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誰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範文。 高中水平或初中水平也行 最好發自內心實地得。 9點半以前要。 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足與完善
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部與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該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在完善社會維權機制,解決消費權益糾紛,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提高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以及促進消費維權運動蓬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時理論和實踐不足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影響,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一些沒有跟上時代腳步的缺陷和不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已成為人們日益重視的問題,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
摘要:由於法律是根據實際案件的發生而逐漸完善的,所有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不足和弊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存在著對情況考慮不夠完善的弊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各種消費問題層出不窮,消法的一些不完備性也日漸暴露出來。隨著新興電子商務的產生,消費行為又添新元素,消法也應該加入對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權益的保護。對於消法的改進方案我提出一下四點內容:(一)消費者的定義范圍不明確(二)消費者權利保護范圍過窄(三)面對消費者維權成本超過預期收益的問題(四)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關鍵詞:消法 消費者權益 消法的不足 消法的完善
正文
(一)消費者的定義范圍不明確
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泛指從事一切消費活動的人,這里的消費即包括生活消費者也包括生產消費。而狹義上的消費者即法學意義上的消費者則專指從事生活消費活動的人。因此,法學意義上的消費者的概念可表述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忽略了生產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我國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採用不是消費者就是經營者的「二分法」。消費者是以非生產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排除了生產消費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個人目的的消費者全部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擴大了消費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權利保護范圍過窄
網路經濟的出現,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進而言之,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經超出了九項權利的范圍,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費者的隱私權,其次還有反悔權。
隱私權雖然受民法保護,但是在消費關系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允許,出於營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范圍已是必然之舉。國家立法機構應在立法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隱私保護制度、網路交易信息披露規則。網路商店的設立必須以具備了嚴密的安全保障系統、完善的付款機制、通暢的送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後服務體系為前提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上商店的開設,運營實行強制性登記許可制,對網站的開設在技術標准、設備容量、人員配備、經營內容等項目方面進行審核,據此劃分級別,對符合條件的才可發給相應級別的電子營業執照;規定網路商家應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等等。
網上購物的局限性:消費者只能通過圖片來看商品,就必然導致有時實際商品與商品圖片有區別;有時消費者購買某件物品是由於消費沖動所導致的,購買後,在沒有損耗商品的條件下,後悔購買了,在以上兩種情況發生時,消費者的返悔權,是否也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消費者要求無條件退貨是否可以受到消法的保護?筆者認為,消費者的反悔權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反悔權沒有得到法律保護,那麼網上購物的商家就很有可能利用網上購物的缺陷欺騙消費者。
(三)面對消費者維權成本超過預期收益的問題
因為消費者的各種糾紛應該屬於民事糾紛的范疇,所以對於消費者糾紛應當施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現行《消法》第三十四條雖然為消費者提供了以下五種維權途徑,第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第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第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第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於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消費者無法掌握消費產品和服務的技術、性能等方面的證據,所以當發生消費糾紛時,即使消費者提起訴訟也未必能勝訴。再加上消費者協會無強制執行力、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司法資源極度短缺,往往導致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超過預期收益。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的審判機關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適合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限制了訴訟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後防線的作用。
筆者建議從立法上改革訴訟程式保護消費者權益。應借鑒國外的做法,在法院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雖有簡易程序的規定,但對於爭議標的較小,發案又較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來說仍顯繁瑣,消費者往往不堪費時、費力的訴訟拖累。應綜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採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巡迴法庭辦案,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經營者分擔舉證責任,短期審結等,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同時還可以賦予消協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積極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
(四)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我國《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 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從該條規定來看,我國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其數額也是由法律規定。但多年的實踐證明,該制度性質含糊、適用條件不明確、賠償數額過於死板等,消費者的安全權得不到保障,對於市場也沒有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和威懾雙重功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和判例中都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制假售劣等惡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採取嚴厲的經濟制度措施,使制假售劣者承擔沉重的經濟負擔和巨大的風險成本,一旦「東窗事發」就會瀕於破產。這樣企業就會重視他們自身的缺陷,這樣從根本上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減少了許多矛盾和糾紛。除此之外,《消法》首先應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性質,特別是要明確懲罰性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區別,它們之間不能相互替代;其次,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經營者除欺詐以外的其它行為,如故意、重大過失、惡意侵犯等都應被確認為消費者要求懲罰性賠償的理由;最後要明確懲治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不能一概以雙倍賠償來解決所有的問題,經營者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心理狀態、經營者的實力、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經濟水平、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也都應該考慮進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的良好運行。
結尾:
『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習心得:主題可以圍繞通過學習明白了,消費者也要增強法律知識,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
正文
在人類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
經濟法的首要任務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規范來配合國家從宏觀上保證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使之對經濟及其法律調整起到主導作用。
廣義的經濟法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性和重要性,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作用和價值,以及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狹義的經濟法地位是指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現代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由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
只有通過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方可創造並維護一個令自由市場機制和民法得以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對於中國的經濟法學來說,只有民族的,才是國際的;只有開放的,才是現代的。

(2)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2、。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叄』 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好處
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手段。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則規范與調節各市場主體間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各自的利益驅動,二者的利益關系並不總是一致的,而常常會出現矛盾,消費者又往往處於弱者地位,其權益總是在不斷受到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消費者組織及其職能,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有關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等,這就以法的形式對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相互關系與市場行為作了規范,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肆』 中國的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定進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今年的立法議程。目前修改稿已經由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起草,計劃今年內完成該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