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辦培訓機構該如何招生
作為一個民辦培訓機構的確不容易的,招生這個事當地政府教育部門好像又不太支持。方法都想不出來,哪裡還有決竅。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字,不能隨意取。比如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使用簡稱應符合有關規定;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並使用規范。
不得使用住宅或地下室
新標著重對場所條件、師資條件、資金情況、管理條件作出細化規定。比如規定必須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產權清楚,如系租賃,應簽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協議(或合同);如舉辦者自有場所,應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同時,機構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少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生均宿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公辦高校標准;舉辦非學歷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教師資格證編號等應明示
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其中,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
培訓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培訓機構班名不得「任性」
標准還明確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的,教育內容和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不得提前教授漢語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採用全日制形式。
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教學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教學內容應當以高等教育層次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應獲得高中、職高、中專及以上學歷。
值得一提的是,新標特意提到,要簡潔直觀規范命名培訓班次,比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教學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下課時間不得晚於晚8點半
針對近年來培訓市場出現的問題,標准強化了對辦學方向、培訓機構舉辦學科競賽、培訓時間、收費的規范要求。比如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日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時30分。
同時,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還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2. 如何監管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營利教育的三種登記注冊方案
那麼,在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之後,各地究竟該怎樣對營利專性民辦培訓屬教育機構進行登記、注冊呢?目前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需要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由於機構要營利,要從嚴審批。
第二種意見是,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與設立營利性的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同,舉辦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需要辦學許可證,而進行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必像設立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那樣要求獲得辦學許可證,但需要工商部門在登記時,征詢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根據教育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登記。此即上海實行的登記方式。
還有一種意見是,不必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或征詢意見,直接由工商部門按企業登記辦法登記,而在登記後,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實行備案制。
3. 校外培訓機構整治有哪些規定
8月23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部署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在已經有四部門部署專項治理的情況下,現在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出台《意見》,其重要意義在於切實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落實專項治理的成果,避免專項治理變成「一陣風」。

這次國務院辦公廳出台《意見》,力圖解決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比如,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定,並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這對規范培訓市場的供給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標准設置過高,很多機構難以達到設置標准,培訓供給就有限,這就可能推高正規培訓機構的價格,而價格低的非正規培訓機構也會借機滋長,且游離在監管之外。
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只是從供給端進行治理,這對緩解培訓熱會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家長的焦慮。針對禁止提前教學、超綱教學,《意見》明確提出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備案制,有助於教育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培訓內容,糾正提前教學、超前教學等問題。
應當看到,我國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主要源於升學競爭之下家長對提高孩子競爭能力的渴求,而且這種需求普遍存在。成績好的學生在校內可能吃不飽,並想保持競爭優勢,因此要選擇校外培訓;成績差的學生在校內可能跟不上,也要選擇校外培訓。比如,每個假期都被學生作為「趕超」「逆襲」的機會,名義上是假期,但有的學生比上學時還累,很多學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訓班度過。
4. 民辦培訓機構的籌建方案
首先要知道你培訓哪些人,培訓要求是什麼,培訓效果達到什麼程度,根據需求再寫。專
寫好培訓時間屬地點,參加人員,授課內容,主講人,需要什麼設備,培訓形式,(授課,討論,案例分析,等)
最後要給受訓人一個表格,寫一下反饋意見。
成本一般包括:場地費,講師費,工作人員費用,資料費。收入一般包括:學費,或者贊助廣告收入等。
5. 教育部關於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教育部關於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文號:教基〔2007〕16號
頒布日期:2007-09-20 執行日期:2007-09-20
時 效 性: 效力級別:中央規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兒校車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東縣「5?29」幼兒被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事故發生後,我部印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近期連續發生兩起幼兒傷亡事故的緊急通報》(教基廳〔2007〕7號),要求各地立即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幼兒園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頓,切實加強監管,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近期,山東省濟南市、廣東省佛山市和東莞市又先後發生三起幼兒因被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的惡性事故,給幼兒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三起嚴重事故均發生在民辦幼兒園和托兒所,暴露出當前部分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存在非法辦園、審批不嚴、管理不規范、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確保廣大學前兒童安全,使孩子們身心健康、茁壯成長,現就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現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民辦幼兒園(招收3?6歲幼兒)、托兒所(招收3歲以下幼兒)基本情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認真清理整頓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類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資格,重新核發辦學許可證,定期復核審驗。對不具備基本辦園(所)條件、衛生條件不達標、存在明顯安全隱患且未經許可的學前教育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堅決查禁停辦,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符合或接近當地基本辦園(所)要求,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可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限期補辦辦學許可證。
二、嚴格審批程序,明確監管責任。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審批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要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凡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合格的學前教育機構,要實行教育部門的歸口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未經審批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設學前教育機構。凡由於審批把關不嚴,向不合格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放辦學許可證,造成重大幼兒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審批責任。
三、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資格准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日常管理與考核,淘汰不合格從業人員。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開展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當人為因素引發幼兒傷亡事故。
四、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開展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的專項排查行動,嚴格檢查校車車況和駕駛員資質,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幼兒,嚴禁聘用不合格駕駛人,嚴禁校車超載。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跟車教師負責在幼兒上下校車時清點核對人數,校車駕駛員負責在收車鎖門前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嚴防將幼兒遺漏在車內。托兒所幼兒應由家長接送,並提請家長負責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前教育納入當地基礎教育整體發展規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指導和服務。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人是幼兒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必須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細心、非常的呵護,確保學前兒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全面落實覆蓋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各個環節的安全防範措施。教育督導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督導檢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