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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培訓方案模板

發布時間:2021-08-26 17:39:51

❶ 我想考法院的工作,我應該具備什麼專業知識

報考檢察院和法院:需要參加省公務員統一考試,要考申論和行測,不考法律基礎知識。
但要先查詢是否檢察院和法院招收的條件
條件:需要通過司法考試
分為筆試與面試:筆試考申論與行測,面試為法院自主命題。
測試內容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題型多樣,且不拘泥於固有測試模式,其主要內容涉及:
1.言語理解與表達
主要測查考生運用語言文字進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確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內涵的能力,包括根據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細節;正確理解閱讀材料中指定詞語、語句的含義;概括歸納閱讀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斷新組成的語句與閱讀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據上下文內容合理推斷閱讀材料中的隱含信息;判斷作者的態度、意圖、傾向、目的;准確、得體地遣詞用字等。
2.數量關系
主要測查考生理解、把握事物間量化關系和解決數量關系問題的能力,主要涉及數據關系的分析、推理、判斷、運算等。
3.判斷推理
主要測查考生對各種事物關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對圖形、語詞概念、事物關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較、組合、演繹和歸納等。
4.常識判斷
主要測查考生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分析判斷的基本能力,對常見現象或事物進行分析、歸納、推理的能力。主要涉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方面的基本常識。
5.資料分析
主要測查考生對各種形式的文字、圖表等資料的綜合理解與分析加工能力,這部分內容通常由統計性的圖表、數字及文字材料等構成。
(三)作答要求
1.《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題全部為選擇題。測試材料分為兩部分:試題本和答題卡。考生必須將題本上的條形碼揭下,粘貼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否則因未粘貼、粘貼錯誤等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2.考生須用黑色墨水筆在答題卡的姓名、報考部門欄上填好本人姓名和報考部門,並在准考證號一欄的空白方框中填上本人准考證號。用2B鉛筆將「准考證號」欄中相應方括弧內的數字塗黑,黑度以蓋住框內字母為准,不要塗到框外。
3.考生閱讀試題本上的試題,然後用2B鉛筆將答題卡上相應的題號下所選答案的標號塗黑,作答在題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無效,用其他筆填塗的一律無效。
4.考生務必攜帶的文具以准考證要求為准。
三、《申論》應考須知
(一)科目介紹
主要測查考生通過對給定資料的分析、概括、提煉、加工等,所體現出的把握現象、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申論》全部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鍾,滿分100分。其中《申論》(甲)、《申論》(乙)和《申論》(丙)在題型、題量和難度等方面會有所不同。
(二)測試內容
根據背景資料和測量目標的不同,《申論》題型及要求會有所變化,其測試重點主要涉及:
1.閱讀理解能力
要求全面把握給定資料的內容,准確理解給定資料的含義,准確提煉事實所包含的觀點,並揭示所反映的本質問題。
2.綜合分析能力
要求對給定資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觀點或問題進行分析和歸納,多角度地思考資料內容,作出合理的推斷或評價。
3.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
要求藉助自身的實踐經驗或生活體驗,在對給定資料理解分析的基礎上,發現和界定問題,作出評估或權衡,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措施。
4.文字表達能力
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運用說明、陳述、議論等方式,准確規范、簡明暢達地表述思想觀點。
5.貫徹執行能力
要求能夠准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
(三)作答要求
1.《申論》試題全部為主觀題。測試材料分為兩部分:試題本和答題卡。考生須將答案作答在申論答題卡上,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一律無效。
2.考生須用黑色墨水筆在答題卡的姓名、報考部門欄上填好本人姓名和報考部門,並在准考證號一欄的空白方框中填上本人准考證號。用2B鉛筆將「准考證號」欄中相應方括弧內的數字塗黑,黑度以蓋住框內字母為准,不要塗到框外。
3.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試卷的考生,必須用少數民族語言答卷,否則後果自負。
4.考生務必攜帶的文具以准考證要求為准。
拓展內容:
吉林省各級機關錄用公務員考試採取分級考試的形式進行,筆試科目為公共科目、公安專業科目(報考公安機關執法類職位考生加考該科目)。報考省直、市(州)直機關(含垂直管理系統的市州局和長春市所轄區)和選調生職位的考試級別為甲級,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甲)、《申論》(甲)。報考縣(市、區)機關(含垂直管理系統的縣和除長春市轄區之外的區局)、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及省和市(州)直機關(單位)駐本級政府所在地之外縣(市)的考試級別為乙級,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乙)、《申論》(乙)。其中報考鄉鎮機關錄用優秀村幹部和街道辦事處錄用優秀居委會幹部職位的考生,考試級別為丙級,筆試科目為《申論》(丙)和《農村工作常識》或《街道工作常識》。報考公安機關執法類職位的考生筆試科目除《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甲或乙,根據公安機關級別確定)、《申論》(甲或乙,根據公安機關級別確定)外,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科目》考試。
筆試考點設置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報考省社保系統、省統計系統、省地稅系統(不含長白山地方稅務局)職位的考生筆試考點設置在各級社保局、統計局、地稅局所在市(州);報考長白山地方稅務局職位的考生筆試考點設在長春(省直考區)。
本次考試各級公務員主管機關和考試機構,不指定考試復習資料,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參考資料:關於印發<<吉林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❷ 如何制定法務培訓計劃

法務部門新年度培訓計劃書
尊敬的領導:
您好!
為了提高我部門員工隊伍的素質及專業技能,增強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實現強化基礎、提升服務的需要,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幫助企業建立法律風險的防火牆,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我部門特製訂2014年培訓計劃書如下:
一、 培訓原則
1、堅持按需施教、務求實效的原則。根據相關法條及時政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和員工多樣化的培訓需求,分層次、分類別地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
2、堅持自主培訓與外部培訓相結合的原則。整合培訓資源,建立健全培訓機制,立足自主培訓,搞好基礎培訓和常規培訓,通過外部資源搞好相關專業培訓。
3、堅持節省經費與資源共享的原則。根據部門自身情況及公司發展需要,適當參加培訓機構的相關培訓。為了節省費用,每個專題安排個別員工參加培訓,培訓後參加者與部門其他同事分享資源。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發展需求,2014年培訓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①公司法相關法律事務
②勞動爭議案件糾紛解決及風險防範
③國際貿易常見糾紛及法律風險防範
④擔保物權理解與適用、司法實踐與擔保糾紛案件審理實務
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案件審理實務
⑥合同法律風險防範及法律救濟
⑦破產、重組、清算案件法律事務
三、培訓方式
為了提高員工學習的積極性和吸收性,培訓方式主要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 選派員工參加法律培訓機構的專題培訓
根據中國法律教育培訓中心以及中國行為法學會的培訓計劃,結合部門自身缺憾及公司發展需求選取適合的專題,選派個別員工參與培訓。被選派員工回來將知識吸收消化後,再以講課的形式,將所學所感分享給全部門。
2. 邀請專家、法官授課培訓
根據現有的人際資源,邀請大學的法學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審判、執行 經驗豐富的法官和公安、檢察系統相關部門的領導在方便的時候給部門授課,講解實際司法操作中的訴訟技巧及問題防範,解答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棘手問題,為紙質化的枯燥培訓注入新鮮的血液。
3. 購買法律資料,部門內部提升
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還是要利用工作的閑暇之餘自行充電。部門內部訂購一些專業書籍報刊自行閱讀學習,既能節省整塊的時間又能節省開支,所學知識隨時吸收隨時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決的疑難問題可以在參加培訓機構專題的時候進行探討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請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資源,提升部門整體素質。
四、期望效果
通過上述培訓計劃的實施,爭取使本部門的整體專業技能更上一層樓。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客觀冷靜、處理問題的時候從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爭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範風險,利用所學專業知識為公司爭取一切合法權益!

❸ 如何提升法官格局 塑造法院氣質

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
(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有序銜接。
2.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動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范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一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尊重司法規律,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排除程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12.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准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優化配置司法資源。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證明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高度蓋然性原則的適用標准,進一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范圍。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後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重要證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錄音錄像的管理、使用、儲存制度。規范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范圍和程序。
16. 規范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准、范圍和程序。進一步規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
(三)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健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各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相互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一審、二審和再審的不同職能,確保審級獨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學、職能明確、運行有效的法院職權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對於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公示。
19. 完善審級制度。進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科學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完善提級管轄制度,明確一審案件管轄權從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的條件、范圍和程序。推動實現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20. 強化審級監督。嚴格規范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和次數,完善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文書的公開釋明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人民法院辦理二審、提審、申請再審及申訴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一審或原審存在的問題,並闡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強化法定期限內立案和正常審限內結案,建立長期未結案通報機制,堅決停止人為控制收結案的錯誤做法。依託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發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務、研判和導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以「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為指導,改革司法統計管理體制,打造分類科學、信息全面的司法統計標准體系,逐步構建符合審判實際和司法規律的實證分析模型,建立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和全國法院司法信息大數據中心。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范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網路司法拍賣模式。完善財產刑執行制度,推動將財產刑執行納入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確司法救助的條件、標准和范圍,規范司法救助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嚴格資金的管理使用。推動國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實發揮司法救助在幫扶群眾、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推動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區際、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推動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
(四)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范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范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范院、庭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范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范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范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網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優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製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劃。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准,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網路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在線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准。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准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優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范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范司法建議的製作和發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准、條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范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准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應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參考資料:

❹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❺ 打算和朋友合夥開一個教育培訓機構,如果去擬定一個合作方案

合夥協議
甲乙丙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企業設立
(一) 合夥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 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 住所:
(二)合夥企業名稱、經營項目和范圍、法定地址和合夥宗旨
甲乙丙叄方自願合夥成立 ,生產經營 ,公司地址在 。合夥宗旨: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肝膽相照、精誠團結、同舟共濟、共創輝煌。
(三)合夥期限
1、. 合夥期限暫定為__年,自叄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本協議到期後,叄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也可重新簽訂新合同,待舊合同到期後以之取代。本協議到期後,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運營方(一方或兩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公司資源(包含生產、技術、營銷等等)都應交給運營方。本協議到期後,如果叄方都同意終止協議,則合同終止,叄方按本協議相關規定進行財務結算。
(四)出資方式、金額、期限
1、 出資方式
①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②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③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④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本協議暫時僅僅以貨幣出資為計。
2、出資金額
① 合夥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為:甲方出資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②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辦理增加或者減少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並將上述出資額存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4、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按本協議相關規定進行財務結算後予以返還。
第二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夥財產和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和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盈餘分配:以各方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即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具體情況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細則的辦法辦理。
(三)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方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百分比(即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負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任何一方對外償還企業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三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
3、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3、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為合夥的債務和民事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 合夥企業注銷或依法被宣告破產,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 嚴格遵守合夥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事務執行
(一) 總則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承擔同等的義務。
(二) 事務表決
1、 普通事務表決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普通事務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 重大事務表決
合夥企業的下列重大事務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①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④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 更換執行事務合夥人;
⑦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三) 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方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代表全體合夥人執行日常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其合夥人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工作許可權和義務
1、 工作許可權
① 全面負責和執行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出合夥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③ 對合夥企業進行部門職能框架建設,明確成員的工作職責和任務,並建立考核機制。
④ 對合夥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包括研發、采購、生產、質檢、銷售、回款等,進行合理高效的組織、協調、統籌、運作。
2、 義務
① 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② 其他合夥人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
③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本協議約定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重大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④ 執行事務合夥人超越合夥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⑤ 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通過表決撤銷該委託,表決辦法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細則的「普通事務表決」。
(五)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業績考核與薪酬待遇
1、 如有必要,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簽訂聘用合同,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
2、薪酬待遇與業績考核相掛鉤
第五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 新合夥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新合夥人承認本合夥協議,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 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並承認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 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⑤ 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本協議明令禁止的行為或其它嚴重的不正當行為。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⑤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該合夥人被除名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合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扣除實際損失賠償後予以返還。
4、 退夥必備條件:
①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 退夥需提前_30_日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以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④ 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⑤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⑥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出資的轉讓
1、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必須經全部合夥人同意。
2、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只有在其他合夥人都不認購的情 況下,才可把自身的全部股份(註:只能全部,不能部分)轉讓給合夥外的第三方。
3、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受讓轉讓者自身的全部股份,經訂立補充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新合夥人。
第六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終止(解散):
1、 合夥期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 合夥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夥事業違反法律或法規被撤銷。
5、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 合夥的清算:
1、 合夥終止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以及法定補償金;收取債權;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清償和分配細則依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4、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的辦法辦理。
第七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 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與本合夥有業務競爭的合夥團隊。
(四) 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內部人員單獨簽訂合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人員進行交易。
(五) 合夥人不得從事任何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六)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暫時停職停工,暫停其相關權利和義務,待其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後予以恢復。多次屢犯者或因以上禁止行為對本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可由除本人外的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該合夥人被除名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合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扣除實際損失賠償後予以返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對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則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
(三)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抵押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給善意第三人(即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夥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三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多次屢犯者或造成嚴重後果者可由其他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六)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本著友好協商和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二)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 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一)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二) 合夥經營期間,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修改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為准。
(三)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一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五) 合夥人簽名

甲方(簽名):____ 乙方(簽名):____ 丙方(簽名):____

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丙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粘貼處 粘貼處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❻ 培訓協議

協議內容不合法,無效!這些都只屬於公司內部的正常/普通培訓而已,根本不是什麼專項或專業技術培訓!
該公司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如真敢開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參考資料:
2007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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