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赤水市領導幹部學法制度的內容
第三條 領導幹部學法用法主要有下列內容:綜合法律知識以全國「五五」普法教材《幹部法律知識讀本》為基本內容,主要包括:鄧小平主法制理論、法學基礎理論、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律和依法行政等。專業法律法規,主要是涉及本部門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由市司法局負責制定全市學法用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擬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年度學習計劃。
第五條 堅持中心組學法制度。各地各單位領導班子每年度組織集中學習法律知識不少於4次,各單位中心組學法要做好專門的記錄,領導幹部要有專門的學法筆記。市司法局每年年底對各單位中心組學法情況進行檢查,作為年終考核各單位的內容之一。
第六條 堅持培訓制度。各單位每年組織領導幹部進行2期以上法律知識培訓,每期培訓在8小時以上,並納入年度領導幹部培訓計劃。
第七條 堅持舉辦法制講座制度。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每年至少主持講授一次法制講座。全市每年舉辦1—2次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參加的專題法制講座,有針對性地對領導幹部學法進行輔導。
第八條 堅持自學與輔導相結合。各級領導幹部要結合自身的工作性質和特點,聯系工作實際,確定學法內容,加強自學法律知識,每年自學法律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並結合工作實際撰寫一篇學法用法方面的調研文章或心得體會。
第九條 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各級領導幹部要學以致用,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模範,增強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門、本單位各項事務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第十條 堅持學法考核制度。每年年終,市司法局牽頭,市監察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市人勞社保局負責對領導幹部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對於不學法、不懂法的幹部,不能提拔重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貳』 急求一篇法學實習報告,最好是關於在法制辦實習的。謝謝!!!
哥們哪有一摸一樣剛好的,都是加以修改成為自己的東西。這篇比較靠譜,給你找了好久的給分吧!
我的實習是由中南大學法學院和嶽麓區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幾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73戶居民訴市規劃局侵犯其採光權、陽光權、通風權案
1:案件由來
73個原告認為市規劃局規劃的「亞大數碼港」從佔地面積到與居民住房間距都嚴重違反了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准,違反〈〈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即〈〈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且其通道與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請求政府協調未果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用戶損失。
2:案件主要辯論焦點
被告長沙市規劃管理認為「亞大數碼港」規劃許可的審查核發經過了嚴格的規劃誰廣泛徵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嚴格遵照規定的程序核發的,亞大數碼港與其北側的居民所住建築的間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准和〈〈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並不構成損害。而且,規劃管理局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亞大數碼港」不適用〈〈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原判結果
合議庭經過多次合議討論,做出判決:判定規劃許可,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個行政案件,通俗點就是民告官。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我認為在現階段中國的行政訴訟原先要勝訴很難。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勝訴了,媒體都會以大力度報道,以此為典範。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區,一個法治的社會不應當存在這樣的現象。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違法了,它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中國的行政訴訟之所以原告難以勝訴,主要還是司法與行政還沒有完全區別開來,相互制約,相互牽扯。權比法大,政策高於法律。所以才會有這種狀況的出現。在本案中,我覺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響:法院雖為司法機關,可其辦公建築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經規劃局批准。
二:幾起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嶽麓區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通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製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境還可以改進。
三:一收廢品公民訴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區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本案案件由來: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從中南大學收購到的廢品時被廢品中摻雜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傷,經簽定為四級殘疾。事發報案後他將餘下雷管交給被告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區分局,要求其查出該雷管出處,而被告稱無法查出雷管出處。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予原告一個關於雷管出處的明確的書面結論。
『叄』 公安局中的法制辦部門是負責什麼工作的
可以咨詢一下相關的工作人員了解詳情。

(3)法律知識培訓方案法制辦擴展閱讀:人,可以從生物、精神與文化等各個層面來定義,或是這些層面定義的結合。生物學上,人被分類為人科人屬人種,2號染色體和猩猩甲條染色體著絲粒融合(平衡易位)締合模式接近度超過16N,並臂間多次倒位,其餘染色體都有很強的同源性,是一種高級動物。精神層面上,人被描述為能夠使用各種靈魂的概念,在宗教中這些靈魂被認為與神聖的力量或存在有關。文化人類學上,人被定義為能夠使用語言、具有復雜的社會組織與科技發展的生物。
『肆』 交通法制室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執法制度,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和完善明確的、操作性強的執法制度和程序規范。把執法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落實到各執法崗位,實現各項執法工作權責明確,責任到人。
二、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對支隊和下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法律上的審核把關。
三、健全執法檢查制度,加強執法檢查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予以解決。
四、認真執行並組織實施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對執法質量好的單位建議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執法質量差的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五、加強案件審核工作,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
六、受理群眾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等工作。
七、強化執法監督,充分發揮內部執法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通過執法檢查、案件評議、個案復查等多種方式和途徑,加強對本級和下級單位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實行警務公開制度,拓展外部監督渠道。
九、建立和完善執法培訓制度,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的對民警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
十、做好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調研工作,總結經驗,弘揚典型。開展交通管理法制理論研究,針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十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對大隊日常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伍』 2012年3月29日至30日,洛陽市政府法制辦2012年首期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班,抽調四名法律業務骨幹結合法制工
(1)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權力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 (2)政府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對人民負責的原則。 (3)政府依法行政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變質,增強政府的權威;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利於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陸』 如果你作為一名法制辦工作人員,如何運用你的法律知識為政府服務
運用自己所學,結合當地實際,盡可能為領導決策提供可行性法律審查、咨詢、參謀服務,推動建立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報備制度。營造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決策氛圍。 具體如行政復議、重大項目可行性法律審查、合同審查修改、經濟活動法律知識摘要、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等。。。可在實踐中不斷摸索。
『柒』 求關於法制辦的調查報告一篇 謝謝~~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一、 導言 二、 政府法制機構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 歷史發展及現狀 (二) 存在的問題 三、 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 (一)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及認識誤區 (二) 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組織地位及法律缺陷 (三) 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性質及觀念更新 四、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建設的相關建議和思考 (一)法制機構的名稱規范 (二)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機構設置類型 (三)省級以下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的設置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四)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人員、編制及經費保障 (五)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規格問題 (六)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內設科室
一、導言 政府法制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初組建後逐步壯大,政府法制事業不斷發展,但也暴露出理論底蘊不足的缺陷。例如,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整體工作中應如何定位不確定,往往隨著法制機構所在的政府層級不同而不同。國務院法制辦的定位是立法事務部門(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省級法制機構定位是法律事務部門(Legal Affairs Office),立法、執法監督、復議等事務都涉及;省級以下的法制機構則偏重於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定位的不確定,又沒有相應的理論予以解釋,造成某些政府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認識產生偏差,特別對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影響較大。因此,對理論研究已成為政府法制工作進一步發展的必備條件。
二、政府法制機構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 歷史發展及現狀 我國的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省級以上(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下同)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成績突出。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並,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內設秘書行政司(研究司)、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財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編纂司)、法規譯審和外事司、行政復議司等九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下設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法制出版社四個事業單位。與國務院法制機構發展相適應,省級政府法制機構也是在發展中不斷壯大,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人員配備均得到全面加強。⑴以武漢市政府法制辦為例,十年「文革」浩劫,我國社會主義法制被破壞殆盡,武漢的政府法制機構也盪然無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武漢的行政法制工作開始恢復和重建。1984年7月,武漢市政府辦公室設立法規處。1985年12月,武漢市編委又批文同意成立武漢市政府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該中心既是一個研究咨詢機構,又是一個擬定經濟法規的工作機構,為事業單位,與武漢市政府辦公室法規處合署辦公。 1988年6月,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律服務,又將原武漢市政府辦公廳法規處劃出,成立武漢政府法制辦公室,作為市政府的辦事機構,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實施,武漢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又得到進一步加強。1996年12月8日,武漢市編委以武編[1996]103號文印發了《武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按照該方案,武漢市政府府法制辦公室內設機構增至5個,即綜合秘書處、法規一處、法規二處、法制監督處、行政復議處。人員編制由1984年的3名逐漸增至30名。2001年機構改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升格為正局級,這在當時武漢市所有行政機關中是絕無僅有的。⑵。
註:⑴張武揚《政府法制工作二十年回顧與展望》,摘自《江淮法治》轉載於人民網 :2006-4-27 ⑵胡太榮,《武漢市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情況》,載武漢市政府法制網2006-4-25 然而,在省級以上(包括上述較大的市)的政府法制機構不斷健全和完善的同時,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建設卻幾經風雨,走過一段發展坎坷的道路。各地的情況也是不盡相同。就拿鄉鎮辦法制機構建設來作個對比:2002年底,浙江省溫嶺市編委根據市法制辦的要求,在不增加鎮(街道)機關人員總編制的情況下,批准在全市16個鎮(街道)黨政辦公室增掛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由黨政辦主任兼任法制辦主任,設專職副主任1至2人,法制員2至5人並明確了鎮(街道)法制辦的10項工作職責和12項工作制度,落實了專職法制人員、專門辦公室和專用電話、電腦等設備。從而保證了政府法制工作深入到基層,使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形成有縱有橫的網路。⑶而同一時期,湖北省浠水縣在2002年鄉鎮撤並後,全縣13各鄉鎮有17個鄉鎮黨委政府向縣政府寫報告,請求在鄉鎮設法制辦公室。當時縣政府同意團陂、蘭溪兩鎮作為設置鄉鎮法制辦的試點鄉鎮;關口鎮政府未等到縣政府同意就開始組建了法制辦,並任命了法制辦主任。但由於省市關於鄉鎮機構改革方案中機構限額規定剛性極強,最終鄉鎮法制機構建設難以進行。由此可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法制機構發展也出現不平衡。 註:⑶柯友芳 連正美:《依法行政是改善投資環境的最重要因素——淺析溫 嶺市的法治環境建設》,原載浙江溫嶺政府法制網,2004.9.20
(二) 存在的問題 雖然從總體上看,省級以下各級黨委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越來越強,對政府法制工作越來越重視,但目前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的狀況,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多數仍不適應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以湖北省縣級政府法制機構為例,目前呈現出以下態勢: 1、部分法制機構名存實亡,法制工作基本沒有開展 在2001—2002年縣級政府機構改革前,全省有不少縣、市(區)法制辦曾經是政府的直屬機構。在機構改革中,因為受機構設置數額的限制,除個別縣市外,各地普遍把法制辦減了下來,但法制辦的牌子沒有取消。法制機構無論是否作為獨立機構,如果確實有一個機構專門從事政府法制工作,也未嘗不可,但作為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的很難達到這個要求。類似這種情況,在其他縣市也存在。如荊門市的沙洋縣、黃石和鄂州的城區政府,基本沒有法制工作機構,只是有一名幹部兼管這方面的工作,發揮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能作用無從談起。由於法制工作機構名存實亡,使工作受到直接影響。有的縣老百姓找法制科提起行政復議,法制科能推則推,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有的縣一年沒有受理一起行政復議案件,使行政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 2、法制機構人員少、任務重、思想不穩 縣級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少,但工作任務並不少。正常情況下,一個縣一年的復議、應訴案件一般在30至40件之間。2004年,全省的行政復議案件達到3695件之多超過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其中屬於縣級政府受理的佔70%,但縣級政府復議工作人員僅為164人。而全省縣級法院行政庭的人數有400多人。復議機關的工作量比法院行政庭的工作量大幾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還要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協調、代理縣長出庭應訴。由於法制辦主任一般是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任,這名主任同時又協助2至3名縣、市長聯系幾條戰線10多個政府部門的工作協調,哪項工作都不能出問題。有的還負責為縣長起草講話稿。團風縣法制辦主任去年一年寫各種講話稿達14萬字之多。除此之外,平均一個縣每年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至少在50件以上。長期超負荷的工作,加之待遇差、進步慢,使法制機構的幹部心理不平衡。現有的人員想離開,符合條件的不願進來。巴東縣法制辦一名法律本科畢業並具有律師資格的幹部在法制辦工作15年,雖然工作不錯,但因職位限制至今仍是一名科員,一個月工資不足1000元,幾次想調走。通山縣法制辦原有5名大學本科畢業生,近幾年已調動3名,另2名也不太安心。荊州市幾個縣法制辦缺人,雖然縣領導表態只要選中,要誰給誰,但選中的不願來,法制辦想通過招考公務員補充人選,又因為全縣幹部總數超編未獲批准。 3、經費保障不到位,工作正常運轉有困難 一是,有44個縣法制工作機構沒有復議工作專項經費,佔全省的43.6% .即使安排有專項復議經費的,有的一年也僅有5000元左右。財政狀況好的縣,有的一年能安排1至3萬元不等,但法制辦作為政府辦公室內設科室的,專項經費也不一定能全部用於專項工作上。有的縣法制辦作為政府辦管理的獨立單位,但經費並不獨立,專項經費也往往被截留。 二是,人頭經費包括人均辦公經費標准比較低。有的縣市,對縣委縣政府四大家人均辦公經費與其他部門的經費是有差別的。荊州市荊州區政府辦人均4500元,而法制辦與其他部門一樣只有2700元,辦公經費十分緊張。法制辦工作人員的工資因為實行財政直接打到工資卡上,總體上可以保證,但個別地方也不能足額到位。黃岡市10個縣市區除浠水縣外,其他各縣市區均只能保證「四項之和」,其他的津補貼基本靠自己想辦法,法制辦均無創收手段,有的縣只好找有關部門「化緣」。拿了人家的手軟,因此,執法監督就「網開一面」,有的行政復議案本來應撤銷變更的,也不敢撤銷改變。武漢市江岸區法制辦除人頭經費由區行政管理局發放外,幾年來沒有其他任何福利。雖然他們仍然兢兢業業地工作,但與其他部門相比,心裡總有說不出的酸楚。現在公檢法、紀委、信訪、審計等部門都有辦案津貼,但復議人員同樣是辦案,卻沒有津貼,也使大家覺得很不公平。不僅如此,有的縣法制辦還要完成招商引資和創收任務。 三是,工作條件差。縣級政府法制辦不僅辦公室擠,辦公設備也很簡陋,復議工作均無專門的接訪室,一年接訪上千上訪群眾,有時站的地方都不夠,更不用說熱情接訪了。洪湖市法制辦今年因一起土地糾紛一次來訪500多人,由於擁擠混亂,後來有人把法制辦給砸了。縣級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並不都是坐在辦公室完成的,有的是要到現場。但全省縣級政府法制辦有工作用車的不足10個,並且基本上不是定編的車輛。咸豐縣法制辦主任是從縣司法局長調任的老同志,雖然保留了正科級待遇(法制辦主任是副科),但每次到州里開會,只有擠公共汽車,與在司法局當局長相比,感到非常失落,工作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⑷ 註:⑷湖北省政府法制辦編《湖北省縣級政府復議機構調查報告》,載法律教育網2006.8.11
三、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 (一)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及認識誤區 1、法定職責 《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仲裁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對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作了一系列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此又作了進一步規定。在此,筆者結合湖北省的具體規定對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作一匯總歸納:⑸ 註:⑸這里主要參考了《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湖北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湖北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湖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湖北省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及地市級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的共同職責: 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包括: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按照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2、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特殊職責 (1)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的一般職責: 以縣級以上政府名義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承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的具體工作;具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確認工作;承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監督、協調工作,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相關負責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將針對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的行政執法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進行備案;對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持有人進行發證前的法律知識培訓,承擔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發證領證具體工作,對證件定期驗審、備案;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掌握和匯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2)地市級政府法制機構的特殊職責: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的法制機構以政府名義會同商會統一組建仲裁委員會;其他設區的市政府的法制機構根據需要以政府名義會同商會統一組建仲裁委員會。 (3)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的一般職責:具體實施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復核工作;具體實施對執法人員當場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具體實施對適用一般程序的執法調查結果的初步審查工作;具體組織並主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承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工作,包括審核並報送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審核並報送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負責對部門內設機構和有關負責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承擔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發證領證具體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4)地市級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的特殊職責:對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對執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的處理結果進行備案,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違法案件進行督查處理,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對下級行政機關組織行政執法檢查。 從上述職責來看,省級以下的法制機構偏重於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定位的不確定,又沒有相應的理論予以解釋,造成某些政府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認識產生偏差,特別對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影響較大。 2、認識誤區 (1)有的認為法制機構應負責政府對外簽定合同的起草、審查。根據《地方各級人大和各級政府組織法》第59條對縣級以上政府的一般職權范圍所作的規定,政府並沒有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直接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職權。根據「超越職權的行為無效」的行政法理,以上認識缺乏法律依據,不能將此類事務歸於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范圍。 (2)有的認為法制機構應參與縣委、縣政府組織的各種工作專班,比如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二輪承包、專項整治、維穩和處理突發事件,哪一項都要派法制辦去;此外,還要從法制辦抽人參加農村駐隊、扶貧、掛職甚至工業園建設指揮等其他臨時性檢查組、工作組。根據前文對法制機構法定職責的匯總,此類事務讓法制辦參與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有的將法制機構與督辦科、紀檢監察室、秘書科、信訪辦、普法辦等機構混為一團。如湖北省孝感市6個縣的法制科同志一年80%的精力要放在人大議案、政協的提案辦理工作上。一年300多件提案、議案的分辦、督辦、回復,不定期要向人大、政協匯報,並且經常陪同人大、政協的領導檢查,以及檢查後落實情況的督辦、匯報;孝南區法制提案科的一名幹部不僅負責提案辦理,而且負責政府辦的人事黨務紀檢工作,根本沒有精力抓法制工作;有的縣對縣直部門的文件、政府辦公室所有的行文,包括會議紀要、通知、電報、甚至簡報都要法制辦實行事前審查,將秘書科的事務給法制辦包干;有的地方涉及信訪處理,就要法制辦參與進來;有的地方還讓法制機構組織政府口屬單位的「五五」普法培訓,將法制機構與司法局的普法辦視為對口機構。這些做法實際上都是錯誤的。
(二)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組織地位及法律缺陷 現在我們先來看看省級以下的政府法制機構設立的法律依據,請看如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年修正)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第四款:……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被視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與各類局級單位並列,其設立是經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另外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或者作為政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其設立由政府辦公室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傳統的中國行政法學理論根據行政機關的管理對象對行政機關進行分類,將行政機關分為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和內部管理行政機關。辦公廳(包括辦公室)被視為一種內部管理行政機關,其管理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及人員,通常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與機關事務局、編制委員會、研究室、檔案局、人事、財務、後勤等工作機關相並列;而發展改革、科學技術、體育、計劃生育、公安、民政、司法、監察、文化、衛生、農業、林業、交通、商務、教育、廣播電視、工商、海關等行政機關則被視為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其管理對象是作為外部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通常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⑹根據這種理論劃分,政府法制機構通常以「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名稱出現,理應劃歸內部管理行政機關之列,其法律地位應與政府辦公室、政府機關事務局、政府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政府研究室、檔案局、人事局、財政局等工作機關是平起平坐的,不應作為政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繼續存在。 註:⑹張樹義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01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第14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但是這里有存在一個悖論,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如果採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這種方式設立,它就與上述的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各類局級單位並列,成為一個與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同伍的內部行政機關,變成了「四不像」。因此我覺得,對行政主體劃分的行政法學理論應該重新構建,政府法制機構設立的合法性需要一部新的法律或者法規加以明確,建議國家制定一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法》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特別法彌補以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之不足。⑺ 註:⑺山東省泰安市寧陽縣政府法制辦的張明勇在《論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原載博士教育網-)一文中提出:「從立法上明確政府法制機構的地位和名稱。建議國務院盡快制定《政府法制工作條例》,明確政府法制機構為同級政府的常設辦事機構,這樣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在編制分配、人員配置、工作條件等方面能得到理所當然的照顧。」筆者的思路與其有異曲同工之處。 (三) 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性質及觀念更新 1、理論界對法制機構法律性質的提法 對此,理論界先後有三種提法 (1)人民政府、政府部門領導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如《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國發[1993]72號)、《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鄂政發[1994]8號)就是這種提法; (2)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如《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04]54號)就是這種提法,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2005年8月召開的全國法制辦主任、法規司司長會議上更進一步提出政府法制機構是「政府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級參謀、得力助手、合格顧問」。⑻ 注:⑻ 轉引自張玉印,《在全省法制辦主任法規處處長會議上的講話》(2006.11.6),原載《江西政府法制》第11期 (3)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主管部門、協調部門、監督部門和服務部門。如《黃岡市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見》(討論稿,2004年7月1日下發)就是這種提法; 2、實踐中某些領導幹部對法制機構作用認識的誤區 (1)有的領導幹部認為法制機構可有可無,設與不設不會影響工作大局,不願在法制機構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如江西省有的縣級政府法制機構依然只是掛了牌子,有了章子,而沒有落實人員編制,任用的幹部有的是兼職,有的是為了解決待遇,嚴重影響了工作的開展。⑼再如湖北省有的地區,法制辦獨立僅憑政府行政首長的一句空話,並沒有編辦正式下達機構獨立的文件。 註:⑼凌成興,《在全省法制辦主任法規處處長會議上的講話》(2005年12月18日),原載《江西政府法制》第一期,見江西省政府法制辦網站, 2006-3-23 (2)有的領導幹部將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認為政府法制機構只會按法律框框辦事,缺乏靈活性,不會領會領導意圖,是「死腦筋」,視為自己行使權利的障礙,不願讓法制機構人員參與重大決策。如某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府制定招商引資的各種優惠政策,通常是行政首長「拍腦袋」自個說了算,不經過法制機構的法律把關;即便經過法制辦審查,也只是把法制辦的意見當「耳邊風」罷了。 (3)有的領導幹部把法制機構當作收拾殘局的工具,決策問題不事先徵求法制機構意見,等到問題難以解決,不可收拾時,再交由法制機構處理,並對問題的解決提出各種條條框框,使法制機構限入「兩難」境地。 (4)有的不關心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實際困難,不關心其政治進步,使一些默默無聞、兢兢業業的法制工作人員長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傷了其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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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法律 學習 培訓 通知 抄 送:市法制辦、市司法局, 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高郵市物價局綜合 科 2008年1月 8印發 共印20份 高郵市物價局 08年度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培訓計 劃 為進一步推進我局法制工作,增 強幹部職工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價水平。 現制定 2008 年度全局法律法規 知識學習培訓計劃: 一、學法目的 通過學習培訓,全面提升物價干 部職工的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能 力和水平。 二、組織領導 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工作的領 導,將學習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 程,由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分 管領導負專責具體抓,各職能科 室負責人及法制員經常抓,建立 起分層負責,齊抓共管的組織領 導機制,切實做到責任明確,工 作到位。 三、學習內容和方法步驟 按照總體規劃,我們擬定: 1、深入學習憲法和國家基本法 律,努力提高幹部職工的法制意 識。營造學法、普法、執法的良 好氛圍。 2、深入學習與價格工作密切相 關的專業法律法規。 3、及時學習新頒布和新修訂的 法律法規 (具體學習培訓安排見 附表 )。 四、學習要求 ( 一 )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 強法律知識學習是依法行政的重 要基礎,通過深入扎實的法律宣 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提高依法行 政能力和水平,增強依法治價的 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 會的水平,進一步提高本局幹部 職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制素質。 ( 二 )堅持法律法規知識學習與嚴 格執法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個人 自學結合,相互交流和專業授課 相結合。 ( 三 )確保學習時間和效果。全局 幹部職工每人自學時間不少於 100 小時,並要認真做好讀書學 習筆記,每人參加集中學習的時 間不少於 60 小時。 附件: 2008 年法製法規知識學 習培訓計劃安排 2008 年度法製法規知識學習培訓 計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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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5-10-20 08: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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