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於農村建檔立卡戶,要養蜂的 國家有沒有帶去專業培訓的政策 謝謝!
這你可以申請啊,國家有專門扶持農村建檔立卡戶優惠政策的。你可到當地的村委會了解一下,村裡幹部會幫忙你到鄉里咨詢有關人貞幫你辦好的。
⑵ 如何養蜂
養蜂 bee-keeping 即飼養蜜蜂而取其產品蜂蜜及蜜蠟的事業,包括在廣義的畜產內,所以廣義地說蜜蜂也是家畜。養蜂早在紀元前古代埃及、希臘等地即已開始,但近代的養蜂是以F.Huber對蜜蜂的精密觀察研究為基礎,從有關飼養方法和搖蜜器的各種設計方案加以發展而來的。在日本作為產業化的飼養是從明治時代開始的。現有的蜜蜂是Apis drosata, A.florea, A.indica, A.mellifica四種,現飼養的多數是最後的歐洲種。
一、養蜂場地的選擇
養蜂場所的環境條件與養蜂的成敗及蜂產品的產量密切相關,所以應選擇蜜源豐富、環境適宜的地方建立蜂場。 養蜂場地周圍2.5千米半徑范圍內,全年至少要有一兩種大面積的主要蜜源植物。養蜂場地要求背風向陽,地勢高燥,不積水,小氣候適宜。西北面最好有院牆或密林,山區應選山腳或山腰南向的坡地上,背有擋風屏障,前面地勢開闊,陽光充足,場地中間有稀疏的小樹。冬春可防寒風吹襲,夏季有小樹遮蔭,免遭烈日爆曬,是理想的建場地方。蜂場附近應有清潔的水源,若有常年流水不斷的小溪,更為理想,可供蜜蜂采水。蜂場前面不可緊靠水庫、湖泊、大河。
一個蜂場放置的蜂群以不多於50群蜂為宜,場蜂與場蜂之間至少應相隔2千米,以保證蜂群有充足的蜜源,並減少蜜蜂疾病的傳播。
二、蜂群的排列
新開辟的養蜂場地,首先要清除雜草,平整土地,打掃干凈,然後陳列蜂群。蜂群排列的基本要求是,便於蜂群的管理操作,便於蜜蜂識別本群蜂箱的位置。蜂群數量較少的,可以採取單箱單列或雙箱並列;蜂群數量較多的蜂場,採取分行排列,各行蜂箱相互交錯陳列,群距1米,行距2-3米,距離較寬為好。
中蜂群宜散放,亦可2-3群為1組,分組防置,各群或組之間的距離宜大。交尾群或新分群應散放在蜂場邊緣,使巢門朝向不同的方向,並且適當地利用地形、地物,以便於蜜蜂識別自己的蜂箱。
如果轉地放蜂途中,在車站、碼頭臨時放置蜂群,可以一箱挨一箱地排成圓形或方形。
蜂箱的巢門朝南,或東南、西南方向,可使蜜蜂提早出勤,低溫季節有利於蜂巢保溫。蜂箱用磚塊、石塊、木架等墊高20-30厘米,以免地面濕氣侵入蜂箱,並可防止敵害潛入箱內危害蜂群。蜂箱應左右放平,後天墊高2-3厘米,防止雨水流入蜂箱,也便於蜜蜂清掃箱底。
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農業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修志、信息、保密、信訪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廳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組織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相關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自治區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廳屬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相關事務。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自治區農業執法監察局)
組織擬訂自治區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自治區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復議;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四)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有關自治區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自治區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擬定自治區農產品營銷促銷發展規劃,承辦國際國內農業會展。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自治區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參與制定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牽頭農業標准化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計劃財務處(農業項目稽查管理辦公室、農業受援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提出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研究提出自治區主要農產品進出口政策建議;引導自治區農業結構調整;承擔自治區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提出扶持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承擔提出扶持自治區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的工作;指導、監督廳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指導自治區農業項目管理和稽查工作;承擔農業援疆受援綜合協調工作。
(六)科技教育處(自治區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自治區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教育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處
擬訂自治區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自治區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准化生產工作;承擔自治區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自治區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葯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區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自治區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八)園藝特產處
擬訂自治區設施農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宏觀管理自治區設施農業生產和基地建設,提出發展設施農業的政策建議;指導自治區特色農作物、蠶桑、養蜂、花卉等的生產及結構布局調整;制定特色農作物、蠶桑、養蜂、花卉等生產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
參與制定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定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牽頭農業標准化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對外經濟合作處
擬訂自治區農業對外開放的中長期規劃及有關政策;提出促進外向型農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承辦自治區農業涉外事務;承擔自治區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自治區農業對外援助的有關事宜;承辦協調管理在自治區實施的與國際合作的農業項目;承辦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工作。
(十一)農村環境保護與能源發展處
擬訂自治區農村環境保護與能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區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自治區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發展;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⑷ 怎樣養蜂技術培訓
你好!想學習想學技術選擇學校需謹慎,建議您先網路了解相關培訓機構或者學校,內然後再實地考察比較,從容師資,設備,環境,學生、家長口碑等硬體、軟體多方面了解,同時多考察,對比幾家同類培訓機構,學校!謝謝可愛的網友採納一下哦!
⑸ 廣東省辦養蜂培訓班需要哪些手續
養蜂證
⑹ 請問哪裡有養蜂培訓基地
安康市鎮坪縣有一家專門養殖野蜂的培訓基地
⑺ 在哪能學習養蜂技術
養蜂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其技術要點如下:
(一)場地選擇
場地周圍2.5公里半徑范圍內應有充足的主要蜜粉源和輔助蜜粉源,且主輔蜜粉源應搭配適宜。場地宜選擇南向近山坡地,陽光充足,背有高山為屏,上有自然遮蔭,夏季通南風,冬季阻北風,且土質肥沃,蜜源植物生長旺盛,花期長,水量充足,交通較便利。
(二)蜂群的選購
1.購買時間:北方宜在4~5月份,此時正當蜂群繁殖期,挑選比較穩定,且外界環境好,飼養易成功。
2.挑選方法:在巢門口觀察,如工蜂出入勤奮,採集蜂帶花粉比例較多的,一般是有生氣的好群。再開箱檢查,如工蜂安靜不驚慌,說明性情溫順;如蜂王體大、足粗、身高、胸寬、腹部長而豐滿、全身密披絨毛、產卵靈活迅速而不驚慌,說明蜂王年輕健壯,產卵力強。
3.蜂群的排列:依場地大小、養蜂多少和季節情況而定。有四種排列方式:單箱排列、雙箱排列、交錯排列、三箱排列。
(三)飼養
1.補助飼養:即在蜜源缺乏時所進行的人工飼喂。其方法有:①補飼蜂蜜。可用蜂蜜加溫水二成稀釋(結晶蜂蜜,需稍加水煮溶)。稀釋後的蜂蜜,可採用灌脾的方法或者倒入框式飼養器內飼喂蜜蜂。②補飼糖漿。糖漿是以白糖加水五成,經加熱充分溶解後涼至微溫,最好在糖漿中加入0.1%的檸檬酸,以利於消化和吸收,此時不宜用紅糖。
2.獎勵飼養:在蜂群繁殖期和蜜蜂生產期所進行的人工飼喂,一般給少量60%蜜液或50%的糖漿,早春時隔日1次,以後消耗增加,可每天1次,時間從流蜜期前40天起,直到外界有大量蜜粉采入為止。每框蜂每次獎勵50~100克糖漿即可。
3.飼喂花粉:目的是補充蛋白質飼料。在越冬後期及早春,補給前一年秋季保存下來的花粉,也可用黃豆粉代替。飼喂方法如下:①液喂。將花粉加糖漿10倍,煮沸,待涼後放入飼養器內飼喂。②餅喂。將花粉或代用花粉加等量蜂蜜或糖漿,充分攪拌均勻,做成餅狀,外包塑料紙,兩端開口,置於框樑上供蜜蜂採食。遇寒流時,經常採用此法。
4.飼喂水分及鹽類:一般每個蜂群每天需采水200~300毫升,在飼養器內盛水或在紗蓋上放濕毛巾,供自行采水,在糖漿中加入1%的食鹽。
(四)管理
1.春季管理:①促進蜜蜂飛翔排泄。巢中央溫度提高到33~35℃,有足夠的蜜粉源或獎勵飼養,及時打開箱蓋和保溫物,使其出巢飛翔排泄。②蜂巢的保溫。排泄後即進入繁殖期,須人工保溫,緊縮蜂巢,密集群勢。多群同箱飼養,箱內、外保溫,北方直到4~5月份。
2.流蜜期的管理:①初期調整和組織好采蜜群。②保持強群采蜜。控制蜂王產卵,可用隔王板將蜂王限制在巢箱的一區或巢箱中。斷子取蜜,可在大流蜜期前5天,從采蜜群中提出蜂王和1~2張巢脾帶蜂另組小群,第二天給采蜜群誘入一個成熟王台,可大大提高產蜜量。注意小群管理,對於那些不能采蜜的弱群,應創造條件,促使群勢迅速發展。在適當采蜜的前提下,要抓好繁殖,以便補充群勢。
3.秋季管理:①培育新王,更換老劣王。②培育適齡的越冬蜂。適齡越冬蜂是指在越冬前羽化出房,僅進行過二三次排泄飛翔,沒有做過哺育和採集工作,未分泌過王漿的幼蜂。為使越冬蜂能安全越冬,必須控制流蜜期以後出生的幼蜂出生,以保蜂群的群勢。控制的方法是在流蜜期一定時候迫使蜂王停止產卵。③適時早斷子。在培育越冬蜂的後期,先採取蜜粉壓脾,用蜂蜜澆2~3次,這樣蜂王就會停產,同時將蜂群搬到陰冷的地方,將蜂略擴大1倍,並從蜂巢中提出花粉脾,撤出保溫物,即可提早斷子。
4.冬季管理:①調節巢門。巢門高6~7毫米,寬60~70毫米為宜。②防蜂蜜結晶。加強保溫,或由巢門向箱內塞一些濕棉花球,以減少通風。③北方室內越冬。應在水結冰、大地未積雪之前入室,入室時,蜂箱在室內應離牆20厘米,第一層離地40厘米。室溫保持在0~2℃,濕度保持在75%~80%之間。
⑻ 泉州養蜂協會:《 養蜂管理辦法( 試行)》 全文你看見嗎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支持養蜂行為,維護養蜂者合法權益,促進養蜂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養蜂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養蜂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養蜂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養蜂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發展養蜂,推動養蜂業的規模化、機械化、標准化、集約化,推廣普及蜜蜂授粉技術,發揮養蜂業在促進農業增產提質、保護生態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條 養蜂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各級養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蜂業行業組織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指導和服務,提高養蜂業組織化、產業化程度。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六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宣傳蜜蜂為農作物授粉的增產提質作用,積極推廣蜜蜂授粉技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轄區內蜜粉源植物調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護和利用措施。
第七條 種蜂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出售的種蜂應當附具檢疫合格證明和種蜂合格證。
第八條 養蜂者可以自願向縣級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免費領取《養蜂證》,憑《養蜂證》享受技術培訓等服務。
《養蜂證》有效期三年,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九條 養蜂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生產。
各級養蜂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養蜂技術培訓和生產指導工作。
第十條 養蜂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所生產的蜂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養蜂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正確使用生產投入品,不得在蜂產品中添加任何物質。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的養蜂者應當建立養殖檔案及養蜂日誌,載明以下內容:
(一)蜂群的品種、數量、來源;
(二)檢疫、消毒情況;
(三)飼料、獸葯等投入品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劑量;
(四)蜂群發病、死亡、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蜂產品生產銷售情況。
第十二條 養蜂者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蜂時,應當告知周邊3000米以內的村級組織或管理單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組織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告。在放蜂區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避免在盛花期施用農葯。確需施用農葯的,應當選用對蜜蜂低毒的農葯品種。
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用農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鄰近3000米以內的養蜂者,使用航空器噴施農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作業5日前告知作業區及周邊5000米以內的養蜂者,防止對蜜蜂造成危害。
養蜂者接到農葯施用作業通知後應當相互告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養蜂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養蜂者與蜂產品收購單位、個人建立長期穩定的購銷關系,實行蜂產品優質優價、公平交易,維護養蜂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轉地放蜂
第十四條 主要蜜粉源地縣級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蜂業行業協會,每年發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場地、載蜂量等動態信息,公布聯系電話,協助轉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場地。
第十五條 養蜂者應當持《養蜂證》到蜜粉源地的養蜂主管部門或蜂業行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場地。
轉地放蜂的蜂場原則上應當間距1000米以上,並與居民區、道路等保持適當距離。
轉地放蜂者應當服從場地安排,不得強行爭占場地,並遵守當地習俗。
第十六條 轉地放蜂者不得進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養蜂主管部門依法確立的蜜蜂遺傳資源保護區、保種場及種蜂場的種蜂隔離交尾場等區域放蜂。
第十七條 養蜂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及時處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壞養蜂案件、涉蜂運輸事故以及有關糾紛,必要時可以應當事人請求或司法機關要求,組織進行蜜蜂損失技術鑒定,出具技術鑒定書。
第十八條 除國家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外,養蜂者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等行為,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條 蜂群自原駐地和最遠蜜粉源地起運前,養蜂者應當提前3天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起運。
第二十條 養蜂者發現蜂群患有列入檢疫對象的蜂病時,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就地隔離防治,避免疫情擴散。
未經治癒的蜂群,禁止轉地、出售和生產蜂產品。
第二十一條 養蜂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正確使用獸葯,嚴格控制使用劑量,執行休葯期制度。
第二十二條 巢礎等養蜂機具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及有關規定。
禁止使用對蜂群有害和污染蜂產品的材料製作養蜂器具,或在製作過程中添加任何葯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蜂產品,是指蜂群生產的未經加工的蜂蜜、蜂王漿、蜂膠、蜂花粉、蜂毒、蜂蠟、蜂幼蟲、蜂蛹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