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什麼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的制度可以分為20個。
一、食品原輔料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法》)
1、進貨查驗制度
進貨查驗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采購時,對購進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確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方可予以購進的進貨質量保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添加劑、相關產品是關系食品安全的源頭。采購的這些物料品質、來源、安全狀況如何,直接決定了其生產的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生產者在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口衛生證書等。對於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物料,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
2、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查驗記錄制度是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追溯體系的具體手段,一方面有利於食品可追溯,確保監管鏈條不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權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相關信息。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具體包括采購索證方面、進貨驗收方面和台賬記錄方面。一、采購索證方面。食品生產企業采購時,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市場采購,索取銷售者或者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並留存備查,要查驗證件,以備溯源。二、進貨驗收方面。食品生產企業應有專人負責驗收。原則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不符合標準的食品不得采購。三、在台賬記錄方面。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及其聯絡方式等內容。
二、食品原輔料的運輸和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根據食品的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應建立和執行適當的倉儲制度,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污染的風險。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顯著的溫濕度變化和劇烈撞擊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響。
三、食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1、原料控制制度
食品原料的采購、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有效的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物料的采購和使用,確保原料合格是保證最終食品產品安全的先決條件。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要求采購原料,根據企業自身的監控重點採取適當措施保證原料合格。
2、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制度
在生產工序上,應當按照生產工藝的次序和產品的特點,分開設置,分在操作,防止交叉污染;生產設施、設備要清洗、消毒;貯存、包裝時應當注意環境衛生以及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衛生安全,防止污染食品等。在貯存物料時,應依照物料的特性分類存放,對溫度、濕度等要求的物料,應配置必要的設備設施。物料的貯存倉庫應由專人管理,並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蟲害、清潔衛生等管理措施,及時清理過期或變質的物料,超過保質期的物料不得用於生產。
3、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制度
檢驗是驗證食品生產過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確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過檢驗,企業可及時了解食品生產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排查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企業應妥善保存記錄,以備查詢。
4、運輸和交付控制制度
食品運輸、交付也是食品流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對控制運輸和交付過程中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措施。要求運輸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根據食品種類不同特殊要求保證相應的溫度和濕度,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等。交付是生產者最終保障食品安全的控制階段,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交付過程中做好防護措施、台賬記錄等。
四、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添加劑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運輸食品添加劑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並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食品添加劑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五、防止化學污染和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1、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
應建立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徑,制定適當的控制計劃和控製程序。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設備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活動部件若需潤滑,應當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證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建立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等均應採用適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應明顯標示、分類貯存;領用時應准確計量、作好使用記錄。應當關注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情況,鼓勵採取有效措施減低其風險。
2、防止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應建立防止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徑,並制定相應的控制計劃和控製程序。應通過採取設備維護、衛生管理、現場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及加工過程監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屬、塑膠等異物污染的風險。應採取設置篩網、捕集器、磁鐵、金屬檢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屬或其他異物污染食品的風險。當進行現場維修、維護及施工等工作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異物、異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六、食品的貯存管理制度(倉庫管理制度、倉儲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倉儲設施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面應平整,便於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於維護和清潔,防止蟲害藏匿,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並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貯存物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於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並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原料檢驗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由收購檢驗人員根據合同規定的相應技術標准和補充要求作出評審,做好記錄,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購。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產技術人員根據標准作出評審,做好質量記錄,並通知質管科。現場不合格由負責人前往用戶現場,對標有本廠標識的成品進行調查、評審、記錄,並寫出書面報告。原料收購檢驗時發現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儲存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由負責人作出標識。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由負責人根據技術規程規定作出相應標識,有條件時,應與合格品隔離。不符合規定檢驗標準的產品,不允許包裝入庫。生產過程中,結於標准允許返工的不合格品,生產人員應按相應標准和技術規程的操作工藝,予以返工,並經檢驗員重新驗證合格後方可放行。對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經返工仍不合格的產品另行堆放,並做好標識。原料/成品儲存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品,由負責人進行處置。
八、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含產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法》)
1、出廠檢驗制度
出廠檢驗,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對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是生產活動中的最後一道工序。企業通過對出廠食品進行檢驗,及時發現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防止流入社會,損害消費者健康。同時也可以及時了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排查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者既是對消費者健康的負責,也是對食品生產企業自身的品牌和信譽負責。
2、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可以及時發現沒有食品檢驗合格證的不合格食品,或者雖有檢驗合格證但安全狀況有顯著問題的食品,防止將不合格食品作為合格食品上市銷售,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另外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也是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和前提,當發現食品出現問題時,通過查找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實施食品召回。最後當食品生產企業日後如果與購貨者因為食品安全、質量等發生法律糾紛,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是重要證據。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憑空捏造、塗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其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有防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義務。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危險,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盡早發現,將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義務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易發點、薄弱環節,明確科學、完備的防範措施;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的控制措施、報告義務等。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當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存在其他不適於食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對被召回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應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且便於重新銷售時向消費者明示的補救措施。應合理劃分記錄生產批次,採用產品批號等方式進行標識,便於產品追溯。
十、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制定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考核標准,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應根據食品的特點以及生產、貯存過程的衛生要求,建立對保證食品安全具有顯著意義的關鍵控制環節的監控制度,良好實施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十一、針對生產環境、設備及設施等的衛生監控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制定針對生產環境、設備及設施等的衛生監控制度,確立內部監控的范圍、對象和頻率。記錄並存檔監控結果,定期對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生產環境
應考慮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污染風險,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最低水平。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並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採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系統。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2、設備設施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保持清潔,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廠房地面、屋頂、天花板及牆壁有破損時,應及時修補。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觸表面等應定期清潔消毒。
十二、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制定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應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防止污染;應防止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溢出;應防止蟲害孽生。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十三、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進入作業區域應穿著工作服。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專用工作服,如衣、褲、鞋靴、帽和發網等,必要時還可配備口罩、圍裙、套袖、手套等。應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必要時應及時更換;生產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凈完好。工作服的設計、選材和製作應適應不同作業區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風險;應合理選擇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連接扣件等,降低內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風險。
十四、清潔消毒制度(包括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以及清潔消毒用具管理等)《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和清潔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潔消毒前後的設備和工器具應分開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採取措施避免清潔、消毒工器具帶來的交叉污染。
十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關繫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很容易受到病原體的污染,從而成為食源性疾病,特別是腸道傳染疾病的媒介。如果這些人患有傳染病或者是帶菌者,就容易通過被污染的食品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因此食品從業人員除應做好個人衛生外,食品生產經營者還要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
應建立並執行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生培訓。食品加工人員如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癒合的,應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十六、食品生產相關崗位培訓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食品生產相關崗位的培訓制度,對食品加工人員以及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應通過培訓促進各崗位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識和責任,提高相應的知識水平。應根據食品生產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訓計劃並進行考核,做好培訓記錄。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准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應定期審核和修訂培訓計劃,評估培訓效果,並進行常規檢查,以確保培訓計劃的有效實施。
十七、設備管理制度(涵蓋設備保養和維修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製作,並應易於清潔和保養。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易於清潔保養和消毒的材料製成,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並應保持完好無損。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並應易於清潔消毒、易於檢查和維護。設備應不留空隙地固定在牆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面和牆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十八、檢驗室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於其他檢驗項目。同一品種不同包裝的產品,不受包裝規格和包裝形式影響的檢驗項目可以一並檢驗。
十九、記錄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加工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產品貯存情況及產品的檢驗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內容。應如實記錄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檢驗合格單、銷售日期等內容。應如實記錄發生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發生召回的原因及後續整改方案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應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對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二十、文件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和文件管理。
⑵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一、《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在嚴格企業的行為規范,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的規定:
一是,強調生產經營者必須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二是,重申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超過5000元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三是,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等。並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產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進貨時間等內容。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同時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四是,建立對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制度。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並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此外,為了震懾不法企業,懲處制售假劣產品的行為,《特別規定》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別規定》要求生產經營者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承擔的義務
一是,規定了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所謂產品召回,是指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存在設計缺陷或製造缺陷,並已經進入流通、消費領域,為避免缺陷產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生產企業及時將缺陷產品從流通、消費領域收回,予以維修,或者銷毀,並承擔相關費用的制度。產品召回制度對於更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生產企業的信譽、最大程度地降低生產企業賠償費用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規定》要求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是,規定了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銷售者接到生產企業關於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是,嚴格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相關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葯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⑶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急用
一.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內應當經常保持個容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無毒)、(清潔)的包裝
三,食品標簽上應准確標示出( 年)(月 )等有關日期,在國內銷售的食品應有中文標識。
四、食品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 ),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經過初次衛生知識培訓,已在崗上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 一年)必須復訓一次。。
記得給 分 啊
打了 我半天的字啊
參考資料:食品衛生法
⑷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並建立什麼
培訓檔案。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9、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4)食品生產經營者教育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
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⑸ 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強食品安全和質量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3)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4)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5)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⑹ 食品生產經營者具有哪些法定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有10種:1、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5、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⑺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對哪些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⑻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做到什麼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什麼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
1、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3、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4、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執行食品安全標准。
6、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9)食品生產經營者教育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並不只是要求食品本身的質量達到安全標准,其整個的生產過程都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夠真正地保證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生產者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必須保持生產場所的清潔,且除了食品的加工場所外,食品的包裝、貯存場所也需要保持清潔。
食品的生產經營應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⑽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__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事故處置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0)食品生產經營者教育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