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方案大全 > 法院執行人員培訓方案

法院執行人員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9-24 13:39:51

⑴ 如何制定法務培訓計劃

法務部門新年度培訓計劃書
尊敬的領導:
您好!
為了提高我部門員工隊伍的素質及專業技能,增強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實現強化基礎、提升服務的需要,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幫助企業建立法律風險的防火牆,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我部門特製訂2014年培訓計劃書如下:
一、 培訓原則
1、堅持按需施教、務求實效的原則。根據相關法條及時政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和員工多樣化的培訓需求,分層次、分類別地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
2、堅持自主培訓與外部培訓相結合的原則。整合培訓資源,建立健全培訓機制,立足自主培訓,搞好基礎培訓和常規培訓,通過外部資源搞好相關專業培訓。
3、堅持節省經費與資源共享的原則。根據部門自身情況及公司發展需要,適當參加培訓機構的相關培訓。為了節省費用,每個專題安排個別員工參加培訓,培訓後參加者與部門其他同事分享資源。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發展需求,2014年培訓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①公司法相關法律事務
②勞動爭議案件糾紛解決及風險防範
③國際貿易常見糾紛及法律風險防範
④擔保物權理解與適用、司法實踐與擔保糾紛案件審理實務
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案件審理實務
⑥合同法律風險防範及法律救濟
⑦破產、重組、清算案件法律事務
三、培訓方式
為了提高員工學習的積極性和吸收性,培訓方式主要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 選派員工參加法律培訓機構的專題培訓
根據中國法律教育培訓中心以及中國行為法學會的培訓計劃,結合部門自身缺憾及公司發展需求選取適合的專題,選派個別員工參與培訓。被選派員工回來將知識吸收消化後,再以講課的形式,將所學所感分享給全部門。
2. 邀請專家、法官授課培訓
根據現有的人際資源,邀請大學的法學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審判、執行 經驗豐富的法官和公安、檢察系統相關部門的領導在方便的時候給部門授課,講解實際司法操作中的訴訟技巧及問題防範,解答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棘手問題,為紙質化的枯燥培訓注入新鮮的血液。
3. 購買法律資料,部門內部提升
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還是要利用工作的閑暇之餘自行充電。部門內部訂購一些專業書籍報刊自行閱讀學習,既能節省整塊的時間又能節省開支,所學知識隨時吸收隨時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決的疑難問題可以在參加培訓機構專題的時候進行探討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請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資源,提升部門整體素質。
四、期望效果
通過上述培訓計劃的實施,爭取使本部門的整體專業技能更上一層樓。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客觀冷靜、處理問題的時候從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爭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範風險,利用所學專業知識為公司爭取一切合法權益!

⑵ 《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
政法 [200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黨委政法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 .黨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門黨組(黨委):
《 中共中央關於轉發〈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的通知》(中發[1999]11號,簡稱中央11號文件)下發後,各級黨 委、人大、政府加大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執行工作的指導監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推進執行工作改革, 執行難題問題得到一定緩解。但是,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性解決,強制執行率明顯上升,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下降,阻撓執行現象比較普遍,非法干 預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執行行為不規范、怠於執行和違法亂執行問題。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 威,切實加大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力度,力爭使執行難問題有根本性好轉,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級黨委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 各 級黨委要從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維護司法權威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地方戰略高度出發,充分重視人 民法院執行工作。一是各級黨委政法委結合正在進行的「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認真開展一次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檢查活動。按照中央關 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檢查本地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情況、存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執行環 境。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清理、撤消地區、部門制定的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的規定和文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權利,遵守司法活動程 序,堅決防止批條子、打招呼、定調子,違法干預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明年 7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 委政法委向同級黨委和中央政法委報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專項檢查的專題報告。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對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甚至煽動群眾暴力抗拒 法院執行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商紀檢監查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選擇典型案例予以通報,切實排除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干擾。三是加大人民 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典論氛圍。各級政法部門會同黨委宣傳部門作好典論宣傳工作,教育引導社會各界及群眾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提高自 動履行和協助履行的自覺性,增強防範意識,正確對待和避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有關新聞媒體在徵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適時對自動履行的債務人給 予正面宣傳以樹立自覺執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風風尚。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威懾的作用。四是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縣(市、區)、鄉鎮(街 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建立基層協助工作網路,配合人民法院作為執行工作。
二、 人民法院要加大解決執行積案的工作力度,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工作。 一 是請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認真開展一次清理解決執行積案的專項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同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 行認真調研分析,提出解決積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執行人員,依法運用各種執行措施,依照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時解決執行積案。為加大解決執行積案的工 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認真執行法律規定的各種執行措施,防止消極執行。建立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懸賞制度,以動員社會力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明年 6 月底前,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向同級黨委政法專題報告清理、解決執行積案的情況。二是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執行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工作,建立 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高效運行的執行工作體制,加強上下級執行協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加大解決執行難的工作力度。三是實行執行公開,建立 執行告知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可通過人民法院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公開執行案件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公開中止執行、終結執行、 暫緩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公開案件的執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執行案件,應進行公開聽證,以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社會公信度。
三、 建立健全國家執行威懾機制,暢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信息渠。一是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 。 由最高人民法院將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執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統」有關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與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料庫系統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產管 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信息管理系統鏈接形成聯動機制,建立國家執行威懾機制,通過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融資、置產、出境、日常消 費等手段,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同時,應一發加強對信息資料庫的管理,防止濫用。二是建立債務人公示制度。適時通過新聞媒體等方式,將拒不履行小、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向社會公布,通過輿論監督促使其履行法律義務。
四、 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運用法律嚴厲打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公、檢、法機關要統一執法思想,充分運用刑法第 313 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釋的懲戒、威懾作用,做好制服協作配合工作,加大對拒執罪案例的辦理力度。對於人民法院移交的構成拒不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拒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探 索建立特困群體案例執行的救助辦法。各地可積極探索建立特困群體案件執行的救助基金,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為特困群體的案件,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按一定程序 給予申請執行人適當救助,解決其生活困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監督力度,規范執行工作。進一步提高執行工作人員素質。 各 級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加強對執行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嚴肅執行工作紀律,建立健全執行工作程序,強化執行的觀念,做到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 果相統一,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相統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處執行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制度規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 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受理執行當事人的檢舉和控告,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大對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充實執行力量,解決經費保障問題。各地要認真落實中央11號文件精神,確保按不少於全體幹警現有編制總數15%的比例 配備執行人員,切實解決一些執行力量不足、對於重大、疑難執行案件,應建立執行措施、執行安全等預案制度,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各種執法風險,防止暴力抗法事 件的發生。
六、 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問題。多元化糾紛機制是解決機制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治本之策 。 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訴訟糾紛解決工作機制。各地要在基層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共同參與下,建立多 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盡可能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 態,緩解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訴訟調解工作,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調解當場履行率,以減少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 件,要加大執行和解的力度。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工商管理部門要繼續完善企業注冊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執行人通過變更工商登記的 手段逃避債務。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申請注銷登記的企業,嚴格執行制度,防止被執行人將企業資產轉移。開戶銀行要嚴格按照帳戶實名制和《人民銀行結算管理辦 法》等有關規定開立企業存款帳戶,加強帳戶管理,禁止多處設立帳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對企業存款帳戶是查詢、凍結、或扣劃工作。銀行在發放抵押貸 款時應規范對抵押物的評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國有資產遭到損失,防止給人民法院造成執行難。四是對有關部門未履行管理職責,干擾、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的,人民法院應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函,敦促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對拘私舞弊或有嚴重失職,致使國有資產遭到重大損失、執行工作無法開展的,紀檢、監察、司法機 關應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直至法律責任。

⑶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⑷ 廣東省法院關於法官培訓有規定嗎

是的,以下是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培訓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培訓、任職培訓、晉級培訓和續職培訓。

擬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預備法官培訓。

初任法院院長、副院長,須接受任職培訓。

晉升高級法官,須接受晉級培訓。

法官履職期間,須接受續職培訓。

第三條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法官培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歸口負責、分級實施。

第五條 法官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擬任法官的人員以及在職法官,經過規定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職、晉級、續職。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法院的法官培訓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理本轄區的法官培訓工作。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官培訓的規劃、管理和協調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法院部署的各項培訓任務,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本轄區法官的續職培訓。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省級法官學院、法官進修學院、法官培訓學院等法官培訓機構。

根據需要和條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項法官培訓。

第十條 國家法官學院承擔:

(一)預備法官培訓;

(二)初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職培訓;

(三)晉升高級法官的晉級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續職培訓;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的續職培訓;

(六)地方法官培訓機構的師資培訓;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必要時,國家法官學院可委託其分院承擔以上培訓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省級法官學院或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承擔:

(一)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級以下法官的續職培訓;

(三)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的培訓。

第十二條 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承擔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統一規劃、組織各類法官培訓教學大綱、教材的編寫和審定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四條 法官培訓應注重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教育,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訴訟調解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製作能力。

法官培訓的具體內容應視不同培訓對象的需求有所側重。

第十五條 預備法官培訓應注重崗位規范、職業道德和審判實務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年。

任職培訓,要按照崗位規范要求,進行以提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管理與業務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半月。

晉級培訓應注重高級法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續職培訓應注重所在崗位專業知識更新的培訓和審判業務技能提高的培訓。法官每年接受續職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半個月。

第十六條 法官培訓主要採取在職離崗集中培訓的方式,也可採取分段培訓、累計學時的方式。

第十七條 法官培訓應不斷探索靈活多樣的培訓手段和方法,推廣和運用遠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訓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法官培訓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法官出國進修,或邀請國外法學專家、教授和法官來國內進行專題講座。

第四章 條件與保障
第十九條 法官培訓的師資實行專兼結合,以兼為主。

第二十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

從事法官培訓工作的專職教師一般應當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和較高政治、業務素質,並具有相應的法官資格和審判工作經驗。法官培訓的專職教師一般應從法官中選任。

法官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應有計劃地參加審判工作,豐富實踐經驗,以加強培訓教學的針對性。 』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擔任法官培訓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經組織安排到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從事培訓工作的,工作量應當納入所在部門業務考核范圍o.

第二十二條 在經費預算中,應單獨列支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占同期法院業務經費的比例應不低於3%。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應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法官培訓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培訓基地、圖書資料、教學設備等培訓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用。

第五章 考核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建立所轄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訓檔案。法官參加培訓的履歷、成績和鑒定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 設立法官培訓機構的人民法院應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各類培訓《合格證書》的驗證、發放制度。預備法官培訓和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印製。

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國家法官學院驗證、發放。 省級法官培訓機構舉辦的任職、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驗證、發放。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

參加培訓的法官,培訓期間享受在職法官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等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八條 法官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任職、晉級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訓評估制度,定期對法官培訓機構的培訓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經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法官陪訓機構,應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其停止法官培訓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專門法院的法官培訓,由專門法院參照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也可依託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⑸ 人民法院對剛進入的科員新員工提供那些培訓

主要還是法律素養,職業道德,從業技能方面的培訓。

⑹ 法院里怎樣對新的書記員進行培訓的

要進行,法律和技能各方面的。。望採納

閱讀全文

與法院執行人員培訓方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培訓對標方案 瀏覽:503
c2c電子商務平台運作方式 瀏覽:681
傢具促銷活動經典廣告詞 瀏覽:267
深圳大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地址 瀏覽:242
景區超市營銷方案 瀏覽:267
北京吾愛吾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58 瀏覽:364
電子商務公司如何報稅 瀏覽:618
移動電源促銷方案 瀏覽:787
淄博電子商務創業園 瀏覽:384
天津濱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120
開班教育培訓機構方案 瀏覽:564
幼兒全員培訓方案 瀏覽:535
大型促銷活動歌曲店鋪 瀏覽:768
歡樂谷六一兒童節廣告策劃方案範文 瀏覽:905
小型酒會主題策劃方案 瀏覽:154
魯班網電子商務平台官網 瀏覽:943
培訓機構中秋節線下活動方案 瀏覽:500
房地產促銷活動預算表 瀏覽:344
茶葉促銷活動預算表 瀏覽:703
小學畢業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