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試探如何搞好鄉鎮大調解機制工作
因此,如何來建立和完善大調解機制,認真抓好大調解工作,使之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轄區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已經成為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關注的課題。實現各類調解組織各司其職,優勢互補,無縫對接,整體聯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最有效途徑。筆者結合在秭歸縣兩河口鎮的實際,從自身從事幾年調解工作的切身體會,就如何來進一步做好大調解工作,結合「學習實踐」活動,現就如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談幾點看法:
一、正確認識「大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企業改制、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因此,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與當前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實踐表明,大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長遠之計。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作為體察民情,維護民利,促進民和的有效途徑。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鄉鎮大調解機制的成功與不足
回顧從事幾年來的大調解工作情況,總結其成功的方面歸納起來有三個共同點:一是大調解機制能有效預防和化解大量的矛盾糾紛,對轄區和諧穩定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二是用大調解方式來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既減少了領導精力的分散,又避免了干群關系不應有的損害。三是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調處中心協調,整合了管理的資源,強化了部門的職能,拓寬了專業人員展示能力的平台,亦被轄區百姓所認識和接受。
從推進社會管理、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來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鄉鎮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大調解機制還不夠完善。第二,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配合不夠緊密。第三,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參差不齊。
三、鄉鎮大調解機制的完善與對策
(一)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圍繞「保穩定、強服務、促發展」這條主線,從平安建設、法治建設的需要出發,要深入推進鄉鎮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應當實行組織化、規范化、常效化,下一步重點在三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加強大調解機制的組織建設。筆者認為,鄉鎮社會矛盾糾紛綜治調處中心應當作為一個常設機構,在行政上、法律上賦予一定的許可權,使之發揮調解主體的作用。那種鬆散型的、臨時式的,只調控不行動,是難以擔當維穩重任的。
其次,要提高調解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綜治維穩調處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是社會管理工作的精英人物,除了要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文化知識外,還必須擁有相當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社會資歷,以及必要的群眾基礎和溝通技巧。這就需要組織上的精選與培養,業務部門的指導與培訓;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隊伍相對穩定,年齡結構要成梯隊式,還要兼顧到性別搭配等。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的體系。
「大調解」工作,應成為各級黨政的「一把手」工程,納入黨政目標管理,記入領導幹部政績檔案,為「大調解」提供「大馬力」。進一步理順黨政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司法行政為主,公、檢、法、信訪配合,社會各方參與的大調解管理體制。
1、建立健全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哪裡就有調解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在鄉鎮層面,要依託司法所建立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立健全鄉鎮調委會,在鄉鎮綜治辦的框架下隸屬鄉鎮司法所領導。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把司法所作為指導和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陣地,作為促進「大調解」工作順利運作的有效載體。同時司法所要加強與鄉鎮綜治辦、派出所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實現對矛盾糾紛的聯防、聯動、聯調。在村居(社區)層面,要健全村居調委會,配齊配強村級人民調解員,在吸收有文化、素質高、有調解經驗的年輕人的同時,特別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調優民調組織結構。
2、聯調聯動,搞好調解組織的有效對接。在調解工作中,我們深深感觸到,許多民間糾紛涉及到多個部門,單靠人民調解一種方式,一種解決機制難以得到圓滿解決。因此,大力推廣「聯調聯動,多調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強大合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堅持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配合,逐步建立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聯調聯動機制。二是堅持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積極探索運用和解等方式解決問題的機制。通過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配合,進一步落實「調解優先原則」,逐步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調處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接邊地區聯調組織,積極開展聯誼、聯調、聯動活動。
近年來,各種跨界糾紛逐步增多,這些糾紛單靠一個村一個鄉鎮或一個縣調很難調解。為有效地預防化解由此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應採取感情上聯誼、機制上聯防、力量上聯動、處理上聯調的工作機制。大力加強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建設,建立聯防聯調組織。
(三)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大調解的運行機制。
1、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鄉鎮司法所以及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應堅持15天排查一次,村級調委會堅持每周排查一次,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敏感時期,應組織集中排查,切實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變被動調處為主動化解。
2、堅持矛盾糾紛的聯動調處機制,強化整體合力。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力求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著力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應定期召開各級調處中心的聯席會議,明確各單位的職責任務,切實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保證聯席會議各項工作的落實;針對重大的社會矛盾糾紛,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調解資源,規范調解程序。
3、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機制。多年來,鄉鎮、村居(社區)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立足基層,默默奉獻,將大量的民間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始發階段,為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做好了積極貢獻。但由於人民調解經費和補貼不能得到及時保障,影響了調委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制約了調解工作深入有效開展。為保障人民調解制度的運轉,各地應將調解經費作為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人民調解員的補貼可採取「以獎代補」和「以案定補」的形式發放。同時,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現有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4、健全責任考核機制,落實大調解工作的考核獎勵制度。要使「綜治維穩調處中心」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減壓閥」「穩控器」,必須建立並完善幾項制度,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貫徹落實首問負責制、領導接待包案制度和督辦回訪制度,切實保障調處中心的分流指派、調度、督辦及責任追究權落到實處,逐步提高調處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數部門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層層建立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把各級調處中心調處工作作為領導班子年終、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檢查考核,對調處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責任追究,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調處中心和調委會也要加強對專兼職調解人員的考評,建立良好的獎懲機制。同時,要弘揚奉獻社會、為民服務的精神,積極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在調解員隊伍中形成學有典型、比有目標、趕有方向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於大調解工作長效、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正確認識「大調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情況日趨復雜,企業改制、交通事故、勞動關系、征地拆遷和物業管理等各類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這些矛盾糾紛的處理僅靠單個部門或組織的力量已經難以應對。因此,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與當前發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對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鞏固黨的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是推動科學發展,服務保障民生的迫切要求,實踐表明,大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長遠之計。我們應從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體系的重要意義,把開展大調解工作的過程作為體察民情,維護民利,促進民和的有效途徑。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理解、關心、支持大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不斷完善和創新「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作者:秭歸縣司法局兩河口司法所 宋立平
Ⅱ 關於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調聯動工作方案
參考資料:
為破解難題,10年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各地結合實際,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開啟了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時代。
大調解,調順了法理情,調出了社會大和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
人民調解曾被譽為「東方一枝花」,這種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群眾自治活動,具有靈活便捷、貼近群眾的優點。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在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大調解」背景下,人民調解的優勢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豐台區司法局在區人民法院成立了「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對一些法律關系簡單、爭議不大、適合調解的糾紛,法院引導當事人到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繼續選擇其他合法方式解決問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蘇省綜治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落實訴前調解機制,由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並派駐不少於兩名常駐專職調解員。2009年,江蘇省513名人民調解員在訴前調解案件38649起,調解成功率達63.05%。隨著訴調對接平台的搭建完善,僅2012年上半年,江蘇基層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訴前調解成功案件就達41367件,訴前調解成功數占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的34.83%。
除了把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統還全面推廣民事糾紛委託調解制度,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託給人民調解組織。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託調解案件33.5萬件,受案數量和調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
由於行政調解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10年來,各地構建大調解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提升了行政調解的效能,提高了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簇橋派出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實施調解工作。簇橋派出所所長蔣泉說:「人民調解員與民警一起調解,是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外的矛盾糾紛調處模式,成功率相當高!」2012年3月,四川省廣安市公安局、司法局發出《關於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聯動協作機制的通知》,構建人民調解員常駐派出所協作調解機制。在公安機關受理的糾紛中,凡屬於可以調解范圍的,接警人員可以主動建議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給派出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行政調解往往涉及眾多行業,覆蓋多個領域,對於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處理等特定領域內的糾紛,各地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聯動優勢,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消融。
上海市積極創新機制,將醫患糾紛納入調解范疇,成立專門的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江蘇省也建立專業化的醫患糾紛調解組織。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級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96個,覆蓋85%的縣(市、區)醫療機構,共調處醫患糾紛2260起,調處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調解,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大調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把人民調解機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處,率先在全國創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至2012年5月,寧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每個交警中隊都設有人民調解室。
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互通
過去,一些應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因某些原因一時解決不了,個別行政管理部門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決」為理由,將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管轄范圍之內,法院也無力解決,導致信訪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矛盾化解的互通機制,是整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必然要求。綜合運用行政與司法的調解手段構築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聯絡機制,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組織調解人員培訓學習。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行政機關先行調解,當事人同意接受訴前行政調解的,移送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基層人民法院還在矛盾糾紛比較多的行政機關設立專門的「審判點」、「調解點」,指派專人常駐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實踐的基礎上,2010年,中央綜治辦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對特定社會矛盾糾紛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規調解,及時定紛止爭;當社會矛盾糾紛無法通過行政調解解決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人民法院對可以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調解,使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多渠道解決;對已經行政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優先審理。
這一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99.5萬件,辦結率為96.3%,對於多達3.7萬件沒有調解成功的申訴案件,絕大多數通過司法訴訟最終得到了解決。
從過去單一的調解方式,到現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從過去三大調解各自為戰,到現在「三調聯動」、集團作戰;從過去不重視調解,到現在把調解擺在更重要位置、調解優先,10年來,「大調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矛盾糾紛提供了常態、高效、便捷、權威的化解渠道。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矛盾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工作,「大調解」傳播著「和為貴」的理念,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築起了「安全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助推器」。
Ⅲ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