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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8-05 01:56:18

㈠ 小學學校駐地基層綜治辦評價怎麼填寫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安全穩定的校園及周邊環境,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我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定期開展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現將一年來開展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校園消防安全狀況。教學樓的每個樓層分別配有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經檢查均處於正常狀態,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制定火災逃生預案,並每學期進行兩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練。

(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狀況。經過排查,我校總共有學生777人,機動車輛有320輛左右,其餘457人左右選擇步行,無發現存在未上牌就用來接送學生的車輛,沒有發現存在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

(三)學校設施、場所安全狀況。經常對電腦室、體育器材、門窗等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的隱患排查,對水池、教師宿舍、教室、教師食堂等公共聚集場所進行摸排,均無發現大的安全隱患。

(四)校舍及其他建築物安全狀況。經排查,我校校舍無存在安全隱患;校園內圍牆、宣傳欄、報刊欄等其他附屬建築物無存在安全隱患。

(五)校園安全管理狀況。我校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兩名專職保安,對重點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校園內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落實;應急管理工作體系(包括應急機構、應急隊伍、應急工作預案、應急演練等)健全。

(六)校園周邊安全狀況。經排查,我校校園周邊並無存在違規經營的網吧、娛樂場所等;也無存在非法宗教活動場所和「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校園周邊治安狀況良好;校園周邊無存在非法販賣管制刀具問題。但校園周邊有一家飲食店和幾家小賣部,希望有關部門定期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

(七)安全教育落實情況。

我校聘用金井鎮派出所胡金堅警官為法制副校長,並定期邀請其到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講座。「品德教育、法紀教育、安全教育」三項教育活動得到落實;能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學校安全教育周」、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傷害、防盜竊、防詐騙、防火災、防地震、防自然災害等系列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納入日常教育教學課程,每學期舉行兩次以上的緊急疏散等演練。

(八)食品衛生安全狀況。

我校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衛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各種宣傳,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長期以來均無發生食品中毒事件或大規模傳染病事件。

(九)師生信息保密安全狀況。

經排查,我校網路信息安全,無發生利用信息詐騙事件,也無發生教職工在網上散播謠言等惡性事件。

總結二: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20XX年,市教育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堅持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原則,以維護校園安全為宗旨,不斷強化綜合治理工作力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責任,狠抓青少年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努力解決各級各類學校中突出的治安安全問題,優化了育人環境,確保了師生平安。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制,為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一)為推進我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順利進行,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長 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主要成員的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2010年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按照活動方案要求,成立了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做到了局長、校(園)長是第一責任人,使綜治工作有了組織保障。

二、依託教育年活動,加大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力度

市教育局以教育年活動為依託於,以「九大工程」中的「和諧校園建設工程」為載體,把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納入到了「和諧校園建設工程」之中,有步驟,分層次地推進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一是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2010年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標責任狀重要內容,市教育局與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院校和事業單位層層簽訂了工作責任狀;二是強化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政府投入40餘萬元,為市直各院校和區各小學配備了65名校園保安,極大地提高了學校的治安防範能力;三是做好了高校穩定工作,結合2010年北京奧運會實際,加強了對高校師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積極開展迎奧運、促和諧活動,防止了境外敵對勢力對校園的滲透。

四、開展法律進校園活動,提高了師生法律意識

為落實教育系統「五五」法制宣傳規劃,根據《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於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統范圍內開展了「法律進校園」活動,特別制定了《教育系統「法律進校園」活動實施方案》。做到了學校法制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和法制副校長

㈡ 如何建立健全消防隊伍政治工作制度機制

為進一步推進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消防工作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街道)實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好轄區內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推進開發區(街道)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在消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努力構築「政府統一領導、社區(園區)全面管理、單位主體負責、消防依法監管」的社會化消防安全工作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
堅持「依法治理、綜合治理、系統治理」的工作理念,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堅持專群結合、群防群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預防隊伍,突出問題導向,落實主體責任,健全長效機制,著力建設標准化、規范化、制度化為一體的消防安全防控體系。努力實現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基礎條件明顯改善,轄區居民安全意識顯著提高,基層社會火災防控能力顯著提升。
三、工作內容
1.組織領導。建立以開發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的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並配備專人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各項工作。
2.工作職責:
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開發區范圍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日常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導和對各責任單位、部門的考核,並在開發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做好轄區內的國有資產(建築)消防設施完善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指示、法規和開發區(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決定,負責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根據自身職責落實好各項日常工作。
開發區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所有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排查整治火災隱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查處消防安全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
經濟發展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轄區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企業落實好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負責配合辦公室制定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形勢,研究、協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指導各成員單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各成員單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配合辦公室制定好年度考核計劃並負責對各成員單位的進行年度考核;負責開發區消防安全工作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規劃建設局:負責督促轄區內建設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水利工程、建築消防工程、拆遷工程等落實好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招商二局:負責督促轄區內商業綜合體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城管分局:負責督促轄區內的燃氣經營使用場所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轄區內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及其個體工商經營者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落實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特種設備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黨群工作部:負責督促轄區內宗教場所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社會事業發展局:負責督促社區、醫院、學校、網吧、養老等管理單位的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各管理單位根據職責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
交管所:負責督促轄區內道路交通領域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督查排查工作。
各園區:對本園區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隱患整改,督促本園區內企業落實相關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規。
各社區:負責對轄區內的國有資產(建築)的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整改,對轄區內沿街店面進行督查,定期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負責對本社區所管轄的村級集體經濟資產消防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3.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各社區、園區要做好本轄區內國有資產(建築)的消防設施的專業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各社區、園區根據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專(兼)用公共消防器材室,並按要求配備相應消防器材,完善消防道路水源圖等其他標識標記,建立完善的消防組織網路圖及消防管理相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宣傳教育制度、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制度、消防器材設施維修保養制度、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等)。其餘各相關單位根據自身消防要求配齊、配足消防設施及器材,且按規定進行日常維保。
4.加強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開展日常工作。各社區、園區根據轄區情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一支志願巡防隊伍和一支應急救援隊伍。各職能部門要明確消防安全分管領導和聯絡員,明確分工。
四、工作措施
1.分級管理機制。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加強監管,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動態管理。對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單位落實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2.隱患排查整改機制。為有效消除火災隱患,各成員單位定期開展排查轄區物業的消防安全隱患,對於非國有資產在督查、抽查中出現的消防安全隱患,上報消防安全辦公室,移交至區消防大隊進行檢查和督促隱患整改。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工作流轉機制。建立消防安全巡查、發現、處置、反饋、報結的工作流轉機制。對排查中發現的各類消防安全隱患,及時上報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能立查立改的問題,現場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無法立即整改或存在重點消防安全隱患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協調相關部門處置,處置結束後將處置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開發區(街道)本級無法處置或需要上級部門支持的重大消防隱患問題,由領導小組上報區消防大隊,及時消除重大消防隱患。所有排查出來的消防安全隱患及問題都應抄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
4.教育培訓。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負責督促落實,對社區、園區建立的志願巡防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要制訂詳細的培訓計劃,幫助他們熟悉掌握必要巡防救援知識。
5.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要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廣泛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要深化消防宣傳「五進」活動,在社區、園區設置消防宣傳櫥窗(標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並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相關演練,至少每年一次。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各成員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結合實際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細化責任,全力抓好落實。要積極培育樹立工作典型,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2.強化保障。各成員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各成員單位要在人財物和機制上給予充分保障,保障各項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
3.強化協作。建立完善聯席會議、信息互通、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根據領導小組工作要求,加強工作協作,密切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成員單位要將上級部門涉及消防安全的工作指令第一時間向辦公室主任匯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督促落實,確保不出現信息斷層,形成齊抓共管,協同推進的工作局面。
4.加強考核。由辦公室全面主持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每年年初制訂年度考核計劃,年終對各社區、園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對優秀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履行不力的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1.開發區(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消防安全社區創建制度
3.社會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制度
4.火災隱患排查制度
5.志願巡防隊伍工作要求
6.應急救援隊伍工作要求
7.成員單位消防安全分管領導和聯絡員上報表
8.社區、園區志願巡防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花名冊

㈢ 如何督促學校加強治安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安全穩定的校園及周邊環境,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我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定期開展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現將一年來開展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校園消防安全狀況。教學樓的每個樓層分別配有滅火器、消防栓、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經檢查均處於正常狀態,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制定火災逃生預案,並每學期進行兩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練。

(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狀況。經過排查,我校總共有學生777人,機動車輛有320輛左右,其餘457人左右選擇步行,無發現存在未上牌就用來接送學生的車輛,沒有發現存在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

(三)學校設施、場所安全狀況。經常對電腦室、體育器材、門窗等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的隱患排查,對水池、教師宿舍、教室、教師食堂等公共聚集場所進行摸排,均無發現大的安全隱患。

(四)校舍及其他建築物安全狀況。經排查,我校校舍無存在安全隱患;校園內圍牆、宣傳欄、報刊欄等其他附屬建築物無存在安全隱患。

(五)校園安全管理狀況。我校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兩名專職保安,對重點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校園內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落實;應急管理工作體系(包括應急機構、應急隊伍、應急工作預案、應急演練等)健全。

(六)校園周邊安全狀況。經排查,我校校園周邊並無存在違規經營的網吧、娛樂場所等;也無存在非法宗教活動場所和「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校園周邊治安狀況良好;校園周邊無存在非法販賣管制刀具問題。但校園周邊有一家飲食店和幾家小賣部,希望有關部門定期對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

(七)安全教育落實情況。

我校聘用金井鎮派出所胡金堅警官為法制副校長,並定期邀請其到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講座。「品德教育、法紀教育、安全教育」三項教育活動得到落實;能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學校安全教育周」、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傷害、防盜竊、防詐騙、防火災、防地震、防自然災害等系列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納入日常教育教學課程,每學期舉行兩次以上的緊急疏散等演練。

(八)食品衛生安全狀況。

我校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衛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各種宣傳,加強傳染病防治工作,長期以來均無發生食品中毒事件或大規模傳染病事件。

(九)師生信息保密安全狀況。

經排查,我校網路信息安全,無發生利用信息詐騙事件,也無發生教職工在網上散播謠言等惡性事件。

總結二: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20XX年,市教育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堅持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原則,以維護校園安全為宗旨,不斷強化綜合治理工作力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責任,狠抓青少年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努力解決各級各類學校中突出的治安安全問題,優化了育人環境,確保了師生平安。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制,為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一)為推進我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順利進行,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長 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主要成員的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2010年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按照活動方案要求,成立了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做到了局長、校(園)長是第一責任人,使綜治工作有了組織保障。

二、依託教育年活動,加大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力度

市教育局以教育年活動為依託於,以「九大工程」中的「和諧校園建設工程」為載體,把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納入到了「和諧校園建設工程」之中,有步驟,分層次地推進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一是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2010年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標責任狀重要內容,市教育局與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院校和事業單位層層簽訂了工作責任狀;二是強化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政府投入40餘萬元,為市直各院校和區各小學配備了65名校園保安,極大地提高了學校的治安防範能力;三是做好了高校穩定工作,結合2010年北京奧運會實際,加強了對高校師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積極開展迎奧運、促和諧活動,防止了境外敵對勢力對校園的滲透。

四、開展法律進校園活動,提高了師生法律意識

為落實教育系統「五五」法制宣傳規劃,根據《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於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統范圍內開展了「法律進校園」活動,特別制定了《教育系統「法律進校園」活動實施方案》。做到了學校法制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和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的「五落實」。通過廣泛開展《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法制教育宣傳活動,把法制教育工作列入教師培訓計劃和業務考試的重要內容,極大的提高了廣大師生的法律意識,從根源上杜絕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發生,更好地配合了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五、開展系列安全檢查活動,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年初以來,市教育局5次組織各縣(市)區教育局開展學校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重點加強了春節、兩會、「五·一」、 「十一」和2010北京奧運會等敏感時期的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好了校園安全信息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在此基礎上,市政府組織教育、公安、交通、衛生、消防、工商等部門(單位)2次對全市學校安全和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進行聯合檢查。「十一」前,為維護各縣(市)區和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穩定形式,鐵嶺市教育局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印發了《全市學校安全大檢查工作方案》和《安全大檢查評分標准》,緊緊圍繞安全教育、預案演練、校舍安全、防汛、防火、交通安全、衛生安全等7項重點任務,開展了全市學校安全大檢查活動。局領導帶隊,分5個安全檢查小組,利用9月26日、27日兩天時間,抽查了各縣(市)區32所學校。在副市長、局長親自帶隊檢查了市直16所學校(園)。各個安全檢查小組嚴格按照評估標准,逐條對應檢查,現場評分,現場反饋扣分項目和總分數,對學校自身能夠解決的安全隱患,當場提出了整改意見。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19份,據不完全統計,全市共整改各類安全隱148個。

六、各部門密切配合,整治工作機制基本形成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關於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集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建立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市政府出台了《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和穩定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落實了部門責任。市教育局積極協調公安、交通、衛生、質量監督、建委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機制基本形成。一是公安部門在各級各類學校設置了駐校警務室,接警、出警非常及時,起到了對不法分子的震懾和打擊作用。二是交警等部門在全市各中小學幼兒園門前設立了交通警示標識,在一些交通情況復雜的學校門前設置了減速帶。並且在學校放學時間部署警力幫助學校維持道路交通秩序。三是協調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市衛生局等部門對學校食堂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為食堂工作人員辦理了健康證明。為預防春夏等季節傳染病,在全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了乙肝和肺結核體檢防治工作,切實做好了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四是在建委、環保等部門的積極工作下,校(園)周邊基本沒有各種違章及易倒塌的危險建築和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噪音源。五是各級文化、工商、綜合執法等部門對校園周邊有關經營場所加強了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學校周邊非法經營的報刊點、音像攤點、娛樂場所、飲食攤點得到了有效控制。

七、加強督促檢查,建立長效機制

市教育局把學校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納入了平安校園創建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了學校安全工作考評體系,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了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教育督導考核之中。市政府繼出台《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和穩定工作的意見》後,又制發了《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子預案,落實了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學校安全和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中的責任。構建起了應急管理體系,增強了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分別與市直屬學校和教育局事業單位簽定了《2010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校(園)長安全負責制已落實到位,每所學校都有一位副校(園)長分管安全工作,學校安全基礎工作做到了常抓不懈。按照統一部署,各級各類學校已基本建立了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範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社會、家長參與學校安全工作的機制已經形成。

總結三: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20XX年,我縣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的高度重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精心指導下,工作開展的扎實有序,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我縣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小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注重基礎設施建設

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已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蓮花縣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領導對此歷來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縣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對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布局下發了重要文件,做出了重要決定。

1、全面部署工作。為加強對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的領導,年初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召開了工作部署會議,各成員單位對今年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本單位的打算和設想,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制定了《蓮花縣2013年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點》,對我縣全年的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2、加強工作領導。我縣召開了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會議,並下發安全隱患排查方案,要求各校對校內外安全隱患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排查,針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召開了春、秋季專項整治會議。在這形勢下,各成員單位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召開專題會議,布置相關工作,組織專項整治。

3、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縣教育局以迎接省政府督導評估為契機,加強了學校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在319國道沿線學校路段設置減速帶、震盪標線、標識牌等;二是為學校添置大量的防衛器械。三是所有中心小學、中學和部分一般完小安裝了視頻監控。

二、突出重點,強化學校綜治工作

我縣按照「什麼問題突出就整治什麼問題,哪裡問題突出就整治哪裡,什麼問題反復就整治什麼問題」的原則,突出重點,扎實推進。在專項整治行動中,特別注重加強對農村中小學、城鄉結合部等學校周邊的整治工作。對師生反映強烈的問題,各牽頭單位主要領導能做到親自過問,親自抓,直至問題徹底解決。

一是注重學生安全教育。全縣各中小學校切實年初開學第一節課安排為學生的安全教育,把學生的安全教育放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第一位。在平時的教學工程中,切實將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做到逢會必講。全縣所有學校在暑期長假來臨之際,開展法制安全教育,且印發「告家長通知書」,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教育。學校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在開展學校道德法制教育中的積極作用,10月下旬,由縣綜治委下發文件,統一安排全縣70名法制副校長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到學校給學生上法制教育課。全縣各中小學根據各自的實際,每學期開展了逃生演練活動。

二是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提高綜治幹部整體素質。歷年來,學校安全管理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不斷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力度。各學校進一步加強了學校安全管理,定期對學校校舍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加強了學校門衛,購置必要的防衛器械,安裝了視頻探頭等。8月份,我縣將舉行了全縣綜治幹部培訓,提高了全縣學校綜治幹部的整體素質。11月份,召開了全縣中學、中心小學和一般完小政工主任培訓班,進一步提高了學校綜治幹部的整體素質。

三是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學校安全工作督查。縣校園治安組經常性地對全縣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查出問題,根據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分別下發整改通知書,要求成員單位限時整改到位。針對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隱患,特製定了《關於開展學校周邊治安環境排查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對此次排查提出了具體要求,縣學校治安辦對學校排查出來的問題進行了梳理,針對出現的問題,制定了《蓮花縣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安全隱患整改方案》,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整改。為使學校安全工作能真正落到實處,縣教育局組織人員對全縣所有學校的安全工作進行了督查,督查的重點放在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學校門衛制度是否落實,是否安排教師在校門口值班,學生上、放學時段是否有帶班領導和教師在校門口疏散交通等。

四是整治校園周邊環境。二月份召開專題會議,將春季作為學校及周邊環境集中整治月,縣政法委要求各成員的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切實開展整治活動。各成員單位會議結束後,立即行動,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行動方案,並組織人員進行集中整治。如由文廣局牽頭的網吧、游戲廳、音像專賣店的專項整治,由城管局牽頭的流動攤點專項整治,由食品葯品管理局牽頭的食品衛生專項整治,由公安局和交警大隊牽頭的學校周邊治安專項整治和車輛專項整治。

五是強化校車管理。接送學生車輛是目前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的突出工作,為杜絕不符合校車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制定了《關於印發蓮花縣校車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規范了校車購置標准、審批程序、駕駛員條件等,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對現有的接送學生車輛,加強了對車輛的監管,經常性地組織人員進行突擊檢查,對重點對象聯合交警進行重點整治。

三、形成合力,建立工作長效機制

綜治工作顧名思義就是綜合治理工作,需要各級部門的團結協作與密切配合。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要求,積極參與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專項整治行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抓好我縣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是擺上重要位置。我縣在抓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堅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切實抓好縣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思想到位、領導到位、組織到位、保障到位。各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主要領導經常過問學校及周邊環境的治安情況,切實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全面掌握所在地學校及周邊的治安動態,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工作措施。

二是實行整體聯動。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本部門集中整治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綜治辦和教育局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強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切實維護學校內部治安秩序。公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的巡邏控制和治安管理,及時打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鏟除嚴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丑惡現象,整頓和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加強對接著學生車輛的管理,特別是鄉鎮私立幼兒園的接送車輛,清查取締報廢和無證照車輛。司法部門與教育、公安等部門配合,共同加強在校生法制教育,規范法制副校長工作,為廣大師生提供法律咨詢,積極參與調解學校及周邊地區的矛盾糾紛。安監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設施的安全檢查。工商、公安、文廣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堅決關閉中小學校200米范圍內的電子游戲室、網吧;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出版物市場的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經營的書刊店。工商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文化和娛樂服務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在學校公示無證經營舉報電話,負責查處取締學校及周邊的無證經營網點。建設部門清理拆除學校及周邊的違章建築、構築物和棚點。衛生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周邊飲食行業的監督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查驗工作,確保儀器衛生安全。電信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違規經營網吧。共青團加強對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教育,發動學生積極參與平安校園創建活動。

三是嚴格責任追究。各鄉鎮各部門嚴格按照工作職責,繼續強化「一把手」負責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今後哪個部門工作范圍內出現問題,將嚴格追究「一把手」責任。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健全完善安全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層層簽訂責任書。

四是建立長效機制。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是解決突出治安問題的一種有效手段,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要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落實長效管理措施。要堅持整治和建設並重的原則,邊整邊建,努力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管理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聯席會議、治安分析、督促檢查等制度建設。綜治辦、教育局加強與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溝通聯系,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管理職能,主動配合,積極工作,真正把功夫用在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和解決問題上,用在狠抓落實、總結經驗和鞏固提高上,確保這項工作持之以恆、富有成效地開展。

總之,我縣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今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更加艱巨,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更加努力、務實,使我縣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得更好,使全縣學校更加安全穩定。

總結四: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20XX年,學校認真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治理工作,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了防範工作,有效地維護了校園的穩定和安全,確保了校園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及教育教學、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了廣大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現將其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為進一步做好校園及周邊環境治理工作,切實加強對校園及周邊環境治理工作的領導,學校始終堅持貫徹落實「安全無小事、責任重於泰山」的工作方針,把安全工作擺在突出位置作為大事來抓。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校園及周邊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檢查、協調等工作,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上報,限期整改。根據學校安全工作的特點,學校對各處、室、系、中心及全體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將安全工作納入教職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貫徹「誰主管,誰負責」 「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一票否決,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二、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校園穩定

(一)以強化內部安全為核心,全面加強學校安全整治

1、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組織網路。校長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校園內部安全工作。各部門建立健全了各項安全工作制度。

2.嚴格落實門衛工作制度,強化校園警務室和校園110等警校協作機制建設。

3.加強學校內部人員教育和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對教職員工、聘用人員、臨時工進行審查,切實加強職業道德、法律、紀律教育,凡對不符合任職資格的堅決調離或辭退,防範和避免內部人員侵害學生事件的發生。

4.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校園網、廣播站、黑板報、牆報等宣傳陣地,以安全常識為主要內容,針對廣大師生,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技能學習和訓練。通過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訓練,使廣大師生牢固樹立安全意識,不斷提高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以綜合治理為抓手,全面加強對學校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整治

1.開展了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排查。多次配合深圳路派出所開展對校園周邊閑雜人員、外來人員對我校有騷擾行為的,對學生人身、財產可能造成威脅的重點人員進行排查、摸底,有效的防止了各類治安事件的發生。

2.開展了校園周邊文化環境的排查。配合深圳路派出所不定期對校園周邊存在安全隱患的歌舞廳、網吧、游戲廳、老虎機等情況,進行排查、整治行動。目前學校周邊治安環境良好。

3.開展了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排查。我校與交警支隊對校園周邊交通標志、斑馬線等進行補充和更換。保持門口出入通暢,學生上學、放學時段,校門口均安排保衛、學工人員維護秩序。為上下班高峰期師生進出校園提供了安全保障。

㈣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㈤ 愛國宗教人士一人一方案

一、全面理解和落實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四句話是一個有機整體,前三句講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則,最後一句講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點。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必須毫不動搖地全面貫徹落實。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自主選擇、維持或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強迫。堅持政教分離,禁止以行政力量消滅或者發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嚇、欺騙等手段傳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製造民族矛盾、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就是要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憲法和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並提高服務意識和社會管理水平。堅持獨立自主自原則,就是要堅持我國宗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任何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我國傳播、發展和控制宗教,外國人在華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我國宗教界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基礎上交流交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就是要鼓勵支持各宗教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開展教義教理新闡釋、禮儀制度新規范和社會服務新探索,自覺適應社會進步和時代要求。二、准確把握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規律「我國宗教的社會作用仍然具有兩重性,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還會受到一定范圍內存在的階級斗爭和國際上的一些復雜因素的影響。對這個基本的現實,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宗教具有心理調適等作用,對維系社會秩序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同時,宗教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和社會倫理道德體系,其中包含了勸人為善等積極內容。但是,宗教作為一種有神論的世界觀,也會束縛人們的思想,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在不同社會有不同的表現。在階級社會,統治階級出於維護統治的需要,利用宗教來控制人民,讓人們把改變現實的苦難寄託於虛幻的世界,宗教成為剝削階級統治的工具。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從宗教對社會的發展能否起推動作用、對無產階級爭取社會主義的斗爭是否有利的角度,對宗教在階級社會中的社會作用作過大量深入的分析,認為歷史上宗教被剝削階級用來為其剝削制度辯護,起過麻醉人民精神的消極作用。宗教既可以用來維護現存社會秩序,也可以成為破壞原有社會秩序的工具。在社會主義社會,宗教的社會作用仍然具有兩重性。處理得好,可以對社會發展和穩定產生積極作用。處理得不好,就會產生消極作用,甚至產生很大的破壞作用。關鍵是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導。社會主義社會為發揮宗教中的積極因素、抑制消極作用創造了有利條件。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我國宗教界人士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愛國愛教的優良傳統,是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廣大信教群眾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建設力量。宗教教理教義中的某些內容,對繼承和發揚中國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具有積極作用;宗教團體舉各種公益事業,有利於服務社會;宗教團體與世界各國宗教界互相交流,有利於增進各國人民間的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同時,也要防止亂建寺觀、教堂,濫塑露天宗教造像,浪費錢財,影響社會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的改善;防止宗教狂熱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進步產生不良影響;防止宗教被境內外敵對勢力所利用,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要全面、正確地認識社會主義社會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既不能誇大宗教的消極作用,也不能誇大宗教的積極作用。要為宗教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引導和支持宗教界弘揚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因勢利導,趨利避害,不斷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三、理解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信教群眾是我們黨長期執政的群眾基礎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在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信教群眾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一部分,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要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經濟等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把信教群眾作為人民群眾的一部分,讓他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各項成果,獲得物質和精神文化生活上的真誠關心和幫助。要發揚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傳統,深入信教群眾,對信教群眾的基本狀況有比較深入的了解,根據信教群眾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團結教育和服務引導工作,對他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和科技知識等教育,使他們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制意識,實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要幫助信教群眾分清正常宗教活動和打著宗教旗號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界限,認清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國、危害人民的本質,提高他們遵守法律和抵禦境外滲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支持宗教團體和愛國宗教界人士發揮黨和政府團結信教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轉變作風,與信教群眾建立密切的聯系,把獲得信教群眾的支持作為一個重要任務。要引導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對待改革發展中的利益調整,反映信教群眾的利益訴求,協助黨和政府做好協調關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團結帶領信教群眾更好地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貢獻。四、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實行依法治國方略,建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是宗教工作適應時代變化和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妥善處理宗教領域各種復雜矛盾問題的根本途徑。目前,國家已經頒布11個配套規章,各地也出台了60多個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水平不斷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得到有效保障,宗教工作法治化穩步推進。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規,努力實現涉及宗教的各種事務及其規范管理有法可依。健全完善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和社會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中涉及宗教內容的條文及其司法解釋,應涉及宗教內容的可在法律修訂時予以加入,現在有但不明確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可修訂完善。在配套的條例規章和司法解釋當中也要有相關的內容。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實施10年來的工作實踐,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符合實際需要的修訂,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規章。宗教事務部門作為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執法主體,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強對宗教團體、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的引導和監督,並切實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為宗教界開展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要進一步明晰政府管理和宗教團體自我管理的界限,充分發揮宗教界的自主作用。加強對黨政幹部、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普法宣傳教育,切實提高法治觀念、法治思維和依法事的意識和能力。五、加強愛國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統一戰線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信教群眾中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能與黨和政府緊密團結合作,具有良好綜合素質並積極發揮作用的宗教教職人員和信徒骨幹。經過長期努力,我國各級宗教團體基本完成新老交替,中青年代表人士陸續走上領導崗位,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結構漸趨合理,素質不斷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信教群眾中有著廣泛的影響,他們對教義教規的認識,對現實社會的態度,深刻影響著信教群眾,影響著宗教存在和發展的方式。進一步加強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繼續提升他們正確引領信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對鞏固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形勢下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的意見》和《中央統戰部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的意見》的精神,根據宗教界代表人士成長的特點和規律,拓寬視野,加強教育培養,加大選拔任用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在規模上能夠滿足引領信教群眾的需求,適應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管理運轉需要;年齡上形成梯隊,老中青合理搭配;結構上各宗教、各教派間保持合理比例,有廣泛代表性;自身素質上,政治素養、宗教學識、道德修養不斷提高,能夠始終緊跟時代和社會發展步伐。要注重把深入細致的教育引導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幫助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使他們在支持黨和政府團結教育信教群眾方面更好發揮作用。在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下,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最大限度地團結到黨的周圍。六、認識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堅持中國化方向宗教的消亡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可能比階級、政黨的消亡還要久遠。同時,宗教要長期生存、發展,必須與所處的社會相適應。佛教於東漢從印度傳人我國,在我國傳播發展近兩千年,伊斯蘭教從唐代開始傳人,在我國傳播發展也有一千多年,道教是我國土生土長的宗教,在長期的中國化過程中,宗教的某些教理教義、思想和藝術,已經成為中華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經過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三自愛國運動和革新運動,我國各宗教走上了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堅定不移地擁護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積極參與社會主義建設各項事業,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始終堅持中國化的方向。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用中華文化浸潤我國各種宗教。鼓勵宗教界積極對宗教思想和教理教義進行符合時代進步要求和中國實際的闡釋,緊密結合社會實際情況,回應社會和信教群眾需求,從思想上自覺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主動學習和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從優秀傳統文化中吸取養分。要始終堅持獨立自主自的原則,堅決抵禦境外各種勢力的滲透、干預和影響,遏制「去中國化」「逆本土化」等傾向。七、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既是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具體體現,也是其重要目標。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引導,更好地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支持宗教界人士發揮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增強他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民族團結、實現祖國統一和對外友好交流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積極創造政策條件,幫助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在政策法律許可范圍內探索建立規范的社會公益和服務機構,鼓勵他們積極開展公益慈善,參與社會服務,在賑災救災、扶老幫幼、解危救困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發揮宗教在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倫理道德構建和個人心理調適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為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作出應有貢獻。八、准確理解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但不得信仰宗教信教群眾工作也是黨的群眾工作。做好信教群眾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團結好廣大的信教群眾,共同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共產黨員團結信教群眾,既是黨的群眾路線的要求,也是現實工作的需要。共產黨員不同於一般群眾,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中國共產黨從建黨開始就以馬克思主義為行動的指導,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堅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質,物質決定意識。黨的全部理論、思想和行動都是建立在辯證唯物主義世界觀基礎之上的。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談得上掌握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更高層次的理論,才談得上用馬克思主義指導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由此,也就決定了黨員不能贊同唯心主義、不能信仰宗教成為中國共產黨的一項基本的思想和組織原則。這一原則在不同歷史時期明確寫在黨的重要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中。堅持共產黨員不得信教,是我們黨領導人民不斷取得革命、建設和改革勝利的一項重要思想和組織保證。共產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章規定,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傳播和發展宗教,或者借教斂財。對已經信教的黨員要加強思想教育,如經黨組織幫助教育後仍未轉變,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妥善進行組織處理。對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情節嚴重的要開除黨籍。在信教群眾佔大多數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允許黨員幹部在不違背基本立場情況下,尊重和隨順一些帶有宗教色彩和宗教傳統但已成為風俗習慣的活動,這要與黨員信教區別開來。九、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基層宗教工作量大面廣,任務繁重,是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基層宗教工作,打好宗教工作基礎,對做好宗教工作意義重大。一是提高對基層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宗教工作無小事,充分認識到加強基層宗教工作的重要意義。要關心基層宗教工作部門和隊伍的建設,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培養、經費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將基層宗教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評價考核體系,把貫徹執行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妥善處置涉及宗教各類問題作為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分管幹部的重要內容。要加強對基層宗教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督、檢查、反饋、問責等機制,促進重大問題的處理和重大事項的落實。加強對基層黨政幹部的培訓,提高他們的宗教理論政策水平和處理宗教問題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基層宗教工作體制機制。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要建立宗教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宗教工作聯會議等協調機制,健全區域性協調機制,並根據工作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機制和平台。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作用,將宗教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系統。進一步建立完善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路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宗教工作責任制,明確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基層宗教工作網格化管理。三是切實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力量。市(地、州)、縣(市、區、旗)級統戰部門要加強宗教工作力量,確保縣級宗教工作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能夠有效履行職責。鄉鎮(街道)設立宗教工作助理員、村(社區)設立宗教工作協管員,宗教活動場所配備宗教工作信息員,給予必要的工作補貼,形成主體在縣、延伸到鄉、落實到村、規范到點的工作網路機制。

㈥ 2011年8月1日起實施的《四川省消防條例》新增內容是什麼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四川省消防條例》(NO:SC0916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5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
四川省消防條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四川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增強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鼓勵有關部門和機構將單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採取捐贈物資、資金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形式資助消防事業。捐贈物資、資金的使用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
第七條 每年11月9日為消防安全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組織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實施績效考核;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處置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督促檢查;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組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五)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轄區發生火災事故時,組織協調滅火救援,做好相應工作;
(七)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專項規劃列入城鄉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其建設用地需要。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實施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事故調查。
民政、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商務、旅遊、宗教、人民防空、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負責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管理,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三)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實施審核,並對其執業情況實施監督;
(六)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參加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八)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九)組織、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和器材裝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轄區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治安群防力量開展消防工作;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舉報、投訴,進行核查處理;
(四)依據本條例規定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五)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調查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並公布實施;
(三)指導、督促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五)組織村(居)民推選消防安全員,負責住宅區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督;
(六)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演習和應急疏散演練。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督導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內容。
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等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本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新聞、廣播、影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對新上崗的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職職工至少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使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並在火災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引導、協助乘客及時疏散。
第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單位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及應急避險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並確定消防安全教員或者聘請兼職消防輔導員。
各類學校在學期初和學期末,應當組織師生開展專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寄宿學生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疏散逃生教育。
第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安全用火用電、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納入消防宣傳教育內容,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傳統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根據季節和活動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確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涉及消防安全的從業人員;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
(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的安裝、維護、操作人員;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
(五)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按照預案至少每六個月組織一次演練,其他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十二個月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因防火、滅火救援需要,到轄區單位進行必要的現場查看或者模擬訓練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在「119」消防安全活動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針對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和演練。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公益性消防宣傳。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滅火演練及消防站對公眾開放等活動。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保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城鄉消防規劃應當將下列內容確定為強制性內容:
(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場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災緩沖隔離地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
(二)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消防取水碼頭的布局;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
(四)消防車通道,應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場地;
(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產的消防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工礦區和旅遊度假區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准。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聚集區編制建設規劃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的內容,建設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車通道。
農村場鎮設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沒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農村場鎮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第二十四條 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依法實行行政劃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消防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供水、供電、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固定電話和行動電話業務經營單位,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警報警電話服務。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無線通信專頻專用,不受干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對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並如實填報工程信息。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審核。
已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受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的防火條件,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提倡居民住宅戶配備滅火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規范用火用電管理,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符合安全要求;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應當由經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按標准規范操作;
(三)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和消防車通道;
(四)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五)施工暫設的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六)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高層建築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文物古建築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員,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消防安全保護措施,強化火源、電源管理。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文物古建築、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慶典、宗教等活動時,應當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並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第三十二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建築保溫材料、室內外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築、地下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或者配備防火負責人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二)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三)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四)不得在高層建築周邊和撲救場地上空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築設施設備;
(五)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共用各方應當共同制定管理辦法,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指導共用各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由共用各方按照約定方式解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各產權人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三十五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應當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在委託管理的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發現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沒有委託物業服務或者無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指導和協調。
第三十八條 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安全防護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並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應當設置必要的防火、滅火和搶險救援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場所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可以制定適用地方標准或者應當經技術鑒定合格。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年按產品項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產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監督檢查時,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消防產品來源證明。
第四十條 自動消防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定期進行維護、檢測。維護情況應當每六個月書面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特殊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全面檢測至少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報告應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控制室應當保持不得少於兩名值班人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值班。
第四十一條 從事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消防設施檢測、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對接受委託提供的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不得超越資質范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檢測、監測設施、設備和場地;
(三)具有相應數量取得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第四十三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應當向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二)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清單和產權證明;
(三)辦公場所和消防專業檢測、監測場地的物權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以及人員名錄、勞動合同;
(五)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實地核查、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發給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必須經動火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並落實監護人員,實施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完成後,及時進行現場清理,並記錄簽字、存檔備查。
公共娛樂場所室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四十五條 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眾聚集場所、城區內的加油(氣)站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和引導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資質管理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及超越資質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變更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變更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違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項和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未保持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二)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防火條件的;
(四)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娛樂場所室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營業期間動火施工的;
(七)起火單位或者個人不報或者故意延誤報告火災情況的;
(八)未按要求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的;
(九)維護保養單位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自動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關人員未經專業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上崗的。
第七十一條 個人經營的場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對責任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
(二)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按規定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防火檢查的。
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對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城市供電、供水、供氣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郵政、電信樞紐及其他重要單位責令停產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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