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中山大學的「少數民族骨幹計劃」怎麼樣畢業之後會不會推薦工作,學位證和畢業證都會發給學生嗎
籠統的說,畢業後只能在協議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域自己找工作,政府不會推薦工作,但是你的導師或是關系人給推薦另外說了。
畢業證和學位證要在與你簽訂協議的民委部門保管,只有滿足工作時限後才給你個人保管。
至於歧視問題,證件上有少干計劃字樣,所以招聘單位能知道你的考分較低。至於歧視與否你可以想像。
下面是少干計劃的有關官方說法: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培養計劃(以下簡稱少干計劃),錄取的分數較低,一般比國家線A線要低30~40分以上。很多專業都是在240左右,而且都是985和211等名校。由於近年來少干計劃的宣傳普及,報考該計劃的考生在大量增加,分數也有向上攀升的趨勢。
少數民族骨幹計劃是五部委為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以及科教興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大舉措。計劃從2006年起,用五年時間為西部培養一批少數民族高學歷專業人才,培養學校為「211」以上重點大學,生源為西部省市區。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採取「統一考試、適當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畢業生一律按定向培養和就業協議到定向地區和單位就業,碩士服務期限為5年,博士8年。
生源地:生源為西部12省、自治區、直轄市(重慶、四川、陝西、內蒙、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縣兩區)、湖北恩施自治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該計劃也招收少量的漢族考生,一般不會超過10%。非指定區域的少數民族考生也是無法報考的。漢族考生報考手續很繁雜,對居住地也有更嚴格的要求,不是一般人能報考的。
需要說明的是,確定身份是通過你原有的戶口所在地決定的,例如,你是湖北恩施州土家族的學生,但是目前在北京上學,戶口已轉到北京,你仍然有資格報考此項計劃,此計劃的招生單位都是很好的學校,具體報考哪一所可根據你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域。考生的少數民族身份網報時應如實填寫,現場確認後不得更改。
2. 中山大學高等繼續教育學院的培訓教育
我院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構建學習型社會和大力加強政府培訓,大規模提高公務員素質的號召,將教育服務的觸角伸到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先後為天河社區、佛山財政局、江門電力局、廣州市政園林監督站、交通部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東莞市企業商會等機關和單位量身定做培訓方案並開展卓有成效的培訓。2004年,我院聯合廣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共同策劃理財規劃師資格認證體系建設,成為這一認證體系在廣東落足的發起者、助推者;同年,我院與合生創展集團廣州公司聯合創建「中山大學-合生創展學習型社區」,成為廣州首個全方位社區學習平台;2006年初,我院與廣州市廣州荔灣工商分局共建學習型組織;最近,我院在廣州市越秀區華樂街建立了社區培訓基地。
無數來自各行各業的學員藉由我院的繼續教育,在中大獲得了知識、人脈、身份、事業、智慧的全面提升,同時為社會的物質與精神文明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從而邁向更為廣闊的人生。

3. 中山大學教育學院的培訓教育
我院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構建學習型社會和大力加強政府培訓,大規模提高公務員素質的號召,將教育服務的觸角伸到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先後為天河社區、佛山財政局、江門電力局、廣州市政園林監督站、交通部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東莞市企業商會等機關和單位量身定做培訓方案並開展卓有成效的培訓。2004年,我院聯合廣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共同策劃理財規劃師資格認證體系建設,成為這一認證體系在廣東落足的發起者、助推者;同年,我院與合生創展集團廣州公司聯合創建「中山大學-合生創展學習型社區」,成為廣州首個全方位社區學習平台;2006年初,我院與廣州市廣州荔灣工商分局共建學習型組織;最近,我院在廣州市越秀區華樂街建立了社區培訓基地。
無數來自各行各業的學員藉由我院的繼續教育,在中大獲得了知識、人脈、身份、事業、智慧的全面提升,同時為社會的物質與精神文明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從而邁向更為廣闊的人生。

4. 事業單位培訓課件有哪些
事業單位考試復一般都是考公共基礎制知識。要以公告為主。
事業單位考試輔導機構有很多,如果想報培訓班,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是否正規,要選就選擇大公司,不要選擇幾個人臨時拼湊的小機構,沒有保障。
2、從業時間,這一點說明了是否專業性。
3、經濟實力,這一點是保障。
4、授課環境,這一點直接影響學習效果。
5、是否有專業的師資團隊和研發團隊。
從這些方面入手,基礎上就可以得出結論了~
5. 中山大學網路教育學院的培訓教育
我院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構建學習型社會和大力加強政府培訓,大規模提高公回務員素質的號召,將教育答服務的觸角伸到政府機關及事業單位,先後為天河社區、佛山財政局、江門電力局、廣州市政園林監督站、交通部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東莞市企業商會等機關和單位量身定做培訓方案並開展卓有成效的培訓。2004年,我院聯合廣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共同策劃理財規劃師資格認證體系建設,成為這一認證體系在廣東落足的發起者、助推者;同年,我院與合生創展集團廣州公司聯合創建「中山大學-合生創展學習型社區」,成為廣州首個全方位社區學習平台;2006年初,我院與廣州市廣州荔灣工商分局共建學習型組織;我院在廣州市越秀區華樂街建立了社區培訓基地。
無數來自各行各業的學員藉由我院的繼續教育,在中大獲得了知識、人脈、身份、事業、智慧的全面提升,同時為社會的物質與精神文明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從而邁向更為廣闊的人生。

6. 中山大學高等繼續教育學院的人才培訓
我院成人非學歷教育發揮了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和重點名校的品牌優勢,並從各著名高校、企業中聘請了一批理論扎實、實踐經驗豐富的兼職教授和專家,重點開展各類高層次人才培訓。
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連續發文(組通字(2009)47號)確定中山大學等13所高校為首批全國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中山大學高等繼續教育學院為企事業單位高層管理者提供終身學習與發展的平台。學院自2000年以來,面向企業舉辦的「在職經理MBA工商管理碩士高級課程研修班」、「營銷管理研究生課程高研班」、」精選MBA高級課程研修班「和「總裁MBA高級課程研修班」達320餘期,已培養珠三角企業家、總經理13000餘名,為多家各級政府部門、企業集團、事業單位進行培訓,發揮高校優勢,突出學科特色,打造企業高端培訓、領導幹部培訓高地。
修完中山大學培訓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將為參與課程的同學頒發中山大學寫實性結業證書(各類培訓課程都將頒發寫實性證書),並可在各級人事部門提供的《繼續教育證書》(針對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上登記學習情況。

7. 怎樣才能快速進行「廣東省幹部培訓網路學院」在線學習
用非IE核心的瀏覽器試試,我的機子很淚奔,什麼都卡,幫領導做這個也很頭疼。
8. 求中山大學校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或學生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主動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錯態度好,真誠悔改,有立功表現;
(二)在集體違紀事件發生後,能及時報告、交代事實真相,協助學校查清違紀事件,主動檢舉揭發其他違紀人員;
(三)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
(二)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誣陷他人;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四)故意拖欠賠款退贓;
(五)以前受過處分或有違紀行為,再次違紀;
(六)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違紀處理工作;
(七)作為集體違紀事件組織策劃者;
(八)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
(九)其他應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則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維護安定團結。違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或帶頭罷課,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視聽,製造混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團,從事非法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組織開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依法判處管制、拘役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具有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行為者,雖未獲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非法佔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動手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持械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從重處分;因打架斗毆致人傷殘者,需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違反社會風紀,情節嚴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非婚同居發生婚外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騷擾、猥褻異性,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觀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聚眾觀看淫穢書畫、網頁、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宿舍區哄鬧,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不按學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網路管理規定,危害網路安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開設代理伺服器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開DHCP(動態主機配置協議)導致其他用戶不能使用IP或盜用他人IP地址等網路資源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或信息系統,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網上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使用郵件炸彈,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冒用校園網伺服器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伺服器以及各種網路設備,造成網路(服務)癱瘓或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在網路上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學生宿舍上網違規處罰暫行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大學生行為准則和公民道德准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偽造證件、證明或成績單,假冒他人簽名,盜用印章,提供虛假材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轉借學生證、公費醫療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以及嚴重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擾亂課堂、飯堂、圖書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酗酒鬧事並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蓄意違反有關就業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犯有考試作弊、曠課等違紀行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在違紀調查中,干擾事件調查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包庇、縱容違紀人員,使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做偽證,或幫助違紀人員毀滅證據,給調查造成困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 處分程序及學生權益
第二十一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並做出決定,報學校備案。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復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可提請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完畢後將有關資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有關院(系)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可責成該院(系)重新審議。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學生時,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負責與有關院(系)協調處理。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紀處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時解除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三)處分生效後,由院(系)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
(四)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院(系)或班級范圍內公布,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的本科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受處分的研究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違紀學生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一)在違紀事件的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意見。
(二)在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擬做出前,應給予學生充分的申辯機會。
(三)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如有意見,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作出復查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寫有「以上」或「以下」情況的條款,除特殊註明外,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生處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