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救急難範文怎麼寫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益,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工作在構建基本民生安全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與公平正義、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據我縣實際,現就 救急難 工作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為主線,通過開展 救急難 工作,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做好各項制度和救助資源的銜接配合,補短板、托底線,建立 救急難 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即時救助、方便群眾的原則;
(二)堅持保基本、托底線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堅持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三、建立工作機制
(一)完善縣直相關部門協調機制。建立以縣政府為主導,民政、衛生、財政、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負責人參與的縣直相關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和協調 救急難 工作的執行;鄉(鎮)一級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村(居)一級應確立一名 救急難 工作信息聯絡員。
(二)建立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機制。各鄉鎮要依託政務大廳、便民服務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 救急難 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群眾 求助有門 ,並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 綠色通道 。縣級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 救急難 工作的指導、檢查、評估、審批、資金發放等工作。
(三)建立 救急難 對象主動發現機制。一是以村(居)委會為依託,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各種協會、民辦非企業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作用,建立主動發現、及時救助工作網路;二是加強監控,建立 救急難 信息檔案,健全信息統計和報送機制。加大主動救助和協調救助力度,及時採取幫扶、疏導和監護干預措施,確保救助時效,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縣財政、衛生、教育、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以及慈善組織要加快實現信息共享,及時了解掌握專項救助和慈善救助開展情況。
『貳』 夯實救急難工作基礎的措施有哪些
全面落實各項救助任務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於因突發事故、重大疾病,導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無力救治的人員,縣民政局和鄉鎮(開發區)要開辟最低生活保障辦理綠色通道,從申報、審核到審批結束30日內辦結。
(二)特困人員供養。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對特困人員要做到應保盡保。
(三)受災人員救助。縣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若自然災害發生後,縣政府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同時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四)醫療救助。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醫療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救急難」專項資金支付。
縣民政、衛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同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教育救助標准,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六)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縣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者直接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縣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就業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人社部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鄉鎮(開發區)、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叄』 縣民政局2017年自然災害求助工作方案
這個按每個地區的工資標准不一樣。
『肆』 湄潭縣民政救急難工作暫行辦法
湄潭縣民政救急難工作暫行辦法,當地政府相關管理規定和民政部門具體政策為准。。
『伍』 湄潭縣民政救急難管理暫行辦法
湄潭縣民政救濟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