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徵:
破產是一種概括的執行程序,目的在於剝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對其全部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讓全體債權人取得公平受償的機會。它有以下特徵:
1、破產是一種法定償債手段。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如何分配債務人的財產,如何滿足多個債權人的清償要求,非有法律之特別規定,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難以解決這樣的問題。所以,法律特別規定有可資利用的專門程序,破產程序即為其一。
2、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破產之原因,破產只不過是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予以法律確認,即通過法院的司法裁決承認債務人事實上的破產狀態。
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利用破產程序可以合理地協調多數債權人之間就債務人的有限財產如何受償的利益沖突,使債權人共同分擔損失和共同享受利益,即同一順序的債權人地位平等和受償機會均等。
4、破產是一種特殊的執行程序。
首先,作為一種執行程序,破產程序處於法院的嚴格控制下,非有法律之特別規定,其他任何人或者機構都不能處分或執行破產人的財產。其次,破產程序優先於個別民事執行程序,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必須中止對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序,所有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均須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最後,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與經濟關系進行的徹底清算,在做出破產宣告的情況下將終結債務人的經營業務,並使債務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㈡ 與公司破產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除破產法之外,還有民事訴訟法
因為破產法只是針對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就是所謂的國有企業。
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業的,就是所謂的自己開辦的公司之類的。
㈢ 公司破產清演算法律意見程序該如何走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組,根據清算的種類不同,清算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自行清算時,清算組的成立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進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時,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時清算組的組成人員由法院來指定,可以由股東和中介機構共同進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以後,應當選舉出清算組組長,然後制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編制工作計劃,接下來就是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具體步驟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向清算組移交公司管理權,需要移交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的公章,公司進入清算以後應當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無遺漏的債權債務清冊;
3、資產清冊,應當按照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造冊;
4、合同書、協議書等各種法律文件應當編製成冊;
5、賬務賬冊、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
6、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詳細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和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三、清理公司財產
首先,清算組應當確定公司的財產范圍,這種財產范圍一般包括: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解散時享有的股權;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其次,清算組應當接管公司財產。將公司的實物和債權進行清查登記;同時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確認;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公司的其他權利進行登記;最後還要對公司的非金錢財產進行財產估價。
最後,清算組應當要求佔有清算公司財物的持有人交還其財物,如果相應的財物無法交回,則可以要求相應的持有人作價清償;如果清算公司向外進行了投資,則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回收對外投資;責成相關股東交足尚未繳納或者抽回的出資。
四、接管公司債務
公司的債務一般包括銀行借款、應付貨款、應付工資、未繳納稅金、專項應付款、其他合同義務。接管公司的債務分為債務的確認和登記,對債務的確認是接管債務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況下應當審查債務產生的原因和依據,對相應的債務產生的合同進行審查,看看有無違規合同或者是非應當公司承擔的債務,完成公司債務的確認後,將得到清算組確認的債務登記造冊。
五、設立清算賬戶
清算賬戶應當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因為清算組一開始工作便會發生清算費用,公司原有的賬戶是以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條件的,不能滿足清算業務的需要,因此應當及時設立清算費用賬戶和清算損益賬戶。六、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一環節,清算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對申報債權進行登記,查驗是否有遺漏債權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核對其證明材料。申報登記結束後,清算組應當編制債權、債務清查報告表,以利於及時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解決糾紛。
七、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清算組為了了結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終結公司的各種法律關系,可開展一些必要的「為了了結公司業務」范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清算組在此環節中的主要工作包括:為了結公司現有業務而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清理,包括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應收款,收回債權;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為不同的債權有著不同的情況,所以應當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針來實現債權的回收工作。
八、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公司清理活動中,無可避免的會和其他相關主體發生糾紛,這時候清算組應當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參加民事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清算組可以聘請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九、處理公司財產
因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償大部分都是金錢清償,因此清算組有必要對公司的相應資產進行變價處理,轉為貨幣形式。
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後,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相關報表完成以後,如果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則按法定順序清償;可能不足以清償的,及時通知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停止清算活動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清算公司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或人民法院有權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議和意見,由清算組進行修改,直至通過。
十二、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清算組制定的方案經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清償順序一般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十三、提交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製作清算報告,並制出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賬務賬冊,將這些材料一並提交股東會或政府主管部門,由上述機構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
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9)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內容。
十四、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報告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各種賬務賬冊經股東會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確認後,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㈣ 公司破產的流程。
申請破產,首先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破產申請;(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請破產必須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情形,否則法院不回受理。第三,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繳交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㈤ 破產申請的法律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鑒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屬於清演算法人,即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發生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為存續。但其營業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則應當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破產清算。」所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照相關的法律確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場合,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織的清算組。在合夥企業的場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6條的規定,包括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是關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破產法的一項特別申請義務。其特點是:第一,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第二,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序。第三,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於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我國破產法採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時,程序尚未開始;只有當法院對破產申請作出受理裁定時,程序才告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申請也是行使權利。但是,申請人的撤回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請求撤回申請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一樣,由於破產事件已經進入司法權的控制范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要受制於司法機關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的請求,有權審查其處分權利的正當性,及考慮其撤回行為是否存在惡意的權利濫用,是否有害於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並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准許其撤回其申請。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