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麻風防治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麻風防治協會第五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2003年10月26日原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麻風防治協會,英譯名為: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名縮寫CL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麻風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我國麻風防治事業的友好人士、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的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團。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推動麻風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團結和動員廣大麻風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和宣傳政府制定的有關衛生、科學技術工作和麻風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服務麻風防治與康復,促進學科發展和人才成長,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癒者的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在我國消除麻風病的醫學和社會問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同時掛靠衛生部。
第五條
本會會址 北京豐台區角門北路甲8號1號樓1107室 郵編:10006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 宣傳國家麻風防治方針和政策,教育和鼓勵麻風防治工作者熱愛麻風防治事業,發揚無私奉獻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 動員社會各界人士大力贊助麻風防治事業;
三 開展民間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麻風防治學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學術考察活動,發展同國外有關學術團體、麻風協會與基金會及其他福利組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四 努力爭取和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工作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更好地發揮麻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國家麻風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重大技術措施和科學技術管理等方面發揮參謀和咨詢作用;
五 宣傳普及麻風防治知識,開展健康教育,推廣麻風防治先進技術和經驗;
六 開展麻風防治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麻風防治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七 推薦、評選麻風防治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獎勵優秀作者,表彰獎勵在麻風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會員,發現人才,推薦人才;
八 編輯出版《中國麻風皮膚病雜志》),編印有關麻風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的刊物和資料;
九 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麻風防治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癒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十 創辦以本學科為主的科技實體;開展成果鑒定、科技論證、職稱評定、醫療服務、咨詢、培訓活動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麻風防治、研究、管理人員和其他醫葯衛生工作者;積極支持、熱心贊助麻風防治事業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四 熱心麻防事業、支持並參加本會活動的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本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系和相互支持關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四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個人入會,須報中國科協審批。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 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 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經提示仍不交納者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通過提案;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並負責籌措協會活動經費;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團體會員、理事單位和名譽理事的吸收或除名;決定理事的增補、更換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審議本會各機構的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1-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屆滿時不超過65周歲,原則上為專職,本會同時設立副秘書長一人;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者;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如確有必要繼任,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出任法定代表人,並報中國科協審查,經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主持制訂本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負責組織制訂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咨詢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中國科協審查批准,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徽: 外形為菱形,金色邊框,底色為白色;內容為:上為金色「中國麻風協會」,下為綠色長城圖案,中間藍色的大小兩個半圓及含在兩個半圓內的金色的A代表本會英文縮寫名「CLA」,A字中間的紅十字寓意麻風防治事業是衛生公益、福利、救助事業,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支持(附本會會徽復印件)。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以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全國性學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換屆工作辦法》為依據,經2003年10月26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 麻風的治療方法有哪些
(一)治療
20世紀40年代初應用碸類葯物治療麻風病證明有效後,使麻風病的治療進入了化學治療的年代。在幾十年的臨床實踐中,又相繼發現了數種有效的抗麻風葯物。過去曾用單一葯物治療,療期很長,後來陸續發現有耐葯病例出現,而且耐葯發生率在不斷增加,說明單一葯物治療麻風病不夠理想。因此,世界衛生組織(WHO)根據結核病化療的經驗和馬爾他採用多種葯物聯合化療(multi-drugtherapy,MDT)治療麻風病的經驗,於1982年推薦MDT方案治療麻風病,使麻風病的治療又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即從單一葯物治療轉入多種葯物聯合化療,使麻風病的治療期縮短了不少。聯合化療的葯物通用的有3種,即氨苯碸(DDS)、利福平(RFP)和氯法齊明(氯苯吩嗪)。麻風病的治療除了麻風本病的治療外,還有麻風病合並症的治療。麻風病的合並症主要有麻風反應、麻風病潰瘍和麻風病畸形。
1.聯合化療葯物
(1)氨苯碸(4,4-diamino-diphenylsulfone,DDS):具有抑菌作用和微弱的殺菌作用。口服吸收迅速,在體內排泄緩慢,半衰期為10~50h,1次口服100mg後其抑菌作用可持續10天左右。在體內大部分從尿中排出。用標准劑量口服後在3~4個月即可殺滅99.9%的活菌。細菌指數(BI)每年平均下降約1個對數單位。由於療效確實、價格低廉、耐受性良好和服用簡便,長期以來氨苯碸(DDS)一直是治療麻風病的首選葯物。其副作用有:貧血、葯疹、顆粒白細胞減少症、肝臟損害、急性中毒、精神障礙等。成人口服每次50mg,每天1~2次。
(2)利福平(rifampicin,RFP):實驗化療研究具有很強的殺菌作用。口服吸收良好,服後2h血中濃度達到高峰,迅速分布到全身組織。血中有效濃度可維持8~12h,空腹服用可增加吸收。主要通過肝臟經膽汁排泄。每次口服600mg或1200mg在4天內即可殺滅99.9%的活菌。為聯合化療中的主要葯物。細菌形態指數下降比氨苯碸(DDS)快。副作用有皮膚反應、胃腸道不適、肝炎、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等。少見的副作用有「流感」綜合征、溶血性貧血等。一般成人連續療法口服每次450~600mg,早晨1次空腹服下,用葯後尿顯淡粉紅色。
(3)氯法齊明(氯苯吩嗪):本葯不僅具有抑制和殺滅麻風桿菌的作用,而且還有抗炎作用。製成微粒狀膠囊口服,吸收率約為70%。其排泄極為緩慢,在人體中的半衰期至少為70天,近50%以原型從大便中排出。以常規劑量50~100mg/d口服,一般在治療3個月左右麻風桿菌即喪失感染性。本葯對ENL具有治療和預防作用,治療所需劑量為100~200mg/d,嚴重反應可增至300mg/d,有時氯法齊明(B663)與潑尼松30~40mg/d聯合治療,病情穩定後即可緩慢地減少至維持量。副作用有皮膚色素沉著、魚鱗病樣改變、消化道反應等。治療麻風病一般成人口服每次50~100mg/d。治療麻風反應用量較治療量大。
2.聯合化療方案
(1)聯合化療定義:聯合化療是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作用機制不同的有效殺菌性化學葯物治療。其中必須包括利福平(RFP)。
(2)聯合化療方案:WHO麻風控制規劃化療研究組1982年推薦的麻風聯合化療方案如下:①多菌型麻風:包括BB、BL、LL麻風,或任一部位皮膚塗片查菌細菌密度>2者。利福平(RFP)600mg每月1次監服;氯法齊明(B663)300mg每月1次監服,同時每天50mg自服;氨苯碸(DDS)100mg/d自服。療程至少2年或直至皮膚查菌陰轉。②少菌型麻風:包括IL、TT、BT麻風,或任一部位皮膚塗片查菌細菌密度<2者。利福平(RFP)600mg每月1次監服;氨苯碸(DDS)100mg/d自服,療程6個月。
1987年WHO第六次麻風專家委員會建議,為適應現場工作需要,凡皮膚塗片查菌陽性病例,以及少菌型麻風盡管各部位皮膚查菌均為陰性,但皮損多於5塊或有3條以上神經干受累者,均按多菌型麻風的聯合化療方案治療。
(3)聯合化療對象:①新病例、復發病例及耐葯病例。②凡經任何其他方案治療,病情仍然活動的病例。
(4)聯合化療療程:多菌型麻風用利福平(RFP)、氯法齊明(B663)及氨苯碸(DDS)聯合治療,療程至少24個月,現在又縮短到12個月。每月自服葯物不得少於20天,否則此月不計入療程。1年中至少服葯8個月,連續中斷治療超過4個月者須重新計算療程,重新開始治療。24個月療程可在36個月內完成。每年服葯時間少於8個月者為治療不規則;少菌型麻風用利福平(RFP)和氨苯碸(DDS)聯合治療,療程為6個月。根據WHO的多中心現場研究,一次劑量的利福平(600mg)、氧氟沙星(400mg)和米諾環素(100mg)可用以代替PBMDT治療。只有單個皮損的PB病人。每月自服葯物不得少於20天,否則此月不計入療程。6個月療程可在4個月內完成。連續中斷治療3個月以上得,須重新治療6個月療程。
3.其他治療方案
(1)開始先使用氧氟沙星(氟嗪酸)400mg/d,米諾環素(minocycline)100mg/d,羅紅黴素(roxithromyrcin)500mg/d,氯苯吩嗪50mg/d,療程6個月,再用氯法齊明(氯苯吩嗪)50mg/d,米諾環素100mg/d或氧氟沙星(氟嗪酸)400mg/d,治療18個月。此方案適用於利福平耐葯者。
(2)用米諾環素、克拉黴素(clarithrocycline)和氧氟沙星(氟嗪酸)聯合化療,1次/d,其效果與利福平相同,也可用於對利福平耐葯者。
(3)沙利度胺(酞咪哌啶酮,反應停,酞谷醯亞胺):300~400mg/d,分3~4次口服,至反應控制後逐漸減量至50~100mg/d,為維持量。適用於Ⅱ型反應。
(4)封閉療法:對疼痛的神經干,用0.25%~0.5%普魯卡因10~20ml,注入神經干周圍,1次/d,5~7次為1療程。此法適用於兩型反應的神經痛。
(5)手術療法:對尺神經或腓神經的神經痛劇烈者,可施行神經鞘膜松解術或剝離術,或作神經移位術。
(6)止痛劑內服。
4.畸形治療病人確診後,應在開始抗麻風病治療的同時進行康復工作,以預防麻風畸形的發生和發展。在治療早期就應向病人進行健康教育,教會自我防護的方法,並根據病情開始理療,期能獲得最佳療效。部分畸形者給予外科矯形術或成形手術。一般對爪狀手施行屈指淺肌肌腱移位術,對垂腕施行橈側屈腕肌等肌腱移位術,對猿手施行拇指對掌功能重建術,對垂足施行脛後肌肌腱移位術,對兔眼施行筋膜懸吊術,對脫眉施行植眉術,對鞍鼻用軟骨、骨或硅膠填充成形。
5.潰瘍治療一般治療原則為調整神經功能,患肢休息,保護創面,徹底擴創清潔,控制感染,清除死骨和預防復發等。局部常外用殺菌劑和保護劑,清洗潰瘍面及附近皮膚,如3%硼酸溶液、0.5%~1%腐植酸鈉溶液、1∶4000~8000高錳酸鉀溶液、1‰雷夫諾爾溶液等。每天換葯1次,使創面分泌物減少,肉芽組織新生,外敷凡士林紗條或魚肝油紗布條等。如有繼發感染,可加用抗菌葯物。有適應證者手術治療可用自體皮瓣移植術。應避免繼續受壓力和摩擦,穿用防護鞋。
(二)預後
麻風已在全世界流行3000多年,曾因葯物療效差,漫長的痛苦病程,造成較多的畸殘,雖很少直接引起死亡,仍一直是人們懼怕的一種傳染病。隨著近代麻風的病原和發病機制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早期診斷和強有力的聯合化療的應用,已明顯改善了麻風病的預後。結核樣類麻風有明顯的自限性自愈傾向,對化療反應好,但神經損害可不恢復。患者如對聯合化療依從性好,可以有效中止和改善瘤型類麻風的進程,甚至達到臨床治癒的目的。隨著治癒病例的不斷增多,綜合防治措施的普及,通過持續的努力,有可能達到在世界范圍內消滅麻風的目標。
3. 中國的麻風病國家都有些什麼措施啊
目前對對麻風病的防治措施,主要是早發現、早治療。如發現有久治不愈麻木和/或不淌汗的皮損(斑疹、斑塊、結節等)等可疑症狀,可及時去皮膚科、皮膚病防治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療。如確診麻風病則接受免費治療(可取葯在家服用治療)。病人開始接受世界衛生組織的聯合化療方案治療後不久即喪失傳染性。治療的關鍵是全程、規則服葯及防止麻風反應的發生。
你村有個村民小組還有麻風病人,可能是新病人,亦可能是早已治癒的康復者。前者鼓勵他及早接受正規抗麻風治療;後者則更無需多慮。麻風病本來就與流感等同屬丙類傳染病,絕大多數人對它有免疫力,發病率極低,又可以治療。大可不必「人心惶惶」.自己嚇唬自己!患者家屬等密切接觸者或有可疑症狀,可去皮膚科、皮膚病防治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排除一下就是了!另外,麻風病至今還未有「疫苗」可用來預防接種。至於,化學預防在研究中,對一般人群中不提倡應用。
4. 麻風病為什麼不能治癒呢
能治癒。 人們對麻風病認識上存在五大誤解 誤解一:麻風病傳染性很強 事實:在麻風病高流行區,普通人群感染麻風桿菌的現象比較普遍,但由於對麻風桿菌都有一定的抵抗力,絕大多數人都不會發病。只有大約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的人可能會患麻風病。有資料顯示,在夫婦雙方有一人是麻風病的情況下,另一方感染麻風桿菌後發病的幾率不到5%。因此麻風病的傳染性與其它一些嚴重的傳染病相比還是很小的。 誤解二:麻風病無法預防 事實:住房寬敞,空氣流通,光線充足的居住條件可減少麻風病的發病率,通過避免接觸含菌飛沫、避免與麻風病人密切接觸可預防傳染。在麻風病高流行區,勞動中避免手足皮膚外傷,也可預防麻風病。當然,早期發現麻風病人,給予及時治療,消除其傳染性是最好的預防措施。 誤解三:麻風病會遺傳給下一代 事實:麻風病不是一個遺傳性疾病。在麻風病人家庭中病人多發,主要是病人在得到確診和治療前已經與家庭成員長期密切接觸而導致的。另一個原因是,有些病人家屬對麻風桿菌缺乏足夠的免疫力。據麻風病專家報告,將麻風女性病人剛分娩的嬰兒與其母親隔離,其嬰兒可不發病。 誤解四:麻風病難以早期診斷 事實:目前,麻風病可以做到較早期診斷。麻風病的延誤診斷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病人自身延誤,大約佔3/4,另一個是醫療延誤,佔1/4。前者是病人不知道自己得了麻風病,或者即使懷疑自己得了麻風病,由於交通不便或工作忙而不去找醫生,造成診斷延誤。後者是少數醫生不懂麻風病知識,不會診斷麻風病,造成醫療延誤。 誤解五:麻風病無法治癒,四肢潰瘍和殘疾是麻風病必然的結局 事實: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醫學家發現了許多有效的抗麻風桿菌葯物。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用利福平、氨苯碸和氯苯吩嗪三種葯物組成的聯合化療方案治療麻風病,療效顯著。目前用這一方案已經治癒了全世界1300萬病人。只要麻風病人早期確診並治療,完全可以治癒,不留任何後遺症。
5. 麻風病的偏方
麻風病是「不治之症」的年代早已成為歷史,麻風和其它慢性病一樣,完全能治好。隨科學的發展,治療麻風病的葯物越來越多。四十年代,氨苯碸治療麻風收到很好的效果,相繼研製出利福平、利福定、氯苯吩嗪等多種強殺傷和抑制麻風桿菌的葯物。現使用聯合化療,療效更為顯著,只要服上一個星期的葯,體內的細菌就可殺死95%以上。只要堅持服葯,少菌型麻風服半年的葯,多菌型服兩年的葯,麻風病就治癒了,就是一個健康的人。聯合化療就是用兩種以上作用機理不同的葯物聯合使用治療麻風。對聯合化療的效果,目前各國麻風專家及有關學者一致認為治療麻風的最佳方案。聯合化療的葯物現在使用的是利福平、氨苯碸和氯苯吩嗪。
6. 麻風病怎樣治療
懺悔自己以前的經歷,寫佛經,送給窮人。到正規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