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的善後處理規定和要求
為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准確、有條不紊地處理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及環境污染,平時必須做好應急救援准備工作,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各項制度,具體措施如下:
(一)落實應急救援組織,救援指揮部成員和各類救護隊成員,並根據人員變化及時調整,確保救組織落實
(二)按照任務分工做好各類物質器材准備,准備各種防護、消防搶修、搶救器材,並使其處於良好備用狀態,做到定期檢查、更換,任何人不得隨意挪用:
(三)每年一次組織火災救援訓練和演習,提高救援的指揮水平和各專業救援技能;
(四)對全酒店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救援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建立各項規章制度;
1、安全檢查制度,在制度中落實應急救援工作檢查;
2、值班制度,在節假日、夜間值班制度中,落實應急援檢查工作;
3、進一步完善化學危險品使用、儲存、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4、總結考評制度,納入對緊急救援落實情況的考評;
十二、附件
1、應急救援流程圖
2、應急救援聯絡號碼
3、酒店總平面圖(標識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目標位置、外援引導點)
4、義務消防員名單
B.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有哪些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的應急響應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1.4.1 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2 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3 國務院或者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l.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准備、物資准備、技術准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路,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