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失地農民社保政策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
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1)失地農民技能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都缺乏受教育和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會,農民失去土地後面臨著極大的生活壓力。要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要給予經濟補償,更要從根源出發,作好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其素質和就業競爭力。
給予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勵,使其能夠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再就業。鼓勵用地單位給失地農民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支持農民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政府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讓失地農民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辦廠招工,實現再就業。
『貳』 什麼叫失地農民
失地農民是指農民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後,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耕種面積少於0.3畝的統稱為失地農民。
現在有關部門比較關注的是適當提高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准,適當增強征地過程的透明性,這是必要的,但還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應該是:
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區分不同類型的土地徵用,縮小征地范圍,允許農民的集體土地在符合國家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情況下,平等地進入市場流轉。
第二,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由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應是一個平等的財產權利的交易過程。要盡快制定土地徵用的專門法律法規,增強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
第三,建立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失業是失地農民面臨的最大問題。農民失去土地後,客觀上需要從農業轉向其他行業。上世紀90年代以後,各地普遍採取征地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讓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但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偏低,在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自謀職業困難。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貨幣補償外,還應考慮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在勞動就業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組織勞務輸出,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各級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讓金,專門用於失地農民的定期再就業培訓。
第四,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消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尤其是醫療和養老保險。現在不是錢的問題,土地增值收益那麼高,從土地出讓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錢來,完全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2)失地農民技能培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介紹: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叄』 國家對失地農民是什麼政策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
1.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
4. 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著力增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5.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對縣鄉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
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擴大「農家店」覆蓋范圍,重點提高配送率和統一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
7.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辦法。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盡快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
『肆』 國家有什麼失地農民農轉非養老保險政策
我國已進入了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預計未來十餘年,將有近億農民實現身份的轉變。而通過土地徵用來實現城市的擴張發展已成為城市化的主要方式。城鄉一體化戰略順利實施的一個重要保證,是妥善解決集中出現失地農民的問題。既要保證社會穩定和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又要保證失地農民勞動力「失地不失業」,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而達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要老有所養。這既涉及對征地的當下補償,又涉及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此課題對失地
農民安置途徑進行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補償:從貨幣補償到社保安置
貨幣補償總的來看,貨幣安置存在以下幾個弊端:
首先,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征地農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權置換的生活安置費後,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勞動力市場。這給被征地農民留下了失業隱患。其次,貨幣安置著重考慮了征地「農轉非」人員眼前的生活安排,並沒有與社會保障制度同步銜接。「農轉非」人員對自身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再重新就業尚無把握的前景,「農轉非」人員極易對未來的生活產生憂慮,從而產生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社會保險安置只是核定農轉非人員,將費用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安置費」專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對象簽訂安置協議,對符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費條件的被征地人員,為其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月發放養老金。在目前政策條件下,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系統,雖然增加了社會保障負擔,但有利於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順利實施,長遠來看是值得的。我國經濟較發達、入地關系較緊張的省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這體現了一種大的趨勢。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安置方式,是貨幣安置的重要補充形式。又稱開發性安置,是通過開發性項目建設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創新。該方式將農民置換土地使用權獲得的安置費,開發性項目投資通過轉化為生產性的物質資本,使征地「農轉非」人員通過與生產性物質資本結合實現再就業。具體操作是按%的開發性安置土地指標實行。
就業:從招工安置到引導型就業
招工安置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單位依據征地數量有比例地安排「農轉非」人員就業。這是從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存延的一種老辦法,現在實施起來困難加大。隨著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用工方式逐漸為市場主導的就業形式所替代,國家已經不再包攬「農轉非」的就業問題,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就業安置的渠道也越來越少,採取貨幣化安置成為各地普遍的選擇。
再就業的培訓成本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要使其適應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產生的就業崗位,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轉崗培訓,以提高其文化素質。目前,一個城市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一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年,兩者差距為.年。也就是說,平均一個失地農民大約需要再接受.年左右的教育培訓,其勞動就業能力方可以等同於一個城市勞動者。這年的教育培訓費用包括直接的支出和間接的支出。但是,如果這年的成本全部由國家和用地者承擔補償是不可能實現的。
成都市經驗
四川省成都市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工作安排上,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成都市近郊各區、鄉把通過騰崗、買崗等形式增加的物管、保潔、廚工等崗位無歧視地向失地失業農民開放,相繼為多人解決了就業。除了區、鄉的工作外,市郊各行政村還成立了失地農民再就業服務中心,堅持按需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崗前培訓。中心制定了個性化訂單式培訓計劃,根據失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和不同學歷狀況,聘請師資有針對性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職業證書培訓、社區服務技能培訓、家政服務技能培訓等,提高失地農民技能,增強其謀生能力。
住房:從貨幣安置到集中居住安置和中心村建設
住房安置政策雖然政策上鼓勵貨幣安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難度很大。首先是農民自建房或重新購買商品房的成本遠遠高於拆遷房得到的補償,在大城市的房地產大盤開發熱潮中,失地農民難以找到安身之地。其次,如果失地農民因無法進入較為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區,而只能找到一些臨時性的簡易住所的話,他們又面臨著二次拆遷的風險,從而無法安定下來;其次,農民的理財能力和經驗很可能導致坐吃山空,而無法達到住房安置的目的,最終還是要找政府來解決。基於這些原因,地方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住房安置問題時,最終還是傾向於採用集中規劃,集中修建農民新居的辦法。
農民新居建設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土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安居問題,將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拆遷戶集中在一起,建立一個近郊民居集中點。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不少農房原有的生產性功能消失,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受損。二是大量有時是兩干多戶同質性很強的失地農民集中居住在一個地方,容易造成就業的困難。事實上,我們調研中發現,農民新居中,不少勞動力處於失業或隱性失業狀態,很多農戶靠出租房子維持生活。
中心村建設中心村建設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農民,二是通過中心村的建設和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中心村既是失地農民的居住區和創業區,又是城鄉交融的新社區。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對中心村進行日常管理。結合中心村建設,在政策允許、政府支持、程序合法、手續完全的前提下,將部分集體土地轉變為商業用地,進行商業開發,修建商業鋪面與專業市場,吸引本地農民進場從事商業經營,大量吸收本地農民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農民走自我就業、自立創業之道路(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要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並要在商業用地的指標上給予支持。
政策建議
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第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補償標准。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准。第二,商業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應該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也不能侵佔農民利益,尤其是應該區分出公益性用地中商業性用地的項目,對商業性項目要區別對待。第三,引入市場機制,從而促進土地價格的合理定價,這是提高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也是建立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依據,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問題的重要前提。
農地徵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通過法制來解農民征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應是一個基本原則。一是盡快出台完善的《農地徵用法》或相關的法律文以便依法規范征地制度。二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該認真調研,總結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種模式,開展試點,宣傳推廣典型經驗,逐步使征地走上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我國當前的農地徵用制度改革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過渡性質的,即在現行法律框架做出適當的調整,嚴格區分公共目的徵用和其他的徵用,並據此執行相應的土地徵用補償辦法。第二步是著手修訂現有法律有關征地的條款,將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圍內;在城市規劃控制下,允許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從法律上賦予農戶物權性質的農用土地承包權,給農民年以上穩定的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允許其自由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繼承。二是要給農民私有和集體所有的房產頒發房地產證,允許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要積極推進社區股份合作制,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量化為其成員的股份,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特別是地處城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普遍推行這一制度。
失地農民培訓與就業
政府應針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並列出專門培訓經費和使用方法;積極鼓勵用地企業就地工;對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同時要考慮建立專項扶持基金,對自辦實業而資金有困難者,提供專項小額貸款給予幫助扶持。此外,還應把對失地農民的培訓同對城郊農村勞動力的培訓結合起來,讓潛在的失地農民先提高素質,逐步脫離對土地和農業的依賴。
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農村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未建立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建立多元化的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機制。政府應規范明確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徵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資金,並專戶儲存,由專門機構管理。同時,按失地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別切出一塊,支持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鑒於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建立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
『伍』 政府對失地農民怎麼處理
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我國失地農民已達4000萬,而且每年還在以250—300萬的數字增加。如何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推動城市化進程、完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戰略目標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1、失地農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來說,城市化大致有兩種不同的實現方式,一種是通過求學、參軍提干、進城務工等社會流動的方式進入城市;一種是通過城市數量和空間的擴張,變農業用地為城市土地,變農村為城市,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應當承認,第一種方式中的求學、參軍等途徑已經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運作較為規范;而第二種方式以及第一種方式中的進城務工途徑都正處在構建制度通道的過程中,其間由於運作不規范產生的問題也最突出、最復雜,如果處理不好,對城市化進程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最大。同時,要改變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民收入偏低、農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現狀,減少農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條必經的道路。可以說,失地農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進程中繞不過、躲不開、推不掉的必解難題。
2、失地農民最關心的是兩大問題:出路問題和退路問題。
出路問題,就是就業問題。被征地農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維持家庭可持續生計的主要來源。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於就業。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農民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諸多失地農民就業無門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費用來維持生計,而這點安置補助費遠遠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後的保障」的社會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的資金難以為失地農民再造一個可持續的生計。
退路問題,就是社會保障問題。對農民而言,土地承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徵用,他們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樓閣」。憑他們「賣地」時獲得的那一點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方面的保障實在是絕無可能,何況在政策上又有對農民的不平等條款(比如失業保險農民就辦不了),使得許多失地農民「投保無門」,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症結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現行的征地制度是對農民進行剝奪的制度。有關統計表明,2000年我國土地一級市場的收入為624億元,二級市場為3158億元,比一級市場高出5倍;2001年一級市場收入為1318億元,二級市場為7178億元,比一級市場高出5.4倍。政府依靠權力壟斷一級市場,把農民的土地征為國有,政府又有權力經營二級市場,把一級市場拿到的土地在二級市場出賣,獲得巨大的土地差價。這就是現行土地徵收、徵用制度對農民的剝奪。
其次是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補償費(村民所稱「賣地錢」)歸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變成了集體資產,而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實際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權,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來越遠離集體資產的管理,他們不了解村(居)的資產,也無從參與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與村(居)幹部作一些簡單的討價還價。這種情況下,失地農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實現失地農民順利地融入城市,必須構建失地農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須從土地徵用制度上尋找解決失地農民獲得補償過低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社會保障制度上尋找解決農民國民待遇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體制上尋找解決集體資產產權和分配權異化問題的有效途徑;必須從規范行政行為的角度尋找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徑;必須從提高農民素質、加快農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尋找加強農民教育培訓的有效途徑。
完善土地徵用補償制度,提高農民獲得土地補償費用的比例。
現行的土地補償費是由村(居)集體出面與項目商協商,且收益歸集體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農民對承包地應擁有30年的使用權(其實質是收益權),而權利人在這些權利置換的過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這對農民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補償費確定的程序上,應該建立被征地農戶或者農戶代表參與協商的機制,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保證農民充分行使公民權利;其次,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鄉鎮政府由於不是農村土地所有者,應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歸村(居)集體所有的規定也損害了農民的承包權利,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至少60%)歸失地農民所有,以抵償農民喪失的土地承包權利。(這部分補償也可如下文所述,採取「股份到人」的辦法,留在集體資產經營股份公司經營。)第三,在土地補償的方式上,除了現金補償外,也可以採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預留被征地面積的5%—10%作為村(居)集體資產,進行商業開發或建設廠房出租,為村(居)集體經濟打下一定的產業基礎,避免賣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尷尬。當然,作為集體資產,也要實行股份化經營,以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讓這部分產業充分發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
改革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村(居)集體資產的保障作用。
要對村(居)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進行股份化改革,實現「股份到人」。改革可以採取試點推進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驟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塊辦理村(居)民社會保障,比如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等保險;②再預留部分「集體股」保證村(居)公共事業支出;③再按年齡、貢獻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經營公司運營。股權可以規定一定年限內(比如兩年)不準交易,不準提現,也可以允許交易、提現,具體操作根據群眾的意願決定。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錯誤觀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幹部擔心群眾不會理財,股權變現後找不到資本升值的途徑,乃至吃光用光、揮霍一空。應當看到,首先,對於這樣一筆巨大的民間資本,一批民間或者政府引導的民間融資機構將會應運而生、脫穎而出,它們將會幫助農民群眾投資理財,找到資本合適的增值空間;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數群眾是會慎重對待自己資財的,即便留在手頭使用,人人也都會計算長遠;再次,即使部分群眾理財不當乃至揮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會保障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為此擔憂。二是有的幹部擔心「股改」後集體資產經營權可能易手,現在經營得好的集體資產可能會遭遇經營不善而效益下滑。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相信如果現有經營者確實經營水平高、集體資產的經營效益好,群眾從資產保值增值的角度考慮,是會延請現有經營者繼續經營的;其次,即使經營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場的選擇,畢竟誰都不能保證現有體制下資產經營效益就一定會蒸蒸日上,永遠不會下滑。因此,我們認為,進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把發展權還給群眾,是明智之舉。江浙等地的實踐探索也證明了這一點。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農民納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之內。最低生活保障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所有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群眾,無一例外都應享受。認真做好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碼的要求。失地農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區生活,且已經基本不從事農業生產,所以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該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障,同時,要與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銜接好。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專門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檔案和相應的繳費證、領取證,確保失地農民進入領取年齡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第三,要為農民參加醫療保險排除制度上的障礙。目前,失地農民參加醫療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確認,應當在個人、集體拿大頭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確保農民大病有錢醫。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應該是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也就是江浙等地區所試行的「土地換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所得,他們為辦理這些社會保障「埋單」的經濟基礎是具備的。從江浙等地區的實踐看,建立這一制度既可以減少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障礙,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同時又可以減少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
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保證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對於未實行集體資產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要直接置於村(居)民的決策和監督之下,即使實行「股改」的村(居),也還會有一定的「集體股」參與經營,同時還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務需要民主決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仍然顯得十分必要。現有的村務公開制度要進一步規范,尤其要擴大村(居)民的知情、參與、決策、監督的廣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眾的利益由群眾自己來發展和維護。
加大「村改居」、「農轉非」工作力度,加強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
失地農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質的融入。因此,在管理體制上,要摒棄原來的農村管理方式,實行城市社區管理模式,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礎。同時,要大力加強社區文化建設,為失地農民建立全新的社會關系網路,改變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引導他們樹立全新的城市觀念,特別是要加強對青少年的培養教育,讓他們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勞動技能,只有當失地農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並且像城市人一樣工作、生活、休閑時,他們才會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從經濟和文化兩個層面上認同城市社區,找到歸屬感。
『陸』 政府征地後該如何考慮失地農民今後的發展問題,採取怎樣的措施請各位提出你們寶貴的意見 非常感謝
由於人口密度的增大、需求的增加,在政府征地後,失地農民可能面臨流離失所、背井離鄉的問題。
對於以上問題,可以考慮的解決方案是:在城鎮化之前,充分徵集民意之後,調查市場搜集信息,為建設項目、規劃生產線或產業鏈提供可行的依據,減少浪費,少做無用功,避免閑置,減輕負擔,降低能耗,防止流動(流通)帶來的風險或安全(治安)隱患,才有可能合理地分布各地的生產生活,才有必要在當地進行經濟的勤儉勞作,可持續發展。特別是在旅遊產業、交通設施和產能方式的改良上,結合基礎勞動力的轉型,前人留有寶貴的經驗。
『柒』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需要交納多少錢,這筆費用由誰承擔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繳費標准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csai.cn
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借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捌』 失地農民最新補償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 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網路_征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