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刑滿釋放人員主要幫教方式有哪些
一、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
二、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
刑釋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滿釋放五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
即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三、安置幫教工作的范圍主要有四個方面:
1、接收監獄移送的有關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通知書及相關檔案材料;
2、引導、扶持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或協助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3、參與對服刑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就業技能培訓;
4、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助教育,並好預防措施,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
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❷ 社區對刑滿釋放人員有哪些學習內容有哪些技巧
1、發給一定的安家費、安置費;2、沒有住所的給予安排臨時住所;3、沒有得到相對穩定的工作安排之前,給予享受低保待遇;4、聯系安排就業;5、定期給予愛心關懷。
❸ 如何寫刑滿釋放人員幫教措施
落實安置幫教措施 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近年來,XXX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採取圍繞一條主線,把好兩道關口,強化三項管理,落實四條措施,抓好五個環節,積極探索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新路子,取得顯著成效。自XXXX年以來,全街道共有刑釋解教人員XX名(其中刑釋XX名,解教XX名),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圍繞一條主線
近幾年來,我們圍繞「保穩定,抓經濟,促發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預防和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領導,抓好「三個落實」:一是落實機構。街道成立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由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任組長,各社區、企業集團也相應地成立了工作協調小組及辦事機構,在居委會中建立了工作領導小組,全街道各級現已成立安置幫教機構XX個,建立幫教小組XX個,確定幫教人員XX名;二是落實責任。把安置幫教工作列入責任書(狀)的重要內容,通過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形成街道、社區、單位幫教小組工作責任網路,並實行「三包」,即包幫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轉化。三是落實經費。
二、把好「兩道關口」
(一)把好接茬關。做到「五個及時」:一是及時造冊建檔,收到監所寄發的通知書後,縣「兩勞釋解人員安置幫教」辦隨即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接茬准備工作。在接茬時,對其在監、所的表現情況,家庭狀況作了詳細的記錄,為今後開展安置幫教 工作準備了資料;二是及時家訪,釋解人員回家後,村(居)幫教領導小組隨即指派幫教人員到其家中進行家訪,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動員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轉化工作;三是及時簽訂幫教責任書,進一步明確幫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四是及時進行法制教育,通過贈送法律常識讀本,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們遵紀守法;五是及時制定和落實幫教措施,根據各人的不同情況,制定幫扶計劃,落實幫扶措施,使他們能夠自食其力,成為對社會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關。主要採取五種安置形式:一是回街道安置;二是基根據刑釋解教人員的專長,街道「兩勞釋解人員安置幫教」辦主動與勞動服務部門聯系,幫助推薦他們到廠礦就業,通過這一途徑對部分刑期較短,罪行較輕,改造較好的釋解人員,服刑前有單位的,釋放後一律由原單位接收安置;五是鼓勵自謀職業,對一部分一時找不到工作的人員,盡量為他們創造條件,鼓勵他們從事個體經營。
三、強化「三項管理」
(一) 專項管理。街道綜治辦每年均組織人員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一次排查清理。一是認真清查。將清查出來的人員與監所提供的人員名單進行核對,不一致的,進行再次清查,經過反復排查核實,
(二)規范管理。及時制定下發了《XXX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則》,對有關工作機構的職責、制度和要求予以明確,並統一實行了「四表二書一卡」管理制度。「四表」即《鄉鎮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人員登記表》、《村(居)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登記表》、《刑釋解教人員情況統計分類表》、《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情況登記表》:「兩書」為《接茬通知書》、《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協議書》:「一卡」即《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記錄回訪卡》。
(三)重點管理。把抓好刑釋解教人員的排查清理工作與清理整頓出租房屋和「嚴打」斗爭有機結合起來。對參與經營和長期在特種行業、娛樂場所活動的刑釋解教人員,責任區民警結合日常治安管理,逐一將這一部分釋解人員納入重點管理對象,對那些可能危害社會治安實施犯罪的刑釋解教人員,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落實「四條措施」
一是更新觀念。由以政府行為為主逐步轉變到全社會共同關心,做到「三不」、「四個一樣」,即不嫌棄、不歧視、不糾纏舊罪過;政治上一樣對待,經濟上一樣支持,工作上一樣信任,生活上一樣關心。使一大批釋解人員重新找到了工作。針對部分釋解人員回歸後因家庭生活困難,發展生產缺乏資金的問題,許多鄉鎮安置幫教協調小組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通過幹部集資、發放小額信貸等形式,積極扶持他們發展生產,鼓勵自強自立。
五、抓好「五個環節」
一是抓早。為了做到把幫教工作向前延伸,街道綜治辦每年都組織人員深入監所開展以「家庭在呼喚」為主題的幫教活動,與在押的服刑人員進行座談,組織他們觀看專題錄像片,激發他們安心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
通過幾年的工作實踐,我們深深地體會到,開展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抓好這項工作,不僅需要發揮有關職能部門作用,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支持,只有齊抓共管,集智聚力,不斷開拓進取,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❹ 刑滿釋放人員無縫對接應急預案
關於批轉《關於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贛綜治委〔2009〕25號各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現將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等11個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財政部廳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江西省委會
江西省婦女聯合會關於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見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大任務,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地和有關部門按照「就業市場化、幫教社會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規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綜合治理優勢,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相對滯後,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中央綜治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委關於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堅持把降低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首要標准,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綜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刑釋解教人員銜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點人員管控不力、安置就業難度大、重新違法犯罪率高等突出問題,有效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按照行政區劃,各級黨委、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努力實現把刑釋解教人員違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標。
2、部門聯動原則。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
3、社會參與原則。動員全社會力量,從政治、思想、心理、就業、生活等方面,關心刑釋解教人員,熱心幫助刑釋解教人員融入社會。
4、預防為主原則。落實安置幫教措施,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生活困難,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創業,引導刑釋解教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完善工作運行機制,促進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規范化。
6、維護權益原則。尊重刑釋解教人員獲得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消除就業歧視。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
二、運行機制
(一)源頭預防機制。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要切實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創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促進服刑在教人員學法、知法、守法。加強適應社會需要的技能培訓,使服刑在教人員掌握基本的謀生技能,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監獄和勞教所應當對其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出監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業形勢教育、國家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政策教育、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就業困難登記、職業技能培訓和心理健康咨詢等內容。充分發揮文化載體的引領和教育作用,豐富文化教育內容,滿足不同文化層次服刑在教人員的需要。組建專業化、高素質的心理咨詢隊伍,積極開展心理測試、心理咨詢、心理疏導、心理矯正,干預服刑在教人員心理危機,消除服刑在教人員心理疾患。
(二)信息互通機制。建立監獄、勞教所與地方安置幫教部門信息專用網和全省刑釋解教人員管理資料庫,對刑釋解教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勞教人員出監所前一個月,監獄、勞教所將刑釋解教人員認罪服法情況、改造表現、刑釋解教時間、技術特長、擇業意向、出監(所)評估情況以及安置幫教建議,通過專用網提供給刑釋解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被送達機關應在7日內反饋回執單。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每月應當將被採取刑事拘留以上強制措施的刑釋解教人員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分別將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失業登記、公益崗位安置就業和社會救助、從事個體經營扶助等情況,反饋刑釋解教人員戶籍地的縣級安置幫教部門,由當地安置幫教部門通過信息網反饋到刑釋解教人員原服刑勞教的監獄和勞教所。各級安置幫教部門應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組織基層司法所做好交接、接納、安置、幫教各項工作;協助公安機關落實對回歸社會有再犯罪高風險人員的管控措施;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協助民政部門公益崗位安置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救助;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扶助。
(三)人員交接機制。安置幫教部門接到罪犯勞教人員即將出監所的信息後,應及時通知其親屬將刑釋解教人員接回;對無親屬的刑釋解教人員,由基層鄉鎮、街辦或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接回。負責接回的親屬或工作人員應帶刑釋解教人員到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對其中可能危害社會的高風險人員,由監獄、看守所和勞教所派人將其送回戶籍地或居住地,並與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完成公文、人員交接工作,逐人落實後續管理措施。對應當列為重點人口管理的刑釋解教人員,公安派出所應按規定將其列為重點人口管理,由會同當地司法所落實管控措施。假釋、暫予監(所)外執行人員在監(所)外執行期間,當地公安派出所必須落實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人。對出監、所後不到戶籍所在地報到、落戶或因住所搬遷造成人戶分離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會同安置幫教辦公室查清情況,摸清去向,減少漏管失控。
(四)社會幫教機制。縣級以上安置幫教部門要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企業和社會志願者,定期到監獄、勞教所開展幫教活動,向罪犯、勞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文化圖書、醫療防疫、心理輔導、困難幫扶等服務,為即將刑釋解教的人員介紹就業政策、推薦就業等。基層安置幫教組織要與共青團、婦聯、村(居)委會共同建立幫教隊伍,發動黨員、幹部和社會志願者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結對幫扶,並針對每一個刑釋解教人員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落實幫教管理的具體措施,並落實責任人。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摸清服刑在教以及刑釋解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況,對生活、就學困難的,要協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幫助解決困難,並協調基層教育、婦聯、共青團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教育幫扶。對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五)過渡安置機制。縣(市、區)都要建立若干過渡性安置基地或經濟實體,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刑釋解教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安排到實體或基地予以過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綜治委要求,採取政府投資、劃撥土地的辦法,在省會城市、設區市和重點縣(市區)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訓為一體的專門接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基地,過渡性地解決「三無」刑釋解教人員安身、就業問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經濟實體,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社會保障機制。對生活困難、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刑釋解教人員家庭,應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應當納入「五保」范圍。對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後失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或恢復給付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滿、期滿時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期滿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判刑或者被送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期滿後,按判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重新就業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實現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當地政府要及時落實責任田或責任山,並按規定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七)就業幫扶機制。省司法廳要及時掌握刑釋解教人員情況,每年初根據當年三個月內出監所的刑釋解教人員人數提出年度培訓計劃,省財政統籌按規定安排培訓補貼資金。監獄、勞教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罪犯勞教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贛司獄教字[2009]36號)的要求,組織三個月內刑釋解教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的職業培訓證書。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經考核鑒定合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刑釋解教人員處於失業狀態的,憑釋放證明或解除勞教證明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核定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登記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首次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且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可按實際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的人數,享受我省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年。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從事靈活就業,進行了就業登記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各級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央和我省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按照贛府發〔2009〕5號、南銀發〔2008〕212號、贛人社發〔2009〕3號文件要求,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可制定特殊政策,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
(八)動態管理機制。安置幫教部門要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專門檔案,定期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清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每半年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分析,有針對性改進安置幫教工作;加強對外出務工的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主動與外出務工刑釋解教人員暫住地的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共同做好穩控幫教工作;建立監所與地方安置幫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通報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
(九)考核獎懲機制。各級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要制定工作計劃,量化目標任務,細化考核內容,落實工作責任,每年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進行考核評比,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推動工作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實行責任倒查,並視情建議同級綜治委給予限期整改、或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處罰。
三、部門職責
綜治部門要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進一步加大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力度,推動各地和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形成黨政組織領導、地方部門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嚴格考核,兌現獎懲。對刑釋解教人員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危害社會治安惡性案件的地方、部門、單位,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並嚴肅查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要綜合運用管理、教育、勞動等多種手段,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他們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強對罪犯和勞教人員身份的再核實,最大限度減少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員。建立和完善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台帳,掌握轄區內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日期、銜接、重點人員管控、幫教、安置等工作情況,掌握和統計分析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組織基層幫教組織和社會熱心人士深入監獄、勞教所,開展面對面幫教工作。指導基層幫教組織建立幫教責任制、落實幫教責任人和幫教措施,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協調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學、就業、社會保障、救濟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看守所服刑人員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勞動技能培訓,最大限度地把他們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辦理戶籍登記、制發身份證。對因故意違法犯罪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五年的,全部納入重點人口列管。對流動人口中的刑釋解教人員,要落實流出地與流入地「兩頭包、雙列管」制度;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傾向以及其他回歸社會高風險人員,要協調有關部門將管控責任落實到人;對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刑釋解教人員要實行長期監管;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打擊。積極協助監所核實甄別服刑在教人員身份,及時向安置幫教部門反饋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監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開展失業登記工作,落實促進就業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就業。廣泛利用社會培訓資源,重點培訓、扶助「三無」人員就業。要將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參保登記和繳費等服務工作。
民政部門要積極開發社區服務就業崗位,優先安置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對生活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救助,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發動社區群眾尤其是社區志願者與刑釋解教人員結對幫扶。
財政部門要將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設施配備、業務開支、重點人員銜接等經費,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作用,鼓勵和支持刑釋解教人員投資興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減免政策,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稅務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出台的各項促進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政策,做好納稅服務與稅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
人民銀行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促進就業的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給予相關的信貸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自主創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達到規定比例並有信貸需求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共青團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與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結對幫扶活動,提供法制宣傳、心理咨詢、困難幫扶。整合社會資源,建立預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勵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安排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見習。
婦聯要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作為「平安家庭」創建的重要內容,加大女性刑釋解教人員的普法、心理及勞動技能教育培訓。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釋解教人員家屬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生活困難。增強家庭成員懂法守法意識,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使更多家庭實現無毒品、無暴力、無犯罪的「平安家庭」創建目標。
四、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特殊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作為長期的戰略任務來抓,落實領導、部門、社會責任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各級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作為衡量安置幫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標准,精心組織實施,層層分解任務,加強檢查督促,發現和解決問題,培育先進典型,總結鮮活經驗,推動這項工作在基層落實。
(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既積極主動做好職能范圍內的工作,又密切配合其他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加強輿論引導,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棄舊圖新、重新做人;大力宣傳改過自新、依法勤勞致富的刑釋解教人員典型,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抓好1994年中央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1999年中央四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2004年中央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2003年省九部門《關於對刑釋解教人員落實有關就業與再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確保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❺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
為了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鞏固對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綜治委〔1999〕5號),對罪犯刑滿釋放時的銜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請各監獄管理局及各監獄、少年犯管教所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監獄、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一個月按照要求填寫《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罪犯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辦公室)。此項工作從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罪犯刑滿釋放時,要根據不同情況限定其報到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到。

(5)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大力加強對罪犯的出監教育。各地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對刑期將滿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重點進行政策形勢教育和就業指導,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罪犯回歸社會後適應社會、就業謀生的能力,努力減少重新犯罪。
堅持對改造質量的考察工作。對本單位刑滿釋放的人員要定期進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現,並對現狀加以分析,以不斷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❻ 關於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問題的若干規定
關於批轉《關於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贛綜治委〔2009〕25號各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現將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等11個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江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財政部廳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江西省委會
江西省婦女聯合會關於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機制加強預防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
工作的若干意見預防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大任務,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地和有關部門按照「就業市場化、幫教社會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規范化」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綜合治理優勢,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相對滯後,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中央綜治委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監所與社會無縫對接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委關於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堅持把降低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首要標准,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綜合治理手段,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刑釋解教人員銜接比例低、假身份比例高、重點人員管控不力、安置就業難度大、重新違法犯罪率高等突出問題,有效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按照行政區劃,各級黨委、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努力實現把刑釋解教人員違法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的目標。
2、部門聯動原則。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
3、社會參與原則。動員全社會力量,從政治、思想、心理、就業、生活等方面,關心刑釋解教人員,熱心幫助刑釋解教人員融入社會。
4、預防為主原則。落實安置幫教措施,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生活困難,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創業,引導刑釋解教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5、依法管理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完善工作運行機制,促進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法治化、規范化。
6、維護權益原則。尊重刑釋解教人員獲得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消除就業歧視。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
二、運行機制
(一)源頭預防機制。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要切實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創新教育改造方法,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教育,促進服刑在教人員學法、知法、守法。加強適應社會需要的技能培訓,使服刑在教人員掌握基本的謀生技能,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監獄和勞教所應當對其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出監所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業形勢教育、國家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政策教育、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就業困難登記、職業技能培訓和心理健康咨詢等內容。充分發揮文化載體的引領和教育作用,豐富文化教育內容,滿足不同文化層次服刑在教人員的需要。組建專業化、高素質的心理咨詢隊伍,積極開展心理測試、心理咨詢、心理疏導、心理矯正,干預服刑在教人員心理危機,消除服刑在教人員心理疾患。
(二)信息互通機制。建立監獄、勞教所與地方安置幫教部門信息專用網和全省刑釋解教人員管理資料庫,對刑釋解教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罪犯勞教人員出監所前一個月,監獄、勞教所將刑釋解教人員認罪服法情況、改造表現、刑釋解教時間、技術特長、擇業意向、出監(所)評估情況以及安置幫教建議,通過專用網提供給刑釋解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被送達機關應在7日內反饋回執單。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每月應當將被採取刑事拘留以上強制措施的刑釋解教人員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分別將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失業登記、公益崗位安置就業和社會救助、從事個體經營扶助等情況,反饋刑釋解教人員戶籍地的縣級安置幫教部門,由當地安置幫教部門通過信息網反饋到刑釋解教人員原服刑勞教的監獄和勞教所。各級安置幫教部門應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組織基層司法所做好交接、接納、安置、幫教各項工作;協助公安機關落實對回歸社會有再犯罪高風險人員的管控措施;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協助民政部門公益崗位安置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救助;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扶助。
(三)人員交接機制。安置幫教部門接到罪犯勞教人員即將出監所的信息後,應及時通知其親屬將刑釋解教人員接回;對無親屬的刑釋解教人員,由基層鄉鎮、街辦或司法所工作人員負責接回。負責接回的親屬或工作人員應帶刑釋解教人員到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對其中可能危害社會的高風險人員,由監獄、看守所和勞教所派人將其送回戶籍地或居住地,並與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完成公文、人員交接工作,逐人落實後續管理措施。對應當列為重點人口管理的刑釋解教人員,公安派出所應按規定將其列為重點人口管理,由會同當地司法所落實管控措施。假釋、暫予監(所)外執行人員在監(所)外執行期間,當地公安派出所必須落實管控措施和管控責任人。對出監、所後不到戶籍所在地報到、落戶或因住所搬遷造成人戶分離以及其他原因而流散社會的刑釋解教人員,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會同安置幫教辦公室查清情況,摸清去向,減少漏管失控。
(四)社會幫教機制。縣級以上安置幫教部門要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企業和社會志願者,定期到監獄、勞教所開展幫教活動,向罪犯、勞教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文化圖書、醫療防疫、心理輔導、困難幫扶等服務,為即將刑釋解教的人員介紹就業政策、推薦就業等。基層安置幫教組織要與共青團、婦聯、村(居)委會共同建立幫教隊伍,發動黨員、幹部和社會志願者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結對幫扶,並針對每一個刑釋解教人員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落實幫教管理的具體措施,並落實責任人。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摸清服刑在教以及刑釋解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況,對生活、就學困難的,要協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幫助解決困難,並協調基層教育、婦聯、共青團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教育幫扶。對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五)過渡安置機制。縣(市、區)都要建立若干過渡性安置基地或經濟實體,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刑釋解教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安排到實體或基地予以過渡性安置。按照中央綜治委要求,採取政府投資、劃撥土地的辦法,在省會城市、設區市和重點縣(市區)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訓為一體的專門接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基地,過渡性地解決「三無」刑釋解教人員安身、就業問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基地及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經濟實體,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六)社會保障機制。對生活困難、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刑釋解教人員家庭,應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應當納入「五保」范圍。對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後失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或恢復給付失業保險待遇。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滿、期滿時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期滿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判刑或者被送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期滿後,按判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對被判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刑釋解教時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重新就業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實現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當地政府要及時落實責任田或責任山,並按規定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七)就業幫扶機制。省司法廳要及時掌握刑釋解教人員情況,每年初根據當年三個月內出監所的刑釋解教人員人數提出年度培訓計劃,省財政統籌按規定安排培訓補貼資金。監獄、勞教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罪犯勞教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贛司獄教字[2009]36號)的要求,組織三個月內刑釋解教的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的職業培訓證書。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經考核鑒定合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刑釋解教人員處於失業狀態的,憑釋放證明或解除勞教證明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核定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並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登記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首次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且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可按實際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的人數,享受我省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年。就業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從事靈活就業,進行了就業登記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各級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央和我省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按照贛府發〔2009〕5號、南銀發〔2008〕212號、贛人社發〔2009〕3號文件要求,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可制定特殊政策,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
(八)動態管理機制。安置幫教部門要建立刑釋解教人員專門檔案,定期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清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每半年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一次統計分析,有針對性改進安置幫教工作;加強對外出務工的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主動與外出務工刑釋解教人員暫住地的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共同做好穩控幫教工作;建立監所與地方安置幫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通報信息,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
(九)考核獎懲機制。各級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要制定工作計劃,量化目標任務,細化考核內容,落實工作責任,每年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評,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進行考核評比,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推動工作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地方實行責任倒查,並視情建議同級綜治委給予限期整改、或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處罰。
三、部門職責
綜治部門要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進一步加大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力度,推動各地和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形成黨政組織領導、地方部門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嚴格考核,兌現獎懲。對刑釋解教人員失控或工作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危害社會治安惡性案件的地方、部門、單位,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並嚴肅查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司法行政部門要綜合運用管理、教育、勞動等多種手段,加強對服刑在教人員的教育改造,最大限度地把他們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加強對罪犯和勞教人員身份的再核實,最大限度減少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人員。建立和完善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台帳,掌握轄區內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日期、銜接、重點人員管控、幫教、安置等工作情況,掌握和統計分析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組織基層幫教組織和社會熱心人士深入監獄、勞教所,開展面對面幫教工作。指導基層幫教組織建立幫教責任制、落實幫教責任人和幫教措施,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聯系,協調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學、就業、社會保障、救濟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看守所服刑人員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勞動技能培訓,最大限度地把他們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辦理戶籍登記、制發身份證。對因故意違法犯罪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五年的,全部納入重點人口列管。對流動人口中的刑釋解教人員,要落實流出地與流入地「兩頭包、雙列管」制度;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治安傾向以及其他回歸社會高風險人員,要協調有關部門將管控責任落實到人;對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刑釋解教人員要實行長期監管;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依法打擊。積極協助監所核實甄別服刑在教人員身份,及時向安置幫教部門反饋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監所做好服刑在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開展失業登記工作,落實促進就業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促進其實現就業。廣泛利用社會培訓資源,重點培訓、扶助「三無」人員就業。要將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納入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參保登記和繳費等服務工作。
民政部門要積極開發社區服務就業崗位,優先安置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對生活困難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救助,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發動社區群眾尤其是社區志願者與刑釋解教人員結對幫扶。
財政部門要將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保障必要的設施配備、業務開支、重點人員銜接等經費,為開展此項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作用,鼓勵和支持刑釋解教人員投資興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減免政策,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稅務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出台的各項促進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再就業的稅收政策,做好納稅服務與稅收征管工作,扶持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刑釋解教人員。
人民銀行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促進就業的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創業、就業給予相關的信貸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自主創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達到規定比例並有信貸需求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共青團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與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結對幫扶活動,提供法制宣傳、心理咨詢、困難幫扶。整合社會資源,建立預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鼓勵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安排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見習。
婦聯要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作為「平安家庭」創建的重要內容,加大女性刑釋解教人員的普法、心理及勞動技能教育培訓。做好服刑在教和刑釋解教人員家屬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生活困難。增強家庭成員懂法守法意識,促進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使更多家庭實現無毒品、無暴力、無犯罪的「平安家庭」創建目標。
四、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工作的特殊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作為長期的戰略任務來抓,落實領導、部門、社會責任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各級綜治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作為衡量安置幫教工作成效的首要標准,精心組織實施,層層分解任務,加強檢查督促,發現和解決問題,培育先進典型,總結鮮活經驗,推動這項工作在基層落實。
(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既積極主動做好職能范圍內的工作,又密切配合其他部門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方針政策,加強輿論引導,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棄舊圖新、重新做人;大力宣傳改過自新、依法勤勞致富的刑釋解教人員典型,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抓好1994年中央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1999年中央四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2004年中央八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2003年省九部門《關於對刑釋解教人員落實有關就業與再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確保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❼ 刑滿釋放人員政策2017
案底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7)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刑釋解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層層分解,督促檢查,認真落實。
各級司法行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提供服務和指導,做好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❽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都有那些幫扶政策
《監獄法》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除此,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咨詢。當前我國安置幫教工作的性質、對象、任務及目標:
我國現行的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特定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持、教育、管理活動。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五年內、解除勞動教養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即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安置幫教工作的任務是:對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創辦經濟實體和基地過渡性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對惡習較深、有重新違法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加強教育管理;重新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任務是:中央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國家組織、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對服刑在教人員、尚未就業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對合格者發放技術等級證書;對參加待業保險的核發失業救濟金。
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部門共同開辦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實體,予以就業前的過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的刑釋解教人員,免登記、證照和管理等各項行政性收費。
稅務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依法減免所得稅。
銀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小額貸款扶持。
民政部門鼓勵、扶持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公安機關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助教育工作,特別是那些惡習較深、改造效果較差而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加強管理。
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心下一代委員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各種社會群團組織要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安置幫教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安置幫教工作,力爭使大多數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增強改過自新的信念和就業能力,在就業、上學和社會救濟等方面不受歧視,實現生活有著落,就業有門路,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❾ 刑滿釋放人員管理辦法
(一)人員接受制度
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及時登記,7天內通知家人及親屬到監獄或勞教所接回。刑釋解教人員回歸後,7天內上門家訪,了解刑釋解教人員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減少脫管、失控現象發生。
(二)請示報告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上級部門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研究,盡快予以批復。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部門對幫教安置對象要逐人建檔。幫教安置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考核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起幫教安置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准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幫教安置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幫教安置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幫教安置工作的質量。
(五)信息報送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加強信息與報送工作,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的原則,收集、整理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幫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時逐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