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培訓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去的《辦學許可證》後,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辦學許可證》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申辦材料:
1、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3、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住所使用證明。(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1)縣區民辦社會培訓機構整改方案擴展閱讀:
1、培訓機構場所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2、培訓機構師資的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㈡ 要開辦一個培訓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開一個培訓機構都要經過教育局的認可,拿到辦學許可證。
1、到培訓機構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2、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3、辦理稅務登記。
4、支付注冊資金。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開辦一個技能培訓班的具體流程:
1、網上錄入信息。
申請人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系統(點擊進入:)錄入信息並提交。
2、到公布的受理點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受理點地址及聯系電話見附件。
3、公示。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將符合補貼條件的名單定期集中匯總,在受理審核部門的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4、異議處理。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受理單位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補貼資格;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支付補貼。
審核辦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㈢ 具體治理校外培訓機構任務和整改包括什麼
具體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包括:
一是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
二是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

五是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六是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㈣ 教育部為什麼治理校外培訓機構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的補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訓現狀卻不容樂觀,一些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
為迅速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依法維護學生權益,堅決治理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的行為,推動解決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問題,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專項治理行動聚焦六類不規范行為,辦學隱患和辦學內涵兼治,校外培訓和校內教育教學行為兼治,通過打「組合拳」系統解決問題。可以概括為3個方面:
一是治理無資質和有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把確保學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安置參加培訓的學生。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
二是治理數學語文等學科類超綱教超前學等「應試」培訓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位置。
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三是治理學校和教師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學行為,把強化學校和教師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
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存在的「非零起點教學」行為,嚴厲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堅決查處個別在職中小學校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㈤ 民辦培訓機構的籌建方案
首先要知道你培訓哪些人,培訓要求是什麼,培訓效果達到什麼程度,根據需求再寫。專
寫好培訓時間屬地點,參加人員,授課內容,主講人,需要什麼設備,培訓形式,(授課,討論,案例分析,等)
最後要給受訓人一個表格,寫一下反饋意見。
成本一般包括:場地費,講師費,工作人員費用,資料費。收入一般包括:學費,或者贊助廣告收入等。
㈥ 校外培訓機構整治有哪些規定
8月23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部署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在已經有四部門部署專項治理的情況下,現在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出台《意見》,其重要意義在於切實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落實專項治理的成果,避免專項治理變成「一陣風」。

這次國務院辦公廳出台《意見》,力圖解決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比如,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定,並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這對規范培訓市場的供給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標准設置過高,很多機構難以達到設置標准,培訓供給就有限,這就可能推高正規培訓機構的價格,而價格低的非正規培訓機構也會借機滋長,且游離在監管之外。
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只是從供給端進行治理,這對緩解培訓熱會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家長的焦慮。針對禁止提前教學、超綱教學,《意見》明確提出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備案制,有助於教育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培訓內容,糾正提前教學、超前教學等問題。
應當看到,我國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主要源於升學競爭之下家長對提高孩子競爭能力的渴求,而且這種需求普遍存在。成績好的學生在校內可能吃不飽,並想保持競爭優勢,因此要選擇校外培訓;成績差的學生在校內可能跟不上,也要選擇校外培訓。比如,每個假期都被學生作為「趕超」「逆襲」的機會,名義上是假期,但有的學生比上學時還累,很多學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訓班度過。
㈦ 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 作者: | 2019年12月12日 ] 【大 中 小】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三章設立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維護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辦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
第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行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技工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准。
(二)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准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組織職業(工種)培訓計劃、培訓大綱、教材的開發;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考核評估和師資培訓工作。
(四)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並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
(五)負責省屬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並指導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審批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並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籌設的指導工作。
(二)負責民辦培訓學校項目變更的審批工作,核發、變更辦學許可證。
(三)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日常辦學活動和培訓質量的監督檢查,開展教學管理評估工作,對學校誠信辦學等工作進行指導。
(四)負責民辦培訓學校招生廣告和收費公示等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綜合情況統計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許可權分工。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單位申請舉辦各等級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二)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上(含三級)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三級以下職業資格的民辦培訓學校。
(四)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權由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五)跨省異地開展職業培訓,必須重新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由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三章設立
第七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住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際工位。
(四)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七)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八)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准。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
(十)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冠「吉林」、「吉林省」字樣的固定資產應達到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
第八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統一使用「××市(縣)××職業培訓學校」或「吉林省(吉林)××職業培訓學校」。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的合法憑證,除審批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壓或吊銷。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3份。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見附件1);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證等)的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貨幣資金以外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用作辦公、培訓的場地證明及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目錄;
有關證明、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對,證照、證書、證件是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一並提供。
第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地址等;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後,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後,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予以受理;對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但需告知理由。
(二)評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並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批准。審批機關依據專家小組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審批機關應將正式書面批復、《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及《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備查表》(見附件2)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四)發證。經批準的民辦培訓學校,持正式批復到審批機關辦理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見附件3)。
第十五條經審批成立的民辦培訓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憑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
第四章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學校名稱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見附件4);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辦學層次、專業(工種)變更的,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辦學層次、專業(工種)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第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應通過審批機關審核批准。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名稱、校址、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等事項時,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重新核准。個人舉辦的民辦培訓學校一般不予變更舉辦者和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需延續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延續審批表》、延續申請報告、辦學許可證等材料。審批機關批准延續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分立、合並的,應在財務清算後,按原審批程序辦理,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二十四條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或舉辦者簽署的終止申請報告及決策機構同意的書面材料;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後工作安排;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並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對終止辦學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並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如有調整,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校長由理事會或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民辦培訓學校應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聘用合同,與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障費。
第三十條民辦培訓學校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聘請外教的單位必須申請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通過年檢後才可以聘請外教。
外教從事教學工作需獲得職業(Z)簽證,持有《外國專家證》,並且在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許可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許可范圍內自行開展職業培訓活動,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的,應頒發《吉林省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准,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和進行培訓;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民辦培訓學校統一組織,按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要求,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三條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電子注冊和學籍管理制度,並建立學員培訓電子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及時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向社會公示,並放於學校明顯位置。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嚴禁將教師收入與招生學費收入掛鉤。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填寫《吉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見附件5),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
第三十六條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准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學校名稱、批准文號、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培養目標、招生專業、招生辦法、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證書發放等事項。培訓教學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廣告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七條民辦培訓學校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和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機構聯合辦學,應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嚴禁以提高班、高級班等名義,將學生轉移到其他學校學習。
第六章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
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工作,對為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對部分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可以通過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參與實施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項目。
第四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院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與公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一次檢查評估。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級。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和舉辦新的培訓活動。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督促民辦培訓學校制定突發事件緊急處理預案,研究制定學校群體性突發事件預案,重大事件第一時間上報。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五條對未經批准從事職業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依法查處取締。
第四十六條民辦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培訓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四十七條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我省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收費的人真惡心
㈧ 國家對民辦教育收費是如何管理的
一、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
1.全面落實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含教學點,以下同)的管理職責。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培訓機構依法規范辦學。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學所在區提出獨立辦學申請且達到辦學條件的,所在區應依法審批,不得額外設置門檻;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目前暫時達不到獨立辦學條件、以原審批區培訓機構名義辦學的,要嚴格履行備案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辦學場地所在區與原審批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共同依法加強管理。自2014年專項治理後,培訓機構不再跨區設立分支機構。凡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辦學所在區應將其作為無證辦學機構履行管理職責,報請屬地政府並會同相關職能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2.加強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調查清理。中心城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所屬審批設立的培訓機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清理,並結合專項治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清理結果。
二、進一步加強備案管理
1.落實培訓機構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備案管理。培訓機構凡發布宣傳廣告與招生簡章的,應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同時,要切實加強事前審查及事中、事後的指導與監管。
2.切實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發布的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或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利用名校名師的名義進行宣傳招生,不得有誇大其詞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得故意欺騙或誤導家長與學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培訓機構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開展宣傳,依法處理培訓機構因發布虛假廣告簡章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辦學許可證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治理情況,對所屬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核準的辦學范圍和內容進行清理規范,不得出現無具體業務范圍及辦學內容規定的培訓機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指導所屬培訓機構進行「亮證」辦學,在其注冊辦學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辦學許可證;要求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開展培訓。任何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辦學許可證核准事項;不得擅自開展辦學許可證上未載明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
四、進一步加強收費監督管理
1.堅持培訓機構收費公示制度。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各培訓機構要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規范培訓機構合同管理。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與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原則,杜絕出現免除培訓機構責任、無理加重學員責任、強行排除學員權益的霸王條款。
3.妥善處理培訓機構的學員退費。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維護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培訓機構向學員開具規范的收費票據。培訓機構與學員因退費出現糾紛時,教育主管部門應協調涉事培訓機構積極處理。調解無效應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五、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學生培訓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遵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要求,推動行業自律,體現社會責任。培訓機構要認真履行《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自律公約》,不得以各類義務教育成績與培訓入學掛鉤,不得舉辦與義務教育升學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為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入學提供考試等服務,不得有奧數、學科競賽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任職教師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培訓機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教師,聘請的外籍教師應具備准入和資格認定證件與手續。各培訓機構要依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務工合同,明確雙方的的權利與義務,切實維護任職教師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自身職責與職能,按照我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管理職責。對所屬培訓機構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別提出實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努力維護我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每年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登記進行摸底調查,及時發現、處理未經審批的無證培訓機構。需要進行取締的,應報告屬地政府並提請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八、進一步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審批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情況、檢查清理的相關情況、辨別合法培訓機構的方法及渠道、學員與培訓機構發生經濟糾紛後的處理許可權及流程等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有關媒體加大公示公告等宣傳的力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社會公眾對培訓機構相關信息的知曉率,方便學生及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