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油漆防腐安全管理制度及執行方案
第一條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採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葯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0時至次日8時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幹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六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技術人員、生產單元主任(工段長、值班長)、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報廠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經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後,方可用火。特級用火作業須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2.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技術人員、生產單元主任(工段長、值班長)、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報廠生產部門審查合格,經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發後,方可用火;
3.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二級、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組織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經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簽發後,方可用火。二級用火作業須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固定用火的辦理。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劃「√」,其中1-5條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9條由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6.「危害識別」一欄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作業結束後,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名。
第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特級用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第八條
用火化驗分析
1.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作業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
2.大檢修期間二級用火、三級用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用火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分析結果」一欄一律用「/」表示;
3.采樣分析在用火前1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化驗分析報告單須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驗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4.用火化驗分析標准: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於0.2%為合格;
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其他補充安全措施」 第九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5.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6.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8.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准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用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護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
2.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三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車間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2名用火人;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三級用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第十三條
新區公用系統管廊用火作業界限劃分
1.0號柱至57號柱由烯烴廠負責,57號柱至115號柱由塑料廠負責,115號柱至175號柱由氯鹼廠負責,175號柱至225號柱由儲運廠負責,225號柱至284號柱由熱電廠負責,284號柱至煉油廠、第二化肥廠、橡膠廠圍牆由建設公司負責;
2.對在管廊物料管線上的用火,由界區管理單位負責監護,在管廊環境區域用火由用火施工單位負責監護。
第十四條
許可證的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用「/」表示;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用火所在車間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