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通事故處理方案
我來說下:
你駕駛車輛由北往南行駛至工廠門口右轉彎過程中,車輛尾部與同方向行駛的摩托車車頭部位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成員受傷及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你給的材料我最多就只能說明大概的情況,摩托車是機動車,應該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且應該行駛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內,雙向兩條機動車道的話摩托車應靠右行駛,你先了解這些,順便給你個建議,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看下摩托車駕駛員是否有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行駛證和保險單如果沒有的話只需要罰款,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駕駛證的話,那就和交通事故有關系了,無駕駛證能說明什麼呢?說明他缺乏必要的駕駛技術,與交通事故責任掛鉤,順便還可以拘留他。。。。。
1.如果對方一直不去交通隊處理這件事,交通隊最終提交法院,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答:交警隊是不會幫你把交通事故提交法院的,只有你自己才行。
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來處理交通事故交警不問會發「交通事故調解通知書」以書信的形式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來處理交通事故,順便說下,處理交通事故不是說你人不來,認定書就非要等到你人來了才能製作出來。有充足的證據交警完全可以認定事故責任,沒有充足證據那就開交通事故證明,你拿到證明也可以上法院的。
2.2.我們交的5000元交給了修理廠合理合法么? (由於著急用車,就交了錢提車了)
答:合理合法?那你為什麼要找熟人呢?有些東西就是這樣在合理合法間徘徊。
3.在停車廠里,提車的時候交了200的汽車施救費?我車是他們開去的,按理說沒有施救費用,這合法么?
答:施救費200元應該是停車場讓你交的吧,,這個沒關系,,200元的施救費保險公司是承擔的。
B. 交警一般如何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驟
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鑒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C. 交警處理車禍的流程
一、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內容。
二、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三、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四、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五、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交通警察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當場發還的,應當當場發還並做記錄;當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六、經過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交警事故處理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由於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D. 作為一名交警該怎麼處理各種交通事故的基礎知識
你可以多讀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