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綜合應急預案演練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每半
這個你在寫應急預案的時候就要明確的。
從你的字面意思「綜合應急預案版演權練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進行一次」來理解,就是綜合應急預案肯定是每年演練一次,4個專項預案可以每年選取一個進行演練即合規,7個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選取一個演練也一樣。
你這個寫法是比較符合許多企業實際的,畢竟正兒八經的有效地演練是需要時間策劃和沉澱的。如果每個專項預案都要每年演練,估計沒有基礎的企業還是很困難的,或者純屬走過場。
還有,我建議不要把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頻次寫死,畢竟現場處置方案是專項預案的下延。有些人士認為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也演練了專項預案(部分)。
千言萬語,為了合規不管如何理解和操作,演練實效才是第一重要的,每次演練一定要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