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淺議如何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建設
水行政執法人員是水法律法規的具體實踐者和操作者,因此,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能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的關鍵。
一、加強隊執法隊伍建設必須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執法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執法效果。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強水政監察人員法律法規、水政水資源、水保等相關專業的培訓、學習,使其較為系統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水法》、《防洪法》等水法規的基本內容,豐富水政人員專業知識,為水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打好基礎,或者在條件成熟時也可引進專業人才,以改善水政監察隊伍的知識結構,增加執法隊伍的技術力量,使得水政監察隊伍更加勝任水行政執法工作,充分履行水政監察職能。二是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
,在執法過程中,一名水政監察員如果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就不可能具有政治上的堅定性,執法上的嚴肅性。只有他們都具備了較高的素質,才能得到群眾的信賴和支持,才能秉公執法,文明辦案。所以日常工作中要及時地開展一些強素質、樹形象的活動,努力提高水政執法人員的思想覺悟。三是要建立健全執法制度。要規定水行政執法機構和水政監察人員相應的責、權、利,把法定的權利進行分解、量化、細化,明確執法范圍、許可權、程度、標准和責任,制定配套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另外,要落實錯案追究和行政賠償等制度,促進水行政執法隊伍樹立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責任心。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必須加強執法能力建設。
執法能力是衡量執法隊伍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就要努力培訓水行政執法人員四種執法能力。一是打擊違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的能力。打擊水事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是水法律法規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落實到每一位水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上,就是要不斷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通過發揮職能作用,嚴懲各種水事違法行為,保護各類水利工程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努力提高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本領。二是對法律、法規准確適用的能力。准確適用水法律法規是維護公正的關鍵,要做到正確適用水法律法規,必須在任何情況下,做到不偏不倚,保護水法律法規標尺的統一,把案件事實與現行水法律法規有機結合起來,實現法律應有的社會價值。三是廉潔奉公、拒腐防變的能力。水行政執法人員由於手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和執法權,所以,是各種糖衣炮彈侵襲的重點對象。面對各種誘惑,水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抵禦能力。四改革創新、促進法治的能力。改革創新是水政監察工作發展的不竭動力,也是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水行政執法人員創新不是隨意突破水法律法規規定,不是創新水法律法規內容,而是在工作體制和機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內容和效果上的創新。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必須強化三種意識。
在建立一支行為規范、素質過硬、戰鬥力強的高素質水政執法隊伍,主要在水政執法隊伍中大力強化三種意識。一是要大力強化效益意識。充分認識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效益是進一步加強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關鍵。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效益不是體現在收了多少費、罰了多少款、處罰了多少個案件,而是體現在通過加強日常執法監督檢查與事後查處,保障國家依法治水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水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不可侵犯性,依法規范水事秩序,為人水和諧相處提供保障。也就是說,水行政執法的效益就是將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在本地區真正落到實處,對違反其規定的人和事依法給予糾正與處罰,為水利建設與水資源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增強服務意識。要真正做到依法維權、依法行政,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熱心為服務對象提供完善、優質的服務,要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採取有效措施,要求執法人員規范用語、文明執法,嚴格貫徹落實辦案辦事程序,熱情服務。三是大力強化協調意識。水政執法是一項合作性很強的工作,既要與水利機關內部各部門合作,也要與違法當事人進行合作,還要與法院、公安、政府法制部門合作。在合作中,只有積極、主動、真誠,才能得到違法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理解,才能得到水利機關內部各部門的配合,才能得到政府法制部門、公安、法院的支持,也才能最終為執法工作的開展營造更加良好的工作環境。
只有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建設,努力打造一支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水政執法隊伍,切實履行水政監察職能,才能為水利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㈡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水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執法人員
第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機關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水行政處罰權;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
(三)地方性法規授權的水利管理單位;
(四)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水政監察專職執法隊伍或者其他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
委託實施水行政處罰,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公布。
第十一條 受委託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水利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十二條 委託實施水行政處罰,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受委託組織簽署委託書。
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託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託實施水行政處罰的許可權和委託期限;
(三)違反委託事項的責任;
(四)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委託書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託書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許可權內應當以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水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託書載明的許可權和期限;超越許可權和期限進行處罰的,水行政處罰無效。
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水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委託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許可權和期限內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託不免除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行政處罰權。
第十五條 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委託組織不符合委託條件的,應當解除委託,收回委託書。
第十六條 水政監察人員是水行政處罰機關和受委託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