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訪條例的介紹
《信訪條例》是用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的一個文件。於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五十一條。

Ⅱ 信訪條例 最新
信訪人應採用走訪形式,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4月23日,國家信訪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據介紹,這是國家信訪局針對類似問題首次出台系統化的專門文件。今年5月1日起,將實施。
Ⅲ 為什麼要學習信訪條例,
信訪也有規矩,學了以後按規矩辦事
Ⅳ 為什麼要學習信訪條例你如何看待信訪工作
《信訪條例》的第二十一條一共只有四款規定,沒有第二十款。
《信訪條例》的第二十一條的具體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 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 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 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 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Ⅳ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共有七章五十一條。《信訪條例》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而制定的法規,2005年1月5日,《信訪條例》由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Ⅵ 信訪條例的四個重點內容是什麼
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二是創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
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