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清產核資的目的是什麼
清產核資的目的是摸清家底,明確權屬,管好用好集體資產,構建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一、是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
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首先必須明確農村集體有哪些資產。
二、是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客觀要求。
農村集體資產是億萬農民長期辛勤勞動、不斷積累的寶貴財富,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把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三、是加強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的有力舉措。
當前,一些地方仍存在集體資產管理不規范、監督不到位、核算不準確、分配不公開等突出問題,導致集體資產被挪用、侵佔、貪污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迫切需要盡快加以解決。

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清查核實集體「三資」。以會計核算資料為基礎,先賬內、後賬外逐項進行清查核實,全面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資源,摸清集體「三資」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用效益等情況,進行賬實、賬證、賬賬核對,確定盤盈盤虧情況。資產清查核實內容見附表。
(2)界定權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按照《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遵循「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對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
(3)解決突出問題。一是資產資源在承包、租賃或出讓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問題。二是公款私存、白條入賬、侵佔挪用集體資金問題。三是村級財務管理不民主、不公開、超范圍開支問題;四是村級組織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等問題。對清產核資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加以解決。
Ⅱ 2019年清產核資會議記錄怎麼寫
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指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法定公文。它不同於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一種客觀的紀實材料,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適用。
會議紀要有以下幾種類型:辦公會議紀要、工作會議紀要、協調會議紀要、研討會議紀要。
Ⅲ 清產核資有哪個幾個步驟以及需要清算那些項目
企業實施清產核資的步驟
1.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2.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3.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4.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5.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
1.賬務清理。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准確和真實。
2.資產清查。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3.價值重估。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准進行重新估價。
4.損溢認定。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5.資金核實。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並批復准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佔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6.完善制度。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後,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流程圖:
1、立 項(3日內完成):國資委根據有關需要要求企業清產核資,企業即按要求進行清產核資工作;企業根據自身需要提出清產核資申請,須經國資委統計評價科向主管領導請示、批復同意後進行。
2、企 業 報 告 情 況: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和對有關損溢的鑒證證明資料。
3、資產損溢認定:統計評價科根據《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對各種資料是否齊備、鑒證證明是否充分有力、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初審,並會同有關科室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現場復核查證,統計評價科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審查批准後,初步認定資金核實結果。對初步認定的資金核實結果在企業公示七天,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公示七天後,無問題反映的企業,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
4、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資產損溢認定後,經委主任同意,提交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對1000萬元以下的資產損失,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由市國資委審批;對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損失報市政府審批),由統計評價科根據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以國資委名義行文批復企業執行。
5、資 產 移 交:向市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有關移交手續,由其接管經批准核銷的資產損失,繼續進行追索和管理。
Ⅳ 清產核資的辦理程序
1、 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企業提出申請;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3)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4)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益提出鑒證證明;
(5)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7)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8)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9)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2、 所出資企業由於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並負責委託社會中介機構。
3、子企業由於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准。
4、 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後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辦理步驟
1、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
(1)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2)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3)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4)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5)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2、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3、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2)按規定表式和軟體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3)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並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4)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5)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並編制清產核資後的企業會計報表;
(6)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4、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5、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並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 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Ⅳ 清產核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你單位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按規定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Ⅵ 清產核資立項方案怎麼做有什麼 範本嗎
根據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關於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決議和決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17號)文件精神及財政部頒發的《1995年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和《清產核資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
本實施方案。
一、清產核資的工作范圍
1995年清產核資范圍:各市屬、區屬的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上述單位開辦的境外企業、機構等都要納入清產核資范圍。
對上述企業、單位投資或參股的中外合資、合作和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及股份制、集體等企業、單位,主要由國有企業、單位作為投資參股方清理國有資產的原始投入及其增值。
市直屬的聯營企業、單位以及市直屬的境外企業機構等同時納入清產核資范圍。
各類地方性金融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也納入清產核資范圍。
市屬、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實體,凡是1993年沒有進行財產清查登記的,同時納入清產核資范圍。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市屬、區屬各級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佔有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企業、單位佔用的臨時用地;
(二)已用作商品化或已出售作為商品房佔用的土地;
(三)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的土地;
(四)1993年清產核資已估價的土地或股份制、企業改制已進行評估過的土地;
(五)已進行或擬准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佔用的土地;
(六)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公共交通臨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佔用的土地。
二、清產核資的總體要求
1995年的清產核資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摸清全市的經營性、非經營性、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和效益狀況。
市屬、區屬已參加過1993年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要按照統一規定和要求,調整清產核資有關數據,填報有關統計銜接報表。
凡沒有參加1993年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按1995年清產核資要求,全面進行清產核資。1993年清產核資工作不徹底,或不合格的企業單位,按1995年規定重新補課。
市屬、區屬國有企業在境外舉辦的企業、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關於《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工作方案》(財清〔1995〕3號文)和《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工作有關規定》(財清辦〔1995〕20號文)兩個文件要求,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境外企業、機構的清產核資工作,由
國內投資企業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理,駐港澳企業的清產核資基礎性工作由香港深業集團公司負責布置落實,由國內投資單位審核、匯總上報。
土地估價工作是清產核資工作重要組成部分,要根據財政部、國家土地局和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頒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財清〔1994〕14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土地估價的實際,制訂土地估價方案。具體工作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
各部門尚未進行財產清查登記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市財政局管轄的企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市財政局負責。
三、清產核資主要工作任務
1995年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一是徹底清查企業資產,清理債權債務;二是界定產權,明確各企業法人佔有財產的產權界限;三是對主要固定資產價值進行重估和對所佔用土地進行估價;四是核定企業法人財產佔用量,核定國家資本金。已參加1993年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
要積極做好銜接工作。
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財產、清理損溢、核實權益、登記產權、建帳建制。
企業土地進行估價工作的主要任務:凡是列入清產核資范圍的企業單位所佔用的土地都要按規定進行估價,1993年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凡是沒有進行土地估價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
四、清產核資工作時間和步驟
凡是境內列入清產核資范圍的企業資產清查時間點統一定在1995年3月31日。
境外企業、機構的資產清查時間點統一定在1994年12月31日。
具體工作主要分為:戶數清理、前期准備、具體實施和總結檢查驗收等四個階段進行,全部工作於1995年第三季度未基本完成。
基本工作步驟安排如下:
(一)戶數清理階段
1、屬於清產核資范圍的企業單位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配備、充實業務骨幹人員。
2、各級清產核資單位必須按市清產辦《關於開展清理清產核資企業單位戶數工作的通知》(深清辦〔1995〕1號)明確的范圍,分清已進行清產核資戶數和尚未進行清產核資的戶數,逐級匯總上報。
(二)前期准備階段
1、各清產核資單位,根據國辦發〔1995〕17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層層貫徹落實。
2、對參加清產核資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和技術培訓。
3、土地清查估價工作進行試點,通過試點完善清產核資土地估價方案。
4、召開駐港澳企業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會議,部署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工作。
(三)組織實施工作階段
1、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對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的清查。
2、已參加1993年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或股份制改造完成的企業,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對清產核資的數據進行相應的調整。根據1995年3月31日的資產數及財務狀況,填報資產負債簡表(財清企銜表01),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核實申報情況表(財清企銜表01-1)
,土地估價申報情況表(財清企銜表01-2),於8月31日前上報市清產核資辦公室。
3、深圳市駐港企業、各主管公司的海外企業機構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財政部清產辦關於《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工作有關規定》(財清辦[1995]20號)的要求執行,駐港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各自企業進行基礎性工作,深業集團和各投資企業負責落實。各投資企業要督促
、檢查、審核、匯總。各級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系列匯總報表必須於8月31日前上報市清產核資辦公室。
4、清產核資的土地估價工作。要按深圳市土地估價工作方案和報表要求,完成本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
5、實施階段工作有關政策及辦法按照財政部《1995年清產核資辦法》執行。
(四)制度建設和總結工作階段
1、各級清產核資單位對暴露出來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完善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
2、市、區清產核資辦組織專業人員,對境內外企業、機構的清產核資進行檢查、重點抽查和驗收,並檢查各項政策的落實情況。
3、各級清產核資單位,要根據清產核資的大量數據,從企業規模、效益狀況、資產結構、分布狀況及暴露出來的問題和處理措施等,提出全面分析報告,有突出問題的要作出專題報告,於8月10日前報市清產核資辦公室。
五、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
全市清產核資工作在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
各清產核資單位必須成立清產核資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各企業、單位要由法人代表負責領導和指定專人組織本企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的辦事機構必須由負責財務報表工作、土地價估工作、境外清產核資工作等三方面的人員組成,分工負責,統一協調,同步進行。
清產核資的原則:一是誰投資,誰清理,投資到哪裡,清理到哪裡;二是誰控股,誰為主;三是誰主管、誰負責。
六、清產核資工作紀律
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各企業、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清產核資的各項規定,不得自行其是。
對清產核資中發現的由於失職、瀆職造成管理混亂,帳物不符,「家底」嚴重不清、資產損失嚴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於用各種手段侵蝕國有財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低價變賣,轉移國家資產以及貪污盜竊國家財產的,
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企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不如實填報報表,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依據國務院第159號令《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995年的清產核資工作必須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17號)文件精神,希望各區、各部門、各企業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計劃,加強領導,確保按期完成我市清產核資任務。
Ⅶ 清產核資的目的
清產核資目的是:「摸清集體企業「家底」,解決資產狀況不清、帳實不符、資產閑置浪費及被侵佔流失的問題,促進理順產權關系,為集體企業建立規范的資產(資金)管理體系創造條件,為促進集體企業的改革與發展,以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