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現在要弄個在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方案,有沒有好的建議或者是有沒有一些關於農村的一些法律法規
跟農村農民比較有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土地法、森林法、婚姻法、民版法等,針對外出務權工人員,有合同法、勞動法等,還有一些民法及刑法當中有關的條款。制定方案可以首先確定時間表,最好是配合國家大的宣傳周期,然後確定相應的宣傳方向,再確定宣傳對象,根據不同的對象制定不同的宣傳方式,有座談會、現場咨詢、廣播、黑板報、宣傳欄、標語、傳單等等方式。在宣傳時,根據不同對象不同的文化層次,同一個主題的宣傳應該有多種層次的闡述,最好能多搜集一些事實例證。
B. 森林法地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活動具體是哪些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釋義】 本條是關於非法開墾、採石、采砂等毀林行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等毀林行為的處罰。
一、本條這次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後的本條規定與原森林法的規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內容有:第一,將原「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修改為「依法賠償損失」;第二,增加了罰款處罰;第三,增加了「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的規定,即代執行的規定,既加大了處罰力度,又有利於恢復森林資源。
二、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它毀林行為。禁止在幼樹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在實際中,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等活動,毀壞林木、林地的現象比較普遍,這些行為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並不亞於盜伐、濫伐林木,對森林資源危害較大。這些毀林行為所採取的手段多種多樣,如有挖倒樹木,砍下樹梢取種,環剝取脂等方式。為了制止這些違法行為,保護森林資源,本條規定對這類毀林行為要給予處罰。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它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如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林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後,使森林和林木受到毀壞的,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本條所稱的幼林地,是指造林不滿3—5年或飛播後不滿5—7年或林木平均胸徑低於5厘米以下的有林地。特種用途林是指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林木。
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被責令補種樹木的,行為人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