縣改市、撤鄉並鎮等使行政界線、控制面積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地方作為變更調查依據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底圖由於製作不規范、破損以及累積變更面積過多等因素,不能滿足變更調查工作的需要。另外,經費投入、人員隊伍和技術手段、制度建設等方面條件的制約以及人為因素的干擾,變更調查成果不能全面、准確地反映土地利用現狀。因此,國務院決定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
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全面掌握建設用地、農用地特別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數量和分布,掌握各行業用地的結構、數量和分布,是科學制訂土地政策、合理確定土地供應總量、落實土地調控目標的重要依據;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全面掌握全國耕地的數量、分布以及每宗土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將基本農田上圖、登記上證、造冊,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根本前提;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全面獲取准確、可靠的土地利用數據和圖件,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和嚴格管理土地資源的重要支撐;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查清各地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建設國家、省、市、縣四級聯網的調查資料庫,建立土地資源信息快速更新機制,是滿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轉變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調查的主要任務
按照國務院38號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主要任務包括:開展農村土地調查,查清全國農村各類土地的利用狀況;開展城鎮土地調查,掌握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狀況;開展基本農田狀況調查,查清全國基本農田狀況;建設土地調查資料庫,實現調查信息的互聯共享。 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一)關於農村土地調查
農村土地調查是第二次土地調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按照調查方案,農村土地調查分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兩部分。農村土地調查以1:1萬比例尺為主,以縣區為基本單位,按照統一的土地調查技術標准,以正射影像圖為調查底圖,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位置、范圍和面積等利用狀況,查清全國耕地、園地、草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等各類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現狀。農村土地權屬調查主要是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公路、鐵路、河流以及農、林、牧、漁場(含部隊、勞改農場及使用的土地)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狀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關於城鎮土地調查
城鎮土地調查是指對城鎮范圍以內的土地以1:500比例尺進行調查。城市土地調查要依據地籍調查技術規程,充分運用全球定位系統、全站儀等現代化測量手段,利用已有地籍調查成果,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圍、界線、數量、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利用狀況。
(三)關於基本農田調查
基本農田調查是在農村土地調查基礎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塊)劃定和調整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區塊)落實至土地利用現狀圖上,匯總統計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並登記上證、造冊。
(四)關於專項用地統計調查
專項用地統計調查是在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收集利用有關資料,統計工業、基礎設施、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和房地產等用地的利用狀況。
通過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國家將在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基礎上,建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於一體的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同時,通過土地變更調查,將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時點,逐級匯總土地調查成果。
為保持調查成果現勢性,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國家繼續開展每年一次的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各地對本地區土地利用變化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及時匯總調查成果;國家建立及時監測系統,運用航空(天)遙感等高技術手段,定期對重點地區、重點地類變化進行監測,周期性覆蓋全國,及時檢查各地變更調查工作情況,並利用監測成果做好成果維護和應用工作。制定土地調查、統計、登記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穩定的常設調查隊伍,保障調查經費,進一步完善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
三、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自2007年啟動以來,全國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認真落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依法開展調查,科學開展調查」的要求,積極開展工作。目前,各項工作進展順利,並在一些重要領域取得歷史性突破。
(一)全面部署,順利啟動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
2007年6月22日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全面動員部署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後,全國31個省(區、市)都相應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門負責本地區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中央財政已批復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央經費21.16億元。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土地調查辦)和各地調查辦認真組織開展了對土地調查業務骨幹、師資和技術人員的培訓。全國土地調查辦先後舉辦了四期培訓班,培訓業務骨乾和技術人員約2000人次,全國各地舉辦省級培訓班124個,培訓人員約20000人次。通過各種形式對第二次土地調查進行了全面的宣傳、報道,為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制定土地調查工作方案,頒布了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為科學開展土地調查,全國土地調查辦制定下發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進行統籌安排。31個省(區、市)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方案。2007年8月10日,國家標准委正式頒布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統一了土地利用分類。為保證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全國土地調查辦先後制定下發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行業標准)》、《底圖生產技術規定》、《國家級核查技術規定》、《土地利用資料庫標准》、《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資料庫建設技術規范》和《檢查驗收辦法》等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基本農田調查技術規程》、《資料庫整合技術規范》、《核查總體方案》和《成果匯交辦法》等正在制定中,經專家論證後將陸續發布。各地依據國家技術規范和標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
(三)積極開展土地調查法制建設
按照國務院領導「依法開展調查」的要求,2008年2月7日,國務院制定並頒布實施了《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土地調查的內容和方法、組織實施、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以及表彰和處罰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條例》的出台,使我國土地調查工作從此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准確,從而對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四)努力推進調查底圖生產,穩步開展外業調查
據統計,截至2008年3月,全國已采購下發遙感資料843萬平方千米,完成底圖生產252.2萬平方千米(不含西部測圖的140萬平方千米),通過監理檢查70萬平方千米,下發底圖成果36萬平方千米,底圖生產工作正在穩步推進。全國881個縣,230.4萬平方千米已開展外業調查,已完成外業調查49.3萬平方千米。目前,除部分地區因缺少符合生產調查底圖要求的遙感數據,正在組織航空攝影或接收衛星遙感數據外,其餘部分都已確定底圖生產單位,正在製作調查底圖。同時,為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底圖生產,全國土地調查辦起草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底圖生產管理暫行規定「紅黃牌」管理規定》,並與生產單位簽定了生產承諾書。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各地為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統一技術規范,建立了調查隊伍招投標制度、方案評審備案制度、檢查驗收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但土地調查工作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各地雖已編制了土地調查經費預算,但經費預算批復落實比率低,特別是貧困地區,經費籌措難度大;二是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難以在短期內解決;三是部分地區遙感資料短期內難以獲取,尤其是計劃航攝的西南地區,獲取遙感數據的難度更大。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採取措施,多方協調,靈活應對,積極解決問題。
(一)加快底圖生產進度,制定預案,確保按時、按計劃提供調查底圖
目前,由於底圖生產合同到2007年底才陸續簽訂完畢,這些都直接影響到調查底圖的生產進度。根據計劃,2007年底應完成307萬平方千米的底圖生產,但由於受氣候、數據提供周期等因素影響,到2007年底,只完成了123萬平方千米。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全國土地調查辦應想方設法收集和購買遙感數據,對部分遙感數據獲取困難地區,應提前做好預案,必要時將放寬數據時間限制,允許使用本地區已有的歷史資料。同時,加快對不受天氣影響的雷達數據的應用研究,為獲取受氣候影響較大地區的遙感影像提供新的途徑。
(二)積極溝通,多方協調,解決調查經費短缺的問題
2007年,按照「國家、地方責任分工」原則,中央經費中沒有對貧困地區第二次土地調查資金的補助部分,多數省份的貧困縣財政無法提供第二次土地調查經費。筆者認為,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積極採取措施確保第二次土地調查的經費暢通。全國土地調查辦應及時掌握各省貧困縣的實際情況,測算全國貧困縣所需土地調查的經費總額,向財政部做專項報告,申請貧困地區第二次土地調查補助經費;同時,國家也應為調查經費申請落實難度大的地區提供政策支持和幫助。
(三)及時制訂方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由於在調查工作開展中,各地出現了變更調查中「未批先建」違法用地如何處理、確權中「林權證」與 「土地證」的矛盾以及省級接邊等歷史遺留問題。筆者認為,有關方面應及時明確有關政策並加強溝通聯系,採取專項調研等方式掌握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情況,針對不同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並分期分批解決。
C. 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前要做哪些准備工作
(1)申請批准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具備調查條件的縣(市),要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編寫《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任務申請書》,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後才可開展調查工作。
(2)組織准備工作。包括建立統一的領導機構,組織專業隊伍,制訂工作計劃,組織技術培訓等工作。
(3)編寫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設計書以及實施細則,需要時還要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4)基礎圖件資料准備工作。包括調查底圖、最新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圖、權屬證明文件資料及其它資料。
(5)儀器、器材准備工作。
D. 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本農田調查如何開展如題 謝謝了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的目的和意義 土地調查是我國法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實查清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作為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調查,掌握真實准確的土地數據,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保護農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實施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國土資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國土資源和實施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調查內容和時間進度 (一)調查內容。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全國范圍內利用遙感等先進技術,以正攝影像圖為基礎,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掌握全國耕地、園地、林地、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逐地塊調查全國城鄉各類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調查全國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建立互聯共享的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四級的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為一體的土地調查資料庫;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二)時間進度。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家統一部署,分步實施,重點和急需地區優先進行。2007年1月至6月開展本次調查的有關准備工作,完成調查方案編制、技術規范制訂以及試點、培訓和宣傳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組織開展調查和資料庫建設。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東部地區調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區及西部重點城市調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國調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對調查成果進行整理,並以2009年10月31日為調查的標准時點,統一進行變更調查數據更新,向國土資源部匯交成果,由國土資源部匯總形成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數據。調查進程中形成的調查成果,可隨時用於宏觀調控和嚴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後,全國每年進行一次土地變更調查,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 三、調查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國務院成立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調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對調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其中,涉及調查業務指導和檢查由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涉及調查經費和物資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協調;涉及數據統計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統計局負責處理。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調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調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要積極吸收有資質的調查機構參與本次調查工作,及時根據調查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做好調查人員的培訓和組織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在調查經費上要給予保證。 (二)明確分工。調查工作按照「國家整體控制、地方細化調查、各級優勢互補、分級負責實施」的形式組織實施。國家統一購置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統一製作調查基礎圖件;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專業隊伍在國家提供的基礎圖件基礎上,深入實地,細化調查。國家組織開展逐地塊全面的內業檢查和重點地區、重點地類的外業核查。 (三)制定方案。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程。各地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根據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制訂土地調查的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土地調查方案須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各地應加強對承擔調查任務的隊伍資質審查和調查人員的培訓。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和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承擔調查任務。本次調查要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以合同方式規范調查行為。 (四)落實經費。土地調查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承擔的工作任務共同分擔。各地應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保證土地調查的順利進行。 (五)確保質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的調查成果質量負責,切實保證調查成果真實、准確,嚴禁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成果。對虛報、瞞報土地調查數據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驗收。各地要採取切實的保證措施,嚴格驗收制度,確保土地調查的數據、圖件與實地三者一致。調查結束後,逐級匯總上報調查成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縣級調查成果;國土資源部負責對省級匯總成果進行驗收。對調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和糾正。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本數據,經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年12月7日
麻煩採納,謝謝!
E. 國土資源大調查土地調查項目實施情況
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
自1999年啟動以來,共應用陸地衛星30米多光譜TM/ETM數據530景,10米多光譜及2.5米全色SPOT數據2500景,以及部分資源2號數據、SAR(星載合成孔徑雷達)數據和航空相片,通過連續對50萬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點城市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及其佔用耕地情況的監測,基本實現了利用成熟的遙感技術進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的產業化應用。
監測范圍涉及264個(次)城市的2010個(次)市區及近郊區(縣、市),累計監測面積達180萬平方千米。各年度監測任務側重點均有不同,技術方法、規范、體系建設和應用領域不斷深入與擴展。
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形成了一批真實、客觀和現勢性強的數據、報告、圖件等土地資源基礎信息資料,在社會經濟和日常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到目前為止,已完成各類成果報告近百部,編繪圖件2萬余幅,發現土地利用變化圖斑近10萬個。通過連續5年對50萬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點城市的土地利用遙感動態監測,基本掌握了經濟發達地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及其佔用耕地的數量、類型和分布狀況。
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
分年度完成了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坡耕地調查評價工作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查清了中、西部地區坡耕地數量、質量、分布、權屬狀況及生態環境、經濟等情況;查清了全國能夠形成國家級開發復墾基地的耕地後備資源情況,並進行了科學評價,為生態建設和退耕還林還草等工程的實施提供了決策依據。
通過調查,中西部18省(區、市)15度以上坡耕地有24028萬畝❶,其中15~25度坡耕地16476萬畝,25度以上坡耕地7552萬畝;坡地19418萬畝;梯田4610萬畝。全國國家級耕地後備資源11015萬畝,西部地區8213萬畝、中部地區981萬畝、東部地區1821萬畝。其中可開墾耕地後備資源10524萬畝,可復墾耕地後備資源491萬畝。同時制定了《西部大開發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定》、《東部地區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定》、《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等一批規定、規程,編輯出版了《西部大開發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西部大開發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數據集》、《中國坡耕地》、《中國耕地後備資源》、《全國耕地後備資源調查評價數據集》等一系列成果。
❶ 1畝=0.0667公頃=667平方米。
土地資源基礎圖件與數據更新
土地利用基礎圖件與數據更新包括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與更新。通過系統的調查,全面更新土地權屬數據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並落實到圖上,達到實地、圖件、數據三者一致,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利用資料庫,實現土地利用數據的信息化管理,為今後日常變更調查奠定堅實的基礎。
已部署了7個試點,取得了一系列示範成果,樹立了一批土地利用基礎圖件與數據更新的典型,制定了一批規程規范,為進一步全國范圍的工作開展打下了基礎。
城市土地價格調查與集約利用潛力評價
通過對全國大中型城市土地價格的更新調查,建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以及基準地價及市場交易地價的自動發布和查詢系統,為政府部門、社會公眾提供客觀、系統的地價動態變化信息。在全國68個城市(面積2萬多平方千米)開展了土地級別調整、基準地價更新,建立了城市基準地價更新系統,設立地價監測點6775個。初步完成了全國城市地價監測體系的構建和全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的設計與建設,開通了基於互聯網的「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對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主要城市和部分重點城市的地價年度變化情況進行了監測分析;完成了福建、山東兩省的基準地價平衡工作;開展了一系列基礎調查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工作。形成了我國第一套土地管理的國家標准、第一部城市地價圖集、第一個地價內涵統一的基準地價體系、第一個全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以及一本城市土地價格調查與動態監測成果報告。首次採用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將各大城市地價的空間信息(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地價監測點等)和地價的時間變化信息放在同一個平台上,實現了地價的點面結合和時空結合。並將各大城市的地價信息通過互聯網進行整體發布,建立了最有效、最全面的全國地價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提高了地價信息資源的社會共享程度。
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
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是在充分利用土地詳查、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第二次全國土壤普查等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社會、經濟調查,開展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制定了三個國家行業標准:《農用地分等規程》(TD/T 1004-2003)、《農用地定級規程》(TD/T 1005-2003)、《農用地估價規程》(TD/T 1006-2003)。形成了一批相關研究成果。
全國1∶1萬主比例尺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
全國1∶1萬主比例尺土地利用資料庫是國土資源基礎資料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統一的資料庫標准和建庫規范,採用新技術、新方法進行數據更新,實現信息共享,為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利用更新、綜合統計、耕地保護、建設項目用地管理等日常土地管理業務提供基礎數據支持和技術服務。已在全國范圍內初步建立600餘個縣(市)級資料庫系統,初步實現了數據的綜合查詢、檢索、更新、統計製表和信息共享。5年來已形成建庫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培訓教材和資料庫管理系統等系列成果。
F.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宣傳培訓
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和渠道,大力宣傳本次調查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及促進資源、環境、社會持續和諧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提高全社會對本次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家負責對省級土地調查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省級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市、縣土地調查人員以及專業隊伍的業務培訓,制定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安排培訓課程,按照培訓教材,培訓統一的技術要求、技術方法。國家統一標准、分級開展調查隊伍的資質審查工作。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和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承擔調查任務。

G. 全面開展土地調查之三:《土地調查條例》的主要制度
2008年2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18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土地調查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摸清我國土地家底的國情國力調查,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從1986~1996年,歷時10年,我國完成了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2007年,國務院決定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用3年時間完成全部工作。《條例》確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如調查的時限制度、招投標制度、調查成果匯交匯總統計制度、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制度(總負責制度、崗位責任制、檢查驗收制度)、成果公布制度,為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及以後土地調查工作提供法律規范,對於保障土地調查工作有法可依,規范實施和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定期開展土地調查制度《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根據上述規定,土地調查分為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全國土地調查,每10年進行一次。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的資產價值更加顯化,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已深入民心,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土地問題。開展土地調查是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平穩運行的需要;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措施,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土地信息共享,促進資源、環境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進一步完善土地調查制度,確保國家直接准確掌握土地基礎數據的需要。每年進行的土地變更調查,是為了保持土地數據的現勢性,為土地資源管理工作提供即時的數據支持。
二、招投標制度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土地調查中,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這是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也是保證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保障調查結果數據的真實和准確,實現土地調查的目的的要求。《條例》規定,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等四項條件。
三、調查成果匯交匯總統計制度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 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准進行。」在建立四級土地利用資料庫的基礎上,逐級匯交、匯總各級行政轄區內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以及基本農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數據,增加非調查區域的港澳台地區的土地數據,形成國家及各級行政轄區內的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
四、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制度
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繫到調查數據的准確性和調查工作的質量,《條例》規定了如下具體制度:
(1)負總責制度。保障數據真實、准確,是土地調查的追求,也是《條例》頒布實施的首要目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調查成果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是由土地調查的特殊性決定的。實踐中,一些地方在上報土地數據中存在虛報、瞞報現象,有的地方為了追求數據上的占補平衡而將建設多佔用的耕地數量隱藏下來;有的地方存在不少未批先用的違法用地,為了躲避查處和繳納稅費,也一直隱瞞不報。土地調查數據被加工,嚴重影響著土地管理秩序和國家宏觀調控,給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埋下隱患。為此,《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2)建立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並對其加工、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准確性負責。」同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這也為調查成果質量提供了保障。
(3)建立調查成果抽查制度。《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4)建立調查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對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也是確保數據真實、准確的有效途徑。《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對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的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作了明確且具體的規定。
五、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制度
為了規范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制度:
(1)規范調查成果的公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2)規范調查成果的保存和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等工作。
(3)明確調查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成果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六、責任追究制度
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1)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確調查人員的責任。《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批評。
(3)明確接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條例》規定,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調查資料,或者拒絕提供調查資料,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土地調查的基本任務
培養高素質的土地調查隊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系列解讀之十二
日期:2007-07-10來源:新華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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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8日電土地調查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涉及每一個土地權利人的土地權益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要求都很強的工作對從業人員的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組建一支合格的高素質的土地調查隊伍
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保質保量完成的重要前提
土地調查不同於一般的社會調查土地調查成果要成為今後國民經濟建設和國土資源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能否獲取真實准確的土地基礎數據對全局工作影響重大土地調查的工作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對這一領域的從業人員必須高標准嚴要求
經過第一輪土地詳查的鍛煉我國已擁有一批自己培養的土地調查專業技術人員尤其是近年來通過開展「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掌握了一系列先進的土地調查技術和經驗摸索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組織管理模式行業內部和社會上也形成了具有相當數量和一定規模的技術管理和調查專業隊伍但從全國情況看距離大規莫展新一輪土地調查的迫切需求目前這支隊伍無論從數量技術水平工作能力方面都還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基層工作人員的素質還難以適應調查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在新技術的運用上專業人員嚴重不足
第二次土地調查要順利完成任務隊伍的培訓至關重要根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的規定只有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和經過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才有資格承擔這次調查任務土地調查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在隊伍的資質審查和培訓上必須嚴格把關這是確保土地調查質量的必要條件
根據《總體方案》要求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國家將統一標准分級開展調查隊伍的資質審查工作國家負責對省級土地調查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省級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市縣土地調查人員以及專業隊伍的業務培訓制定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安排培訓課程按照培訓教材培訓統一的技術要求技術方法
建立土地調查機構資質審批制度和土地調查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是土地調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土地調查專業技術隊伍的一項長遠的基本建設業內人士還建議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機遇盡快出台土地調查人員資格及機構資質認定管理的相關制度這些制度的制訂和實施對於加強土地調查行業管理完善土地調查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充實和穩定土地調查技術隊伍全面提高土地調查人員的從業素質和技術水平將具有重要意義(新華社記者)
I. 土地調查的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與意義
第二次土地調查是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並對調查成果實行信息化、網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宏觀調控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開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是一次事關全面和長遠發展的大事,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與任務
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總體目標,是採用先進技術方法,在現有土地利用更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通知》要求,按照統一的技術標准,採取「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行補充調查,全面查清全省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狀況和土地權屬狀況,掌握准確的全省土地利用基礎數據,加快土地登記發證和城鎮地籍調查的進度,進一步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成果信息化管理與共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的主要任務包括: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實地調查變化地塊的地類和面積,查清全省農村各類土地的利用狀況;開展城鎮土地調查,掌握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利用狀況;開展基本農田狀況調查,查清全省基本農田狀況;建設土地利用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實現調查信息的互聯共享。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具體任務如下:
1、農村土地調查
農村土地調查是指對城市、建制鎮以外的土地進行調查。按照調查內容,農村土地調查分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兩部分。
(1)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在全省范圍內利用「3S」等先進技術,以2001年開始進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和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成遙感影像製作正射影像圖作為輔助資料,以1:1萬比例尺為主,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按照統一的土地調查技術標准,實地調查城鎮以外的變化地塊的地類、位置、范圍、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查清全省耕地、園地、草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等各類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現狀。
(2)農村土地權屬調查。農村土地權屬調查主要是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公路、鐵路、河流以及農、林、牧、漁場(含部隊、勞改農場)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狀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2、城鎮土地調查
城鎮土地調查是指對城鎮范圍以內的土地開展大比例尺調查。依據地籍調查技術規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調查成果,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圍、界線、數量、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利用狀況。
3、基本農田調查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塊)劃定和調整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區塊)落實至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統計匯總出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並登記上證,造冊。
4、各級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
土地調查資料庫包括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和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
(1)建立三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按照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標准,在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所形成的全省土地利用資料庫及管理系統成果基礎上,以縣(市、區)為單位,將本次調查形成的遙感影像、正射影像圖、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基本農田數據等對現有土地利用資料庫進行更新和完善,建立集影像、圖形、屬性、文檔等為一體的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和管理系統,滿足縣級日常變更等業務需要;以市為單位,結合市級管理模式,構建市級土地調查資料庫,滿足市級國土資源日常管理需求。在市、縣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基礎上,通過全面整合,建立省級土地調查資料庫,滿足省級國土資源管理對土地基礎數據的需要。另外,各級資料庫之間提供訪問和調用介面,滿足數據上傳、接收、交換、備份、更新維護、日常應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縣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各市、縣按照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有關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市、縣為單位,組織建立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對市、縣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結果的圖形數據、宗地屬性以及各種表、卡、冊等數據信息進行集中管理,並提供編輯錄入、查詢統計、日常變更、制圖輸出、登記發證以及辦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滿足日常業務及管理需求。
5、成果匯總
(1)數據匯總
在建立土地調查資料庫的基礎上,逐級匯總各級行政轄區內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以及基本農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數據,形成各級行政轄區內的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
(2)圖件編制
利用資料庫管理和計算機輔助制圖等技術,採用縮編等手段對土地調查圖形數據進行整理縮編,編制出省、市、縣級系列土地利用圖件、圖集和各種專題圖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據土地調查結果,結合相關資料信息,開展土地利用狀況分析。對耕地、基本農田等各類土地的數量、分布、利用結構及其變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判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程度,預測變化趨勢,為土地開發潛力挖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出建議。根據土地調查及分析結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第二次土地調查報告。
6、變更調查工作
為保持成果的現勢性,並滿足國家土地調查成果統一時點的要求,在全面完成農村土地調查工作後,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將土地調查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統一時點,逐級匯總土地調查成果並上報。
(二)具體目標
1、以土地利用更新調查的成果為基礎,全面開展農村土地調查,查清所有變化地塊的位置、類型、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在已開展工作的基礎上,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確權達到90%以上。到2008年底完成農村土地調查工作。
2、在現有基礎上,全面開展城鎮土地調查。到2009年6月,完成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調查。其中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東莞市、江門市、惠州市所轄惠城區、惠陽區、博羅縣及肇慶市所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市、四會市)完成城市建成區及建制鎮的城鎮土地調查,其他地區完成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中心鎮的城鎮土地調查,並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城鎮土地調查的覆蓋面。
3、到2009年6月,在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收集有關資料,通過匯總統計調查,查清工業、基礎設施、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和房地產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
4、到2008年底,在農村土地調查基礎上,依據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資料,完成基本農田的上圖、登記、造冊,查清全省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5、在農村土地調查的基礎上,到2008年底,完成包括農村土地調查數據、基本農田數據的省、市、縣三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建立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實現全省土地調查信息共享。
6、在城鎮土地調查的基礎上,到2009年6月,完成市、縣城鎮土地資料庫及信息系統的建設。
7、進行土地調查成果統一時點變更。在全面完成農村土地調查工作後,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將調查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統一時點,逐級匯總土地調查成果,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三、實施原則
(一)統一組織,統一部署
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土地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統一部署全省土地調查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第二次土地調查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的土地調查工作。
(二)統一標准,整合資源
全省統一使用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和《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實施細則》,統一調查的技術標准、規范,確保成果的質量。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技術培訓,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會資源,確保土地調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資料,保持土地調查工作的連續性。
(三)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按照「省統一組織、各級分工協作、專業隊伍承擔」的組織模式開展土地調查工作。
(四)全面調查,嚴格驗收
在現有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基礎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全面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嚴格土地調查成果的檢查驗收,確保土地調查成果的真實可靠。
四、工作內容和責任分工
(一)工作內容
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內容:
1、開展前期准備:包括制訂實施方案及技術實施細則、准備省級培訓宣傳、編制經費預算等工作。
2、組織人員培訓:組織開展對市、縣第二次土地調查管理人員及技術骨幹、專業隊伍的省級培訓工作。
3、獲取調查基礎資料:收集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各種基礎資料。
4、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組織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等工作。
5、更新和完善土地利用資料庫,建立市(縣)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根據農村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成果,對各級土地利用資料庫進行補充、更新和完善,建立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6、調查成果匯總和成果上報:開展各級數據匯總工作,並按有關要求進行土地調查成果的上報。
7、調查成果的檢查及驗收:根據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對市、縣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
8、統一時點的變更調查及數據匯總上報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