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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就地就近轉移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8-09 04:10:43

㈠ 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或在鄉鎮企業就業,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一)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已佔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後地區的有效形式,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維護農民工權益是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好這些問題,直接關繫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越來越多的富餘勞動力將逐漸轉移出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我們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五)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都要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鼓勵各地區從實際出發,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的辦法。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依靠改革和發展,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單位都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准。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制定、調整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監督。各地要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四、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八)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
(九)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准。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十)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准,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
五、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十一)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統籌城鄉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十二)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要建立健全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加強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各地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發展訂單式培訓。輸入地要把提高農民工崗位技能納入當地職業培訓計劃。要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十四)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並認真落實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產業工人的後備軍,要把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作為職業教育的重要任務。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准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行業、煤炭等採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的辦法。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輸入地政府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要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輸入地政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二十三)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葯具。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加強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接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六)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具體落戶條件,由各地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二十七)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八)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十九)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十)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以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為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這是農民轉移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地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扶持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增強縣域經濟活力。
(三十二)引導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積極引導東部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有利於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也有利於形成東中西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格局。要在產業政策上鼓勵大中城市、沿海發達地區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中西部地區要在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三十三)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三十四)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五)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農民工是我國產業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繫到我國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准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託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台。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准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四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㈡ 國家對返鄉農民工採取怎樣的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8〕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已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農民工工作直接關系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不斷加深,國內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就業壓力明顯增加,加上元旦、春節臨近,相當數量的農民工開始集中返鄉,給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的工作部署,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農民工就業 採取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廣開農民工就業門路。落實中央關於擴大內需、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措施,幫助企業解困,在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中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積極扶持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增強吸納農民工就業的能力。發揮政府投資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對穩定就業的導向作用,盡可能提供較多的就業崗位。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要引導其與農民工開展集體協商,採取靈活用工、彈性工時、組織培訓等辦法,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現有就業崗位。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防止出現大規模集中裁員現象;對可能出現的大規模裁員,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控。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要按規定及時核發一次性生活補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農民工的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就業信息服務,收集適合農民工的崗位信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布。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的相互協作,開展有組織的培訓就業和勞務輸出;在有關部門指導下,依託市場機制發展各類培訓就業服務組織,多渠道推動農民工就業;積極培育勞務品牌,建設勞務基地,形成示範效應,帶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農民工勞務輸出。災後重建、農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盡量多招用因企業關停或減產裁員而失去工作的農民工。 二、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投入,改進培訓方式,擴大培訓效果。各有關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要繼續做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陽光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星火科技培訓、雨露計劃等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要圍繞市場需求開展訂單培訓和定向培訓,提高農民工擇業競爭能力;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新開工項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就業的適應能力;圍繞回鄉創業組織開展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工的自主創業能力;圍繞農業現代化、產業化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返鄉農民工的農業技能;對青年農民工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適當延長培訓期限,強化職業技能實訓,使其至少熟練掌握一項職業技能。在中等職業學校開展面向返鄉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培訓,根據返鄉農民工的特點開設專業和課程,採取靈活多樣的學習方式,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三、大力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制定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引導掌握了一定技能、積累了一定資金的農民工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費、信息、工商登記、納稅服務等方面,降低創業門檻,給予農民工返鄉創業更大的支持。推行聯合審批、 「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農民工創業 「綠色通道」。鼓勵農民工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農村二三產業、生態農業和縣域中小企業。做好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工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產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農民工返鄉創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繼續加大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推廣力度。農民工返鄉創業屬於政府貼息的項目要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幫助其解決創業資金困難。 結合推進新農村建設,創新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採取以工代賑、以獎代補等多種形式,組織引導返鄉農民工積極參與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中小學和職業學校、鄉鎮公共衛生院、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機構、文化設施等建設。利用當前農民工提前返鄉、農村勞動力增加的有利時機,將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促進返鄉農民工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加快解決農村供水、用電、修路、求學、就醫等突出問題,提升農村基礎設施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利用冬春農閑時期大規模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扶持農產品精深加工,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最大限度吸納農民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四、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努力創造有利於農民工穩定就業的良好環境,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強工資保證金賬戶管理,強化工資支付監控,確保農民工工資發放。制定應急預案,避免和及時處理因欠薪問題導致的各種突發事件。建立勞動保障、建設、公安、工商、金融、工會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聯動防控機制,及時掌握企業拖欠工資的情況。企業關閉破產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對惡意欠薪逃匿的業主要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妥善處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本著 「快立、快辦、快結、辦好」的原則,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盡可能採取簡易程序處理,對小額勞動報酬爭議案件實行終局裁決。凡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執行。 五、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 按照國家政策認真做好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對在輸入地受工傷的農民工,農民工輸出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主動與農民工輸入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協調,保障返鄉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抓緊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建立健全農民工公共服務體系,做好對農民工的各項公共服務。及時妥善安排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並享受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有關待遇,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教育督導部門要將返鄉農民工子女入學情況列入當地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積極引導返鄉農民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解決其看病就醫問題。加強返鄉農民工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及時做好適齡兒童預防接種的銜接。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返鄉農民工及其隨返家屬的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做好農民工返鄉的管理服務工作。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人民政府要加強相互銜接和協調,及時溝通情況,組織返鄉農民工有序流動,幫助他們解決返鄉中的實際問題,對困難人員給予適當救助,使農民工順利回家過節。交通運輸部門要針對春運高峰提前的情況,及早制訂相應的疏導預案,安排組織好運力,保障交通運輸安全。各地區特別是交通樞紐地區要積極做好返鄉和回城農民工的交通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好車站、碼頭和客運車船的公共秩序,避免農民工滯留,有效防範、堅決打擊侵害農民工人身財產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六、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農民工是流動在城鄉之間的特殊群體,耕地仍然是他們的基本保障。違法流轉的農民工承包地,農民工要求退還的要堅決退還;因長期佔用不能退還的,要負責安排返鄉農民工就業。對依據口頭協議等方式進行短期流轉且農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上應退還農民工。長期流轉又有流轉合同的,可依法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有糾紛的,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農村土地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返鄉農民工的土地流轉收益。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把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抓緊抓好。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本部門涉及農民工管理服務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農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農民工統計監測網路,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切實做好農民工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農民工正確看待當前的經濟形勢和企業的經營困難。加強農村地區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幫助農民工解決生產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各地農民工工作協調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研究解決農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㈢ 住院的問題

小孩恢復的很快,如果可以的話最少3天就可以出院,但是以防萬一,最好住一星期。

㈣ 我國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上迄今為止一共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餘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台賬一並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採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後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並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准、嚴控津補貼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台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築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築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託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佔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築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㈤ 如何進一步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調研報告

新型職業農民是推進現代農業的中堅力量,加大新型職業農民技能培育,培育壯大農村技能型、知識型人才隊伍,是解決「三農」問題中將來誰種田、種好田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快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進程的需要。為更好地加快培育我縣新型職業農民,根據縣政協要求,我們對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情況進行了初步調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縣農業農村勞動力資源情況
我縣鄉村人口172461人。有勞動力資源90563人,占鄉村人口的52.5%,其中男勞動力資源佔59.3%、女勞動力資源佔41.7%。在農業農村勞動力資源中鄉村從業的人員85536人,占勞動力資源總數的94%。在從業勞動力中真正從事農業的只有41693人,占鄉村從業人員的48.7%。2016年外出(含離鄉)的勞動力28888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3.8%。
二、縣新型職業農民情況
我們不完整的將農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村能工巧匠、農機維修工、農村操作員、農村經紀人等作為新型職業農民來統計的話,據不完全調查統計,目前,全縣共有新型職業農民2916人,占鄉村從業勞動力總數的3.41%。其中,臍橙、茶葉、刺葡萄、蔬菜等種植能手397人,佔新型職業農民總數的13.6%;生豬、肉兔、甲魚、山羊等養殖能手324人,佔11.1%;茶葉等農產品加工能手70人,佔2.4%;農民合作社帶頭人175人,佔6.07%;農村經紀人82人,佔2.8%;動物防疫員124人,佔4.25%;農機操作手430人,佔14.74%;農機維修員200人,佔6.86%;蔬菜園藝工、農村建築匠、沼氣工、漁業船員等能工巧匠359人,佔12.3%;農民信息員170人,佔5.82%;鄉鎮旅遊員335人,佔11.49%;鄉鎮獸醫員、農葯銷售員、獸葯經銷員250人,佔8.57%。
三、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主要途徑
新型職業農民是近兩年提出的新概念,在農民培育上,目前我縣主要有四條途徑:
(一)縣農糧局的陽光工程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為提高農民勞動力轉移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科學種田水平,從2016年開始,農糧局開展了以陽光工程為重點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每年培訓農民在2000人左右,到2016年培訓農民15900人次。同時結合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器械推廣,每年還開展速成技術培訓5000人次左右。
(二)縣果茶局每年開展柑橘肥水管理、修剪、黃龍病防控技術培訓1000人次左右。
(三)縣就業局每年開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2600人左右,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推動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四)縣職業中專每年開展職業知識教育2000人左右。
四、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從新型職業農民現狀看:
一是數量嚴重不足。全縣共有新型職業農民2916人,占鄉村人口總數的1.69%,占鄉村從業勞動力總數的3.41%,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其中中專、高中以上學歷佔3.9%的比例,比現代農業發達縣市農業農村人才佔比差距更大。
二是分布不均。從此次統計的數字看,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大多集中在種養方面、農機操作維修和農村能工巧匠方面,種養能手合計721名,占總數的24.7%,農機操作維修630人,佔21.6%,農村能工巧匠359人,佔12.3%,而加工、管理、經營、農村經紀人、技能型等其他類型人才嚴重不足,人才行業分布極不平衡。
三是結構不夠合理。從年齡結構來看,青年農村實用人才數量較少,大部分農村實用人才年紀在45歲以上,隊伍普遍年紀較大,有進一步老化現象。
四是從文化知識結構來看,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較多,且大多數農村實用人才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職業技術技能教育,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尤其是高技能、高層次人才緊缺。從性別結構方來看,女性農村實用人才少。
(二)從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要求看:
一是時間上存在矛盾。新型職業農民系統培訓真正要讓農民系統掌握一門基本的業務技能,需要較長時間,按省要求生產經營型至少要15天以上,專業技能型也要5天以上。現階段農村中青年大部分外出打工,在家務農的大部分50歲以上,而且都經營著如臍橙、水稻、生豬等一、二項主要產業,要離開家中一、二天也許還可以,要五、六天離開家來學習培訓,家中的產業受到影響,相當困難。即使走得開,農民在家打工一天100多元,而培訓五、六天就少賺五、六百元,一般農民是很難想得開的。
二是學習內容上矛盾。要提高農民專業技能,就必須系統的學習培訓,而且需要較長的時間。而50多歲以上的農民大部分文化水平較低,聽系統的學習乏味,甚至聽不懂。短期快餐應對式培訓、培訓時間短、重點突出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要系統提高農民的業務技能又很難。
三是培訓經費上矛盾。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經費如果可以爭取到上面項目支持,農民培訓的教材、吃、住等費用是可以解決的。但培訓還要資料整理等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都是要縣財政配套解決的,而目前大部分縣財政配套資金是根本不可能到位的。所以在培訓上,存在部門多做事、多墊錢,沒有積極性。
(三)從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渠道看:雖然有農業部門、人事就業部門、教育部門等,但培育的角度不一,而且都以速成培訓居多,很難達到提高整體綜合素質的效果。
五、促進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幾點建議
新型職業農民是推進現代農業的重要力量,新型職業農民數量和質量,直接關系我縣現代農業發展進程,最現實的關繫到將來十年、二十年後誰來種田、種好田的問題。如何推進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建議如下:
(一)建立激勵機制,調動農民參與培育積極性。如對於培訓合格的新型職業農民頒發合格證書,新型職業農民在發展產業上給予政策扶持,提供信貸、用地、品種、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特別是項目和資金扶持,使他們實實在在得到看得見、摸得著的好處,充分調動新型職業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參與性。同時設立政府性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金,對於參加新型職業農民培訓5天以上培訓合格的,除來回車費、吃住報銷外,還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
(二)切實提高培訓質量,保障培訓效果。如培訓內容要切合當前實際,農民有強烈的需求;培訓教材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俗易懂;培訓的師資力量,既要有較好的理論水平,還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使農民學了幾天真正學到知識,嘗到甜頭。
(三)保障農民培訓經費,調動部門積極性。縣財政要站在支持農業農村長遠發展的大計上,支持農業,切實保障培訓部門的工作經費,最基本的項目配套經費必須到位,做到既有錢養兵,也要有錢打仗,調動培訓部門的工作積極性。
(四)改革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途徑,培育農業農村持久人才。目前的農業部門、人事就業部門對農民的培育對象都是中、老年為主,而且都是在家從事農業農村的為重點。這部分勞動力,十年、二十年就老化。真正農業農村的後繼力量還是在現在的青年人,因此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重點、應該在八O、九O、甚至00後身上,因此加強現在初、高中的農業職業技術教育,應該是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重中之重、長遠之計。這幾代人,不管他以後種不種田,他們生在農村,有農業切身體會,將來不能打工了,回來農村了,也有知識的積累。

㈥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嗎

一,是的,目前來說,只能享受一次培訓,增加二次培訓,目專前還停留在建議的階段;屬
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
1,是指對需要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培訓,以提高農民的素質和技能,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2,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
3,培訓以尊重農民意願和農民直接受益為前提,以市場運作為基礎,以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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